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会因刑事案件中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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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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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刑事案件诉讼时效同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民事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保证其胜诉,而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时效,犯罪行为即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刑事犯罪诉讼相关规定有哪些?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刑事案件诉讼时效同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民事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保证其胜诉,而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时效,犯罪行为即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刑事犯罪诉讼相关规定有哪些?小编在下文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一、追诉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二、刑法中对追诉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

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三、追诉时效的例外追诉时效的例外,是指犯罪人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任何时候刑法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追诉时效的例外有两种情形: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制定上述两种追诉时效例外的情形,主要意义在于:1、不使有罪的人逃脱刑罚的处罚。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现行的刑事案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在国家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应主动投案、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争取宽大处理,如果在这时犯罪分子为逃避刑罚的打击而逃跑、藏匿,是公然的对抗和挑衅,应从严惩处,所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新刑法对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新刑法对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新刑法对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刑事案件是有追诉期限的,过了规定的追诉时效后,犯罪分子便不会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人们再也不能够将犯罪分子给捉拿归案了。

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清楚新刑法对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为此我为大家做了相关新刑法对刑事追诉时效期限内容。

新刑法对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

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刑事追诉时效相关知识介绍:“认为必须追诉的”犯罪,应当限于那些社会危害特别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特别言重,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经过20年以后仍然没有被社会遗忘的一些重大犯罪。

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以后即使认为必须追诉的,也不得追诉。

在时效的计算上,根据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其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例如:对于非法拘禁罪,属于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时,成立犯罪既遂,在非法拘禁状态结束时犯罪终了。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则诉讼程序将恢复进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不宜继续进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其权利义务应当由承受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清算组等承担,在尚未确定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中止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本案与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牵连,这些案件的处理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如果这些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难以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只能中止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灵活掌握。

人民法院认为诉讼应当中止的,则裁定中止诉讼。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Not every effort will yield results, but every harvest must be worked hard. This is an unfair and irreversibleproposition.(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在案件诉讼阶段,除了一些特定情况下,诉讼一般不会无缘无故的进行中止。

因为案件进入到庭审阶段以后,案件的进展可能就不由当事人来进行决定了,我国法院会按照庭审的流程一步一步的来进行。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在案件诉讼阶段,除了一些特定情况下,诉讼一般不会无缘无故的进行中止。

因为案件进入到庭审阶段以后,案件的进展可能就不由当事人来进行决定了,我国法院会按照庭审的流程一步一步的来进行。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一、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法定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其他阻碍(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二、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中的时间限制如何把握

诉讼中的时间限制如何把握

诉讼中的时间限制如何把握在法律的世界里,时间限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无论是民事纠纷、刑事指控还是行政诉讼,准确把握诉讼中的时间限制对于当事人能否成功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司法程序能否公正、高效地运行,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会有诉讼时间限制的存在。

一方面,它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避免案件的拖延和积压,使得司法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分配和利用。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时间限制,一些案件可能会无休止地拖延下去,不仅让当事人陷入漫长的等待,也会让整个司法系统陷入混乱。

另一方面,时间限制也能保证证据的可靠性和新鲜度。

随着时间的流逝,证据可能会丢失、损坏或者证人的记忆可能会模糊,从而影响案件的真相查明。

在民事诉讼中,时间限制的规定较为多样。

例如,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被告可能会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一旦抗辩成功,原告的诉求可能就无法得到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也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形。

比如,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而在一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出现时,诉讼时效会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再来看刑事诉讼,时间限制同样严格且复杂。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而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也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时间限制的设定,既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被长时间羁押而未得到审判,也要确保刑事诉讼的及时进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行政诉讼中的时间限制也不容忽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案件调查中止法律依据(3篇)

案件调查中止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调查中止是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特定原因,暂时停止调查活动。

中止调查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权力,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案件调查中止的法律依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调查中止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该条款确立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为案件调查中止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条款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因特定原因可以中止调查。

3.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案件调查中止的条件。

4. 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的,应当中止侦查。

犯罪嫌疑人恢复健康后,应当继续侦查。

”该条款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因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而中止调查。

5. 其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执行:(一)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执行的;(三)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中止执行的。

行政案件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行政案件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一、行政案件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行政案件诉讼时效二、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指控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期间。

在权利人提起诉讼时,如果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节的,权利人将丧失胜诉的权利,法院将依职权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但不影响其实体的权利。

如果侵权行为成立并且被控侵权人自愿承担侵权责任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的,法律予以保护,即被控侵权人不得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权利人返还。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三、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在《刑法》中,针对刑事案件有四种刑事诉讼的有效期限:如果他人所犯的刑事案件,经过法院的判定,对他最高的惩罚没有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的话,那么从他犯刑事案件之日开始计算,只要在五年之内都可以再对他当年犯下的刑事案件进行审判。

但是如果超过五年,则不能够对他进行处罚。

如果他人当初所犯的刑事案件,由当地的人民法院对其案件进行判定之后,认为对他的惩罚是在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却没有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的话,那么从他犯刑事案件开始算起,10年之内,只要被公安机关发现,就可以对他当年所犯的刑事案件进行审判,但是如果超过10年则对他当年的刑事案件不能进行处罚,该刑事案件已经无效了。

各种案件法律追诉期(3篇)

各种案件法律追诉期(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追诉期,又称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期限。

法律追诉期的存在,一方面保障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本文将探讨我国各类案件的法律追诉期,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一般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特殊诉讼时效1. 特殊诉讼时效的种类(1)短期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六个月。

(2)长期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2. 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短期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形:继承权纠纷;受遗赠人请求支付遗赠的财产;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

四、各类案件的法律追诉期1. 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案件中止调查的法律依据(3篇)

案件中止调查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某些案件可能需要中止调查。

中止调查是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特定原因暂时停止对案件事实的收集、证据的提取和调查活动的进行。

中止调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中止调查的法律依据进行阐述。

二、法律依据概述1.《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案件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3)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如果遇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侦查:①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接受侦查活动的;②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③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的;④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中止侦查的情形。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规范,其中涉及案件中止调查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重新计算侦查期限。

”(2)第六十四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3)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如果遇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侦查:①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接受侦查活动的;②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③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的;④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中止侦查的情形。

”三、案件中止调查的具体情形1.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接受侦查活动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接受侦查活动的,可以中止侦查。

具体情形包括:(1)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接受讯问、辨认、提取指纹等侦查活动的;(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进行辨认、提取指纹等侦查活动的。

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

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

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
刑事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被害人或者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期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15年。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以被中断或者延长。

本文将介绍四种常见的刑事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1. 犯罪嫌疑人逃匿如果犯罪嫌疑人逃匿后,警方无法找到他/她的踪迹,则此时的刑事诉讼时效会被中断。

直到嫌疑人归案或者死亡、宣告失踪等情况出现之前,才会重新开始计算。

2. 被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请求如果受害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报案,并且也没有要求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则此次的刑事诉讼时效就会自动失效。

但是如果受害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申请了赔偿,则此次的刑事诉讼时效就会被中断。

3. 检察机关发现新证据如果检察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发现了新证据并且认为该证据足以推翻原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原来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应当再次审查、追究责任,则此次的刑事诉讼时效就会被中断。

4. 法院裁决执行程序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导致执行程序不能及时完成而造成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结案,则此次的刑事诉讼时效也会被中断。

直到执行程序结束之后重新开始计算。

总之,在以上四种情形下,都可以使得原本正在运行着的刑件的服务中断,从而给相关当局留下更多处理问题和调查取证等工作所需用去更多精力和资源等方面带来额外负担与困难;同时也表明了我国司法体系对于保护公众利益与社会正义价值观念具有高度重视态度与坚持信念。

起诉状的时效性如何把握

起诉状的时效性如何把握

起诉状的时效性如何把握在法律的领域中,起诉状的时效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以及法律程序能否顺利进行。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准确把握起诉状的时效性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起诉状的时效性。

简单来说,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

这个时间限制不是随意设定的,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旨在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不同类型的案件,起诉状的时效性规定也各不相同。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这意味着,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对方当事人可能会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从而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然而,诉讼时效也存在一些中断、中止的情形。

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中止的情形则通常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刑事案件中,起诉状的时效性问题则更为复杂。

对于公诉案件,追诉时效的长短取决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应当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提起自诉。

如果超过追诉期限,除非有法定的特殊情形,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行政案件中,起诉状的时效性也有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是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是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是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已经涉嫌犯罪,这是有可能改变案件本身的性质,需要进行调整。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审慎处理,并对此进行相应的决策。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采取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两种方式来处理。

一、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是指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发现被告涉嫌刑事犯罪时,法院可以命令中止审理,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转交给刑事法院处理。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情况较为复杂,或刑事犯罪前提比较明确的情况下。

例如,一位代表公司出席法庭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机关立案侦查,此时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刑事机关的调查结果。

若被告被判断犯罪成立,法院将被告的责任转移至刑事法院处理。

中止审理的优点是,能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避免因刑事犯罪的发现对当事人造成更多的损失。

但同时,这种方式也会震慑到可能违法犯罪的被告,减少了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二、驳回起诉如果被告的犯罪行为不足以对民事案件的审理造成重大影响,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仍可按照原本计划进行处理。

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选择驳回起诉并拒绝对被告进行刑罚追究。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有所区别,可以独立处理的情况。

例如,A向B借款,但B一直没有还清,A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发现B曾经涉嫌盗窃罪并已经承认过,但由于押金被退还,未被起诉。

此时,如果法院认为无法证明这种可能的违法行为与本案不相关,法院可能会直接驳回起诉,并按照民事纠纷程序进行处理。

相比中止审理,驳回起诉可以避免过度干预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能加强判定的准确性。

当然,这种决策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决定。

综上所述,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涉嫌犯罪,法院需要依照当事人利益和案件情况,权衡取舍,采取中止审理和驳回起诉两种方式之一予以处理。

最终的决策将根据判决案件是否相关、对当事人利益是否有害等因素而定。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时限性规定,当一方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未采取法律行动时,就会导致其失去相关权利。

而诉讼时效中止指的是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某些特定情形下会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的情况。

下面将列举一些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相关当事人行为:1. 做出明确和具体的承诺,诉讼时效得到中止;2. 相关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暂停计算;3. 参加法律援助,诉讼时效停滞不流;4. 申请民事保护令,诉讼时效被冻结。

二、法律程序申请:三、特定情形:1. 要求举证,诉讼时效中止计算;2. 被告逝世,诉讼时效将被打破;3. 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时效完全中断;4. 提起其他程序,诉讼时效不再延续。

四、其他情况: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避免因时效问题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希望大家在面对诉讼时效问题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口诀内容和形式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篇示例: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延长原本的追诉期限。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们都需要熟练掌握这些口诀,以便在应对案件中灵活运用。

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了一份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被告死亡,要真实,中断时效,就要记。

效力继承,必须看,要及时应诉,不可耽搁。

二、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时效中止,不可忽视。

监护申请,要及时,未成年人,也需当心。

四、诉讼时效中断,办理死亡,未等效。

地位不明,可中止,知晓权利,需当心。

五、和解协议,要留意,时效停止,需确认。

和解效力,有依据,合法有效,方可依仗。

六、裁定执行暂停,停止时效,要注意。

执行上诉,需审查,时效计算,需慎重。

七、民事诉讼,涉外国人,涉外诉讼,时效重。

外国裁判,要承认,时效计算,需特别。

以上就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口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第三部分诉讼时效制度考点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学习提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归类属于易考点,考生务必把握。

另外,关于中止的计算性客观题也有一定的出题可能性。

一、诉讼时效中止1.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苏苏提示】待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其他障碍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示例】甲借给乙借款1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到期。

在甲向乙主张权利过程中,突遇地震,导致无法行使权利的时间为20日。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的是()。

A.申请支付令B.申请仲裁C.申请宣告义务人死亡D.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答案】D【解析】选项ABC: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例题•单选题】甲欠乙的款项于2018年1月1日到期,乙因在国外出差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

2020年10月8日,乙欲行使请求权时,因所在国发生战事无法成行。

该战事持续了4个月。

根据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届满日是()。

A.2021年1月1日B.2021年4月8日C.2021年5月1日D.2021年8月8日【答案】D【解析】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事由消除之日为2021年2月8日,加上6个月就是诉讼时效届满日,即2021年8月8日。

二、诉讼时效中断1.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事由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4)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包括哪些条件?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包括哪些条件?

The real happiness of life lies in being able to contribute to a cause, and I realize that it is a great caus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包括哪些条件?导读: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一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的,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则包括起诉、请求、认诺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认定后,所涉及到的诉讼时效是需要重新进行计算的,具体以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

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

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是什么?

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是什么?

Being strong is not just not surrendering in the big right and wrong, but also not changing yourself beforesetback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是什么?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就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停止进行的两种表现。

诉讼时效中止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诉讼时效暂停计算的情形。

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诉讼时效的整个期间内由一定法定事由引起的时效中断。

一、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民事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民事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应注意的是,首先,《民法通则》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等。

法律上案件的时效性(3篇)

法律上案件的时效性(3篇)

第1篇一、引言时效性是法律上案件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关系到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以及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时效性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时效性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时效中断与中止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时效性的概念时效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时效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权利行使的时效性,即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二是义务履行的时效性,即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三、时效性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对时效性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各类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时效期限。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时效期限。

四、时效性的适用范围时效性适用于以下几种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侵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3.刑事法律关系:包括犯罪侦查、起诉、审判等。

五、时效中断与中止1.时效中断:指在时效期限内,权利人或者义务人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使时效重新计算。

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1)权利人行使权利:如起诉、申请仲裁等。

(2)义务人履行义务:如支付债务、赔偿损失等。

2.时效中止:指在时效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或者义务人无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导致时效暂停计算。

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被羁押等。

六、时效性在实践中的应用1.民事诉讼: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可以接受。

2.刑事诉讼:在追诉时效期间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情形有一方已经死亡,必须要等到死亡的直系亲属来进行参加;而且还有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或者是一方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同时也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情形有哪些?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

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

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二、中止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5-05-29 法务之家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法务之家微信公众号,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依托法务之家网站,我们传递向上的人生路。

您关心的话题,就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方寸之间,精彩把握。

法务之家编辑整理导读:本文将分两个部分阅读学习,第一部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进行详解。

第二部分是《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供朋友们收藏参考使用。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回复“延长债务诉讼时效”自动推送《实用干货: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十种办法》】1、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

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2、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

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3、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5、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案件中止申请法律规定(3篇)

案件中止申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案件可能需要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需要暂时停止审理程序。

中止申请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

为了规范中止申请的提起和审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条件。

本文将对案件中止申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中止申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原告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二)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四)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五)其他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

”三、案件中止申请的条件1.事实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中止申请的事实条件主要包括:(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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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会因刑事案件中止的条件
诉讼终止条件包括了,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无法形式请求权或无法定代理人的。

不可抗力又包括了自然灾害和军事事件。

以上事件在追诉期后6个月内发生就会使该诉讼终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 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

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具体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 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二、构成要件
首先,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应当有以下三项:
(1)时间要件:中止事由须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如果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前的,不必然为中止事由,因其仍有可能在最后六个月之前结束;必须待其持续地进入到最后六个月内时,才能构成中止事由。

此项“持续”,不是指作为事由的事件本身的持续,而须以其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之关系判断之,笔者称此为中止事由对诉讼时效的“界入”。

至于该中止事由具体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多长时间,在所不问,盖因其不影响诉讼时效。

(2)内容要件:中止事由须为客观情况。

该客观情况,一般界定为不可避之事变。

所谓事变,是指非因当事人之故意过失而发生之变故,如不可抗力(地震等)自应属之。

意外事件为除不可抗力之外的事变类型,又称为通常事变,是指当事人虽尽其应尽之注意义务仍不免发生,但如果予以特别严密的注意则有可能避免的事变,笔者称之为“人祸”。

就某一事变,有可能对某一当事人而言是不可抗力,而对另一当事人而言则是意外事件。

权利人一方如发生意外事件,原则上不得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

例如,权利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电线短路而发生火灾,属于意外事件,却不构成中止事由。

但义务人一方如发生意外事件,则可以构成中止事由,盖因其对于权利人为不可避之事变也。

(3)结果要件:中止事由须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中止事由与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之间,须具有一定之客观联系。

此项客观,是指依社会普通观念,该事由对于权利人中断诉讼时效为不能或者存在明显的困难。

所谓存在明显的困难,是指如依社会普通观念,即使权利人虽然尚有行使权利之可能,但将付出过分的代价,甚至需冒生命危险的情形。

至于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与该事由之间,不以有因果关系为必要,盖因本项中止并不问权利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之认识,即使其全无中断诉讼时效之认识,亦不妨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无论该事由所直接影响者为权利人抑或义务人,只要其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即得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

对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来说,只要是在合法范围之内。

并且没有相关的抵押权和法院没收以及破产的情况,无论买卖双方是政府还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当中。

所以土地收储也是用于买卖不破租赁如果政府部门需要将土地重新进行规划,那么需要将该土地上原有的租赁户进行一定的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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