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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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应收款项的周转速度、提高变现能力,减少坏账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指单位欠款)和预付账款。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三条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

1、各部门应根据所负责的应收款项,分门别类地设立应收款项台账,详细反映本部门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等财务信息。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2、设置应收款项台账的责任部门分别是:

应收账款销售(经营)部门;

预付账款采购部门;

其他应收款财务部门。

3、财务部门应每月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与业务(或其他责任部门)进行核对,并及时分析应收款项管理情况,提请本单位主管领导以及业务(或其他责任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企业坏账损失。

第四条建立应收款项合同管理制度

1、各单位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对赊销商品必须签订销售合同,对预付

款必须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合同的有关内容。

2、业务部门签订的合同必须由部门经理、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企业负责人批准。标的金额超5万元(含5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由法律顾问和法制管理人员提出法律意见,经办人和审批人必须严格把关,并负起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应收款项各项目允许合理持有的最长时限规定如下,到期未冲销或收回则为逾期,应进行催收:

应收账款:从会计核算上确定为收入实现之日起,除事前书面约定付款期限外,以一个月为限;

应收票据:承兑汇票上载明的兑付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预付账款:以收到货物,或从撤销合同之日算起,一个月为限。

其他应收款:除事前已约定借款期限和借出限额内的长期周转金、押金外,其余的时限为从发生之日算起,已届满一个月。

第六条建立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

1、原则上应收款项的催收责任人为经办人及部门经理。责任人应对即将到期的应收款项,及时提醒客户、欠款单位依约付款;

2、成立清欠小组。

对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款项,由财务部门对业务人员的清理货款行为进行监督;有异常情况的,及时报送企业清欠小组与监审部门。

对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款项,财务部门应会同业务或其他责任部门及时将客户或欠款单位资料送交企业清欠小组与监审部门,清欠小组应根据各类应收款项形成的不同原因,制定不同的清欠办法,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业务人员对已形成的应收账款负责,应积极采取各种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催收。

4、对清收后确实难以催收的款项,通过司法途径清收。经判断属于坏账的,按《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规则》的规定处理。

5、清欠小组和财务部门应会同监审部门及时将逾期应收款项情况向企业领导报告。

6、对应收款项的每次催收行为,责任部门和人员应保留催收行为的书面凭据(由债务人签收或盖章、签字确认)。

第七条建立应收款项责任奖罚制度

1、应收款项回笼的责任人:

企业负责人是应收款项回笼的第一责任人。

业务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是应收账款回笼的直接责任人,对应收账款的回收负直接责任。

采购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是预付账款的直接责任人。

其它应收款经办人和经办部门负责人是该款项回笼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款项回笼的直接责任;

2、对客户的赊销行为、采购的预付行为、单位和个人的借款行为应当经授权部门和领导批准,经办部门原则上应当与最后核准部门分离。

3、应收款项的考核

1)财务部负责核定应收账款占用额、账龄结构和周转期,并分解到各业务分部,并将数据提交人事部门考核。

2)业务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或与客户确定的账期催收货款,逾期1个月扣当事人绩效工资的20%,逾期2个月扣当事人绩效工资的40%,逾期3个月扣当事人绩效工资的70%,逾期3个月以上按坏账处理由相关责任按规定承担,当业务人员全额收回货款时上述扣款公司将全额退还相关人员。当业务人员不能全额收回货款时上述扣款公司将按收回账款的比例退还相关人员的款项。

3)逾期应收账款形成坏账的赔偿处理,发现呆死帐要按账面余额由业务经办人赔偿40%,项目经理/部门经理赔偿15%,分管副总赔偿15%、公司承担单30%

4、对逾期的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通知经办人或借款单位在接到

通知之日起15 天内报账冲销、收回或还款。到期仍未报账冲销、收回或还款,应视情况不同,扣减经办人的绩效工资。

第八条建立应收款项定期清查制度

1、各责任部门应当按季度与有关单位进行对账,每半年须全面核对一次。对重点客户应当按月进行对账,重点监督。对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由财务部门统一编制对账单或询证函。

2、对账责任人:

业务人员是应收账款的对账责任人,采购部门经办人是预付账款的对账责任人,财务部门协助业务部门与采购部门进行对账。财务部门是其他应收款的对账责任人。

3、每年年终,各责任部门必须全面清查由本部门管理的各项应收款项,与债务人核对余额并取得书面证据,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并编制应收款项清查表。余额经核对不相符,应及时与债务人核对账簿记录,找出原因并据以调整,直至相符为止,如仍找不出原因,或无法核对,应报请单位领导进行处理。

4、在清查应收款项时,相对应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债务人,应付该债务人的款项,应当从应收款项中抵扣,以确认应收款项的真实数额。

5、原则上,本企业内往来账款,往来双方应在相同的往来科目核算,每月末往来余额应相等,借贷方向相反。广东盐业系统内各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应尽量消除时间性差异,每月底往来余额应核对一致。

本企业内对账填报《本企业内往来款对账表》,由往来双方盖章签字。广东盐业系统内各企业之间对账填报《直属各企业与广东盐业系统内关联单位间往来款对账表》,由往来双方盖章签字。

第三章坏账核销

第九条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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