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混淆的概念阐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中⽌1.概念。
诉讼时效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
诉讼时效中⽌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不能⾏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主观不⾏使权利的情形,以提⾼时效期间的“含⾦量”。
2.发⽣诉讼时效中⽌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然灾害和⾮出于权利⼈意思的“⼈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未确定或丧失民事⾏为能⼒。
最⾼⼈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权利被侵害的⽆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没有法定代理⼈,或者法定代理⼈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本⼈丧失⾏为能⼒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适⽤诉讼时效中⽌。
(3)其他。
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或遗产管理⼈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等等。
3.中⽌时效的发⽣期间。
中⽌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发⽣,或法定事由虽发⽣于6个⽉前但持续⾄最后6个⽉内的,才能发⽣中⽌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的法律效果:(1)法定事由发⽣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期间,不⽣时效期间的效⼒,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
(2)法定事由发⽣在最后6个⽉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6个⽉,应否补⾜其为6个⽉,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6个⽉。
5.诉讼时效中⽌适⽤的时效期间类型。
易混淆的概念阐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易混淆的概念阐析——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诉讼时效一经开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进行。
但是,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
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为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的情况,民法学上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则是基于某种情况,将已完成的时效期间依法加以适当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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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时间诉讼期限届满后的最后6个月。
发生事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被侵害的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继承开始后未确认继承人或者财产管理人的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无法行使权利的)。
中止相当于暂停键待中止事由结束后继续计算。
中止的计算思路:首先找出诉讼时效期间然后找到最后六个月看看中止事由与最后六个月有无交集交集是多少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往后延。
2诉讼时效的中断:发生时间不受限制任意时点都可以。
产生事由:提起诉讼(以及与提起诉讼一样的效力的申请支付令提请财产保全等)。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数据电文形式的到达书面的口头的银行扣款的下落不明的国家或者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及于剩余债权的)。
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延期付款制定付款计划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等)。
特殊情形4个:连带债务人债权人一人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计算而不是签订转让书之日。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注意:中止中断都要在20年这个大框框里不得超出。
既有中止也有中断情形先计算中止再计算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法律决定。
中级经济法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Energy and persistence conquer all thing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中级经济法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是什么?中级经济法中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主要有:两者的主观意志不同、发生的时效不同、两者的适用时间不同等,诉讼时效中止一般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不受限制。
一、中级经济法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对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者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条件也非常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由司法机关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诉讼时效认定错误的情况。
民事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①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时起 计算; ②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未授权给自然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 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③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④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 时效限制。
②如当事人坚持起诉,也应受理;受理后查明无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理由,而超过诉讼 时效期限的,则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即不受人 民法院的保护。这里的权利是指实体权利(胜诉权) 而不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起诉权)。
因此,无论案件事实上期限是否届满,当事人 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凡是符合《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案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①对符合受理条件而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劝其 息诉;
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定事由: ①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向义务人及其保证人、 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等); ②权利人提起诉讼; ③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因有特殊情 况(如:出国、战争等) ,权利人不 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的,人 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 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 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的进行中,由 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 (归零),时效期限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的制度。
区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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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诉讼时效中⽌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指在诉讼时效进⾏中,因⼀定的法定事由的发⽣⽽使权利⼈⽆法⾏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的事由中⽌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
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及《民通意见》第172条的规定来看,中⽌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是不可抗⼒⼆是其他障碍。
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死亡,尚未确定继承⼈。
(2)权利⼈为⽆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法定代理⼈的,或者法定代理⼈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代理⼈本⼈丧失⾏为能⼒等。
(三)诉讼时效中⽌的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内发⽣中⽌事由,才能中⽌诉讼时效的进⾏。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以前发⽣权利⾏使障碍,⽽到最后6个⽉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诉讼时效中⽌;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开始时起中⽌时效期间,直⾄该障碍消除。
如在⼀般诉讼时效中,当时效进⾏到1年零8个⽉时发⽣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该事由延续两个⽉,那么,这两个⽉不计⼊诉讼时效,待法定事由消除之⽇起,接着原来1年零8个⽉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期满2年,即还有4个⽉的时效期间。
如果时效进⾏到1年零4个⽉时发⽣中⽌事由,该事由持续了2个⽉,则法定事由消失后,只能再继续计算6个⽉,⽽不是8个⽉。
因为在最后6个⽉之前的2个⽉不存在诉讼时效中⽌的问题。
(四)诉讼时效中⽌的法律效⼒在诉讼时效中⽌的情况下,中⽌事由发⽣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中⽌,⼜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中,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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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期间的中⽌诉讼时效中⽌,⼜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中,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的,在于使怠于⾏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
但权利⼈不⾏使权利,并⾮出于怠惰,⽽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承担与怠于⾏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
因此时效⽴法中有中⽌制度之设,以求衡平。
依《民法典》第194条规定,不可抗⼒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克服情况。
发⽣不可抗⼒时,权利⼈主观上要求⾏使权利,但客观上⽆法⾏使,法律予之以中合伙⼈救济⼿段。
其他障碍为概括性规定。
根据民法学说以及审判实践,主要包括如下情况:(1)权利⼈为⽆⾏为能⼒⼈、限制⾏为能⼒⼈⽽⽆法定代理⼈或洗劫⼀空代理⼈已死亡或丧失⾏为能⼒;(2)继承开始后,沿有确定继承⼈或遗产管理⼈;(3)其他构成⾏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由裁量权决定之。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期间,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民法典》第195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
(1)提起诉讼。
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主张权利的保护。
基于这⼀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向法院起诉的⾏为,⽽且包括权利⼈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为,如向有关⾏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民调解很员会请求调解等。
2019法考必备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2019法考必备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中止(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①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暴乱、瘟疫等。
②无民或限民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①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②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补足6个月。
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3)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2.诉讼时效中断(1)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①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其履行义务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保护其权利。
④其他与起诉或仲裁有同等效力可以中断的行为(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①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
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②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③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3)诉讼时效中断不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短期诉讼时效,可多次中断,无次数限制。
3.诉讼时效延长(1)适用对象不同,延长只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其他类型诉讼时效不能适用。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事由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事由有哪些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规定了诉讼请求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否则将被视为逾期而不能获得保护。
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诉讼时效可能会被中止或中断。
本文将介绍一些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事由。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期限内,民事诉讼主体享有向法院主张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一旦诉讼时效期满,如果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法院将不再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民事诉讼中特殊的法律制度,它们可以暂时暂停或者打断原本正在计算的诉讼时效,从而给当事人更多的时间行使其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下面是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一些事由。
1.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1)委托代理人无权代理或有正当理由拒绝代理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能够行使本人诉讼权利的能力,诉讼时效应当被中止。
(2)当事人患有重病或者其它严重的不可抗力因素。
当事人出现重大生病或其它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其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可中止诉讼时效。
(3)当事人与对方进行协商调解的情况。
在双方进行协商调解的过程中,为了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法院可以中止案件的计时,等待调解结果并协助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
(4)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例如,当事人在行使其诉讼权利时被法院判决拘留或者执行拘留,或者法律上规定的其它被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等等。
2.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当事人提出起诉或反诉的情况。
一旦当事人提出起诉或反诉,诉讼时效便会被中断。
但应当注意,只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时效被中断,而针对被告提起的抗辩权则不会。
(2)用财产担保或者拒绝解除财产担保的情况。
当事人为了保护诉讼权益,采取了诸如用财产担保或者拒绝解除财产担保等行为,这些行为也是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
(3)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况。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引言一级建造师考试是中国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职业资格,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对于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和相关工作的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工程法规是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尤其是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
本文将详细介绍一级建造师考试中工程法规高频考点,重点讲解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概念和相关规定。
通过系统的分析和归纳,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考点,提高应试能力。
一、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概述在一级建造师考试中,工程法规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涉及到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熟悉各项法规的名称、基本内容以及适用范围等,并能根据实际情况正确运用。
在工程法规中,诉讼时效是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它是指在特定的法定时间内,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权益的主张可以通过诉讼进行维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其中一个关键内容,下文将详细介绍。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基本规定1.诉讼时效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按照法定期限,当事人对于权益的主张可以通过诉讼进行维护的时限。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未行使诉讼权利,则该权益将被法律认定为失效。
2.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
•违法行为诉讼时效一般为五年。
•侵权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二至十年不等。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特定情形而停止计算时效的情况。
具体情形包括:•当事人之一提起起诉。
•法院受理案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诉讼时效中止协议。
诉讼时效中止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的计算,即此段时间不算在诉讼时效内。
诉讼时效中止后,诉讼时效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特定情形而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况。
具体情形包括:•当事人之一提起仲裁。
2014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2014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解释】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不可抗力消失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
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开始键”,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
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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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名师讲义:诉讼时效的中断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司考民法讲义:狭义的无权代理司考民法讲义:委托代理权的授予与终止1.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
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①不可抗力;②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
2.延长(1)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延长。
(2)延长的条件: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②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③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④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例1】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乙交付B首饰的期限为2009年4月1日。
甲向乙交付房屋并移转所有权后,乙一直没有交付首饰,甲也未予理会。
2010年8月1日,甲被不明身份的人打成植物人(一直不能确定监护人),一年后,甲苏醒,并瞬即奇迹般康复。
问:甲至迟须在何日之前起诉请求乙交付B 首饰,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假设乙提出抗辩)?分析与答案:①甲请求乙交付B首饰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2009年4月2日开始计算,2011年4月1日届满。
②2010年8月1日甲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尚剩余8个月,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
③至2010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仅余6个月,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
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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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诉讼时效暂停计算的情形。
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诉讼时效的整个期间内由一定法定事由引起的时效中断。
一、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民事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民事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应注意的是,首先,《民法通则》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等。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点预习《经济法》: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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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rget=_blank>1.诉讼时效的中止(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实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实行,直至该障碍消除。
【解释】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水平人、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水平)。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
3.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解释1】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均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解释2】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因为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由人民法院认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考点练习:单选题2012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
2012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5日B.自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25日C.自2012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5日D.自2012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25日【准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止。
第一章总论-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一章总论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详细描述:1.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①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即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②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上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诉讼时效。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己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①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1)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 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热门城市:汤原县律师靖江市律师西藏律师抚远县律师德清县律师长治律师同江市律师启东律师齐齐哈尔律师对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虽然法律规定一般为两年,但期间是可以中止或中断的,由于很多人分不清楚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各位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有哪些。
一、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有哪些诉讼时效是中止跟中断的区别主要在于发生是由、发生时间、法律效果等三个方面的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发生的事由不同。
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2、发生的时间不同。
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3、法律效果不同。
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法硕备考: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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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3——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中止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出现法定中止的事由。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二是中止的事由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包括在6个月前发生的,但持续到6个月内的情况。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知识点14——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提起诉讼本身说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被打破,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申请仲裁与此相似。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区别是什么?
Learning must be like a bee, plucking many flowers in order to produce hone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区别是什么?导读: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区别是发生法定情形及后果不同。
普通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三年,如果发生特殊情况,时效可能中断或者中止。
和中止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整个诉讼期。
从时效计算看,中断后重新计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区别是什么?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中止有哪些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三、诉讼时效期间有几种?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一般起算点:3年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一直不知道群里受到损害)。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是一样的吗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是一样的吗?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是需要及时主张的,并且会因为自己的行为发生中止或者中断的法律效果。
那么,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是一样的吗?下面请看详细介绍:一、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中止则只是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事由、时间、法律效果都是不同的,它们是两项独立的时效制度,不应混为一谈。
2017最新诉讼时效起算、中断、中止、延长相关规定总结
2017最新诉讼时效起算、中断、中⽌、延长相关规定总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使权利,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履⾏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是多久1、普通三年诉讼时效:⾃权利⼈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起算(民法总则188条),这是民法总则最新修改内容,同时删除了⼀年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即⾝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三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3、四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4、五年诉讼时效:⼈寿保险的被保险⼈或者受益⼈对保险⼈请求给付保险⾦的权利,⾃其知道保险事故发⽣之⽇起5年不⾏使⽽消灭。
(保险法27条)5、六年诉讼时效: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
6、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起20年。
⼆、哪些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1、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三、诉讼时效的起算1、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起为应当知道之⽇。
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起。
对“知道”的另⼀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之时。
如甲被⼈从背后打伤,后多⽅打听才知道是⼄所为,那从知道⼄所有之⽇起算诉讼时效。
2、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未约定履⾏期限的债,⾃权利⼈提出履⾏要求的次⽇或优惠期结束的次⽇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可随时要求履⾏。
债务⼈不依债权⼈的要求予以履⾏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得以⾏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请求履⾏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仍不履⾏时,才产⽣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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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混淆的概念阐析——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一经开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进行。
但是,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
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为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的情况,民法学上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则是基于某种情况,将已完成的时效期间依法加以适当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
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
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
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
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
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一)诉讼时效延长的概念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也有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特点。
具体表现在,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
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二)诉讼时效延长的适用条件
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合依职权确认的,因为社会生
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将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情况全部地加以规定。
当出现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实即特殊情况,造成权利人逾期行使请求权时,有必要授权人民法院审查是否作为延长时效的事由,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而所谓特殊情况而不指权利人由于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
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决定适当延长一定的期间。
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
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均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而最长诉讼时效则仅适用延长的规定,却不适用中止和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