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三部门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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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为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31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对有关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及比照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其他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调整后,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进口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抵扣购入进口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即由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改为对进口设备所计征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对原来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设备也可以实行抵扣。这一调整在不增加企业总体税负的基础上,将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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