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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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带答案和解析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带答案和解析
A.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 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C. 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D. 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正确答案】:A,C,D
14、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 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B. 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C. 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
D. 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
【正确答案】:A,B,D
12、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B. 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 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 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正确答案】:A,B,C
10、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A. 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 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 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D. 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带答案和解析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带答案和解析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答案】C
5、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经过甲的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拖的必要前提。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新)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新)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一、(本题20分)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材料二:2014年1月7日,总书记出席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

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据新华社北京2014年1月8日电)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要点)】1.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2014司法考试卷四真题

2014司法考试卷四真题

2014司法考试卷四真题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5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列哪项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A. 国家主席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 最高人民法院D. 地方人民政府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盗窃他人财物C. 捡到遗失物不归还D.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政治权D. 知识产权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久内提出?A. 15日B. 30日C. 60日D. 90日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哪项不属于合同的一般条款?A.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B. 合同标的C. 合同的履行方式D. 合同的保密协议...(此处省略45题)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20分)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哪些权利属于物权?A. 所有权B. 抵押权C. 地役权D. 租赁权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公司股东的权利?A.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B.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C. 分享公司利润D. 优先购买公司发行的新股...(此处省略18题)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30分)3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违约行为,决定解除合同。

请分析甲公司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及其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32. 张三因交通事故受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李四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请分析张三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33. 王五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五十八)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五十八)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五十八)、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28共分)56.0第1题案情:雷某系私营食品厂的厂长。

1999年2月27日,雷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A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3月9日,A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5月17日A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

9月13日,A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

1999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

食品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9年3月停产。

1999年9月1日, A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

雷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问题:雷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正确答案】:答案:[考点] 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案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则本案中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作出拘留决定的 A区公安局和作出逮捕决定的A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各自的决定承担赔偿责任,相应地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是《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

第2题雷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雷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正确答案】:答案:A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的行政行为,A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雷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起诉;其二是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第3题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雷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正确答案】:答案:《国家赔偿法》第 32条规定了2年的时效,应自1999年9月 13日以后起2年,即2001年9月14日;如果这一天是法定假日,可以延至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果最后6个月即在3月 14日起存在影响权利行使的不可抗力事由,时效中止,至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带解析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带解析
A. 当事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诉
B. 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C.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D.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正确答案】:C
5、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有权追认
B. 甲有权撤销
C. 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 丙有权撤销
【正确答案】:A,B,C
17、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 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A. 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
B. 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C. 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
D. 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
4、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 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 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 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D
24、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九)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九)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九)、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25共分)50.0第1题大连华讯国际空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诉湖州汇泰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泰公司)给付垫付的运费纠纷一案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该院认为,本案虽然事实不清,但是双方对案件争议不大,故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不应向其要求给付垫付的运费,并提出了答辩意见。

法院因审判期限将至,将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作出判决。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被告仍然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决定对该案予以提审。

本案一审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是否正确?原因是什么?【正确答案】:答案:适用简易程序是错误的。

因为中级人民法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而且本案也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本题分数]: 2.0 分【答案解析】依《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另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事实清楚;(2)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3) 争议不大。

而本案中湖州市中院仅以本案争议不大为由适用简易程序,是不恰当的。

第2题假设本案采用简易程序是合法的,当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法院的审理期限应如何计算?【正确答案】:答案:审理期限应自立案次日起算。

[本题分数]: 2.0 分【答案解析】依《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第3题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按照法律规定是多长时间?如果本案二审法院不能按法定期限结案,其应如何处理?【正确答案】:答案:二审法院审理期限为3个月。

法院可以申请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本题分数]: 2.0 分【答案解析】依《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2014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2014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201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盗窃他人财物C.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D. 捡到他人遗失物品后据为己有2. 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自我纠正B. 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C. 行政复议期间,原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D. 行政复议可以由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提起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种合同是无效的?A. 买卖合同B. 租赁合同C. 赌博合同D. 赠与合同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事项?A.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B. 行政处罚的金额C.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D. 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5.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 民事诉讼只能由当事人提起B. 民事诉讼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C. 民事诉讼的判决不能上诉D. 民事诉讼的判决可以由行政机关作出...(此处省略26题,以保持题目数量)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哪些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A. 律师B. 被告人的近亲属C. 被告人的朋友D. 被告人自己32. 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A. 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B.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C. 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D. 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此处省略18题,以保持题目数量)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39. 张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涉嫌故意伤害他人,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实施逮捕。

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40. 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在三个月内支付全部房款。

2014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2014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2014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律行业的重要考试之一,对于想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司法考试是必经之路。

而其中的卷四部分更是考生们的重点关注对象。

本文将围绕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的真题及答案展开讨论,帮助考生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考试。

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的真题主要包括刑事法、民事法和行政法三个方面的内容。

在刑事法部分,考生需要掌握刑法基本原理和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以及熟悉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量刑准则。

在民事法部分,考生需要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

在行政法部分,考生需要熟悉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

对于刑事法部分的真题,其中一道题目是关于盗窃罪的适用问题。

考生需要根据案例描述,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并给出相应的理由。

这道题目考察考生对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和判断能力。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考生可以先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即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和故意的主观要件。

然后,考生可以进一步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特殊形态,比如盗窃罪的入户盗窃、盗窃罪的扒窃等。

在民事法部分的真题中,一道题目是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考生需要根据案例描述,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解除的事由,并给出相应的理由。

这道题目考察考生对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和解除事由的判断能力。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考生可以先分析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即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事由,比如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

然后,考生可以进一步分析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合同解除的事由,并给出相应的理由。

在行政法部分的真题中,一道题目是关于行政复议的问题。

考生需要根据案例描述,分析行政复议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并给出相应的意见。

这道题目考察考生对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的理解能力。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考生可以先分析行政复议的适用条件,即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可争议性和可执行性。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十)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十)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十)、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25共分)50.0第1题胡某系某单位工程师,1996年因老伴去世而导致精神失常。

胡某曾因有过发明创造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

1997年4月5日胡某签了一张2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具制造厂订做一套名贵家具。

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某家具制造厂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

胡某找到其朋友高某(以单独立户)作为保证人提供了保证担保。

家具制造厂收到支票后在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甲木材公司以支付所欠的木材货款。

4月12日甲木材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百货公司购置机器10台,4月16日某百货公司通过其开户银行提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

百货公司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

在追索过程中,甲木材公司和家具制造厂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高某则以胡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票据无效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胡某确系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请问:开户银行的退票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正确答案】:答案:合法。

根据《票据法》第92条的有关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本案中,该支票的出票日为4月5日,某百货公司4月16日才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超过了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所以开户银行有权不予付款。

第2题胡某签发票据的出票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正确答案】:答案: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所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胡某的出票行为是无效的。

第3题胡某所签发的20万元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正确答案】:答案:有效。

根据《票据法》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权利。

可见,胡某的出票行为虽然无效,但其所签发的支票本身是有效的。

第4题甲木材公司和家具厂推卸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正确答案】:答案:不合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五)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五)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五)、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25共分)50.0第1题大名公司需要一套小名公司生产的成套设备用来生产石英表,双方找未名公司商议,由未名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大名公司。

于是大名公司、小名公司、未名公司签订如下合同:(1)由未名公司付给小名公司货款700万元,于当年年底和第二年年底两次付清,货款付清后所有权转移;(2)小名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大名公司;(3)大名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 10年,每年租金100万元,于每年12月底向小名公司支付;租赁期间届满后,该设备归大名公司所有;(4)因标的物未及时交付或存在质量问题,由大名公司向小名公司行使索赔权利。

合同签订后,小名公司如约将设备代办托运给大名公司,大名公司调配安装后投入使用。

其间,由于未名公司迟延付款,小名公司一度以收回设备相威胁,严重影响了大名公司的生产,给大名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6年后,由于国内钟表业竞争激烈,大名公司将该设备租给不名公司,不名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该设备灭失。

根据以上案例。

回答以下问题:设小名公司未及时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交付标的物的,应由谁向小名公司行使索赔权利?为什么?【正确答案】:答案:大名公司。

大名公司为该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第2题设设备的一个精密部件尺寸有误差,致使生产的石英表走时极为不准,则该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正确答案】:答案:小名公司承担。

小名公司负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3题由于未名公司迟延付款的数额达到合同金额的1/6,小名公司可行使何种权利,法院予以支持?【正确答案】:答案:向未名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未名公司负有付款义务。

第4题大名公司将该设备租给不名公司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正确答案】:答案:有效。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5题该设备灭失的风险应如何承担?【正确答案】:答案:大名公司。

第6题赵梦与李云系兄弟。

其父去世时,曾经留下一匹受孕的母牛。

14司法考试卷四和答案

14司法考试卷四和答案

14司法考试卷四和答案一、案例分析题案例一: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4岁,某市A区居民。

2014年5月,张某在A区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额度为5万元。

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张某使用该信用卡在多家商场、酒店等场所消费,累计透支本金4.8万元。

2015年4月,银行多次向张某催收欠款,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

2015年6月,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7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家人的帮助下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息。

问题: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为什么?2. 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案例一答案:1. 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对张某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家人的帮助下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息,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二: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的定金。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了货物,但甲公司迟迟不支付剩余的70万元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问题: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案例二答案:1. 甲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二)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二)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二)、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25共分)50.0第1题某甲与某乙同住小港乡太平村,系南北邻居。

某甲居南,某乙及其弟居北。

某乙一家所走的向东通道位于其弟南墙外与某甲家北院墙之间。

多年来,两家和睦相处,并无纠纷。

1999年底,某乙翻建北房,同时垫高院基和走道。

翻建过程中,因建南院墙及走道使用界限与某甲发生纠纷,有关部门调解无效。

2000年8月,小港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第37条和该市政府规章《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并结合村、乡两级建设规划的要求,对某甲、某乙两家宅基地使用纠纷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

某乙对处理决定未表示异议,某甲不服该处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

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小港乡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是针对两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某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决定通知某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题:如何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设定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正确答案】:答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可见,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三个显著特征:其一,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所谓"有利害关系"指的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该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则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将因此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其二,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他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若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还有权提出上诉。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三十九)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三十九)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三十九)、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25共分)50.0第1题《土城早报》记者刘云在该报上发表了一篇评论性文章,针对甲市法院新近审理的一起明星性骚扰案件谈到:"有的大腕虽然在诉讼中胜诉,但其实他已不是第一次对崇拜他的女性进行性骚扰,当然,作为小辈的新人为了出名而小题大做,况且平时作风也很不好,真是一起荒唐的官司。

"该报社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

该起诉讼的当事人甲男、乙女读了文章,认为该报道已严重地损害了他们的名誉,两人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城早报》和记者刘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得知报社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

B区人民法院列甲男、乙女为原告,列报社和刘云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刘云提出,甲男、乙女起诉前曾在各区张贴所谓的"辟谣声明",指责、谩骂《土城早报》刘云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甲男、乙女两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甲男、乙女向报社和刘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

甲男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

乙女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然而甲男、乙女却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正确答案】:答案: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他们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本题分数]: 2.0 分【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本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该协议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且是在可仲裁的范围内,所以仲裁协议有效。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七)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七)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七)、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25共分)50.0第1题某镇捕鱼专业户张三的1250公斤鱼要卖。

因其妻子急病入院需要他照顾,正巧其邻居李四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

张三便与李四约好,由李四顺便将鱼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5%给李四作为报酬。

李四拉着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四十余里时,突然迎面开来一辆大货车将拖拉机撞坏。

警察说责任不在李四,责令对方给李四修车。

但由于天热,拖拉机一时半会儿修不好,正好李四的同学王五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

李四怕鱼要变臭,又同张三联系不上,于是就求王五将拖拉机上的鱼拉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

王五将鱼拉到鱼市时,正好碰到其表兄张一。

张一得知这种情况后,便让王五将鱼处理给自己,然后他给王五500元回扣。

王五怕张三知道情况后责怪自己,几经周折,最后拨通了张三的电话,告诉张三说鱼已不新鲜,按市价不好卖,要卖只能降低。

张三让王五看着办。

于是王五便以低于市场 1/3的价格将鱼处理给张一,张一依约给了王五 500元。

事后李四从王五交给他的卖鱼款中扣下了约定的5%的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张三。

张三一算,如此一来,他少得了1 000多元,损失太大了,于是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就比例抽头,现在卖价低于市场价1/3,李某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而且他认为李四应赔偿在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

李四未经张三同意,委托王五代卖这批鱼的行为是否有效?【正确答案】:答案:李四委托王五代卖鱼,虽未取得张三的同意,但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作出的保护被代理人张三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因而是有效的。

[本题分数]: 2.0 分【答案解析】对于第一个问题,在本案中,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和《民通意见》第80条的规定,李四受托为张三卖鱼,这是委托代理关系。

李四在路上由于拖拉机被撞坏无法亲自把鱼送到鱼市卖掉,而又与张三联系不上,此时,为了被代理人张三的利益,避免天热鱼坏卖不出的转托行为,虽未经张三同意,仍然有效成立。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一、(本题20分)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材料二:2014年1月7日,总书记出席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

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据新华社北京2014年1月8日电)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要点)】1.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十四)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十四)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十四)、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25共分)50.0第1题1999年10月7日,农民贾某在集市上见农民张某在出卖一头大犍牛。

贾某上前仔细观察以后,决定买下此牛,遂向张某问价。

张某开价4000元,贾某还价2000元,张某不允。

贾某拿出2000元硬塞入张某的口袋里后,牵起牛就走。

张某见状急忙上前阻拦,告知贾某2000元买一头牛无论如何太少,并将贾的2000元塞还给贾某。

贾某大怒扬言:"这头牛,老子今天要定了!"又见张某仍要阻拦,贾某遂对张某拳脚相加,大打出手将张某打倒在地,扔下2000元钱,牵起牛扬长而去。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张某右耳被贾某打聋。

贾某将牛牵走后,来到邻村好友屠户齐某处,将牛的来历告诉齐某并声称"有好处大家一起得",提出以3000元将此牛卖给齐某。

齐某表示同意,将牛买下后屠宰出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找齐某了解案情,齐某称贾某1999年10月7日一直与其在齐家,并未到集市上去。

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罪名和理由。

【正确答案】:答案: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题分数]: 2.0 分【答案解析】贾某在商品交易中,用暴力手段强买商品,非法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贾某在强买过程中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张某打成重伤,其行为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

因此其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因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的处刑重于强迫交易罪,按想象竟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2题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罪名和理由。

【正确答案】:答案:齐某的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包庇罪。

[本题分数]: 2.0 分【答案解析】齐某明知大犍牛是贾某以暴力手段强买所得的犯罪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收购赃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0、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l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 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 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7、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
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曰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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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一、(本题20分)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材料二: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

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据新华社北京2014年1月8日电)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略)二、(本题22分)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分析】贿赂型犯罪一直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犯罪现象。

从2009年起至今每年的案例分析题都会出现该考点,存在一定的难度。

这种难度主要体现在,要牢牢掌握贪污贿赂类犯罪下面的几个分罪名,分清各个犯罪的对象及条件的差异。

【考点】贪污罪;受贿罪;共同犯罪;自首;立功;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参考答案】对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1)甲①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甲、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即按照既定计划,甲和乙虚构需要购买零件的假象,在未收到任何货物的情况下向五金厂支付货款,之后要求五金厂的老板丙将货款支付给乙个人。

其行为的实质在于三人通过欺骗手段侵占国有化工厂的国有财产,因此甲、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丙未等到收取货款即提前将26万元打到了乙的私人账户,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而属于五金厂的私有财产。

在甲、乙准备将国有化工厂的钱款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这属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

甲、乙对于五金厂的26万元私有财产也不可能构成贪污。

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罪的未遂。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甲、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甲犯贪污罪后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

甲与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甲揭发的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属于贪污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乙①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②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

③乙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按照既定的计划虚构需要购买零件的假象,在未收到任何货物的情况下向五金厂支付货款,之后要求五金厂的老板丙将货款支付给乙个人,甲、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④乙犯贪污罪后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⑤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丙①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既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公司利益。

挪用资金罪要求行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因此不能认定丙为挪用资金罪。

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②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贪污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属于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对于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丁①丁将26万元取出,但并不知道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因此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②丁取出26万元时,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因此也不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构成犯罪。

③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分取红利领取贿赂款,由于乙知情,因此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贪污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对于丁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戊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三、(本题22分)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

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

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

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

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问题: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3.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4.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分析】本题的主要考点在于强制医疗程序、审判公开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从2012年被新刑诉法规定开始就一直是考查的重点,不仅在案例分析题中,在选择题中也多次考到,是考生复习过程中的必然重点。

解答本题的两个关键在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条件和审判公开的基本要求。

特殊程序已经连续两年在案例分析题出现了,希望能引起考生的足够重视。

【考点】强制医疗程序;审判公开;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参考答案】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分析】本题是对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的直接考查,难度不大,只要掌握了法条的内容就能够轻松解答出来。

只是题中要求结合本案回答,则要求考生除了罗列法条的原文以外,还要结合题中的案例具体分析胡某适用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高法解释》的规定,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①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②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③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故对段某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条件是,段某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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