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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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诉讼时效案例概述

最高院公报诉讼时效案例概述

最高院公报诉讼时效案例概述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超过期限后,当事人将丧失对违法行为主体追究责任的权利。

诉讼时效是保护诉讼利益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维护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在中国,诉讼时效主要涉及民事案件,包括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根据最高法院的公报,以下是几个关于诉讼时效案例的概述:1.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最高法院在公报中明确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例如,当事人享有追诉权利的起算时间通常是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不动产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起算时间一般是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最高法院在公报中针对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问题作出了解释。

例如,当事人请求采取担保措施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申请的行为,可以中止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的情况,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的日期即为中止诉讼时效的日期。

3.关于连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对于连续性侵权行为,最高法院在公报中明确了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最高法院认为,连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例如,对于持续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最后一次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关于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最高法院在公报中也涉及到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处理。

例如,对于民事赔偿案件,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因患重大疾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时效可以适当延长或者中止。

此外,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诉讼时效做出相应调整。

总之,最高院公报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案例和解释为各级法院的判决提供了指导,旨在准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案例和解释是司法实践的总结和规范,对于推动中国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劳动法案例分析:调解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案例

劳动法案例分析:调解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案例

[案情介绍]2006年3月原告张某在被告生产车间上班时被机器致伤右手手指,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用。

2006年5月,原告的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

2007年12月5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确认其于2006年3月在被告车间上班手指受伤系工伤的申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提出工伤申请时限已过,并经原告申请于2007年12月20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但双方因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以无果告终。

2008年11月4日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

[案情分析]【分歧】针对该案,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起诉至法院时距伤情鉴定已两年有余,超过了民事诉讼法中对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但被告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过程中愿意调解,对此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告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07年12月20日起重新计算,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时实际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酌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结合本案,一、被告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过程中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是属于在调解中的让步,依据民诉法的规定不能以此做为诉求判决的依据,且双方因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并非上述法定事由中“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

二、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工伤的申请时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尽管其符合前述法定事由中“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的情况,但并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法律时效中断的具体案例(3篇)

法律时效中断的具体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人。

被告陈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

2010年6月,李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

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1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某提出时效中断的抗辩。

陈某认为,其在2012年10月曾向原告李某偿还过1万元本金,并出具了收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之日起重新计算。

因此,陈某主张原告李某的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陈某的还款行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案中,被告陈某在2012年10月向原告李某偿还过1万元本金,并出具了收条。

这一行为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因此,原告李某的诉讼时效已经中断。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2年10月偿还1万元本金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有其他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自中断事由终止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此,被告陈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判决如下:1. 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某承担。

本案中,被告陈某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抗辩理由成立,但其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中断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有其他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

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诉讼时效中止例子【篇一:诉讼时效中止例子】3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

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

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

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而发生纠纷。

问题:(1)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计算?为什么?(2)本案中,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答案(1)本案中,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那么甲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1999年12月3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从届满之日的第2天开始计算,故为1999年12月4日。

(2)本案中,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

这一事由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的其它障碍。

该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也就是说,从2001年7月4日至2001年8月4日这一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诉讼时效期间从2001年8月4日起继续计算。

按照这一计算,权利人甲对付款义务人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至2002年1月3日届满,现甲的监护人丙代理甲于2002年2月3日主张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权不应受法律保护【篇二:诉讼时效中止例子】广州.东莞.深圳.上海:中证律师讨债是专业合法的律师讨债公司!专业提供合法快速的讨债,追债,清债,收债,要债,催债,收账,讨账,追账等业务!是口碑最好的律师讨债公司,不成功不收费!中证律师讨债网是专业合法债务欠款催收与调解。

法律案例分析诉讼时效(3篇)

法律案例分析诉讼时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40岁,某市居民。

甲与乙系邻居,因乙在甲家楼下开设一家餐饮店,两家因噪音、油烟等问题产生纠纷。

甲多次与乙协商,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甲于2018年5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噪音污染、油烟污染,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时效问题。

原告甲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三、案件分析(一)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丧失诉讼请求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1. 甲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甲于2018年5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距离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已超过三年,但甲是否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需要进一步分析。

2. 甲是否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甲在2018年5月1日提起诉讼时,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因为在此之前,甲曾多次与乙协商,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因此,甲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为2018年5月1日。

3. 甲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由于甲在2018年5月1日提起诉讼,距离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已超过三年,但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

”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告抗辩被告乙在庭审中提出抗辩,认为原告甲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但根据上述分析,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被告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第二章节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新

第二章节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新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定义:(一)诉讼时效中止(二)诉讼时效中断(三)中止、中断的综合应用● 详细描述:(一)诉讼时效中止(暂停键)1.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事由(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3.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示例】甲借给乙借款10万元,2009年1月1日到期。

在甲向乙主张权利过程中,突遇地震。

(二)诉讼时效中断(清零键)1.概念: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债权人提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债务人同意)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2.事由基本都同法院打交道(1)提起诉讼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①申请仲裁;②申请支付令;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④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⑥申请强制执行;⑦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⑧在诉讼中主张抵销;⑨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

(4)特殊规定①部分及于其他: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②一人及于全体: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法律解析案例(3篇)

诉讼时效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甲,成交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乙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甲多次催促乙履行合同,但乙始终未予理睬。

至2021年1月1日,甲以乙未履行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乙在答辩中提出,甲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法律解析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有受领权。

2.诉讼时效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期限为三年;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于特定法律关系,期限由法律规定。

3.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甲在签订合同后即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4.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使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在本案中,甲多次催促乙履行合同,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有权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甲在签订合同后多次催促乙履行合同,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因此,甲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判决乙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诉讼时效进行了分析,明确了以下法律问题:1.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使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第三部分诉讼时效制度考点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学习提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归类属于易考点,考生务必把握。

另外,关于中止的计算性客观题也有一定的出题可能性。

一、诉讼时效中止1.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苏苏提示】待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其他障碍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示例】甲借给乙借款1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到期。

在甲向乙主张权利过程中,突遇地震,导致无法行使权利的时间为20日。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的是()。

A.申请支付令B.申请仲裁C.申请宣告义务人死亡D.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答案】D【解析】选项ABC: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例题•单选题】甲欠乙的款项于2018年1月1日到期,乙因在国外出差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

2020年10月8日,乙欲行使请求权时,因所在国发生战事无法成行。

该战事持续了4个月。

根据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届满日是()。

A.2021年1月1日B.2021年4月8日C.2021年5月1日D.2021年8月8日【答案】D【解析】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事由消除之日为2021年2月8日,加上6个月就是诉讼时效届满日,即2021年8月8日。

二、诉讼时效中断1.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事由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4)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法律解析案例分析(3篇)

诉讼时效法律解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5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期限为货物交付后的30天内。

然而,乙公司在货物交付后,甲公司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

此后,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解析(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未行使请求权的,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类民事权利,包括合同权利、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属于合同权利,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即三年。

(四)诉讼时效的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在本案中,甲公司于2015年5月签订合同,并于同年11月发现乙公司未支付货款,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5年11月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权利人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权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于202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20年3月起重新计算。

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主张的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上述分析,甲公司于2015年11月发现乙公司未支付货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5年11月起计算。

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案例(3篇)

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许多权利人往往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能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权利受损。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对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5年,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租赁李某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未将房屋退还给王某,王某多次催促,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直至2018年,王某得知李某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且已经收取了租金。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房屋。

三、诉讼时效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李某返还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因此,王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 起算时间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在本案中,王某在2018年得知李某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且已经收取了租金,此时王某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 中止、中断和延长(1)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本案中,王某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没有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故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2)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或者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请求调解的,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本案中,王某在201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法律时效性案例(3篇)

法律时效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5年5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某路段,因超车操作不当,与前方行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自行车驾驶员王某受伤,自行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停车,并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

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王某遂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王某的损失。

然而,由于李某当时并未携带足够的现金,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二、法律时效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王某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王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王某在事后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为事故发生之日。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本案中,王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并未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故诉讼时效期间未发生中止。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人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二)义务人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在本案中,王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并未出现上述情形,故诉讼时效期间未发生中止。

三、案件审理结果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诉讼时效法律风险案例(3篇)

诉讼时效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0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女士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先生,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中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女士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退还给张先生,而是要求继续租赁。

张先生考虑到与李女士的私人关系,并未立即采取法律行动。

二、案件经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先生意识到李女士的拖延行为,并决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然而,在准备起诉时,张先生发现了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他手中保存的租赁合同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由于张先生在租赁期满后的三年内未采取法律行动,他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张先生在咨询律师后得知,尽管他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仍有两种途径可以尝试追回房屋:1. 诉讼时效中断:张先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中断的申请,证明他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曾与李女士进行过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法院认定中断事由成立,则诉讼时效将重新起算。

2. 诉讼时效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张先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存在特殊情况,如生病、出国等,导致其无法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本案中,张先生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是诉讼时效届满。

以下是详细分析:1.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债权本身并未消灭。

这意味着,如果张先生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 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提出履行请求;(2)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3)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3. 诉讼时效延长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延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特殊情况;(2)债权人无法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3)债权人提出延长申请。

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案例如何处理

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案例如何处理

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案例如何处理李某和张某是邻居。

1998年10⽉张某向李某借了五万元钱,并约定在1999年9⽉归还。

1999年5⽉张某到外地⼯作,从此,他们⼆⼈很少见⾯。

李某多次给张某写信,要求其归还⽋款,张某⼀拖再拖,企图赖帐。

⼀直拖了四年仍不归还⽋款,李某向法院起诉。

李某在四年后提出了要求张某归还⽋款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持和保护呢?众所周知,公民和法⼈的民事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当公民和法⼈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法院保护⾃⼰的民事权利,强制债务⼈履⾏债务。

但是,法律上对公民和法⼈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并不是⽆期限的。

法律上规定了⼀定的期限,公民和法⼈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当事⼈的请求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持和保护;超出法律上规定的期限,其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持和保护。

法律上规定的这个期限,就叫诉讼时效。

可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

法律上规定诉讼时效的⽬的,就是为了促使公民和法⼈及时⾏使⾃⼰的权利,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也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审理民事纠纷。

2017年10⽉1⽇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百⼋⼗⼋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法律对⼀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般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李-平和张-林之间的债务关系纠纷系属⼀般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这就是说,张某拒绝归还⽋款,李某应在3年内向法院起诉。

所以说,李某在四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年期间,不能得到法院的⽀持和保护。

但是,张某的⽋款虽然拖过了四年时间,⽽在这四年的时间中,李某多次给张某写信要求其归还⽋款。

从法律上讲,李-平每次要求对⽅归还⽋款,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我国民法通则第⼀百四⼗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中断。

诉讼时效法律解析案例分析(3篇)

诉讼时效法律解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四向张三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借款到期后,李四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

张三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3年5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四在诉讼中辩称,其于2012年1月1日曾向张三偿还过5万元借款,剩余5万元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法律解析1.诉讼时效的定义及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2.诉讼时效的计算诉讼时效的计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

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年。

3.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权利人因特定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履行债务,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中断诉讼时效:(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诉讼时效的届满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义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权利人可以接受履行,但不得请求返还。

义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

三、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张三于2010年10月1日与李四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

根据诉讼时效的计算规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1年10月1日起计算三年。

然而,李四于2012年1月1日向张三偿还了5万元借款,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此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三年。

法律时效消灭案例(3篇)

法律时效消灭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

被告张某,男,28岁,汉族,某市人。

2020年6月15日,李某驾驶摩托车在某市某路段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与张某双方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遂于2020年6月25日向某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即是否超过了三年诉讼时效。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审理过程某市某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一)证据认定1. 原告李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事故认定书,证明张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2)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单据;(3)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 被告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事故认定书,证明张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2)与原告李某协商的过程录音,证明双方曾就赔偿事宜进行过协商。

(二)判决结果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某市某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于2020年6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时效消灭案例(3篇)

法律时效消灭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向李某某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0日内。

然而,由于李某某未按时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导致张某某的货物销售计划受到影响,损失惨重。

张某某多次催促李某某履行合同义务,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货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某某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货款。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债权人请求其支付剩余部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四、案件分析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15年1月签订,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0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张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因此,张某某应当在2018年1月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张某某直至2020年5月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由于李某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同意履行义务,张某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此时,李某某有权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五、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未能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诉讼时效期间的重要性: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逾期未行使权利的,将导致权利丧失。

法律中止案例(3篇)

法律中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融洽,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被告李某在外地工作,两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9年,原告张某以被告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履行夫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突然提出申请,要求中止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提出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诉讼。

以下是本案中止审理的具体情况及后续处理。

二、中止诉讼的理由及依据1. 理由原告张某在申请中止诉讼时提出,其母亲患有重病,需要长期照顾,自己无力承担离婚诉讼的费用和精力。

此外,原告张某表示,在离婚诉讼期间,其母亲病情恶化,需要紧急手术。

因此,原告张某请求法院中止离婚诉讼,以便她能全身心投入到照顾母亲的工作中。

2.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

特殊情况包括:(一)当事人患有重病,无法参加诉讼;(二)当事人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诉讼。

”本案中,原告张某的母亲患有重病,需要紧急手术,符合中止诉讼的特殊情况。

三、中止诉讼的审理及后续处理1. 中止诉讼的审理法院收到原告张某的中止诉讼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其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离婚诉讼。

中止诉讼期间,法院暂停对案件的审理工作。

2. 中止诉讼的后续处理(1)原告张某的母亲手术后,病情有所好转。

在原告张某的悉心照料下,母亲逐渐康复。

此时,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恢复离婚诉讼的申请。

(2)法院收到原告张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其母亲病情已稳定,原告张某有能力继续参加诉讼。

因此,法院裁定恢复离婚诉讼的审理工作。

(3)在恢复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

(4)法院依法对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进行审查,认为协议内容合法、合理。

遂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举例说明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了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例1】2001年1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拒付租金。

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2004年1月1日~2005年1月1日。

如果2004年9月1日发生水灾,10月1日洪水消退,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从9月1日暂停计时,10月1日恢复计时,即诉讼时效期间推迟至2005年2月1日。

【例2】2001年1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拒付租金。

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如果2004年3月1日发生水灾,4月1日洪水消退,那么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因此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004年1月1日~2005年1月1日。

【例3】2001年1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拒付租金。

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如果2004年6月1日发生水灾,9月1日洪水消退,那么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4年1月1日~2005年3月1日。

(2)如果在诉讼时效进行中,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例4】2004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

A企业在2005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2005年5月10日银行B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那么2005年5月10日银行B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的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上)【高杉按语】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为我国民事立法采用了两年的短时效[1]制度,所以诉讼时效争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且争点极为细密。

诉讼时效常见的争议点有:债权人工作人员催款证言的证明力、催款录音的证明力、长期供货多笔货款之间的时效关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的时效起算点及宽限期的认定、未能按约付款出具欠条后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时效届满日系节假日是否顺延、催收函件被退回能否中断时效、普通违约金和逾期违约金的时效起算点、交房请求权是否适用时效、合同无效之诉是否适用时效制度,等等。

就诉讼时效的上述争议点,本文特筛选出若干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本文目录】(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2)邮寄催款通知、债务清收通知等债权主张文件对时效中断的效力(3)调解、起诉、报案等行为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4)持续、多次交易中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5)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6)买卖合同中欠条、收条、对账单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7)房地产买卖中诉讼时效的认定(8)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明与程序限制(9)诉讼时效的其他问题:超过时效后部分偿还、主张合同无效的“时效”[2]【裁判要旨】(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340号青岛昌发家具有限公司与高庆铜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虽然李国光在收到条中写明2008年6月底之前付款。

但上诉人于2009年春节前向被上诉人付款20000元,即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宋程前出具的收款条时间2009年1月15日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上诉人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92号刘长兴与刘明选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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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篇一: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3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
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

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

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
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
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

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
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而发生纠纷。

问题:(1)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计算?为什么?
(2)本案中,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答案(1)本案中,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那么甲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为1999年12月3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从届
满之日的第2天开始计算,故为1999年12月4日。

(2)本案中,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
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

这一事由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的其它障碍。

该障碍发生在诉讼
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也就是说,从2001年7月4日至2001年8
月4日这一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诉讼时效期间从2001年8月4日起继
续计算。

按照这一计算,权利人甲对付款义务人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至2002年1月3日届满,现甲
的监护人丙代理甲于2002年2月3日主张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权不应受法律保护
【篇二: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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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诉讼时效中止例子】
1.诉讼时效间断,指在诉讼时效时代举办进程中,因告状(权力人向法院提告状讼)、哀求(权力人向任务人提出推行任务的要求)、认诺(任务人认可其任务或推行任务)而间断。

2.诉讼时效间断后,原有诉讼时代遏制计较,从间断时起,诉讼时效时代从头开始计较。

3.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时代的最后6个月,因产生法定事由(不行抗力可能其他障碍)使权力人不能利用哀求权,暂且遏制计较诉讼时效时代,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承举办诉讼时效时代的计较。

二、诉讼时效间断司法表明?诉讼时效间断司法表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合用诉讼时效制度多少题目的划定》。

三、诉讼时效间断的划定、诉讼时效中止的计较?1.诉讼时效间断和中止都是在时效时代届满前因必然的法定事由产生而发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2.诉讼时效间断可产生在时效时代的任何阶段;诉讼时效中止只能产生在时效时代最后6个月内。

3.诉讼时效间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抉择的究竟,如告状、哀求;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阁下的究竟,如不行抗力、债务人失落等。

4.诉讼时效间断,间断的法定事由产生前已经已往的时效时代不再计较,从法定事由产生后从头开始计较诉讼时效时代,现实是前后两个时效;诉讼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时代停息计较,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承计较时效时代。

四、诉讼时效间断的气象、诉讼时效间断事由?诉讼时效间断的法定事由:
1.提告状讼或仲裁。

包罗民事诉讼法上的统统权力主张情势,如告状、应诉,作为第三人介入诉讼,申请付出令、申报休业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
罗依照其他法律划定的争议办理措施提出的权力主张,还包罗权力
人向人民调整委员会或有关单元提出掩护民事权力的哀求等。

2.权力人主张权力。

指权力人在诉讼措施外向任务人明晰提出要求其推行任务的意思关照。

这种意思关照,在方法上没限定(口头或书面等能达哀求结果的各
类方法),只要将催告之意思通报于相对人,并于过后能证明。


罗权力人向债务担保人、债务人的署理人可能家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任务人赞成推行任务。

是指权力人的相对人暗示知悉该权力人的权力存在的举动。

赞成推
行任务的情势,无出格要求。

关于任务人的赞成该当留意以下四点:
1)任务人作出分期推行、部门推行、提供包管、哀求延期推行、拟
定清偿打算等理睬可能举动的,该当认定为一方赞成推行任务;
2)对付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产生诉讼时效间断的事由,该当认定对
其他连带债权人也产生诉讼时效间断的效力。

对付连带债务人中的
一人产生诉讼时效间断的事由,该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产生
诉讼时效间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该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
摘取均产生诉讼时效间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该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关照达到债务人之日
个间断。

债务包袱气象下,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认可的,该当认定
诉讼时效从债务包袱意思暗示达到债权人之日个间断。

4.诉讼时效间断合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时代以外的诉讼时效时代范例。

五、诉讼时效中止事由?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行抗力。

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停止并不能降服的客观环境;包罗天然灾难
和非出于权力人意思的“人祸”,如瘟疫、暴动等。

2.其他障碍:
1)权力工资无举动手段人、限定举动手段人而无法定署理人或法定
署理人已死亡或损失举动手段;
2)担任开始后,没有确定担任人或遗产解决人;
3)任务人逃躲债务着落不明;
4)当事人处于伉俪相关中。

3.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需在诉讼时效时代的最后6个月内产生,或法定事由虽产生于6个月前但一连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气产生中止时效的法律结果。

4.诉讼时效中止合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时代以外的诉讼时效时代范例。

六、诉讼时效间断案例、诉讼时效中止案例?1.单元拖欠人为诉讼时效怎样计较?
2.拒付或延付租金诉讼时效的合用?
七、撤诉诉讼时效间断、行政诉讼时效间断?1.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样平常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详细行政举动之日起计较。

2.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构造在作出详细行政举动时,以书面情势奉告相对人举动内容及诉权和告状限期,而非耳食之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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