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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知识竞答试题100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地名知识竞答试题100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地名知识竞答试题100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地名知识有奖竞答试题1.年国务院公布了《地名治理条例》。

A.1984B.1985C.1986D. 1987E. 19882.年民政部颁布《地名治理条例实施细则》。

A.1996B.1998C.2001D.2005E.20073.地名治理的全然任务是。

A.促进地名信息化B.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C.提高地名科研水平D.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E.实现现代化、法制化4.下列别属于地名命名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B.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C.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D.别以山脉、河流等自然实体名称命名E.别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5.下列讲法错误的是。

A.国务院曾托付中国地名委员会治理全国地名工作B.《地名治理条例》中多次提到中国地名委员会C.《地名治理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8年D.《地名治理条例》曾修订过一次E.民政部制定了《地名治理条例实施细则》6.《地名治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点设置地名标志。

A.民政部门B.地点人民政府C.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D.中国地名委员会E. 地名主管部门7.凡涉及等行为均适用《地名治理条例实施细则》。

A.地名的命名与更名B.地名的标准化处理C.标准地名的使用D.地名标志的设置E.以上皆是8.下列符合《地名治理条例实施细则》命名规定的地名是。

A.工人新村B.花花公子商城C.蒙地卡罗山庄D.巴黎别夜城E.加州小镇9.下列讲法错误的是。

A.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B.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C.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对于行政区划治理的规定》办理D.涉及两个省以上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实体名称,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E.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直截了当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10.《地名治理条例》所称地名,包括等名称。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门牌编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门牌编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门牌编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长民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门牌编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民发〔2014〕36号各区、县(市)民政局:为加强我市门牌统一管理,使门牌编码科学化、管理规范化、规格标准化,方便群众、好找好记,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特制订《长沙市门牌编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民政局2014年12月17日长沙市门牌编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门牌统一管理,使门牌编码科学化、管理规范化、规格标准化,方便群众、好找好记,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长沙市地名委员会(简称市地名委)是长沙市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门牌实施统一管理。

长沙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地名办)负责门牌的审批、编码、设计、制作、安装、建档、咨询服务和协调与门牌有关的各项事宜。

住建、公安、工商、质检、邮政等门牌使用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门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城区范围(含县市城关镇、建制镇)内的路、街、巷、里(弄)沿线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商店、居民住宅等,均按本实施细则统一编码、设置使用标准规范的门牌。

第四条门牌是城乡管理和经济交往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义务。

第五条门牌的编码原则:1、名称标准化。

全市所编门牌号码,必须按市地名委正式命名的标准地名进行编码,任何未经批准的路、街、巷、里(弄)等名称不得作为编码依据。

2、编码统一化。

门牌编码必须统一有序、科学标准。

主城区范围,由市地名办统一组织编码。

主城区延伸至县(市)且道路名称未发生变更,可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在做好协调的基础上,由市或县(市)地名办组织编码,其余由各县(市)地名办按细则组织编码。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民政部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其他事项时一并批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一)备案报告;(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地名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2年3月30日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地名的国家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

地名的国家标准化和国际标准化
1.关于汉语拼音拼写中国地名的规定有:
⑴1976年9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总局制定了《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该《拼写法》规定:地名中的专名和通名分写,自然村镇名称不区分专名和通名;地名的头一个字母大写,地名分写为几段的,每段的头一个字母都大写等。
⑸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这是中国地名管理史上第一个关于地名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标志着我国地名工作开始真正迈向法制化的轨道。该《条例》明确指出,“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⑹1987年3月,国家语委、中地委、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国语字[1987]第9号)。《若干规定》再次强调,“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我国地名,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等。
⑺1996年1月,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发布了《<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59&not;-1996)。该《国家标准》规定,“汉语地名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文件(84)中地字第17号《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的规定拼写。”这一问题,首次被列入国家标准。
那么到了上世纪70年代后期,为何中国地名在对外时必须采用汉语拼音拼写而不能使用英文字母呢?此事从何谈起呢?要搞清这一事情的原委,还需追根溯源到1978年。在当年8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国家测绘总局、中国地名委员会等四家单位在给国务院《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报告》中可以清楚了解到,一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周恩来总理关于汉语拼音方案‘可以在对外文件、书报中音译中国人名、地名’的指示,……。”二是“1977年8月,我国派代表团参加了在雅典举行的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会上通过了我国提出的关于采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国际标准的提案”。这一报告于当年9月28日得到了国务院批转(国发[1978]192号)。《批转》郑重指出,“改用汉语拼音字母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是消除我国人名地名在罗马字母拼写方面长期存在混乱现象的重要举措,望各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

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

㊀2024年第1期No.1㊀202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总第250期Sum No.250ɦ法学研究ɦ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张伟君摘㊀要: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确实源自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区,是否允许其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存在不同的观点㊂这种争议与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的特殊性有关,也反映了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法律规则存在理想与现实的矛盾㊂考虑到我国地理标志商标存在为数不少的不当注册,实际运行过程中许多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者亦无法承担起监管和服务职责, 商品通用名称 正当使用抗辩以及 地名 正当使用抗辩在我国仍有其适用的特殊价值㊂在被告已经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源自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区的情况下,除非商标权人可以证明该商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异性,被告对该产地名称的使用应属于正当使用㊂关键词:地理标志;商标法;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正当使用中图分类号:D923.43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6-0766(2024)01-0165-11作者简介:张伟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杭州㊀310008)①㊀以下简称‘商标法“,为避免重复,文中提及的法律法规名称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㊂②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公布,并即将于2024年2月1日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条已经明确 特异性 是指地理标志产品应具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㊁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㊂③㊀参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㊂一㊁问题的提出在2001年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我国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 TRIPS 协议 )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①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做出了规定,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并对其提供商标专用权保护㊂最常见的地理标志商标是由 产地名称+商品名称 这样的文字组成的,如 金华火腿 绍兴黄酒 等㊂根据‘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地理标志不仅仅是 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的一个产地标志,更重要的是,该标志所标识的 商品的特定质量㊁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即特异性②),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㊂因此,对于非产地的产品冒充为地理标志产品进行销售,‘商标法“应该予以禁止,这是毫无争议的㊂但是,当有些经营者提供的产品确实源自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而该产品的生产实际上游离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监管之外,甚至无法具有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异性时,这些经营者对产地名称的使用,是应该依据‘商标法“予以禁止,还是可以构成对产地名称的正当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判断上的困难㊂有判决认为,此种情况下可以对地名进行正当使用㊂比如在 舟山带鱼 案中,舟山水产协会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舟山带鱼及图 的权利人,申马人公司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 舟山精选带鱼段 的字样㊂二审法院认为,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不能剥夺虽然没有提出使用证明商标要求,但商品确实产于浙江舟山海域的自然人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㊂③又如,在 盱眙龙虾 案中,盱眙龙虾协会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盱眙龙虾及图 的权利人,建红土菜馆在其店招上使用了 正宗盱眙龙虾 字样而被诉侵权㊂二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561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50期不构成近似,且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龙虾来源于地理标志的特定区域内,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㊂①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即使产品来自该地区,如果使用人的产品未达到地理标志应当具有的产品特点,也应当禁止使用㊂②其理由在于,产于特定产地并不代表具备特定品质,仍需品质监管的约束㊂例如在 西湖龙井 案中,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是 西湖龙井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 西湖龙井 四个字构成的纯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广州市种茶人贸易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茶叶商品所使用的包装盒上印有 西湖龍井 字样的标识,二审法院认为即使涉案茶叶的来源地属实,种茶人公司仍应向龙井茶协会提出申请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和管理规则中所规定的手续,才能使用与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的证明商标,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㊂③此外,就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而言,如果区域内的相关商品提供者不加入会员就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而不受约束,其结果将会是生产者为了节约成本,以次充好,最终将导致该地理标志标识的商品的整体品质普遍下降,造成品牌从内部破坏的 公地悲剧 ㊂④上述对于地理标志商标正当使用的判断所出现的截然不同的观点表明,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和正当使用之间的界限㊁相关产品经营者和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仍是有待解决的问题㊂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㊂二㊁注册商标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难题(一)地理标志商标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占据主要地位业内普遍认为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主要是由(1)‘商标法“及其‘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等配套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以及‘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16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等三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系组成的㊂虽然我国行政机关可能依据后两组法律规范对某些假冒原产地或者地理标志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但从地理标志作为TRIPS 协议以及我国‘民法典“所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要求来看,只有‘商标法“及其配套规定才确立了以制止假冒地理标志产品或对公众导致产地来源误导行为为主要目标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包括(1)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赋予其商标专用权的保护;(2)为了避免公众对商品产地来源的误导,即便尚未进行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也可以作为在先权利对抗他人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或者禁止他人的使用;(3)在符合驰名商标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地理标志也可以享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㊂相比之下,由原农业部和原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构成的专门保护制度,虽然模仿或借鉴了欧盟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的形式,但相关规定并没有设定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地理标志权利,与欧盟相比,其能提供的专门保护水平要低很多㊂以原农业部颁布施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似乎也兼具了一定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功能,但是,其核心的功能依然是通过对该特有的官方标志(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监控,实现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假设有人伪造㊁冒用的并不是该农产品 特有 的官方标志,而仅仅是伪造原产地或冒用地理标志产661①②③④参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第1068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㊂参见王桢:‘我国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实务问答“,‘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8期㊂参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㊂参见富磊:‘地理标志商标的 公地悲剧 与应对“,‘中华商标“2015年第1期㊂张伟君: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2024年第1期品名称的行为,该管理办法就无法进行制止㊂①截至2023年上半年,我国累计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7173件,接近地理标志产品累计批准数2498个的3倍㊂②从司法保护实践来看,以浙江法院涉地理标志商标案件审理情况为例,2017至2021年,原告起诉的权利基础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为272件,远多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案件为52件,分别占地理标志案件收案总数的75.35%和14.4%㊂③这些数据都体现了地理标志商标(特别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地理标志保护中发挥着关键作用㊂总之,我国对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完成的,其中又以证明商标作为主要手段,因此,‘商标法“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㊂(二)我国地理标志商标制度与欧盟㊁美国的不同之处欧盟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㊂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条例)第74条有关规定,欧盟集体商标是在申请时能够将作为协会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商标,其可以由在贸易中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的标志或标识构成㊂有的欧洲国家还允许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和保证商标㊂④在美国,原产地名称可以作为证明商标㊁集体商标或普通商标受到商标法保护,其中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是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制度㊂⑤我国虽然也选择将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工具,且在制度构建上可能同时受到了欧盟(特别是集体商标制度)和美国(特别是证明商标制度)的影响,但我国地理标志商标制度有自身的特殊之处,既与欧盟及其成员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所发挥的功能不尽相同,又与美国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目的和做法存在差异㊂㊀㊀(图片来自 万慧达知识产权 公众号2016年4月7日‘北京知产法院明确外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文件要求“一文)首先,欧盟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对原产地名称的专门法保护予以补充㊂⑥即,地理标志产品的提供者可以进一步标注某个集体商标,该商标可以在原产地名称基础上再添加其他具有识别能力的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以便让消费者在市场上从众多来自同一产地的地理标志产品中做出进一步选择,挑选出来自特定集体组织成员提供的地理标志产品㊂比如, Châteauneuf-du-Pape 是法国 教皇新堡 葡萄酒地理标志,根据法国商标法,该地理标志通过与两个交叉的钥匙图形这一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元素结合,能够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并且发挥着将教皇新堡酒农联盟(Syndicat des Propriétaires viticulteurs de Chateauneuf-du-ape)这一协会成员761①②③④⑤⑥参见张伟君:‘警惕地理标志保护重蹈驰名商标的覆辙“,网络版 澎湃新闻 ,2020年4月28日,https:ʊ /newsDetail_forward_7155570㊂但是,在原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基础上作了修改和补充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强化了 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本质上就是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 种 型 式 类 风格 等之类表述的 等行为,都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㊂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知识产权统计简报“2023年第8期㊂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23年第28期㊂例如法国允许用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但在申请注册上存在着显著性等方面的限制(单独地理标志不能注册,而是需要和其他显著性元素相结合),同时主要发挥的功能是对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进行补充㊂具体参见Xinzhe Song,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China :Challenges of Adopting the European Approach ,Alphen aan den Rij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22,pp.161-163.参见王欣:‘美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中华商标“2023年第8期㊂Xinzhe Song, The Role Played by the Regime of Collective and Certification Marks in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Comparative Study of Law and Practice in France,the EU and China, The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vol.21,no.5-6(2018),pp.448-450.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50期生产的红酒与同样位于罗纳河谷㊁同样酿造Châteauneuf-du-Pape 葡萄酒的其他生产商区分开的功能㊂①换句话说,欧盟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以集体商标的注册人的声誉对特定来源的地理标志产品提供进一步的品质担保和信誉保证,其主要目的其实是用来识别地理标志产品的具体提供者而并不是直接用来识别产地来源,因为产地及可归因于产地之特征的识别功能是通过专门法下获准注册的 原产地名称 来实现的㊂如此一来,通过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两大制度的衔接配合关系, 商标中的原产地名称和含有原产地名称的商标各司其职,前者表明产品类别,后者区分产品来源,二者并行不悖,分别受原产地名称制度和商标法的调整 ,②实现对地理标志的共同保护㊂与欧盟不同,我国则试图让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发挥专门法下的 原产地名称 一般性的识别产地来源同时保障产品特异性的功能,这就必然要求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予以类似欧盟原产地名称保护那样的强保护,任何主体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㊂但与此同时,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又规定了类似于‘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条例)第74条第2款中的集体商标正当使用规则: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㊁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㊁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㊂ 如此规定的矛盾之处在于:如果允许对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正当使用,对这些非成员生产经营的地理标志产品,集体组织旨在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特异性的监管将荡然无存㊂其次,虽然和美国一样,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是我国最常见的地理标志保护方式,但是,依据美国商标法将地理术语申请注册商标时, 产品-产地 关联并不是该地理标志获准注册为商标的前提,③美国商标法也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交产品的特殊特征与原产地之间联系的证据,集体㊁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内容由商标权人自主决定并自我负责,国家既不干预,也不审查㊂比如美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洛克福 被描述为 表明相同的商品只能以羊奶制作,并在法国阿韦龙省洛克福社区的天然洞穴中腌制 ,完全不涉及产品特性与产地的客观因果联系㊂④而在我国的商标法律中, 产品-产地 之间的联系则是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当事人必须证明,商标审查机构必须实质审核的事项㊂例如,和‘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7条类似,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㊁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㊁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㊂‘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对地理标志商标的审查做了详细规定,⑤要求审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时要结合‘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地理标志的定义(主要是 产品-产地 关联)判断,并且需要申请人提交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证明材料(如 县志㊁农业志㊁产品志㊁年鉴㊁教科书 )等㊂我国做出如此细致的规定目的是确保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能够识别出来源于特定地区的产品及与之相关的特征㊂而这种 产品-产地 关联的实质性要求往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制度才需要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很多详细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欧盟的相关规定㊂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其实也已经具有了类似欧盟专门法保护的功能㊂861①②③④⑤宋昕哲:‘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路径的审视与重构 以区分功能为逻辑起点“,‘海南大学学报“(网络首发版)2023年5月6日㊂参见王笑冰:‘真正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与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㊂Szu-Yuan Wang:‘An Anatomy of the U.S.Regime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Trademark Law,Labeling and Advertising Regulations,Agricultural Measures,and a Bite of Everything“,‘世新法学“第12卷第1号,2018年,第34页㊂参见王笑冰:‘真正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与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㊂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第九章有关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审查审理相关内容,第328-331页㊂张伟君: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2024年第1期(三)地理标志商标引发的正当使用难题如前所述,商标注册保护已经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且证明商标在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中占绝大多数,从形式上来看,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更类似于美国的证明商标保护模式;但是,由于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又实际上被赋予了替代或实现欧盟地理标志 专门法 保护的重任,商标注册的审查也关注专门法保护下格外强调的产品和产地之间的关联,以确保发挥地理标志保证产地及其产品特异性的功能㊂这样的特性又要求我国对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保护采取绝对的 强保护 ,而不应该存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而正当使用的空间㊂在欧盟专门法保护制度下,未经授权的任何对名称的使用,包括以暗示㊁翻译形式或伴有 类 型 式 仿 等表达的使用,以及即使未使用原产地名称,而是使用近似名称或模仿产品的外观等物理特征,唤起原产地名称形象,构成对产品声誉利用的,都在禁止范围内㊂①此外,即便是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特征,但因为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要求或者是不愿意加入地理标志质量计划而没有获得授权的生产者,也被禁止使用地理标志来描述自己的产品㊂②我国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行为,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㊂如果一个地理标志一旦获准注册为商标就获得相当于专门法保护下的原产地名称或者地理标志产品名称那样的 强保护 ,那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该产地的同类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试图在该产品上以模仿或复制的方式使用该注册商标(比如,产地名称+商品名称),即便其以正当使用 产地名称 为由提出抗辩,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㊂然而,为了避免有人利用‘商标法“允许将地理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规则而对地名的使用实施垄断,我国‘商标法“同时保留了其他竞争者合理使用地名的空间,比如,‘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㊂所以,当一个地理标志被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时,按这个规定的字面意思,地理标志商标中含有的地理名称显然也存在 正当使用 的可能性㊂于是,我国‘商标法“允许对注册商标中地名的正当使用规则,与我国通过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产品-产地 关联而允许地理标志商标权人垄断地理名称的使用(类似欧盟的专门保护)的特性之间就有着内在冲突㊂正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所指出的那样: 允许他人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是否意味着他人也可以在地名后加上商品的通用名称?如果这样,实质上会导致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后果,即使被诉商品确实来源于商标所标识的地域,也仍会削弱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㊂但如果不允许出现上述使用方式,行为人又该如何使用才能避免侵权,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并不明晰㊂ ③让情况变得更加复杂的是,近年来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大背景下,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过于泛滥,有些并不满足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标志也被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有些组织或机构凭借 合法 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打着保护地理标志的旗号,企图垄断那些含有地名的通用名称的使用,给一些正常经营者的利益带来极大的冲击,这使得关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的 维权 行为是合理正当还是滥用权利的争论变得愈发难以达成业内共识㊂④因此,在侵害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纠纷案件中,如何解释‘商标法“第59条规定的 地名正当使用 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㊂961①②③④参见王笑冰:‘真正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与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㊂Xinzhe Song and Xiaoyan Wang, Fair Use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Another Look at the Spirited Debate on the Level of Protection, World Trade Review ,vol.21,no.5(2022),p.60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23年第28期㊂参见张伟君:‘ 潼关肉夹馍 商标的问题不在维权而在注册 兼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异化“,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https:ʊ /s /s7W -lfw2AHWmh8ofGMpjeQ,2021年12月11日㊂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50期三㊁我国有关地理标志商标正当使用的司法实践从规范层面来看,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只对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规定了正当使用的规则,哪怕使用者不参加集体组织,也依然存在着正当使用地理标志(指地理标志中的地名)的可能性㊂但是,该条却没有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正当使用,而且,根据‘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对于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即便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需要履行手续后才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㊂而实践中,由于大多数地理标志商标往往是将产地名称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这似乎意味着任何人未经许可就不得正当使用产地名称了㊂虽然这样的立法及其解读也契合我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事实上具有的专门法保护的功能,但是,与规范层面不同,司法实践中,我国有法院依然作出了被告对原告享有证明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地名称)可以正当使用的判决㊂比如,在 阳山 水蜜桃的侵权纠纷案中,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陽山 (纯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被告陈某某在电商平台销售桃子时使用的商品名称中含有 阳山 字样,并且能够证明其销售的水蜜桃中有一部分确实来自无锡市阳山镇㊂被告对这部分商品名称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一审法院认为:无论被告所售桃子品种是否源于阳山,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能构成描述性正当使用㊂①二审法院则认为: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的,即使未向证明商标权人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仍有权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所包含的地理标志㊂如果特定商品的确产自地理标志核定的地域范围,除非存在相反证据证明该商品不具备地理标志要求的特定品质,否则,应当推定该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的条件,该商品的生产者㊁销售者等有权正当使用地理标志㊂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在此处的说理中,所依据的规范仍然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似乎完全没有顾及该规定中并不存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的规定㊂那么,我国法院为何在‘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的情况下,依然得出这样的裁判结论呢?有人也许会提出:即便‘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定正当使用,既然证明商标也是一个注册商标,按照‘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㊂这个推论似乎也是可以成立的㊂既然如此,在上述判决中,二审法院为何没有依据‘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来进行分析和评判呢?本文认为,这恰好说明了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法律规则背后存在的一个理想和现实之间的矛盾(下文对此进行详细阐述)㊂四㊁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中的 商品通用名称 抗辩(一)地理标志本身不应属于 商品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59条规定可以正当使用的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往往是因为其本身就是并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商品通用名称(如 雀巢咖啡 中的 咖啡 ),因此,不能因为其作为注册商标标识的组成部分获准注册被赋予专用的权利,相反,应该给其他市场竞争者留下 合理使用 的空间㊂然而,地理标志则不应该是本身属于公共领域的产品通用名称的情形,地理标志商标(尤其是其中包含的产地名称)获准注册的时候,其实已经排除了该产地名称属于通用名称的可能性㊂在欧盟专门法保护下,通用名称(一种农产品或食品的名称虽然还与其最初生产和销售的地方071①②参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0090号民事判决书 ㊂参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708号民事判决书 ㊂。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管理,维护地名标志的规范与统一,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提高地名标志管理水平,根据《地名标志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名标志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名标志应当准确地反映地方的历史、地理、文化、自然特点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地名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地名标志的合法权益,完善地名标志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提高地名标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便利性。

第二章地名标志的命名和备案第五条地名标志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言语音规律,遵循地方特色,保持地方文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地名标志的命名应当以官方名称或者历史悠久、广为人知的名称为准,不得含有迷信、低俗、猥亵等不良信息。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命名应当遵循公众参与原则,听取社区、居民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形成共识。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命名应当明确地方的地理位置和区域范围,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备案,应当由地名标志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并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备案应当包括地名的详细信息、命名依据、历史渊源等相关资料,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地名标志的设计和设置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当注重统一性和创意性,整体造型与地方特色相协调。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当体现地方文化和自然环境,具有辨识度、吸引力和美感。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确保安全性、耐用性和可维护性。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适度密度的原则,避免过度夸张和臃肿。

第十五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考虑行人和车辆的视线距离,确保信息传递的清晰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和自然景观。

第十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人性化和便民化,方便人群的查找和导航。

第十八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标志清晰、干净、整洁。

第四章地名标志的维护和保护第十九条地名标志的维护和保护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注重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名标志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名标志是指用于标示地名的标志、牌匾、路牌、指示牌、围墙、大门等物体,以及通过文字、图片、符号等形式呈现的地名信息。

第四条地名标志管理应坚持服务大局、规范管理、统筹协调、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地名标志的管理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和乡镇级。

国家级地名标志由国家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地名标志由省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级地名标志由市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区县级地名标志由区县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乡镇级地名标志由乡镇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地名法规定的地名标准进行,确保地名标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人群的需求,促进地名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二章设计与制作第十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符合地名标志的功能要求和审美要求,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

设计要突出地名文字,简洁明了,易于辨识。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腐、防晒、防雨、抗震等特性的材料,并经过防腐处理和耐久性测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的制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制作质量。

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尺寸、字体、颜色、图案等要素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文字符号应清晰、精细,不得有错别字和乱码等情况。

地名标志的文字字体应统一,大小适宜,内容合理。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图案、符号等图形设计应与地名的特点相契合,表达地区特色和文化内涵。

图案、符号应清晰可辨,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元素。

第十五条地名标志的制作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确保制作的准确、完整、一致。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4篇)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4篇)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标志的管理,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维护地名标志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保护地名资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地名标志是指为了标识地名而设置的标志、牌匾、牌楼、牌坊或者其他物体。

第三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与地名的规范相符,并符合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地名标志的管理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应设立地名标志管理机构,负责地名标志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地名标志应具备地名准确、标识明确、内容规范、文字清晰、材质耐用和布局美观等基本要求。

第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不得误导观众和导致混淆。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遵守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不得有违反地方政府规划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遵守有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国内外通用的地名设置和使用标准。

第二章地名标志的设置第九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地名的位置、特征和历史背景合理确定,严禁随意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与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相符,对于城市,应根据城市的规划蓝图和开发方向进行设置;对于乡村和山区,应根据农村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遵循简约、明了、突出的原则,以确保地名标志的识别能力和辨识度。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建筑物、自然景观等相结合,形成整体美观的城市形象。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采用耐久材质和优质工艺,确保地名标志的质量和寿命。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应对地名标志的设置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地名标志不得擅自设置和使用。

第三章地名标志的使用第十五条地名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不得超出标志的功能和用途。

第十六条地名标志的文字应清晰、规范、易于辨识,不得使用错误、模糊或者生僻的字词。

第十七条地名标志的颜色和形状应根据地名的特点和用途进行选择,以符合地名的内涵和特点。

简述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

简述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

简述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简述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各国商标法都或多或少地规定了一些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

那么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有哪些呢?下面跟店铺一起去了解一下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是国家尊严的代表,属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能使用;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旗帜,象征着军队的威严;勋章是国家颁发给对国家有功绩的人,以表彰其对国家的贡献;可见,如果允许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图样,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则有损于国家的尊严,有损于军队的威信,有损于荣誉的代表,因而,禁止以以上文字图形作为商标。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也是其国家和军队的代表,也是尊严的象征,依国际法原则,为表示尊重及互惠,自不得准许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图样作为注册商标。

此处所称的外国,不仅包括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国家,也包括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头脑故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国际组织为多国政府所承认,是国际公共事务的主持者,这些国际组织无论我国是否参加都不能以与它们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这一禁用性规定体现了对国际组织的尊重,也符合国家间平等互助和团结协助的精神。

例如奥运会的五环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的徽记及与其近似的图形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红十字"是国际红十字会的旗章,国际红十字会是救护战地伤兵、战俘、赈灾、赈饥、防疫等救济事业的国际慈善机构,其会旗是由瑞士红地白十字旗更换颜色为白地红十字而成。

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

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

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地名标志国家标准。

地名,是一个地区的名称,是人们对某一地方的称呼。

地名的命名通常是基于地理、历史、文化、民族等因素,因此地名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名称,更是一个地区的标志和象征。

为了规范地名的使用和管理,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以确保地名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规范性。

在中国,地名的标准由国家测绘局负责制定和管理。

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管理规范》(GB/T 2260-2007)对地名的命名、使用、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标准,地名应当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反映地理、历史、文化等特征,具有地域性和代表性,同时要遵循科学、准确、规范的原则。

此外,地名的使用还应当尊重当地的民族、宗教、风俗等特点,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在美国,地名的标准由美国地名委员会(United States Board on Geographic Names)负责管理。

美国地名委员会通过《地名标准和地名手册》(Principle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Domestic Geographic Names)对地名的命名、审定、使用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标准,地名应当反映地理实际,具有历史、文化或地方特色,不得冒犯或歧视任何群体,同时要遵循一定的拼写、发音和格式规范。

此外,地名的使用还应当符合地方社区的意愿,尊重当地的历史和传统。

在英国,地名的标准由英国地名委员会(United Kingdom Place Names Committee)负责管理。

英国地名委员会通过《地名标准指南》(Guidelines for Geographic Names)对地名的命名、标注、使用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标准,地名应当具有地域性和历史性,反映地理、历史、文化等特征,同时要遵循英语拼写和语音规范。

此外,地名的使用还应当遵循当地社区的意愿,尊重历史和传统,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文章作者:刘晓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录入时间:2012-02-11 21:23:20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11、2012-01地名是用以确定或代表某个地方并与其他地方相区别的标志,多为文字或图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上述条款一般被称为地名条款或地名商标条款,在确立其基础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即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的地名如果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则继续有效,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则可作为商标。

本文主要分析地名条款的前两种例外情形。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仅指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从我国行政区划情况来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可能引起的疑问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否仅指国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否包括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事实上一些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也确有“县”级行政区划,如在日本行政区划中“都、道、府、县”属于一级行政区划,相当于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其下还设置市、町(相当于镇)、村。

如果仅从《商标法》规定的文字内容来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并未明确限定为我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故似乎应包括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如果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包括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必然产生的问题是: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否相当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如果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并不相当于我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则是否比照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来确定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举例来说,日本行政区划中“县”相当于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如果不比照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确定日本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而是直接按日本行政区划确定我国《商标法》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则实际确定的日本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当于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如果比照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确定日本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则日本的市相当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下)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下)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下)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下)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判断地名含义是否强于其他含义时,如果法官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的意见不一致,则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内的当事人负有说服法官的义务和责任。

下载论文网地名是用以确定或代表某个地方并与其他地方相区别的标志,多为文字或图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上述条款一般被称为地名条款或地名商标条款,其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包括既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在确立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也规定了三种例外,即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的地名如果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则继续有效,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则可作为商标。

本文主要分析地名条款的前两种例外情形。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其他含义强于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含义时可以作为商标首先,“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是指现行有效的行政区划。

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文明古国,历史上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较多也比较混乱,如秦代实行郡县制,汉代实行州郡制,唐代实行道州县制,宋代实行路州县制,明清实行省府(州)县制。

如果这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均不得作为商标,显然是不现实的。

一般说来,历史上的行政区划无论是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只要今天仍然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沿用的,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否则即可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即使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曾经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如果今天已经不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则一般也不宜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地名地址数据规范[1]

地名地址数据规范[1]
5. 基本约定 .......................................................................................................... 5
5.1. 数学基础........................................................................................................................ 5 5.2. 数据格式........................................................................................................................ 5 5.3. 表示方法........................................................................................................................ 5
本规范由国家测绘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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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地理框架数据中的地名地址数据的分类、描述、地理标识 表达规则。
2. 引用标准
(1)GB/T 18521-2001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 (2)CH/Z 9002-2007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地名/地址分类、 描述及编码规则》
地理实体的唯 一性标识码 地名类别
类型 字符串 字符
数值 数值 日期 日期
日期
字符串 字符串 字符串

地方标准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标准

地方标准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标准

ICS01.140.10 A14备案号:26397-2009DB32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Guidelines for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public signs——Part 1:General rules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前言为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公共场所英文使用规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国家和两省一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标准。

DB32/T 1446《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交通;——第3部分:旅游;——第4部分:文化体育;——第5部分:医疗卫生;——第6部分:金融;——第7部分:邮政通信;——第8部分:商业服务。

本部分为DB32/T 1446-2009的第1部分。

本部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南京林业大学语言应用研究中心。

本部分起草人:陈新仁、王守仁、丁言仁、潘文、刘冬冰。

本部分于2009年8月首次发布。

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英文译写的术语和定义、译写原则、翻译方法和要求、书写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共场所各类设施及功能、警示和提示等公示语信息的英文译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 17733 地名标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设施及功能信息 Facilities and Functions为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需要所提供的基础设施、保障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名称标示及功能指示信息。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对地名标志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相关管理办法。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一般由地方政府或国家相关部门发布,旨在维护地名标志的规范、准确和统一。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地名标志的定义和分类:规定地名标志的范围和类型,包括地名牌、地名标识、地名标志标牌等。

2.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规定地名标志的设置要求、标准和程序,包括地名标志的位置、规格、字体、颜色等要求,以及地名标志的维护和保养管理。

3.地名标志的命名和标识:规定地名标志的命名原则和方法,包括地名标志的名称、编号、图形等标识要求。

4.地名标志的使用和保护:规定地名标志的使用方式、行为规范和保护措施,包括禁止私自拆除、涂改、移动地名标志,防止地名标志被损坏或污损等。

5.地名标志的管理责任和监督:确定地名标志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益,加强对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6.处罚措施和救济途径:规定对违反地名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的处罚措施,同时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对管理决定的救济途径。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确保地名标志的准确、统一和规范,维护地名的权威和地名标志的公信力,提升城市形象和管理水平。

同时,合理的地名标志管理规定也能促进地名标志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中国最长的地名名称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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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长的地名名称叫什么地名是人们赋予的,而不是本身自有或天然的,而中国最的地名叫什么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介绍中国最长的地名,希望能帮到你。

中国最长的地名名称中国最长的一个地名叫“那然色布斯台音布拉格”,总共10个字。

我是读《中国国家地理》西北科考那期知道这个地方的。

杨镰,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的一位研究员,专业是研究古文献,迷恋于瑞典的探险家斯文·赫定的研究。

杨镰有一本书,叫《黑戈壁》,他在书中破解了这个地名的由来。

这个地方原来只不过是穿越黑戈壁的古道上一处泉水的名字——谢别斯廷(蒙古语地名的音译)。

这个地方今天能有这样长的一个名字,并被标注在地图上,很大的原因是因为斯文·赫定这个人,这里是他最早命名的。

说到这不得不说起斯文·赫定探险生涯中两次与死神擦肩而过的厄运。

一次是他率队穿越塔克拉玛干大沙漠时,水尽粮绝,几乎全军覆没,只有他一人爬到了和田河边,遇水得救,他用靴子灌水,回去又救活一人;还有一次就是在这个谢别斯廷。

当时斯文·赫定率领西北科学考查团从内蒙古的包头穿越茫茫戈壁荒漠经额济纳到新疆的哈密。

行至谢别斯廷附近,他胆结石症发作,无法继续行走,只好由团员4人一组,轮流抬着他行进。

骆驼一匹匹地倒下,粮食越来越少,为了不拖垮整个队伍,他决定大队由中方团长徐炳昶带领继续前行。

他和几位自愿留下的团员在谢别斯廷泉水旁扎营留守,等待大队到达哈密后再来救援。

他们苦苦地等待了大约1个月,就在粮尽弹绝之际,救兵方到。

斯文·赫定把这个让他永生难忘的地方理所当然地标在了他们绘制的地图上,并在“谢别斯廷(音译为SEBESTEI)”泉的前面加上了“那林(NORIN)”,这是与他一起坚守这里的瑞典地质学家那林的名字,因为这个泉的经纬度是那林测定的,按照惯例,斯文·赫定总是把测定泉水经纬度的人的名字放在泉名的前面。

在斯文·赫定绘制的西北科学考查团的地图上,谢别斯廷的正式名字就成了“NORIN—SEBESTEI”。

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09•【文号】民发[2000]67号•【施行日期】2000.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2000年3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交通厅(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规范我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动我国地名标准化,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决定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0年初至2004年底,用5年时间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即:街、路、巷、楼、门牌)。

地名标志的内容、规格和材料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强制性国家产品标准(见附件)执行。

各地要制定年度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计划,于2000年6月底前将第一批设标城市名单上报民政部。

二、全国城市中的街、路、巷、楼、门均应设置地名标志。

已设置地名标志的城市应在5年内更换标准的地名标志,使全国城市地名标志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把城市设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各级地名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各级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把城市设标工作做好。

四、设置地名标志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解决,其中部分地名标志设置可采用广告招标形式解决所需经费。

各地在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开展广告招标时,应遵守广告管理有关法制、法规,并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履行户外广告审批登记手续。

道路交通标志牌的分类及组成

道路交通标志牌的分类及组成

雨田交通设施以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道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交通标志牌应结合道路及交通情况设置。

通过交通标志牌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和引导,使道路使用者顺利快捷的抵达目的地,促进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

道路交通标志牌是显示交通法规及道路信息的图形符号,它可使交通法规得到形象、具体、简明的表达,同时还表达了难以用文字描述的内容,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车方向以保证道路畅通与行车安全的设施。

以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道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交通标志牌应结合道路及交通情况设置。

通过交通标志牌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和引导,使道路使用者顺利快捷的抵达目的地,促进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

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一切专用公路,具有法令的性质,车辆、行人都必须遵守。

道路交通标志牌分类,城市道路标志可分为四种:雨田交通设施1、交通指路牌:通常为矩形,蓝(绿)底白字和白色图案。

用于指示市镇村的境界,目的地的方向、距离,高速公路的出入口、服务区和著名地点所在等,并沿途进行各种导向。

如国道编号、里程碑、百米桩、分界碑、指路牌、地,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加油站、修理站、停车场等的指示牌。

辅助标志附加在主要标志上起补充说明作用。

可分为表示车辆种类、表示时间、表示区间范围和表示距离等四种。

辅助标志不能单独设立。

四川雨田交通设施交通标志牌制作现场2、交通指示牌:通常为圆形和矩形,蓝底白色图案。

用于指示车辆和行人按规定方向、地点行驶。

如直行、左转、右转、停车、绕行等。

3、交通警告标志牌:通常为等边三角形(或菱形),黄底黑边,黑色图案。

用于警告驾驶人员注意前方路段存在的危险和必须采取的措施。

如预告交叉口、道路转弯、铁路道口、易滑路段、可能落石路段、不平路面、合流交通等。

4、交通禁令标志牌:通常为圆形,白底红边,红斜杠黑色图案。

是根据街道、雨田交通设施公路和交通量情况对车辆加以禁止或适当限制的标志。

如禁止通行、禁止停车、限制速度、限制重量、限制宽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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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733—2008地名标志2008–04–23发布 2008–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验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名标志的术语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地名标志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0,eqv ISO 780:1997)GB/T 1720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GB/T 1732 漆膜耐冲击性测定法GB/T 1733 漆膜耐水性测定法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GB/T 2423.10—1995,idt IEC 60068-2-6:1982)GB 2893 安全色(GB2893—2001,neq ISO 3864:1984)GB/T 3979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GB/T 6543 瓦楞纸箱GB/T 7000.1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02,idt IEC 60598-1:1999)GB/T 7284 框架木箱GB/T 9174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0001 (所有部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1185 漆膜弯曲试验(锥形轴)(GB/T 11185—1989,eqv ISO 6860:1984)GB/T 12464 普通木箱(GB/T 12464—2002,neq JIS Z 1402:1999)GB/T 17136 土壤质量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7 土壤质量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693.1—1999 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英语GB/T 18833—2002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少数民族地名汉语拼音字母译转写法 1976-06 国家测绘总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1984-12-25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与本标准。

3.1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人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GB/T 17693.1—1999,定义2.1]3.2地名标志 signs of geographical names标示地理实体专有名称及相关信息的设施。

4 分类4.1 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4.1.1海域地名标志,包括海洋、海湾、海峡、海滩、海岛、群岛、岬角、半岛等的地名标志。

4.1.2水系地名标志,包括河流、河源、河口、湖泊、陆地岛屿(包括河岛、湖岛等)、冰川(包括冰斗、冰川谷等)、瀑布、泉等的地名标志。

4.1.3地形地名标志,包括平原、盆地、高原、丘陵、山脉、山口、山峰、火山、草原、森林、沙漠、戈壁、绿洲等的地名标志。

4.2 人文地理实体地名标志4.2.1居民地地名标志,包括街、巷、区片、小区、门、楼、楼单元、楼层和村等的地名标志。

4.2.2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包括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地名标志、地级(地级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和盟等)地名标志、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和旗等)地名标志、乡级(乡、镇、民族乡和苏木等)地名标志。

4.2.3专业区地名标志,包括矿区、农业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边贸区、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的地名标志。

4.2.4设施地名标志,包括火车站、汽车站、地(城)铁站、海港、河港、渡口、飞机场、桥梁(例如公路桥梁、铁路桥梁、城镇内的立交桥和过街桥等)、隧道(例如公路隧道、铁路隧道、城镇内的地下通道等)、环岛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设施的地名标志,池塘、海塘、水库、蓄洪区、灌溉渠、堤坝、运河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设施的地名标志,发电站、输变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电力设施的地名标志。

4.2.5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包括风景区、公园、人物纪念地(例如陵园,人物纪念馆、纪念堂等)、事件纪念地(例如古战场等)、宗教纪念地(例如寺、庙、教堂等)等的地名标志。

5 要求5.1 设置5.1.1 安全要求设置的地名标志不应存在:a)对人身造成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b)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的潜在危险。

5.1.2 设置方式地名标志一般了采用:立柱式(安装在一根或一根以上的立柱上)、悬臂式、附着式(如顶挂、粘贴、镶嵌等)、碑碣式,以及其他方式设置。

5.1.3 设置高度一般情况下,立柱式、悬臂式和附着式地名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 m 。

小于2 m时,地名标志的,边角应为圆弧型。

5.1.4 设置密度5.1.4.1应因地制宜地确定地名标志的设置密度,以确保能够充分发挥其指为导向功能。

5.1.4.2 一般情况下,街、巷的交叉口均应设置街、巷地名标志。

当两交叉口间隔大于300 m时,可适当增加街、巷地名标志的数量。

5.2 版面内容5.2.1 文字5.2.1.1地名标志上的汉字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

5.2.1.2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地名标志音标至当地政府规定的一种少数民族文字,其使用的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1.3汉语拼音拼些方法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执行。

5.2.1.4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拼写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译转写法》拼写。

5.2.1.5地名标志的文字应使用黑体字。

汉语拼写字母字样和阿拉伯数字字样见附录A。

5.2.1.6地名标志的文字端正,笔画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整体位置适中。

5.2.2 图形符号5.2.2.1下列地名标志可增加图形符号:a)专业区地名标志;b)设施地名标志;c)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

5.2.2.2图形符号及其绘制等应符合GB/T 10001中的相关规定。

5.2.3 指示方向信息街、巷地名标志可增加标明街、巷走向的指示方向信息。

5.2.4 邮政编码大门地名标志可增加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

5.3版面布局5.3.1文字5.3.1.1海域、水系、地形、行政区域、专业区、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以及街、巷、区片、小区、村等居民地名标志,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汉语拼音。

版面示例分别见图B.1~图B.15。

5.3.1.2楼地名标志左边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所在街区、村的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其中汉字名称标示在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汉语拼音标示在下部五分之二的区域。

右边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楼宇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高度不小于350 mm。

版面示例见图B.16.5.3.1.3门地名标示上部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院落、独立门户所在街区、村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该门的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版面示例见图B.17。

5.3.1.4楼单位地名标志宽度的中部五分之三区域标示楼单元名称。

第一单元用“一单元”表示,依次类推。

版面示例见图B.18。

5.3.1.5楼层地名标志直径的中部五分之三区域标示楼层编号。

地上第一层用“1”表示,依次类推;地下第一层用“B1”表示,以此类推。

版面示例见图B.19。

5.3.1.6碑碣式地名标志竖置时,上部五分之四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汉语拼音,汉字名称竖写,汉语拼音横写。

版面示例见图 B.20。

标示少数民族文字时,少数民族文字标示在汉字名称之下,其中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的汉字名称,中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少数民族文字,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横写。

碑碣式地名标志横置时,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地理试题名称的汉语拼音,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横写。

版面示例见图B.21。

5.3.1.7除竖置的碑碣式地名标志外,一般情况下,标示少数民族文字时,少数民族文字标示在汉字名称之上,原汉字名称书写区域的上部三分之一的区域标示少数民族文字,下部三分之二区域标示汉字名称,其他部分比例不变。

5.3.2 图形符号设置图形符号时,地名标志左边五分之二的区域标志图形符号,右边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的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其中汉字名称表示在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汉语拼音表示在下部五分之二的区域。

版面示例见图B.22。

5.3.3 指示方向信息表示在汉语拼音两侧,并与汉语拼音保持一定间距。

指示方向信息的汉字高度与汉语拼音的高度相同。

版面示例见图B.23。

5.3.4邮政编码大门地名标志标示邮政编码时,上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院落、独立门户所在街区、村的汉字名称。

中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该门的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该门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在“邮政编码”四个字后空一格标示编码,编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版面示例见图B.24。

5.4 颜色地名标志的颜色要求见表1。

表中的白色,采用长余辉蓄光材料制作时可为黄绿色或蓝绿色。

除以基板颜色和棕色作为背景颜色外,地名标志应采用GB 2893规定的安全色。

碑碣式地名标志的背景颜色可采用基板颜色,文字颜色应采用黑色或红色。

地名标志上图形符号的颜色应符合GB/T 10001中的相关规定,并与标志材质、背景颜色以及标志上文字的颜色保持相互协调。

表1 颜色要求5.5 尺寸规格5.5.1地名标志图文书写平面的尺寸规格要求见表2。

表2 尺寸规格要求单位为毫米5.5.2碑碣式地名标志竖置时,图文书写平面的宽为(300~1 000)mm,高为(600~2 000)mm;碑碣式地名标志横置时,图文书写平面的宽为(1 000~2 000)mm,高为(600~1 200)mm。

5.6 外观5.6.1地名标志的外观应平滑、整齐。

5.6.2按照6.2规定的方法试验后,地名标志不应存在以下缺陷:a) 明显的毛刺、裂纹;b)明显的划痕、损伤和颜色不均匀;c)面积大于20 m㎡的气泡;d)发光、反光性能明显不均匀。

5.7 基本性能5.7.1基板5.7.1.1基板可采用下列材料:a)金属材料;b)无机非金属材料;c)高分子材料。

5.7.1.2 基板应具有一定的硬度、抗冲击性能、耐弯曲性能和抗拉伸性能。

5.7.1.3基板表面应光滑、平整,没有伤痕、裂纹、污垢。

5.7.1.4必要时,金属材料应做好表面防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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