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推荐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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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
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
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
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
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
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
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
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
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