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冲压件检验标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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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对冲压件检验的方法、频次、项目和合格标准作出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冲压件的检验。
3 抽样依据
3.1 除非有特别说明, 抽样依据按《抽样检验计划》规定的要求进行。
3.2 若客户有要求时, 则依客户的要求抽样检验。
3.3 其它未列入的项目有必要时参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 检验设备及工具
卷尺、卡尺、 3M胶带、盐雾试验箱、 ROHS测试仪,高度规,塞规5.外观面定义分类
C級面
背面、底面
6 检验条件
6.1所有检验均应在正常照明光源为40W荧光灯(相当于80-120LUX光照), 裸眼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 并模拟最终使用条件下进行。检测过程中不使用放大镜, 所检验表面和人眼取正常观察角度±45º角内, 距离300mm。A级面在检测时应转动, 以获得最大反光效果。B级面和C级面在检测期间不必转动。
6.2 A级面停留15秒, B级面停留10秒, C级面停留5秒。
6.3抽验水准(AQL):
不合格( 缺陷) 类别严重主要一般
缺陷类别代码 A B C
AQL 0 1.5 2.5
7 检查项目
外观检查、结构尺寸检查、材质检查、特定试验( 包括盐雾试验、附着力试验等) 、包装检查。
8 判定条件
8.1所有的机构、功能要求以图面为准, 关于机构尺寸公差如图面未直接
于尺寸后标注其公差, 则本公司孔的尺寸公差以±0.10mm管制, 其它尺寸以±0.20mm进行管制, 除非客戶有更为严格或特別要求。QE人員可视需要在SIP制定時缩小其公差, 以利于生产管制, 如丽辰公司供货商的产品有因SIP缩小公差管制的问题被判拒收, 且可证实是丽辰公司事前未有通知厂商時, 当批能够尽量吸收的原则协调处理, 但供货商必须于下批改进。8.2产品因为工艺的特性或设计结构的影响, 而存在固有外观缺失( 如冲压模具痕; 电镀白斑、水紋, 这类缺失一般以样品为基准進行判定, 但其限度样品的建立需充分遵照本准则之要求, 当未有建立样品時也可根据本标准進行判定。
8.3本指导准則已有定义而SIP另有规定的则以SIP之规格为准; 本准则如与客戶标准有冲突時, 以客戶之标准为准。如有未定义到的缺失类型, 需以客戶为导向, 双方协议处理。
8.4有争议的缺点項目, 转请品管部門主管人員裁示。
8.5对模棱两可的缺失, 若有争议, 转請品管部门主管人員裁示。
8.6如产品在前段检验过程中发現各項品质标准所列缺失, 而在后制程加工能够掩盖, 其完工后品质特性未降低者, 在制造者的申請下, 该缺失項目可列为允收( 如铁材外观缺失在冲制过程中会被切除; 电镀、烤漆可掩盖的缺陷) 。
8.7散件出货外观等级, 应根据客人实际使用装配时所在的等级面进行判定。
8.8产品的平面度需符合图面或客戶要求。一般以不超过该部位全长的
2/1000为验收标准。
8.9凡与客户样板有差异, 在难于判定的条件下由品管部、销售部主管人员给予判定。
8.10折曲角度:依图面订定之规格.未规定角度之公差按±1度管控.看折边是否到位,折弯处是否有裂纹及变形或拉料.
8.11攻牙:必须采用机械攻牙,不允许漏攻牙或攻斜, 不可滑牙及未攻到位、攻錯牙、牙孔破裂,最少应有三圈螺纹. 用相应螺纹塞规和光滑塞规检验通孔应止通合格。
8.12 冲孔:冲孔位置数量或EMI 点是否有少冲孔、冲錯、多孔,是否破裂变形.
8.13 铆合件须铆合到位且牢固平整, 不可有毛刺、松动之現象。
8.14抽牙孔须完全, 不得缺角或残留毛头且其孔径需符合要求。
8.15 铆钉(包括所有铝制铆钉和铁制铆钉)拉完后, 須完整, 不得破损、残尾、空心、毛边等不良現象, 所有沉頭拉釘拉完后不可高于產品表面, 允許铆钉有傾斜現象但其头部与产品表面间隙最大不可超过0.2mm。
8.16字模(包括客人要求的特殊符号如: 接地符号, 不得有残缺或重叠及不清晰的现象, 且位置、大小、粗细符合图面规定。
8.17 点焊拉力, 料厚在0.3mm工以下需大于5kg, 其它需需大于15kg, 点焊拉力測以试片针对机台及治具進行验证, 试片材质、料厚需与生产之产品一致。当试片测试有异常時, 則需对产品进行测试验证, 产品验证如无异常则判定为OK。
8.18所有铆钉组合件、点焊组合件之组合后间隙需控制在:A面0.30mm以下,B面0.5以下,C面1.0以下。
8.19所有铆钉铆合后其尾端不可高于产品表面, 且铆合后需承受15kg之推力。
8.20所有点焊之泡点大小如图面有标注的依图面标注的为准, 如图面未标注的则依如下之标准进行管制:
需烤漆之部件Φ2.2O-2.50mm之间, 高度0.40-0.50mm之间;
非烤漆之部件Φ2.50-2.80mm之间, 高度0.40-0.50mm之间;
8.21电镀产品之电镀层厚度须符合图面规定, 未明确规定者, 须达5μm以上。
8.22高温熔接、切割作业部件不得有溅渣、脫焊、错位之现象。
8.23组立件(铆钉、铆合、点焊等)不可有错位、缺件、错件的现象。8.24零件尺寸依图面或SIP规定的尺寸进行检验.
8.25复杂零件检验应进行组装实配,以验证零件的可使用性及功能.
9 检验程序
9.1 外观检验
缺陷类别: 见9.1.1.3缺陷允收表
9.1.1 检验要求
9.1.1.1 允收总则
a) 可接受的缺陷不能影响该零件的装配和功能, 否则, 将被拒收。
b) 缺陷允收定义了各类缺陷的最小距离。对于较大的零件表面, 可允收数量和该表
面所包含的区域数量成正比, 可是, 两个或两个以上缺陷不能相连。
9.1.1.2 缺陷定义
7.1刮伤—因受外在影响对產品表面造成之线凹痕或痕迹(分有感刮伤和无
感刮伤。以指甲轻刮受损部位, 如有指甲受阻及断差感則为有感刮
傷)。
7.2凹凸痕—材料受力撞击/挤压或加工作业造成表面异常凸起或凹陷
(表面并未出現目视可見的破裂)。
7.3撞伤—材料受力撞击而造成的损伤, 且產品表面有破裂受损及断差
感。
7.4擦伤—指材料表面因相互接触摩擦所导致的损伤。
7.5脏污—一般为加工过程中, 不明油漬或污物附着造成。
7.6杂质—一般是產品表面处理层中含有无法去除的杂物。
7.7变形—指因扭曲、挤压、撞击等因素导致的外观形狀与机构特性
的变异。
7.8材质不符—使用非指定的原材料。
7.9断裂—部份材料与主体分离断裂或产生裂紋。
7.10毛边—在產品边缘棱角部位出現的粗糙或尖锐凸起物。
7.11异色—与基材颜色有差异之块、线、点狀不良。
7.12修饰不良—人为的一些修饰动作不当所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