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故意伤害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1.罪名问题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同时实施上述几种拐卖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个完整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
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行为对象:妇女和儿童。
(1)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
注意不是指成年男子,如果拐卖已满14周岁男子,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出卖,构成本罪;将捡到的儿童当作商品出卖,也构成本罪。
4.行为方式: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1)这里的拐骗是以出卖为目的,否则有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
(2)这里的绑架是以出卖为目的,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否则就是绑架罪中的绑架,构成绑架罪。
实际上,这里的绑架就是指劫持。
(3)这里的接送、中转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
接送者、中转者是实行犯,而非帮助犯。
5.主观上是故意。
本罪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出卖目的不等于营利目的。
例如,甲为了报复乙将乙的儿子拐卖到外地,构成拐卖儿童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专题《因果关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因果关系》————————————————————————————————作者:————————————————————————————————日期: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意义1.影响罪数认定。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例如,甲骗乙钱财,乙识破但基于怜悯给甲5000元,甲成立诈骗罪未遂。
因为甲取得财物和诈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
例如,甲只想伤害乙,致乙轻伤,又送乙去医院,途中第三人车祸致乙死亡。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司法考试坚持的学说: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一)条件因果关系说①条件关系的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与生活中因果关系的区别)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生活中因果关系是日常生活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危害行为是指对法益产生危险或实害的行为。
如果对法益不创设任何危险,则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注意:日常生活行为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很重要的考点。
例1,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
201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精讲: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构成要件 1.⾏为对象是他⼈。
伤害⾃⼰⾝体的,不成⽴本罪,但当⾃伤⾏为侵犯了国家或社会法益进⽽侵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最典型的就是刑法第434条规定的战时⾃伤罪。
2.⾏为⽅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为⽅式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形的。
前者如:使⽤暴⼒殴打、⾏凶等⽅法致⼈伤害;后者如故意以性⾏为等⽅式使他⼈染上严重性病、欺骗他⼈服⽤毒药⽽造成⽣理机能严重损伤、以胁迫的⽅法致使被害⼈精神严重失常等。
3.本罪是典型的结果犯,⾏为结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
其中,轻伤是本罪的成⽴条件,⽽重伤、死亡则是本罪的加重结果。
(⼆)本罪的认定和处罚 1.甲对⼄实施伤害⾏为,虽然没有发⽣打击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的⾏为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为,进⽽导致丙死亡的。
此时,甲成⽴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
2.甲本欲对⼄实施伤害⾏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事实上对丙实施伤害⾏为,进⽽导致丙死亡的。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成⽴故意伤害罪(致⼈死亡)。
3.出于重伤的意图但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结果的——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4.出于重伤的意图但仅造成了轻伤的结果的——故意伤害罪(轻伤)。
5.过失⾏为当场致⼈重伤,但因抢救⽆效⽽死亡的——过失致⼈死亡罪。
6.转化犯:⾮法拘禁使⽤暴⼒致⼈伤残、刑讯逼供或暴⼒取证致⼈伤残、虐待被监管⼈员致⼈伤残、聚众“打砸抢”致⼈伤残、聚众⽃殴致⼈重伤、⾮法组织或强迫他⼈出卖⾎液造成伤害的,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其中,前三种情形在量刑上都应当从重处罚。
7.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罪的区分——不要以为只要造成了死亡结果,就⼀律成⽴故意杀⼈罪,⽽应该根据案件的各种事实,进⾏综合分析。
例如:⾏为⼈使⽤的犯罪⼯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强度、犯罪⾏为是否有节制、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为⼈对被害⼈是否实施了抢救、⾏为⼈有⽆犯罪预谋、⾏为⼈与被害⼈平时的关系怎样等等。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罪数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一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013-2-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
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2020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2020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Introduction
本文将对2020年司法考试中的刑法真题进行解析,分析题目
的考点和解题思路。
题目一
题目描述:某人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对方重伤。
请问,该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
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题目二
题目描述:某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请问,该
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盗窃财物,数额在人民币
五千元以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故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题目三
题目描述:某人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请问,该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故该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结论
本文对2020年司法考试中的刑法真题进行了解析,明确了相应行为所构成的罪名。
通过掌握刑法的相关条文,考生能够在考试中准确判断和解答类似的问题。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妨害公务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童的:(1)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2)聚众阻碍解救的非首要分子,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对没有实施聚众行为的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也定妨害公务罪。
二、招摇撞骗罪1、冒充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不包括冒充军人,冒充军人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如果行为人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高干亲属、烈士子弟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构成诈骗罪或者其它犯罪。
2、骗取的内容:非法利益。
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招摇撞骗罪与相类似的犯罪:(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条);(2)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聚众斗殴罪1、处罚的对象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二)转化犯2、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性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性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暴力性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累犯》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同时符合以下三项)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3、时间条件:后罪发在前罪的刑罚(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注意:前后两罪其中一个罪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就不能适用累犯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规定)(1)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的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
(假释考验期满才认为,原判刑罚视同执行完毕)(2)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或者缓刑考验期满再次犯罪的,不成立累犯。
(因为累犯要求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而缓刑是原判刑罚暂不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二)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1、前罪与后罪均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
2、时间及刑种都没有特别要求。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成立特别累犯不要求的事项:(1)前后罪不要求是被判或应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后罪发生的时间,不要求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用缓刑。
3、不能适用假释。
4、可以限制减刑(50条第2款)。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前罪必须被判处了刑罚。
前罪被免刑或者被判处缓刑的都不成立累犯。
2、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要求附加刑执行完毕。
3、假释后成立累犯的期限是从假释考验期期满之日(刑罚视同执行完毕)起计算。
【2009-2-10】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
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
甲构成累犯B.乙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乙构成累犯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_百度文汇总
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一、行为对象行为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人或物。
注意: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有些犯罪有多个行为对象。
例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物。
行为对象与以下内容的不同。
1.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
例如,赌资是组成赌博罪之物,而不是赌博罪的对象。
2.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
行为人伪造的文书、伪造的假币、制造的毒品不属于伪造公文罪、伪造货币罪、制造毒品罪的行为对象。
但这些内容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例如伪造的货币可以成为购买、运输、出售假币罪的对象,制造的毒品可以成为运输、贩卖、走私犯罪的行为对象。
3.与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不同。
例如,行为人杀人后从雇请者处得到的酬金或者物品,就不是行为对象。
4.与犯罪工具不同。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时,伪造的信用卡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盗窃罪中的钥匙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盗窃的“驴牌”包,就是行为对象。
二、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害结果(实害犯)与危险结果(危险犯)。
只要危害行为侵犯了法益,一定有危害后果。
所以,危害后果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后果的特征:1、侵害法益性危害结果一定是侵害法益所造成的结果。
该法益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保护的法益。
2、客观现实性(1危害结果属于客观要件,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
例如,甲误以为给人静脉注射空气没有危险,便给乙的静脉注射空气,导致乙死亡。
甲虽然有认识错误,但是不影响危害结果的存在。
(2危害结果有时不受被害人的主观承诺影响。
例如,强奸罪,妇女如果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就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即使幼女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也构成强奸罪。
3、因果性:危害后果一定由危害行为引起,但危害行为不一定引起实害结果。
【2008-2-1】关于危害后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适用的优先原则: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不存在同时适用两种管辖原则的可能。
(一)国内犯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原则:属地管辖所谓国内犯,就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
对于国内犯,我国刑法采取了属地管辖原则。
即,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就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补充:旗国主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包括挂有或者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注册地在我国或者所有权属于我国的船舶与航空器,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或者火车。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管其航行或者停放在何处,适用我国刑法。
但如果在停泊于我国领海或者港口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直接适用属地原则,不考虑旗国主义。
2.犯罪地的认定(1)只要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2)共同犯罪:只要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发生在我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3)未完成形态: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
3.“法律有特别规定”(1)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这属于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注意:这一规定不同于驱逐出境。
后者是对犯罪的外国人附加适用的一种刑罚,适用前提之一是对其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2)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形: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犯罪,不适用我国大陆刑法。
不属于属地原则的例外,只是事实上的限制。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法条仍是第114、115条。
本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具有相当性,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2.因为本罪的行为类型规定得不明确,属于兜底罪名。
为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3.根据上述理由,下列情形不应定本罪:
(1)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2)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4.根据上述理由及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应定本罪: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4)根据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例如,故意传播非典病原体。
注意:与投放传染病病原体不同。
(5)根据司法解释: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
(6)根据司法解释: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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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
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第二,从社会经验法则判断,发生的结果是否超出了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
例如,甲为了杀害乙,劝乙乘坐飞机出外旅行,希望乙死于空难,结果乙果真死于飞机事故。
乘坐飞机尽管具有一定危险性,但这种危险属于社会生活允许的危险,劝他人乘坐飞机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要禁止的行为。
(2)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第一,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第二,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存在,那就没有犯罪的存在。
第三,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例如甲为了杀死乙,打算下午外出打猎时制造事故打死乙;早上检查猎枪时,枪支走火导致乙死亡。
本案中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只实施了预备行为,所以死亡结果不能归于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只能是过失的实行行为。
本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第四,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3)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2013-2-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开始实行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h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客观阻却事由》
客观阻却事由1、动物侵害问题:第一,有主人的狗,主人唆使狗咬人,属于主人故意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有主人的狗,主人由于管理过失,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属于主人过失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有主人的狗,主人没有管理过失,由于地震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
这种情形不属于主人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第四,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
由于合法与不法的评价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这种狗咬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危险。
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
由于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
例如,在自己花房周围私拉电网,电死了小偷。
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因为,第一,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第二,对盗窃者使用致死手段,不具有相当性。
3、财产犯罪的特例。
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就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即不法侵害延续到追捕过程中,直到行为人将财物安全藏匿。
例如,甲抢劫到乙的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乙当场对甲使用暴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
4、三种不存在防卫意图的情形:a.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该情形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b.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但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有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偶然防卫:例如,甲向乙开枪时,乙正要开枪杀丙。
甲杀了乙,但不知道乙也正在杀人。
正所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这就叫偶然防卫。
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一场不法侵害,但甲在主观上既没有防卫认识(没有认识到乙在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防卫意志(没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也即甲没有防卫意识。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执行》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刑罚的执行一、刑罚执行的机关1、死刑立即执行:法院2、罚金刑:法院3、没收财产:法院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监狱5、无期徒刑:监狱6、有期徒刑:监狱(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7、拘役:公安机关8、管制:社区矫正机关9、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10、驱逐出境:公安机关二、减刑(一)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对自由刑的减刑(对死缓的减刑属于广义的减刑,附加刑没有减刑制度)(二)减刑的条件——内容见刑法第78条1、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2、应当减刑的条件重大立功表现(注意:在量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行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限度——即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少于原判刑罚的1/2;(2)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不含死刑缓刑期执行的2年)(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1、程序(1)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死缓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的减刑,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减刑。
2、计算方法(1)原判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决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内。
(2)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及先行羁押的不折抵。
(3)对于已经减刑的,后又改判的,减刑的幅度仍然有效。
【2010-2-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三、假释(一)假释的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
1.行为对象: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注意:不能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理解犯罪嫌疑人,例如警察为了决定是否立案,对被举报人、被控告人刑讯逼供的,或者警察为了查明对方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对其刑讯逼供的,认定为本罪。
2.法律拟制: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1)“伤残”:重伤或残废,不包括轻伤在内。
(2)“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由于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认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3)法律拟制:只要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不管行为人对伤残或死亡具有何种心理状态,均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4)法律拟制的情形行为人只成立拟制的一罪,而非成立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但前提必须认定其行为属于刑讯逼供行为(非刑讯逼供罪)。
(5)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杀害、伤害被害人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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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体系》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刑罚的体系管制拘役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罚的体系死刑罚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主刑与附加刑的使用方法:1、对具体犯罪,既可以单独适用主刑,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刑;2、对一个犯罪或犯罪人一次最多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可以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多个。
一、管制1、概念: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法。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不是一种的刑种。
2、管制犯应遵守的规定:(刑法第39条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劳动报酬:同工同酬4、期限:(1)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003-2-45】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对管制刑可以同时适用禁制令。
禁制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点: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司法考试题库及答案邢台
司法考试题库及答案邢台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B.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C.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D.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微伤的答案:A2. 在邢台市发生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因盗窃被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何种刑罚?A.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B.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D. 死刑答案: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种情形下,检察院可以不起诉?A.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B.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C. 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的D.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A. 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B.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C.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D. 违背公序良俗的答案:ABCD5. 在邢台市发生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合同可以解除?A.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B.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C. 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D. 合同期限届满的答案:ABC三、案例分析题6. 邢台市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该公司工作三年,不得在合同期内离职。
张某在工作一年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公司不同意张某辞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张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
请问,张某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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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案例:甲女看到丈夫与小三在广场拍照多人观看,于是叫人将小三的头发剪成小鸡毛一样?
1、伤害行为与结果
(1)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注意1】给他人传染疾病,属于伤害行为。
例如,自己患有艾滋病,故意传染给他人。
【注意2】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以传播性病罪论处。
(2)伤害结果。
我国将伤害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
造成轻微伤只需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造成轻伤以上结果就由刑法处理;重伤的标准是造成肢体残疾、丧失器官机能(如丧失听觉、视觉)。
2、自伤问题
(1)根据刑法第434条规定,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2)教唆、帮助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自伤的(包括轻伤、重伤),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处罚共犯(教唆犯、帮助犯)需以处罚正犯(实行犯)为前提,如果刑法不处罚正犯,就更不应处罚共犯。
这是因为,教唆、帮助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是间接的,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是直接的,如果刑法不处罚实行行为,就更不应处罚教唆、帮助行为。
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自我伤害身体,并不构成犯罪。
那么,对教唆、帮助的人(共犯)更不能进行处罚。
注意,这种情形与“被害人承诺”问题不同。
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承诺让行为人对其实施伤害,被害人不伤害自己,而是行为人实行伤害。
而这里的情形是指行为人帮助、教唆成年人自伤,成年人自己伤害自己,行为人只是提供帮助、教唆行为而已。
3、竞合问题
常考罪名: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妨害公务罪,抗税罪,强迫卖血罪。
在实施这些罪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则不再以这些罪论处(因为这些罪的法定刑过轻),而应以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
【2012-2-16】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A. 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 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 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 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解析:ABC
A项,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殴打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故,A项构成故意伤害罪。
B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需要注意的是,前者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后者是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B项中,行为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显然属于超出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C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承诺他人摘取自己器官的能力,其承诺是无效的。
故,C项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
如果对方已满18周岁,则行为人可以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项,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法益侵害行为,可以排除犯罪。
一般认为,被害人可以对轻伤以下作出承诺,对重伤和死亡不能承诺,否则无效。
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截断一截小指头,不构成重伤害,该承诺有效,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题综合考察了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对于故意伤害罪,要重点掌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几种转化犯:①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238-2);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247);③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248);④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289);⑤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292);
⑥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333-2)。
同时,还要注意被害人承诺问题。
【2013-2-62】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
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
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
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B.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
C.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
D.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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