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推荐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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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浅析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浅析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浅析作者:张占斌来源:《南北桥》2024年第03期[摘要]文章在经济责任综述的基础上,对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和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进行分析,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实现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国企;经济责任;审计[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志码:A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基于此,本文深入研究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组织实施和审计整改等内容,以期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1 经济责任的含义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规定》贯彻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有利于领导干部开展经济活动时履职尽责、奋发有为,同时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使用的监督,避免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

2 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的经济体检,要做到治已病、防未病[1]。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资产情况、重大经营情况、企业财务收支状况、财务效益完成指标、经营成果和经营决策、经营合法合规性、企业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

2.1 财务收支状况重点关注财务收支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確完整性、会计核算的合规性以及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要重点关注往来账款、应付工资、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科目及费用支出等。

2.2 资产质量查实企业资产的实际质量,重点关注资产质量和不良资产情况,确认各年不良资产总额、任期内新增和消化不良资产情况等。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4400字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4400字

三一文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4400字〕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定本释义。

第一章总则【条文】第一条规定:“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从宏观层面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是制定本条例的主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

1997年胡锦涛同志的批示明确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

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新时期干部管理监督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从微观层面讲,《规定》的立法宗旨是统一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级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以下称两办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需要。

长期以来,各地依据不同层次的文件和规定开展工作,影响和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

《规定》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面向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在审计对象、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划分、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结合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由审计机关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共同协商决定。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决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同正常财务收支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稽核)、监事会监督工作相结合。

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企业的内部审计(稽核)机构、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检查资料。

第八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或计划,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审经责发〔2014〕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2014年7月2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模板】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模板】

【法规标题】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时间】2010-12-8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2018年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018年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018年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工作组织 (4)第三章审计内容 (5)第四章工作程序 (8)第五章审计报告与质量控制 (12)第六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15)第七章审计责任与工作纪律 (17)第八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公司风险防控和对所属公司负责人责任监督,建立健全所属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管理责任,为所属公司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所属公司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所属公司负责人是指所属公司的专职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专职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党总支)书记等主要领导或主持所属公司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负责人。

第五条所属公司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所属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所属公司负责人不再担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所属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一)所属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二)所属公司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原则上由所属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其工作标准、方法、程序等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并将审计结果报公司备案。

5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5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国税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深入开展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国税系统实际,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现予印发,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国税发〔2009〕109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2011年5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0〕92号)。

为贯彻落实好《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推动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领导干部腐败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人员【发文字号】审经责发[2011]92号【发布部门】a07a05监察部【发布日期】2011.05.12【实施日期】2011.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审经责发〔20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贯彻落实好《规定》,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规定》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对于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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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
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
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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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
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
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
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
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
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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