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9-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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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9-FOB
案情简介
2007年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A与韩国金玉姬公司B签订一份玉米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
单价为每吨1800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100公斤。
韩国金玉姬公司须于200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韩国金玉姬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
玉米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韩国金玉姬公司发现玉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
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韩国金玉姬公司支付延误时期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试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韩国金玉姬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玉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3)韩国金玉姬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理论解析:
关于FOB术语。
FOB术语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术语是海上运输最早出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普遍应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的规定,将FOB合同中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①卖方必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②买方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
(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③使用FOB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通知问题。
FOB术语中涉及两个充分通知。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给买方以充分通知。在第一种情况下,如买方未给予充分通知,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按时受载货物,或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货物风险是在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受到的损失,卖方应当负责。
(2)注意各国对FOB的不同解释。
典型的是美国194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定义》,该定义把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与国际商会规定的FOB术语含义相类似。所以在对美贸易中,如用FOB术语成交,则要注明是采用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是适用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如采用后者,则需要在FOB后面加上“VESSEL”(船舶)字样,以免引起误解。
所以,在本案中:
(l)以FOB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3)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玉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玉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韩国金玉姬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