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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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733—2008

地名标志

2008–04–23发布 2008–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验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名标志的术语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地名标志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0,eqv ISO 780:1997)

GB/T 1720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T 1732 漆膜耐冲击性测定法

GB/T 1733 漆膜耐水性测定法

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GB/T 2423.10—1995,idt IEC 60068-2-6:1982)GB 2893 安全色(GB2893—2001,neq ISO 3864:1984)

GB/T 3979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T 6543 瓦楞纸箱

GB/T 7000.1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02,idt IEC 60598-1:1999)

GB/T 7284 框架木箱

GB/T 9174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0001 (所有部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1185 漆膜弯曲试验(锥形轴)(GB/T 11185—1989,eqv ISO 6860:1984)

GB/T 12464 普通木箱(GB/T 12464—2002,neq JIS Z 1402:1999)

GB/T 17136 土壤质量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7 土壤质量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693.1—1999 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英语

GB/T 18833—2002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少数民族地名汉语拼音字母译转写法 1976-06 国家测绘总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

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1984-12-25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与本标准。

3.1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

人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GB/T 17693.1—1999,定义2.1]

3.2

地名标志 signs of geographical names

标示地理实体专有名称及相关信息的设施。

4 分类

4.1 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

4.1.1海域地名标志,包括海洋、海湾、海峡、海滩、海岛、群岛、岬角、半岛等的地名标志。

4.1.2水系地名标志,包括河流、河源、河口、湖泊、陆地岛屿(包括河岛、湖岛等)、冰川(包括冰斗、冰川谷等)、瀑布、泉等的地名标志。

4.1.3地形地名标志,包括平原、盆地、高原、丘陵、山脉、山口、山峰、火山、草原、森林、沙漠、戈壁、绿洲等的地名标志。

4.2 人文地理实体地名标志

4.2.1居民地地名标志,包括街、巷、区片、小区、门、楼、楼单元、楼层和村等的地名标志。

4.2.2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包括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地名标志、地级(地级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和盟等)地名标志、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和旗等)地名标志、乡级(乡、镇、民族乡和苏木等)地名标志。

4.2.3专业区地名标志,包括矿区、农业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边贸区、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的地名标志。

4.2.4设施地名标志,包括火车站、汽车站、地(城)铁站、海港、河港、渡口、飞机场、桥梁(例如公路桥梁、铁路桥梁、城镇内的立交桥和过街桥等)、隧道(例如公路隧道、铁路隧道、城镇内的地下通道等)、环岛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设施的地名标志,池塘、海塘、水库、蓄洪区、灌溉渠、堤坝、运河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设施的地名标志,发电站、输变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电力设施的地名标志。

4.2.5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包括风景区、公园、人物纪念地(例如陵园,人物纪念馆、纪念堂等)、事件纪念地(例如古战场等)、宗教纪念地(例如寺、庙、教堂等)等的地名标志。

5 要求

5.1 设置

5.1.1 安全要求

设置的地名标志不应存在:

a)对人身造成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

b)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的潜在危险。

5.1.2 设置方式

地名标志一般了采用:立柱式(安装在一根或一根以上的立柱上)、悬臂式、附着式(如顶挂、粘贴、镶嵌等)、碑碣式,以及其他方式设置。

5.1.3 设置高度

一般情况下,立柱式、悬臂式和附着式地名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 m 。小于2 m时,地名标志的,边角应为圆弧型。

5.1.4 设置密度

5.1.4.1应因地制宜地确定地名标志的设置密度,以确保能够充分发挥其指为导向功能。

5.1.4.2 一般情况下,街、巷的交叉口均应设置街、巷地名标志。当两交叉口间隔大于300 m时,可适当增加街、巷地名标志的数量。

5.2 版面内容

5.2.1 文字

5.2.1.1地名标志上的汉字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

5.2.1.2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地名标志音标至当地政府规定的一种少数民族文字,其使用的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1.3汉语拼音拼些方法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执行。

5.2.1.4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拼写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译转写法》拼写。

5.2.1.5地名标志的文字应使用黑体字。汉语拼写字母字样和阿拉伯数字字样见附录A。

5.2.1.6地名标志的文字端正,笔画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整体位置适中。

5.2.2 图形符号

5.2.2.1下列地名标志可增加图形符号:

a)专业区地名标志;

b)设施地名标志;

c)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

5.2.2.2图形符号及其绘制等应符合GB/T 10001中的相关规定。

5.2.3 指示方向信息

街、巷地名标志可增加标明街、巷走向的指示方向信息。

5.2.4 邮政编码

大门地名标志可增加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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