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经营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和规模的逐渐扩大,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对于保障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程序、方法和要求,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果,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制定。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和范围(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公司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涉及重大经济活动和资金使用的关键岗位人员。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一)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查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收入的确认、成本费用的核算、利润的形成等,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合法,评价财务收支的效益性。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资产的存在性、完整性和计价的准确性,审查负债的真实性和偿还能力,确认所有者权益的构成和变动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的合规性和效益性审查被审计人员在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经济决策方面的程序是否合规,决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检查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漏洞和风险点。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银行重点岗位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银行重点岗位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银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银行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银行稽核检查部负责组织,在本行监事会领导下具体实施的对领导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一)经营管理层正、副行长或担任和负责相当职务的领导人员;(二)各支行行长;(三)总部业务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合规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稽核检查人员依法实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协助稽核检查人员的工作。
稽核检查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审计工作内容第七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本行规章制度、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界定审计内容。
稽核内容包括:(一)任职期间,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经营活动管理职责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二)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基建项目工程、大宗设备采购、大额经费支出和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三)任期内主要工作目标或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效益状况;(四)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是否有失误及造成损失的情况;是否发生重大案件,已明确审计对象的责任;(五)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六)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地评价各公司负责人任期经营绩效及经济责任,根据《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单位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评价[2006]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办法,对各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绩效、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投资、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时,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根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审计部实施。
特殊情况需委托外部审计机构的由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部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及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集团公司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三)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方式:(一)由集团公司审计部实施审计工作;(二)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以集团公司审计部为主,各公司兼职内部审计人员配合实施审计工作;(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外部审计机构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工作。
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熟悉经济责任审计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在利益关系,并且在近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现公布《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的评价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结合控股公司及产业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的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两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任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各产业集团主要经营责任人及董事局董事的任期审计。
离任审计适用于《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本部、产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责任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1、财务收支的审计。
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计;2、经济效益的审计。
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和评价;3、管理制度的审计。
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
4、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
包括是否按照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是否按照公司的不同岗位分工行使权利、是否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完成本职工作、是否有不作为和渎职行为等。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审计根据具体对象的不同,可以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调查质询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等方法。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分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
1、主管责任:共有八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
(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2)合法经营的责任;(3 )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4)会计控制的责任;(5)财务管理的责任;(6)投资决策的责任;(7)管理失察的责任;(8)滥用权利的责任。
2、直接责任:共有六种应予追究的直接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2)越权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3 )私分公司资产的责任;(4)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5)贪污贿赂挪用公司公款的责任;(6 )其他以权谋私的责任。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一、概述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责任的履行对于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经济责任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于XX年XX月XX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并正式实施。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全面监督中央企业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原则(1)独立性原则:审计机构应独立行使审计权力,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2)全面性原则:审计范围应包括中央企业的各项经济责任,并全面检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各方面情况。
(3)合法性原则:审计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合法合规进行审计活动,确保审计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4)及时性原则:审计工作应及时进行,及时向企业和相关部门发布审计结果和建议。
三、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方式1. 审计内容(1)财务状况审计:审计机构将对中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经营管理审计:审计机构将对中央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包括企业的战略决策、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等,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风险管理水平。
(3)环境保护审计:审计机构将对中央企业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效果进行审计,推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2. 审计方式(1)定期审计: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由审计机构对中央企业的经济责任进行定期审计,确保企业的经济责任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2)特别审计:对中央企业在经济责任履行中出现问题或需要特别关注的情况,可以由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审计结果的运用和整改措施1. 运用审计结果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将用于监督和评估企业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实施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过程。
第三条通过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相关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检查,评价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为人力资源部考察、任免领导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廉政建设提供服务。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四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管理内控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
必要时与人力、纪检等部门组成审计工作组共同实施。
另外,可以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计。
第五条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公司应及时向审计工作组全面提供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和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组的工作。
审计工作组及其审计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范围、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实施审计,并客观、公正的评价被审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种类包括:(一)对分、子公司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进行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二)对分、子公司负责人因任期届满进行的任期终结审计;(三)对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四)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审计;(五)其他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审计立项第七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管理内控部结合公司管理岗位配置情况,在征求人力资源部和党群工作部意见基础上,向总经理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将批准后的名单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xx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2)5. 管理内容和方法 (4)5.1 审计工作的组织 (4)5.2 审计的主要内容 (7)5.3 审计的主要程序 (7)5.4 审计的报告和记录 (9)5.5 审计的评价与结果运用 (10)5.6 项目的检查与考核 (11)6 附则 (11)6.1 废止文件 (11)6.2 解释权 (12)xx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1 总则1.1 目的为健全和完善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审计行为,加强对所属各级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公司所属各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组织、审计内容、程序、报告和记录、审计成果运用及检查与考核等工作,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71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xx年7月27日实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04年第8号)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04年第7号)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国资发评价〔2006〕7号)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经审办字〔200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经审办字〔2007〕2号)内部审计事务指南——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xx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3.1 单位负责人:指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及主要业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上市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总则职责分工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工作纪律附则【制定依据】第一条为做好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合用范围】第二条集团公司对下属份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合用本办法,份子公司遵照执行。
【经济责任审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份子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负责人定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分公司经理、子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
【授权条款】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对下属份子公司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审计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主要目的】第六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适应集团公司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对份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分子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份子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份子公司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份子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和资本保值增值。
【内外结合】第七条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份子公司近期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
利用份子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当对子公司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适当评估,以合理确信内部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2)在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审计成果时,必须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评估,以合理确信所引用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3)在审计份子公司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成果。
当审计结果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1-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1-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务院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经济责任的审计管理,确保公共财务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本文将对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进行阐述。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是2005年中国国务院颁布的,它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和目的,提出了审计主体和责任的原则,规定了审计程序和方法,以及审计结果的处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发现和纠正职务犯罪、违法和违纪行为,促进政府行政效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公共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和对象、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结果处理和利用等。
首先,办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和对象。
审计范围涵盖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担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等职务的人员,以及涉及重要经济关系、财务往来的其他人员。
其次,办法规定了审计程序和方法。
审计程序主要包括选题和计划、实施和查核、整理和报告等环节。
审计方法主要采用检查、核对、比对、分析等手段,对经济责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计。
再次,办法规定了审计结果的处理和利用。
审计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和处理措施,确保经济责任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审计结果还可以作为追究经济责任的依据,对经济责任不落实、侵害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予以追责和追究。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国家财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财务的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有效发现和纠正财务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务的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其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确保公共财务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通过审计程序和方法的实施,使财务管理过程更为规范和透明,减少财务风险和腐败现象。
再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加强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的经济责任认真履行和监督管理的有效进行。
本制度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各级管理岗位人员,对企业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三条审计委员会企业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等构成,负责对企业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计部门企业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资深审计师、财务人员构成。
审计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经企业审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依法行使相应的审计职权。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六条审计计划审计部门应依据企业经济责任的实际情况,订立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审计计划应包含审计的时间、范围、方式等。
第七条审计通知审计部门在开始审计工作前,应向相关责任人发出审计通知,明确审计的目的、范围、时间等,并依法取得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资料审查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应认真审核企业的经济责任相关资料,包含财务报表、经营记录、合同协议等。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第九条实地检查审计部门可以依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检查,对企业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审计结果准确。
第十条数据分析审计部门应擅长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和数据分析工具,对企业的经济责任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确保审计结果科学可靠。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应依据审计工作的结果和发现,及时编写审计报告,认真说明企业的经济责任情况,并提出改进和整改的建议。
第十二条报告追踪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报告的整改情况进行追踪,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并记录相关处理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绩效考核企业将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紧要指标之一,对履行优秀者予以表扬,对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到位者进行相应惩罚。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领导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任期内审计。
(1)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公司进行重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的同时,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进行的审计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集团公司总裁为考核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内经营业绩,指派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进行的审计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管领导及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由集团公司总裁下达审计指令,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方可进行审计。
第三章经济责任审计程序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派出审计组进行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公司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公司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审计中心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公司领导人员所在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员。
第十条审计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公司应提供下列资料:(1)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资料;(2)公司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3)相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的报表、账册、凭证和文件资料;(4)经营责任书和有关计划、预算、总结资料;(5)财产物资盘点表;(6)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分清公司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和经营绩效,以及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所任职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应依法和有效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决策部署和重大经营决策,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和内部控制等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有关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一)区域管理机构、直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二)主持区域管理机构、直管子公司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副职负责人;(三)对任期不满一年的区域管理机构、直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可根据情况由审计部门商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报公司审批。
区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指总经理,直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由公司委派到该直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都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解聘、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含届满连任)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审计;(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清算和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时,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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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领导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任期内审计。
(1)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
以及在公司进行重组、兼并、出售、拍
卖、破产的同时,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
进行的审计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集团公司总裁为考核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内经营业绩,指派集团公司审计中心
进行的审计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管领导及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由集团公司总裁下达审计指令,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方可进行审计。
第三章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派出审计组进行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公司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公司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审计中心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公司领导人员所在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同
时抄送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员。
第十条审计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公司应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2)公司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
(3)相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的报表、账册、凭证和文件资料;
(4)经营责任书和有关计划、预算、总结资料;
(5)财产物资盘点表;
(6)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分清公司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公司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公司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公司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经营责任书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查清公司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公司资产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中心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中心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员所在公司及本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中心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公司领导人员所在公司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给予处分、处罚的,应向集团公司总裁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公司领导人员本人任期内的经营责任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核心人力资源调任、免职、解聘的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拟定,审计中心解释。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