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整理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DB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 510100/T 054—201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Classification of Repairing for House's Common Part and Public Facilities
2010 - 11 - 29 发布2010 - 11 - 30 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0100/T 054—2010
目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原则 (2)
5 项目分类 (2)
5.1共用部位 (2)
5.1.1主体结构 (2)
5.1.2屋面 (3)
5.1.3外墙面 (3)
5.1.4 室内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4)
5.1.5地下室 (4)
5.1.6 其它共用部位 (4)
5.2共用设施设备 (5)
5.2.1 总平环境设施 (5)
5.2.1.1道路、停车场 (5)
5.2.1.2广场 (5)
5.2.1.3沟渠、水池、游泳池 (5)
5.2.1.4环境小品景观 (6)
5.2.1.5运动场所 (7)
5.2.1.6围墙、大门 (7)
5.2.1.7绿化设施 (7)
5.2.1.8其它共用设施设备 (8)
5.2.2给排水系统 (8)
5.2.3供配电系统 (9)
5.2.4电梯 (10)
5.2.5弱电系统 (12)
5.2.6空调系统 (13)
5.2.7热源系统 (14)
5.2.8消防系统 (15)
5.2.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
5.2.8.2喷淋及消火栓灭火系统 (15)
5.2.8.3防排烟系统 (16)
5.2.8.4防火分隔系统 (16)
5.2.8.5其它灭火系统及灭火器 (17)
5.2.8.6消防电源系统 (17)
5.2.9防雷系统 (17)
5.3白蚁防治 (18)
5.3.1共用部位 (18)
5.3.2 共用设施设备 (18)
5.4紧急维修 (18)
DB510100/T 054—2010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
研究专业委员会、成都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成都市标准化协会、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蜀 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学明、蔡任重、项八一、严科宇、肖剑峰、倪军、谭薇、唐春黎、郭彬、赖 孝刚、伍三明、张利俊、高志伟、吴晓辉、弯杨、陈旭、周勇、王瑞雪、邱琳、周航、刘涵。
DB510100/T 054—2010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原则和项目分类。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至灭失前,为保障其
使用功能正常发挥所进行的各类维修、更新和改造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共用部位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用面积所构成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1.1 共用部位维修为使共用部位能达到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对其进行修复,但不改变原房屋规模和
结构的活动。
3.1.2 共用部位改造为使共用部位能达到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对其部分或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活
动。
1
3.2
共用设施设备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共用的房屋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防雷系统、消防系统、绿地、道路、小品景观、沟渠、池、非经营性车场或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2.1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在不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对设施的建筑构件、设备的部
件进行加工、修理,恢复其正常功能的活动。
3.2.2 共用设施设备更新在不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以相应设施的新建筑构件、
设备的新部件取代旧者,恢复其正常功能的活动。
3.2.3 共用设施设备改造在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或主要技术参数的情况下,根据另行设计的方案,以相应
设施的新建筑构件、设备的新部件取代旧者或对设施的建筑构件、设备的部件进行加工、修理,优化其使用功能的活动。
3.3
紧急维修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正常,需要立即对其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活动。
4分类原则
4.1按维修项目的对象不同,分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4.2按维修项目的状态不同,分为维修、更新和改造。
注:共用部位只分为维修和改造。
5项目分类
5.1 共用部位
5.1.1 主体结构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主体结构维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