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BLaw30202.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3.课程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al of Law4.课程性质:必修课5.课程适用层次:本科6.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7.总学时:72学时8.学分:4二、课程概述本课程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概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刑事案件的管辖;刑事证据的基本理论及运用;立案与侦查;起诉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刑事判决的执行。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和具体制度,能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三、学时分配建议四、主要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和熟悉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跟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明确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明确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诉讼的不同特点,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主要特点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本质。
讲授学时:2学时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二、刑事诉讼阶段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四、追求诉讼效率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刑诉法的发展脉胳,中外刑事诉讼法历史沿革中的精华与糟粕,以及当今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领会弹劾式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制度的概念和主要特点,资本主义国家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变革表现,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征;掌握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和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状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34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某甲和某乙涉嫌共同犯罪,某甲在逃。
崔律师为某乙担任辩护人。
案件判决生效后,某甲被抓获并被起诉。
关于崔律师可否担任某甲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崔律师不得担任某甲辩护人B、如果某甲系法律援助对象,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C、如果被告人某甲同意,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辩护。
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2.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
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
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30题,单选)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通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关于通缉,考生必须明确两点,第一,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检察等)都有权作出通缉决定;第二,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
本题中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公安机关无权作出通缉决定,所以首先排除A;而且,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所以同时排除C。
《最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本题中卢某去向不明,可能需要在本市以外通缉,所以需报有关的上级检察院决定。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例如,在侦查阶段,凡是有条件进行的侦查活动都已经完成, 犯罪嫌疑人却因潜逃而下落不明;在起诉阶段,因犯罪嫌疑人脱逃 而无法对其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 疾病而不能接受审判,等等。在上述情况下,就需要将诉讼予以暂 时停止,待引起中断的特殊情况整消理课失件 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进 行诉讼。这种制度就是刑事诉讼的中止。
刑事诉讼中止的意义在于:第一,可以促使公安司法机关采取 措施努力消除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尽快恢复诉讼的进行,及时打 击犯罪,保护无辜;第二,可以保证公安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其 他的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第三,可以保证当事特别是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人到案参加诉讼,从而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办 案质量。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终止
一、刑事诉讼终止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的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 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是:一旦作出诉讼终止的决定,所有 诉讼活动都要立即停止进行,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各 种强制措施也因诉讼终止的决定而失效。
其基本特点是:(1)刑事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即 既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又可以发生在起诉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审 判阶段;(2)刑事讼中止后,既不能撤销案件,也不能终止诉讼,而 只是将诉讼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直到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 消失以后,诉讼才恢复进行;(3)刑事讼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 然有效,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继续完成法定 的诉讼行为;(4)刑事诉讼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专门机关的办案期限, 也不影响当事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案件终止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案件终止是指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某一案件作出终止审理、执行的决定。
案件终止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案件终止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案件终止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
宪法中关于司法独立、公正、公开的原则,为案件终止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依据。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案件终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一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再审。
(3)第一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a.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b.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无法继续诉讼的;c.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同意终止诉讼的;d.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3.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案件终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二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审理:a.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b.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无法继续诉讼的;c.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同意终止诉讼的;d.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4. 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案件终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审理:a.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b.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无法继续诉讼的;c.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同意终止诉讼的;d.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名词解释: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
指定辩护;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强制措施:公、检、法为了有效同犯罪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掠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手段。
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职能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审判: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集中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是持续而无间断地进行,亦即审理程序应尽可能地一气呵成,即行判决。
刑事诉讼法学
1. (多选题)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可以是( )。
(本题2.0分)A. 3人B. 4人C. 5人D. 6人E. 7人答案: AC解析: 无2. (单选题) 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着如下关系( )。
(本题2.0分)A. 领导关系B. 协同关系C. 监督关系D. 合作关系E. 制约关系答案: C解析: 无3. (判断题)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本题2.0分)A. 正确B. 错误解析: 无4. (多选题)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
(本题2.0分)A. 控审分离B. 控辩对等C. 审判中立答案: ABC解析: 无5. (多选题) 按照法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刑事诉讼法属于( ).(本题2.0分)A. 实体法保B. .公法C. 私法D. 基本法E. 一般法律答案: ABD解析: 无6. (多选题)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的区别是()。
(本题2.0分)A. 条件不同B. 程序不同C. 结果不同解析: 无7. (多选题) 刑事诉讼中止事由主要有()。
(本题2.0分)A. 不可抗力B. 权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C.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D. 当事人间有家庭关系存在E. 其他原因答案: ABCDE解析: 无8. (判断题) 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本题2.0分)A. 正确B. 错误答案: A解析: 无9. (多选题) 刑事诉讼终止的特点是()。
(本题2.0分)A. 一旦作出诉讼终止的决定,所有诉讼活动都应当立即停止进行B. 各种强制措施也因为终止的决定而失效C. 以上都对解析: 无10. (多选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是对诉讼程序的一种保障和限制,以确保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的概念、原因、程序和影响。
一、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依据法定程序、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更长时间的审理。
延期审理有两种情况:一是因为法院需要对案件进行进一步查明、收集证据和审理,时间不够而申请延期审理;二是被告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无正当理由的延期申请。
判决到宣判期间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依法应当在三个月内裁判的案件,延期审理时间限制应当严格控制。
延期审理主要是为了保证审理程序的完整,促进审判公正。
一方面,延期审理能够为法院提供更多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理,以避免因时间紧迫而导致审理程序不严谨、疏漏证据等情况。
另一方面,被告人也可以在延期期间准备辩护材料,避免因时间不足而影响其辩护权,从而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但是,延期审理也会使案件的审理时间变长,对被告人和受害人的经济、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而暂缓审理或中止审理:一是当诉讼程序必须等待一段时间后,才能继续进行;二是当庭审的公正性或有效性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进行中止审理;三是当所需证明信息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获得时,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的决定。
中止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司法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方面,中止审理可以解决某些案件或事实无法在短期内调查清楚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庭审公正或有效性受到严重侵犯,可以通过中止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但是,中止审理也会使审理时间更长,可能会对被告人和受害人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三、终止审理终止审理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或其他原因,法院不能正常进行审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学宋英辉 (7)[5页]
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 种特殊情况影响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由有关的 司法机关决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障碍消除后再恢 复诉讼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刑事诉讼中止的原因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患重病或精神 病发作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潜逃 3 导致刑事诉讼无法正常进行而必须暂时停止的其
他原因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中止
三、刑事诉讼中止的程序
1 中止侦查 2 中止审查 3 中止审理
第二节 刑事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某种 法定情形使得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 结束诉讼的一项制度
二、刑事诉讼终止的原因和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 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 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 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 赵秉志
刑事诉讼法学
主编 宋英辉
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宋英辉 杨 雄 廖 明 郭云忠 梁 欣 甄 贞 罗海敏 刘广三 王 超 杨正万 史立梅 孟 军 肖萍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终止
本章重点: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止的概念及各自适用的情 形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中止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9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学术界有许多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符合正当程序模式主张的是哪个:A、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B、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C、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D、刑事诉讼应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2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答案】:C【解析】: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该模式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一个能以有限的资源处理数量庞大的案件并提高逮捕与有罪判决率的刑事程序,才是符合犯罪控制模式的成功者。
故本题的AB两项都是犯罪控制模式的主张。
与犯罪控制模式对立的是正当程序模式,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的学说,认为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如果统治者侵犯了这些权利,人民将不信任政府,并撤回授予统治者的权利2.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
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2013年卷二23题,单选)A、职权主义B、当事人主义C、纠问主义D、混合主义>>>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4节>刑事诉讼构造【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另外,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
刑事诉讼法学目录
第四编 香港、澳门和 台湾地区诉讼
第三十章 香港地区刑事诉讼. 第三十一章 澳门地区刑事诉讼 . 第三十二章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 .
第五编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
第三十三章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高等政法院校主干课程教材 Nhomakorabea刑事诉讼法学
(第五版) 陈光中 徐静村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
第二编 总论
第四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基本原则. 第六章 管辖. 第七章 回避.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九章 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
第十章 刑事证据的种类 . 第十一章 刑事证据规则.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 . 第十四章 期间和送达. 第十五章 刑事诉的中止与终止 .
第三编 程序论
第十六章 立案. 第十七章 侦查 . 第十八章 起诉. 第十九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十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 第二十二章 执行.
第二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七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 医疗程序. 第二十八章 刑事赔偿程序. 第二十九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英文名称:CriminalProcedureLaw课程代码:2DA3A0090学分:3分总学时:54学时适用专业:法学专业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考核方式:闭卷考试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
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第一章概述??(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一、司法公正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三、控审分离四、控辩对等五、诉讼效率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学时)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刑事诉讼法的沿革二、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和近代刑事诉讼法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学时)第一节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一、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双重目的和意义二、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首要任务二、第二项重要任务三、第三项重要任务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2学时)第一节专门机关一、人民法院二、陪审制度三、人民检察院四、公安机关五、国家安全机关第二节诉讼参与人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二、自诉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五、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3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意义二、本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六节依靠群众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该原则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四节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二、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第十五节依法不追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六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七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简介一、程序法定原则二、正当程序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四、无罪推定原则五、控辩平等原则六、有效辩护原则七、适度原则八、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第六章管辖(2学时)第一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及原则二、管辖的意义及分类第二节立案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关于执行管辖的几个问题第三节审判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区管辖三、指定管辖四、专门管辖第七章回避(2学时)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一、回避的种类二、回避的理由三、回避适用的人员第三节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提起二、回避的审查决定三、对驳回申请的复议第八章辩护和代理(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辩护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二、辩护制度的内容三、法律援助制度第二节代理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二、自诉案件的代理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实践教学:讲座第九章证据概述(5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证据和证据制度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二、证据的特征三、刑事证据制度第二节证据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八、视听资料第三节证据的分类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章证明(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证明的概念二、证明对象三、证明要求四、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第二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一、收集证据二、审查判断证据三、各类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四、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第十一章强制措施(3学时)第一节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节拘传一、拘传的概念和意义二、拘传的程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的概念、种类和意义二、取保候审的条件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四、监视居住的程序第四节拘留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二、拘留的条件和程序第五节逮捕一、逮捕的概念二、逮捕的条件三、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权限及程序第十二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予执行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实践教学:案例分析第十三章期间和送达(1学时)第一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二、期间的计算第二节送达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二、送达程序第十四章刑事诉讼的终止和中止(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中止一、诉讼中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中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终止一、诉讼终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五章立案(2学时)第一节立案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立案程序的概念二、立案程序的意义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一、立案的材料来源二、立案的条件第三节立案的程序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三、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第十六章侦查(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的任务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询问证人的程序三、询问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第五节搜查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二、搜查的程序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第七节鉴定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二、鉴定的程序第八节通缉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二、通缉的程序和对象第九节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三、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第十节侦查终结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四、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一、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侦查权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程序第十二节补充侦查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种类二、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第十三节侦查监督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监督的内容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七章起诉(3学时)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二、提起公诉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一、审查起诉二、提起公诉三、不起诉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一、自诉案件的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三、提起自诉的程序第十八章第一审程序(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三、第一审程序的改革和发展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三、法庭审判程序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五、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七、第一审程序的期限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审查和处理三、自诉案件的审理第四节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简易程序的审理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一、判决二、裁定三、决定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审判第十九章第二审程序(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两审终审制二、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三、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三、上诉、抗诉的理由四、上诉、抗诉的期限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二、全面审理原则三、二审的审判方式和程序四、对二审案件的处理五、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第五节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实践教学:观看教学片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2学时)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行使核准死刑权的人民法院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三、报请复核的基本要求四、审查核准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行使核准权的人民法院二、复核死缓案件的程序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2学时)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任务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和意义第二节申诉材料与审查处理一、申诉材料的来源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三、审查处理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第四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一、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二、重新审判案件的审查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第二十二章执行(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执行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二、执行的主体和客体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种类与执行机关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二、对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三、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的执行四、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一、死刑和死缓执行的变更二、暂与监外执行三、减刑和假释四、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五、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一、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第二十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自学)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自学)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五章刑事赔偿程序(自学)第一节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刑事赔偿的范围第三节刑事赔偿程序四、教学参考书1、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3161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
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控告B、告诉C、举报D、报案>>>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1章>第2节>立案的材料来源【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的材料来源即报案、举报和控告等的区别。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一、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报案、举报或者控告都是司法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材料来源之一。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2.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27题,单选)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4节>关联性规则【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基本属性、关联性规则。
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而不是指证据事实和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A错误。
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具有可采性,还要同时符合合法性、客观性。
故B 错误。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和强弱程度,故C是正确的。
类似行为(如以类似手段作案)、前科、品格证据因为与本案无关,因而不具有关联性。
干货:立案、撤案、中止侦查、终结、结案、终止调查再区分
⼲货:⽴案、撤案、中⽌侦查、终结、结案、终⽌调查再区分法度笔录推荐搜索⽴案撤案结案终结中⽌侦查终⽌调查⽴案(同时满⾜)1. 有犯罪事实2. 达到刑事案件的⽴案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 属于本单位管辖PS: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需要对案件进⾏初查,经过初步调查如果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进⾏⽴案侦查。
撤销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1. 没有犯罪事实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3. 犯罪已过追溯失效期限4.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 犯罪嫌疑⼈死亡6. 经济犯罪案件,经⽴案侦查,对犯罪嫌疑⼈接触强制措施后⼗⼆个⽉,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决定的7.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PS:撤销案件后应当释放在押犯罪嫌疑⼈,犯罪嫌疑⼈如果需要进⾏⾏政处罚的转为⾏政案件办理,将案件及时移送。
中⽌侦查(具有下列情形之⼀)1. 犯罪嫌疑⼈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2. 犯罪嫌疑⼈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为能⼒的PS: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些特殊情形⽽导致侦查活动⽆法继续进⾏下去,此时既不能终结侦查也不能撤销案件就适⽤侦查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并未“中⽌侦查”的相关表述,根据《⼈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修订)》规定,检察长可以决定中⽌侦查,待中⽌侦查的情形消失后恢复侦查。
侦查终结(同时满⾜下列条件)1. 案件事实清楚2. 证据确实、充分3. 法律⼿续完备4. 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5.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PS: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进⼊审查起诉阶段。
但是并不完全意味着侦查的终结,有可能会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政案件终⽌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1. 没有违法事实2. 违法⾏为已过追溯时效3. 违法嫌疑⼈死亡的4. 其他需要终⽌调查的情形PS:有些案件并⾮要办理到结案阶段为⽌,如果调查⼯作已经没有必要或⽆法继续进⾏下去,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终⽌案件调查⼯作。
刑事案件中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刑事案件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案件无法继续进行,依法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行为。
中止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状态,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中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情形。
二、刑事案件中止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三)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诉讼:(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三)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刑事案件中止的情形1.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中止诉讼。
这里的“严重疾病”是指被告人因疾病导致无法正常参加诉讼活动,如长期卧床、需要特别护理等情况。
2. 被告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中止诉讼。
这里的“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死亡。
3.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被告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无法进行诉讼活动的;(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3)案件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要求中止诉讼的;(4)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者决定的;(5)其他依法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四、刑事案件中止的程序1. 中止申请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认为案件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宣告无罪与终止审理有什么区别?
宣告无罪与终止审理有什么区别?宣告无罪与终止审理两者的区别就是一种是实施了判决,另一种就是在没有判决的情况下就终止了审理此案件,这种情况一般是针对于案件比较小或者是已经过诉讼时效来进行处理的。
一、宣告无罪与终止审理有什么区别?区别就是终止审理是出现了法定情形,审理结束,没有判决;宣告无罪是法院进行了判决,是法院判决无罪;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原因不同。
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2)法律后果不同。
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九、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宣告无罪之后的工资会怎么样给?1、恢复当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资级别,并补调被判刑期间按规定应给予调整或晋升的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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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中止
一、诉讼中止的概念、特点及其意义
1、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而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2、诉讼中止的特点是:
●既不撤销案件,也不终止诉讼,只将诉讼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待引起中止诉讼
的情况消失后,再行诉讼诉讼
●中止期间所占用的时间既不计入专门机关的诉讼期间,也不影响当事人行
使一定的诉讼权利
3、诉讼中止的意义
有些刑事案件由于一定的情况发生,中途发生变化,必然会导致刑事诉讼的间断。
建立刑事诉讼中止制度,可以使公安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有条件进行的其他案件,促使有关方面积极消除导致诉讼中止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中止的适用情形
●在侦查阶段,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又不够通
缉条件的,应当中止诉讼。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的,则应当组织追捕和通缉,而不能作中止诉讼处理
●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和审判的,应当中止诉讼。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但应当进行的侦查、调查工作尚未完成,则不能中止诉诉讼,而应当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疗的同时,继续进行其他诉讼活动
●案件在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由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待被告人归案后恢复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因自诉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
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待自诉人痊愈后或由其选定的法定代理人能够出庭时恢复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五种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应当决定中止审理,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a.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b.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c.被告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d.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e.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暂时停止诉讼,经正在办案的专门机关审查同意的。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则附带民事诉讼可
以中止,而刑事诉讼则应继续进行
三、诉讼中止应遵循的程序
●负责办理案件的办案人员制作中止诉讼的报告,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重大刑事案件,应当由该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诉讼中止的决定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和当事人
●决定中止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一般应变更强制措施,防止超期羁押●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只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诉讼中止的条件,则只对这部
分人中止诉讼,另案处理;对其他人的刑事追诉活动仍可照常进行
●诉讼中止的期间不计人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限
●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终止
一、诉讼终止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1、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立案后至判决生效以前,因发生某种情况使得诉讼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而中途结束诉讼的制度。
2、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是:在判决生效以前终结案件,处于连续状态的各种诉讼活动都要停止进行,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也都会因诉讼终止的决定而失效
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适用的条件不同。
诉讼终止适用于依法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依法不应继续进行
的各种情形;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因发生某种障碍而使得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某些
特殊情况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终止是终结案件,不再追诉;诉讼中止则只是暂停诉讼,待
障碍消除后则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
●适用的程序不同。
诉讼终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办案机关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
诉决定,或终止审理裁定;诉讼中止,则由办案机关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
另外,
诉讼终止应当制作正式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所在单位和
家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诉讼中止
只须将决定记录在案,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无需制作正式法律文书
3、诉讼终止的意义:可以及时停止依法不应继续进行的或者没实际意义的诉讼,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犯罪,也有利于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再受到追诉,还可以使得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及时脱离诉讼,免受讼累,以维护法制的严肃性。
二、诉讼终止的适用情形
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一经发现有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后五项情形之一时,有关司法机关都应当及时终止诉讼活动: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诉讼终止的程序
●在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如果属于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则
裁定准予撤回自诉,终止诉讼
●终止诉讼的决定或者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有关机关和当事人,当事人死亡的,则应送交
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
●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终止诉讼的,对其他人的追诉仍应依法
继续进行
●终止诉讼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