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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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川财采〔2012〕3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2〕31号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厅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06〕2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2年11月20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建设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评审专家库的评审品目设置由四川省财政厅以财政部确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为基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应通过评审专家库实现。

第七条评审专家库专门用于四川省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评审专家库根据需要设置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用于评审专家抽取。

网络终端应设立在财政部门,其设立应由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四川省财政厅同意。

第九条设立网络终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实现“管采分离”,且财政部门单独设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二)固定的办公场所,且配备专门的监控系统、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打印机、固定电话以及评审专家抽取所需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24•【字号】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四川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0月24日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使用要求。

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食品、饮料、药品、化肥、农药、饲料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四)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牧业)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其生产、管理技术要求;(七)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加强我省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

凡正式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重要的农产品和各类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条件,以及其他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都必须制订出企业标准,并贯彻执行。

【章名】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第三条企业标准的制订或修订,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制订或修订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系列的要求,努力提高零、部件的通用互换程度,注意军民通用。

第五条制订或修订农产品企业标准,要充分考虑国家对农村的经济政策,注意因地制宜,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和生产、收购、使用的关系。

第六条对具有地方特色、历史传统的名牌产品,在制订标准时必须保持和发扬其固有的特点。

第七条在制订产品标准的同时,要制订包装标准。

包装标准必须符合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要求,考虑装卸、运输、保管等条件,注意节约用材。

第八条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的质量指标,可按照使用要求,作出合理分等规定。

第九条出口产品,必要时生产主管部门可会同外贸部门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和外贸协议,制订出口产品的企业标准。

第十条对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以及国内兄弟省(市、自治区)的先进标准,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用。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要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协调配套,不得相抵触。

容许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高的内控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的编写,应按照国家标准总局关于编写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标准局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企业标准要内容完整、数据正确、术语统一、文字简练、词句通俗,不容许有产生各种不同解释的可能性。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四川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和改进标准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一、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依法管理原则。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遵循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加强标准化工作。

2. 公平公正原则。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公平竞争。

3. 科学决策原则。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依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标准化管理政策。

4. 社会参与原则。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形成多元化、广泛化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二、标准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1. 标准制定和修订。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标准体系,推动标准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质量提升相衔接。

2. 标准认证和检测。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标准认证和检测工作,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3. 标准宣传和培训。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标准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4. 标准监督和管理。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标准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保障标准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标准化管理的保障措施。

1. 完善组织体系。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完善标准化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2. 加强监督检查。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标准化工作的规范运行。

3. 提高技术水平。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标准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4. 加强国际合作。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四川省标准化管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0]78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本厅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川财采【2006】2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因组建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的需要,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各网络终端申请使用评审专家,各网络终端向其提供评审专家的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随机、保密、使用和提供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各网络终端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财政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采取以随机抽取为主、选择性抽取为辅的方式。

随机抽取,是指在评审专家库内随机确定评审专家的行为。

选择性抽取,是指在“政府采购候选专家名册”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提供的被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内随机确定评审专家的行为。

选择性抽取适用于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六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将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6.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局)直属单位,国家在川医疗机构:为加强和规范健康科普专家库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作用,促进全省卫生计生健康科普事业发展,推进健康四川建设,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试行中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报委宣传处。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5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选条件和程序第三章权利义务第四章管理第五章附则四川省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健康科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作用,促进全省卫生计生健康科普事业发展,推进健康四川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计生委成立健康科普专家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健康科普办),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家库的建立旨在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健康科普战略、确定科普工作重点、开展健康科普宣传等工作中,提供专业支撑,提高科普水平,引导舆论导向,推动健康科普事业发展。

第四条专家库按专业分组,分公共卫生、临床医学、药学、中医药、养生保健、其他等6个专业组。

每个专业组设正、副组长,负责本组的工作开展。

第二章入选条件和程序第五条专家库成员主要由省内健康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还可吸纳体育健身、社会学、教育学、经济学、信息技术、法学等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热心公益;(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丰富的科普宣传和健康传播实践经验,具有相应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三)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5]1108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5]1108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5]1108号各市(州)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构筑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厅安监处。

联系人:樊洋电话:************邮箱:***************四川省水利厅2015年7月10日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四川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我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二级、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按照《四川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川水发〔2014〕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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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质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第2次局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作用,推动我省标准化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质监局设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尽职尽责,公正廉洁,遵纪守法;
(三)业务能力较强,从事标准化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国内外本专业领域产业、产品和标准化发展趋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够熟练掌握标准的编写规则;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限)。

第三章申报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应向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进入省质监局门户网站,点击“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
(二)按提示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四川省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
(三)打印“四川省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并加盖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委员,可直接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四章审查
第八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对拟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审查通过的专家,由省质监局批准入库并发布;审查未获
通过的专家,不予入库。

第十条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委员,经本人申报并经省质监局批准后,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五章职责
第十一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投身标准化事业,忠诚履职,爱岗敬业,服从领导,自觉接受监督;
(二)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标准化科研项目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及审查工作;
(三)深入调查研究,发挥专业优势,提出本专业领域产业、产品标准化发展规划建议,为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标准化自主创新建言献策;
(四)加强标准化政策研究,跟踪国内外先进标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应对国外技术壁垒,为建立我省标准化快速反应体系提供咨询意见;
(五)积极参与标准化培训、交流、宣贯和学术研讨活动;
(六)承担省质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六章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实行聘任制,获得批准的入库专家,由省质监局颁发聘书,聘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专家聘任期内,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定期对专家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聘任期届满,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入库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经省质监局批准后重新聘任并颁发聘书;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续聘的,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聘任期内,若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申
报程序及时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库资格,解聘并公示。

(一)不愿继续受聘的;
(二)经审查不再符合专家条件的;
(三)无故不参加相关工作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未获通过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十七条省质监局适时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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