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规与执法实务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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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规与执法实务》重点

1、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农场、厂矿等单位为集

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经科学测制,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报批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消耗森林蓄积的最大限额。2、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

杂草。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的经

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4、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①不得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的木材。

②不得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转让或者出借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加工木材。如需更改名称或变动厂址、迁移经营地点、更换负责人、增加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更换许可证手续。

③有木材收购权的单位,应当定期将林木收购、经营销售和库存情况向《名称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汇报,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无名称收购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集体林场和林农收购木材:其承包青山所采伐生产的木材,不得自行销售,应当由当地有木材收购权的单位收购。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申请林业行政许可?

答:申请林业行政许可,可以有多种方式,除书面申请外,还可以用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办公场所所提出林业行政许可活动。

6、木材检查站的任务是什么?有哪些职责?

木材检查站的任务是负责检查木材运输,维护林区木材运输程序,制止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根据有关《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高度,对取得运输证件运输的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可采取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的行政措施,并应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高度,木材检查站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范围内,实施对非法以上木材行为的行政处罚。此外,木材检查站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运输的检查和监督。但是,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自行行政处罚权和检查项目。林业主管部门及木材检查站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必须佩带检查标志和厨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检查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在检查木材以上时,对以下行为:有权扣留以上的木材无木材运输证的: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数量及运输时间、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倒卖、转让等非法方式取得运输证的:使用其他无效木材运输证的: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未经检疫或者无效植物

检疫证书的:不接受检查强行通过检查站的。

在木材检查过程中,对无人认领的木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将木材检尺后予以封存,并及时以公告形式通知木材所有人认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收缴

7、如何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

申请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申请单位和个人一律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部门发给《特许猎捕证》,需跨省猎捕的,由需求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部门法《特许猎捕证》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申请单位向所在低县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特许猎捕证》,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的,由统一需求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部门向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落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批准单位发给《特许猎捕证》

8、案例分析:

2000年2月,某县森林公安局原股长黄某带领森林公安干警查获李某违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巨蜥20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黄某为了得到办案提成,决定对李某处以罚款5万元后放人,并将查获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巨晰20条变价处理给一家酒店。3月,该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立案审查。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的行为是什么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黄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⑴李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李某违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巨蜥20条,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刑法》第341条以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李某已构成犯罪,罪名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⑵某县森林公安股原股长黄某的行为是违法的,一是“以罚代刑”,未将李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二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⑶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黄某不移交刑事案件,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以及李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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