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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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领导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任期内审计。
(1)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
以及在公司进行重组、兼并、出售、拍
卖、破产的同时,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
进行的审计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2)集团公司总裁为考核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内经营业绩,指派集团公司审计中心
进行的审计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管领导及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由集团公司总裁下达审计指令,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方可进行审计。
第三章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派出审计组进行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公司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公司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审计中心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公司领导人员所在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同
时抄送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员。
第十条审计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公司应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2)公司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
(3)相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的报表、账册、凭证和文件资料;
(4)经营责任书和有关计划、预算、总结资料;
(5)财产物资盘点表;
(6)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分清公司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公司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公司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公司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经营责任书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查清公司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公司资产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中心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中心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员所在公司及本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中心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公司领导人员所在公司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给予处分、处罚的,应向集团公司总裁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公司领导人员本人任期内的经营责任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核心人力资源调任、免职、解聘的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拟定,审计中心解释。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