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整理版)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和修理养护的管理规定一、前言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是住宅小区或大楼的公共场所,不仅是业主们日常生活的必备设施,也是体现小区或大楼整体品质和管理水平的紧要标志。
因此,合理、科学的维护和修理养护管理规定,对保障业主利益和促进小区或大楼的整体管理水平有着至关紧要的作用。
本篇文章就围绕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养护管理,认真地归纳和总结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以期落实到实际运作中,为业主们的舒适和便利供给保障。
二、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定义1.房屋共用部位是指位于房屋内外,属于多户业主共有的通道、电梯、楼梯、道路、花园、游泳池、室外停车场、物业管理处等建筑构件。
2.设施设备是指在房屋内外,为多户业主共同使用的电梯、电视网络、供水、供电、通风、空调、安全消防等设施设备。
三、维护和修理养护管理规定一、由物业管理部门经营的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依照政府法规、行业标准和协议商定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理养护和管理。
1. 物业管理部门依据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情形,订立相应的维护计划,包括日常巡查、维护和修理保养、安全检查等,以确保业主们的生活质量和舒适。
2.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全面的记录、审查、检测,并确保随时可以查询相关的信息资料。
3.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整体检修和更新,以确保其设备、设施的完好无损、正常运作。
二、业主及其所属部门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养护的要求:1. 业主和其所属部门应当依照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各项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养护工作。
2. 业主应当设立专门的维护和修理养护基金,按时、足额地交纳基金,以便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养护供给支持。
3. 业主应当自发维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避开对其造成损害或扰乱其正常功能。
4. 业主应当适时上报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故障或缺陷,以便物业管理部门适时处理和维护。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编制说明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报批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工作组二〇一一年十月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经过二十年规范化发展,特别是随着构建和谐物管活动地深入推进,成都物业管理在维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行业面临的挑战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在成都统筹城乡发展及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保障性住房等都将进入物业管理市场,行业必须解决为不同消费层次的客户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的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十二五期间“收入倍增计划”的逐步推进,物业管理行业面临着成本快速刚性增长的巨大压力,行之有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调价机制有待形成。
若不能有效应对上述挑战,行业的发展将受到严重束缚,甚至对社会和谐安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决定开展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研制工作,推进物业管理的标准化是有效应对上述挑战的重要手段。
本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市标准化协会、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标准起草工作。
2.协作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华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3.主要工作过程2011年3月,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牵头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召开物业管理地方标准起草工作专题会,对标准起草工作进行部署。
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国内住宅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进行了收集整理,同时对成都市置信·丽都花园、万科·金域蓝湾、交大·智能小区等不同年代、不同档次楼盘的物业服务进行了实地调研,收集并整理相关数据,于5月12日完成了标准初稿。
四川省物业服务标准
四川省物业服务标准四川省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 073-2011目次前言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35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要求 35.1住宅物业一级服务 35.2住宅物业二级服务75.3住宅物业三级服务135.4住宅物业四级服务205.5住宅物业五级服务2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锦江区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市标准化协会、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学明、袁庆华、唐宗伟、林希、任雁、郭馨、苟强、伍三明、唐飞、邱洪。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的等级划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DB510100/T 054-201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3术语和定义JGJ/T 30-2003和DB510100/T 054-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JGJ/T 30-2003和DB510100/T 054-2010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住宅以个人或以家庭为生活单位供人们长期居住的房屋。
[JGJ/T 30-2003,定义5.0.18]3.2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接受委托,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成都房屋维修资金61号文件
收集精品文档============================= ================================= ==========================================成都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61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11‟6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已于2011年7月25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一)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责任主体。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主体为业主委员会或维修、更新、改造事项(以下简称“维修工程”)涉及的相关业主。
成都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61号加书签收藏下载跳至底部↓阅读:403次大小:7KB(共7页)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划,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业主、业主委员会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事项除外);业主自行管理并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可由业主委员会制定;未设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义务的,可由维修工程涉及的相关业主向当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
四川省(区域性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
DB510100/T 054—2010 3.2
共用设施设备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共用的房屋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配电 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防雷系统、消防系统、绿地、道路、小品景观、沟渠、池、非 经营性车场或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2.1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在不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对设施的建筑构件、设备的部件进行加工、 修理,恢复其正常功能的活动。 3.2.2 共用设施设备更新 在不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以相应设施的新建筑构件、设备的新部件 取代旧者,恢复其正常功能的活动。 3.2.3 共用设施设备改造 在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根据另行设计的方案,以相应设施的新建筑 构件、设备的新部件取代旧者或对设施的建筑构件、设备的部件进行加工、修理,优化其使用功能的活 动。 3.3 紧急维修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为维护 公共安全、保障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正常,需要立即对其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活动。
I
DB510100/T 054—2010 5.2.9 防雷系统 ................................................................... 17
5.3 白蚁防治 ....................................................................... 18 5.3.1 共用部位 ................................................................... 18 5.3.2 共用设施设备 ............................................................... 18
2021年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
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2021年)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住宅物业服务的总则以及综合服务、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装饰装修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绿化养护、创新服务等七个方面五个等级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订立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及服务等级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JGJ/T 30—2015 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DB5101/T 3 生活垃圾分类设备设施设置规范DB5101/T 69 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规范3 术语和定义JGJ/T 30—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住宅物业以居住使用为主要功能的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
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接受委托,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以居住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构筑物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
[来源:JGJ/T 30—2015,8.1.1]物业使用人未取得物业专有部分所有权,但是取得了物业专有部分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物业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居住权人及其他取得物业使用权的人。
物业服务区域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划定的实施物业管理的地域范围。
共用部位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防雷系统、消防系统、绿地、道路、小品景观、沟渠、池、非经营性车场或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2023年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
2023年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屋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楼道、大厅、电梯、消防设备、供水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等。
第三条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消防设备、供水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等。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及时、有效地进行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维修养护计划,明确维修养护的内容、时间、责任人等,并将计划向居民公开。
第六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可以委托专业的维修公司进行,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第七条维修养护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复。
第八条对于需要更换或更新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制定更换或更新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换或更新。
第九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机构承担,在维修养护计划中应当明确费用的来源和分摊方式。
第十条居民应当积极配合维修养护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允许维修人员进入房屋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的全部内容。
ICS 03。
080A 12DB51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2534—2018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2018 — 10 — 25发布2019 -0 1 – 01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基本要求 (1)5管理服务要求 (2)6监督与考核 (8)参考文献 (10)前言为规范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创造安全有序、绿色整洁、和谐文明的机关办公环境,确保机关正常运转,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忠、彭葛飞、周昊、倪涵、陈科丰、仇玮玮、李薇。
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管理服务要求、监督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0001。
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13495。
四川省《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地方标准
3、路灯、楼道灯完好率应不低于80%。
安全防范系统
1、物防
(1)外露管道等易攀爬处有防盗设施,如:防盗伞、防爬刺、带钩铁丝或抹黄油等。
(2)专门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3)物业区域内路灯、楼道灯等夜间照明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4)落实专人对各类物防设施每2个月开展1次全面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服务管理
1、签订有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专业服务企业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佩戴标志。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内容及要求
项 目
内容及要求
综合管理
1、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承接查验。
2、按照DB510100/T 054-2010的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DB510100/T 054-201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
3
JGJ/T 30-2003和DB510100/T 054-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JGJ/T 30-2003和DB510100/T 054-2010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公共秩序维护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公共秩序维护内容及要求
项 目
内容及要求
公共秩序
维护
1、出入口3、有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对来人来访进行询问登记。
4、对机动车实行进出登记管理制度。
5、有大宗物品进出管理制度,实行大宗物品搬运进出登记管理。
6、对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警,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川省物业服务标准
四川省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 073-2011目次前言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35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要求 35.1住宅物业一级服务 35.2住宅物业二级服务75.3住宅物业三级服务135.4住宅物业四级服务205.5住宅物业五级服务2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锦江区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市标准化协会、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学明、袁庆华、唐宗伟、林希、任雁、郭馨、苟强、伍三明、唐飞、邱洪。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的等级划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DB510100/T 054-201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3术语和定义JGJ/T 30-2003和DB510100/T 054-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JGJ/T 30-2003和DB510100/T 054-2010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住宅以个人或以家庭为生活单位供人们长期居住的房屋。
[JGJ/T 30-2003,定义5.0.18]3.2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接受委托,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3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范文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本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工作,保障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
以下是本规定的具体内容。
二、房屋共用部位的定义1.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不属于任何一户私有财产的房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廊、楼梯间、电梯、门禁系统、公共卫生间等。
2. 以下情况视为房屋共用部位:a. 处于多户共用的楼层部分;b. 位于多户共用的庭院或花园;c. 诸如通风管道、水、电、气等管道或线路,不论是否在公共区域。
三、维修养护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方的责任和义务:a. 负责组织和协调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工作;b. 定期进行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保养和维修;c. 及时处理住户的报修请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d. 维护共用部位的整洁,确保住户的正常使用。
2.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a. 遵守物业管理方的通知和规定,配合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b. 及时缴纳维修保养费用,确保维修经费的正常运作;c. 谨慎使用共用设施设备,避免人为损坏;d. 及时向物业管理方报告共用部位的故障和问题。
四、维修养护的程序和周期1. 定期检查和保养:a. 物业管理方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保养;b.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安全隐患等;c. 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清洁、润滑、调整等。
2. 报修和维修:a. 住户应在发现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故障时及时报修;b. 物业管理方应在接到报修请求后的24小时内派人进行维修;c. 维修工作应按照设备维修周期和工作方案进行;d. 物业管理方应在维修完成后及时通知住户。
五、维修养护费用的收取与使用1. 维修养护费用的收取:a. 维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方进行收取;b. 费用的标准和收取方式应事先告知住户,并得到业主委员会的批准;c. 维修养护费用应按照固定周期进行收取,如月度或季度。
2. 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a. 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b. 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应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批,并进行公示;c. 维修养护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成房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11〕6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已于2011 年7 月25 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10 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一)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责任主体。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主体为业主委员会或维修、更新、改造事项(以下简称“维修工程”)涉及的相关业主。
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划,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业主、业主委员会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事项除外);业主自行管理并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可由业主委员会制定;未设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义务的,可由维修工程涉及的相关业主向当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
(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当参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予以编制,并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名称;2. 工程范围及项目;3. 工程预算及列支范围业主分摊明细表;4. 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及其选择方式;5. 工程建设期限;6. 施工安全责任;7. 工程验收主体和方式;8. 维修资金收款账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应急使用,本着“确保安全、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方便使用”的原则,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及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时,能充分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工程项目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
二、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七)其它需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
应分摊业主尚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其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范文(4篇)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本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工作,保障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
以下是本规定的具体内容。
二、房屋共用部位的定义1.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不属于任何一户私有财产的房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廊、楼梯间、电梯、门禁系统、公共卫生间等。
2. 以下情况视为房屋共用部位:a. 处于多户共用的楼层部分;b. 位于多户共用的庭院或花园;c. 诸如通风管道、水、电、气等管道或线路,不论是否在公共区域。
三、维修养护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方的责任和义务:a. 负责组织和协调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工作;b. 定期进行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保养和维修;c. 及时处理住户的报修请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d. 维护共用部位的整洁,确保住户的正常使用。
2.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a. 遵守物业管理方的通知和规定,配合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b. 及时缴纳维修保养费用,确保维修经费的正常运作;c. 谨慎使用共用设施设备,避免人为损坏;d. 及时向物业管理方报告共用部位的故障和问题。
四、维修养护的程序和周期1. 定期检查和保养:a. 物业管理方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保养;b.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安全隐患等;c. 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清洁、润滑、调整等。
2. 报修和维修:a. 住户应在发现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故障时及时报修;b. 物业管理方应在接到报修请求后的24小时内派人进行维修;c. 维修工作应按照设备维修周期和工作方案进行;d. 物业管理方应在维修完成后及时通知住户。
五、维修养护费用的收取与使用1. 维修养护费用的收取:a. 维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方进行收取;b. 费用的标准和收取方式应事先告知住户,并得到业主委员会的批准;c. 维修养护费用应按照固定周期进行收取,如月度或季度。
2. 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a. 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b. 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应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批,并进行公示;c. 维修养护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12.25•【字号】川价费[2003]29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川价费[2003]294号)各市、州物价局、房地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5.08
•【字号】川办发〔2019〕30号
•【施行日期】2019.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
录(2019年版)的通知
川办发〔2019〕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此目录基础上,组织本级部门(单位)和所辖县(市、区)政府认真梳理本地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对社会公布。
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管理,持续优化、完善本行业的公共服务事项。
各地各部门(单位)在事项运行过程中,对目录事项提出修订或完善的建议,按《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规则(试行)》(〔2018〕272号)实施。
国家对公共服务事项有调整
的,按国家调整要求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川办发〔2018〕27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8日附件: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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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 510100/T 054—2010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Classification of Repairing for House's Common Part and Public Facilities2010 - 11 - 29 发布2010 - 11 - 30 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10100/T 054—2010目次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分类原则 (2)5 项目分类 (2)5.1共用部位 (2)5.1.1主体结构 (2)5.1.2屋面 (3)5.1.3外墙面 (3)5.1.4 室内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4)5.1.5地下室 (4)5.1.6 其它共用部位 (4)5.2共用设施设备 (5)5.2.1 总平环境设施 (5)5.2.1.1道路、停车场 (5)5.2.1.2广场 (5)5.2.1.3沟渠、水池、游泳池 (5)5.2.1.4环境小品景观 (6)5.2.1.5运动场所 (7)5.2.1.6围墙、大门 (7)5.2.1.7绿化设施 (7)5.2.1.8其它共用设施设备 (8)5.2.2给排水系统 (8)5.2.3供配电系统 (9)5.2.4电梯 (10)5.2.5弱电系统 (12)5.2.6空调系统 (13)5.2.7热源系统 (14)5.2.8消防系统 (15)5.2.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5.2.8.2喷淋及消火栓灭火系统 (15)5.2.8.3防排烟系统 (16)5.2.8.4防火分隔系统 (16)5.2.8.5其它灭火系统及灭火器 (17)5.2.8.6消防电源系统 (17)5.2.9防雷系统 (17)5.3白蚁防治 (18)5.3.1共用部位 (18)5.3.2 共用设施设备 (18)5.4紧急维修 (18)DB510100/T 054—2010I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成都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成都市标准化协会、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蜀 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学明、蔡任重、项八一、严科宇、肖剑峰、倪军、谭薇、唐春黎、郭彬、赖 孝刚、伍三明、张利俊、高志伟、吴晓辉、弯杨、陈旭、周勇、王瑞雪、邱琳、周航、刘涵。
DB510100/T 054—2010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原则和项目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至灭失前,为保障其使用功能正常发挥所进行的各类维修、更新和改造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共用部位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用面积所构成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1.1 共用部位维修为使共用部位能达到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对其进行修复,但不改变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活动。
3.1.2 共用部位改造为使共用部位能达到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对其部分或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活动。
13.2共用设施设备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共用的房屋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防雷系统、消防系统、绿地、道路、小品景观、沟渠、池、非经营性车场或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2.1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在不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对设施的建筑构件、设备的部件进行加工、修理,恢复其正常功能的活动。
3.2.2 共用设施设备更新在不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以相应设施的新建筑构件、设备的新部件取代旧者,恢复其正常功能的活动。
3.2.3 共用设施设备改造在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根据另行设计的方案,以相应设施的新建筑构件、设备的新部件取代旧者或对设施的建筑构件、设备的部件进行加工、修理,优化其使用功能的活动。
3.3紧急维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正常,需要立即对其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活动。
4分类原则4.1按维修项目的对象不同,分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4.2按维修项目的状态不同,分为维修、更新和改造。
注:共用部位只分为维修和改造。
5项目分类5.1 共用部位5.1.1 主体结构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主体结构维修项目5.1.2屋面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屋面维修项目5.1.3 外墙面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外墙面维修项目5.1.4 室内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室内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维修项目5.1.5 地下室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地下室维修项目5.1.6 其它共用部位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其它共用部位维修项目5.2 共用设施设备5.2.1 总平环境设施5.2.1.1道路、停车场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道路、停车场维修项目5.2.1.2广场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广场维修项目5.2.1.3沟渠、水池、游泳池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沟渠、水池、游泳池维修项目5.2.1.4环境小品景观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环境小品景观维修项目DB510100/T 054—2010 5.2.1.5运动场所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运动场所维修项目5.2.1.6围墙、大门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围墙、大门维修项目5.2.1.7绿化设施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绿化设施维修项目5.2.1.8其它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其它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5.2.2 给排水系统应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5 给排水系统维修项目DB510100/T 054—2010 5.2.3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供配电系统维修项目5.2.4电梯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 电梯维修项目5.2.5 弱电系统弱电系统主要包括了楼宇自动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对讲系统、周界防范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停车场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等,各系统工作原理相类似,主要由前端设备、传输系统和中央处理单元组成,其维修项目应符合表18的规定。
表18 弱电系统维修项目表18(续)5.2.6 空调系统应符合表19的规定。
表19 空调系统维修项目表19(续)5.2.7 热源系统应符合表20的规定。
表20 热源系统维修项目5.2.8 消防系统5.2.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项目造5.2.8.2喷淋及消火栓灭火系统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喷淋及消火栓灭火系统维修项目DB510100/T 054—2010 5.2.8.3防排烟系统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防排烟系统维修项目5.2.8.4防火分隔系统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防火分隔系统维修项目5.2.8.5其它灭火系统及灭火器应符合表25的规定。
表25 其它灭火系统及灭火器维修项目DB510100/T 054—2010 5.2.8.6消防电源系统应符合表26的规定。
表26 消防电源系统维修项目5.2.9 防雷系统应符合表27的规定。
表27 防雷系统维修项目DB510100/T 054—2010 5.3 白蚁防治5.3.1 共用部位5.3.1.1共用部位维修或改造时,涉及到外墙外围、入室电缆沟、入室管道、沉降缝、伸缩缝等部位1m 范围内的土壤,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5.3.1.2共用部位的木质结构在维修或改造时,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5.3.1.3共用部位发生白蚁危害,应进行白蚁灭治处理。
5.3.2 共用设施设备5.3.2.1运动场在维修、更新或改造时,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5.3.2.2环境小品景观在维修、更新或改造时,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5.3.2.3绿化设施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5.3.2.4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消防系统在维修、更新或改造时,应对入室部位及使用的木质结构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5.3.2.5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白蚁危害,应进行白蚁灭治处理。
5.4 紧急维修出现以下情况,应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除险,并实施紧急维修:——楼体外墙装饰面有脱落危险;——屋面、外墙面出现严重渗漏;——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的各种扶手、栏杆有脱落危险;——专有部分外各类栏杆、围栏、铁门等有脱落危险;——景观工程(如石桥、土丘等)出现坍塌;——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内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漏水、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和漏电;——高压柜、环网柜及变压器等出现功能故障;——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消防设施设备出现功能故障;——其它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必须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