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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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指导学生

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优秀的创新人才、创新成果脱颖而出,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保证基金规范运作,更好地发挥基金在学院创新创业活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主要来源:

(1)财政厅拨款;

(2)学费收入;

(3)社会捐赠。

第三条基金使用遵循“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院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由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产学办、学生处、团委、各系部

(中心)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议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审议基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研究基金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院团委,由学院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提出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制订基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进行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组织发动和实施督查;

4、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和成果认定;

5、进行创新创业活动年度总结;

6、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表彰。

第六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专家组”,主要负责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和校外专家组成,校内专家不超过70%。

第三章资助的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基金以“立项资助”和“成果奖励”两种形式重点对学生创新项目、创业项目以及技能和学科竞赛等三个方面进行激励。

第八条创新项目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可行性的项目。主要包括:生产工艺革新、工作流程优化、管理创新、产品研发和改造、各类专利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创新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九条创业项目主要支持学生撰写创业计划书、商业策划书以及优秀创业计划书的实施。

第十条技能和学科竞赛项目主要支持学生组队参加校外各级竞赛的组织实施和成果奖励。主要项目有:浙江省十大学科竞赛和十大技能竞赛、“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以及其他经学院认定的各类大赛。

第十一条立项资助项目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重大项目每项资助10000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2000元。立项项目取得资助经费外,取得的创新成果可以再进入成果鉴定,争取“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成果奖励主要对学生创新成果进行奖励,成果分一般成果和优秀成果。一般成果每项奖励5000元。优秀成果每项奖励5000

—30000元。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资助采用项目立项申报制度,遵循“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正式在册的学生皆可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书》。

第十五条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署《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合同书》后划拨经费。

第十八条每个项目都要进行一次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进展报告》,并报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通过专家组验收,视为项目完成。由项目主持人填写《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结题报告》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第五章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资助经费必须合理使用。主要应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图书资料、复印、

耗材、测试分析费等费用;调研过程中必须的差旅、住宿费用;教师指导费用(不超过总额的25%)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助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50%。项目执行半年时,接受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者,拨付剩余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终止项目资助。

第六章成果认定

第二十三条通过验收的资助项目和没有立项资助但有创新成果的团队或个人,均可提出“成果认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成果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成果认定的依据:

1、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2、竞赛获奖证书或文件;

3、发表学术论文的正式刊物;

4、各类专利证书;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让及用于其

它方面,如有违反,终止拨款,追回原有资助款额,且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再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立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文字材料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因客观原因,项目负责人需对基金项目的目标、进度进行调整或撤消,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九条基金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需上报浙江省财政厅。并接受浙江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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