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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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中⽌1.概念。

诉讼时效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

诉讼时效中⽌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不能⾏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主观不⾏使权利的情形,以提⾼时效期间的“含⾦量”。

2.发⽣诉讼时效中⽌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然灾害和⾮出于权利⼈意思的“⼈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未确定或丧失民事⾏为能⼒。

最⾼⼈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权利被侵害的⽆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没有法定代理⼈,或者法定代理⼈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本⼈丧失⾏为能⼒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适⽤诉讼时效中⽌。

(3)其他。

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或遗产管理⼈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等等。

3.中⽌时效的发⽣期间。

中⽌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发⽣,或法定事由虽发⽣于6个⽉前但持续⾄最后6个⽉内的,才能发⽣中⽌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的法律效果:(1)法定事由发⽣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期间,不⽣时效期间的效⼒,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

(2)法定事由发⽣在最后6个⽉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6个⽉,应否补⾜其为6个⽉,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6个⽉。

5.诉讼时效中⽌适⽤的时效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规定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规定是什么

There is a process for everything. Hold on and hold on again.(页眉可删)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规定是什么导读: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中⽌,⼜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中,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起来学习学习吧。

⼀、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期间的中⽌诉讼时效中⽌,⼜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中,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的,在于使怠于⾏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

但权利⼈不⾏使权利,并⾮出于怠惰,⽽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承担与怠于⾏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

因此时效⽴法中有中⽌制度之设,以求衡平。

依《民法典》第194条规定,不可抗⼒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克服情况。

发⽣不可抗⼒时,权利⼈主观上要求⾏使权利,但客观上⽆法⾏使,法律予之以中合伙⼈救济⼿段。

其他障碍为概括性规定。

根据民法学说以及审判实践,主要包括如下情况:(1)权利⼈为⽆⾏为能⼒⼈、限制⾏为能⼒⼈⽽⽆法定代理⼈或洗劫⼀空代理⼈已死亡或丧失⾏为能⼒;(2)继承开始后,沿有确定继承⼈或遗产管理⼈;(3)其他构成⾏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由裁量权决定之。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期间,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民法典》第195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

(1)提起诉讼。

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主张权利的保护。

基于这⼀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向法院起诉的⾏为,⽽且包括权利⼈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为,如向有关⾏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民调解很员会请求调解等。

民事诉讼法112条

民事诉讼法112条

民事诉讼法112条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是指法定的一定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个期限,权利人将丧失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保
护其权利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以下情形中断:
1.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权利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3. 权利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权利人向侵害人发出书面催告。

5. 权利人向侵害人提出书面请求。

6. 权利人向侵害人提出口头请求,且有证据证明。

诉讼时效中断后,中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这意味着一旦诉讼时效中断,之前经过的时间不计入新的诉讼时效期
限内,权利人可以在中断原因消除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即中断效力及于所有与
中断原因相同的请求权。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请求权因某种原因中断
了诉讼时效,那么所有基于相同原因产生的请求权都将受到中断效力
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断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保护机制,旨
在防止因时间过长而导致权利人丧失诉讼机会。

然而,权利人应当在
合理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而丧失法律保护。

诉讼中止和中断

诉讼中止和中断

诉讼中⽌和中断如果双⽅当事⼈发⽣民事纠纷的话,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提起民事诉讼,是需要注意相关的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不是⼀成不变的,可能会中⽌、中断。

那么,诉讼中⽌和中断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诉讼时效中⽌与中断概述诉讼时效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内,因法定事由⽽使⼈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怠于⾏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与中断的异同(⼀)诉讼时效中⽌与中断的相同之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和中⽌的相同之处是,⼆者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定的法定事由发⽣⽽产⽣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的区别体现在三个⽅⾯:(⼆)诉讼时效中⽌与中断的不同之处⾸先,发⽣的原因不同。

虽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或中⽌的事实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均是当事⼈有意识的⾏为,包括:权利⼈主张、义务⼈同意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诉讼时效中⽌的事由是当事⼈意志不能控制的,包括:不可抗⼒、法定代理⼈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为、其他。

其次,发⽣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中⽌的次数都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内。

中⽌只能发⽣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或者法定事由虽发⽣于6个⽉前但持续⾄最后六个⽉内的。

注意:法定事由发⽣在最后6个⽉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6个⽉,通说认为,应该补⾜6个⽉。

最后,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中⽌则只是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发⽣的事由、时间、法律效果都是不同的,它们是两项独⽴的时效制度,不应混为⼀谈。

但是如果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是会重新计算的,还价需要注意。

起诉的中止与暂缓

起诉的中止与暂缓

起诉的中止与暂缓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在起诉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需要中止或暂缓起诉的情况。

中止起诉是指当事人主动中止起诉程序,而暂缓起诉是指法院根据特定情况暂缓起诉的进行。

本文将就起诉的中止与暂缓进行阐述,包括其定义、适用条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中止起诉的定义与适用条件中止起诉是指当事人自愿停止起诉过程,即主动撤回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受理和审理的程序。

适用于以下情况:1. 当事人在起诉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产生了变化,使得其撤回或暂停起诉;2.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维持的事实依据鲜明不明确,导致事实状况难以确定;3. 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主动终止起诉程序。

中止起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当事人对撤回或暂停起诉的意愿必须真实、自由,并经过法院确认;2. 当事人的行为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暂缓起诉的定义与适用条件暂缓起诉是指法院基于特定情况决定延迟起诉或暂时停止起诉的进行。

适用于以下情况:1. 涉及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2. 涉及国际协助程序,需要等待国际协助的结果;3. 涉及行政程序,需要等待相应行政决定结果。

暂缓起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即需要推迟起诉或暂时停止起诉的理由必须合理且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当事人对暂缓起诉的意愿必须真实、自由,并经过法院确认。

三、起诉的中止与暂缓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的中止与暂缓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的第119条,当事人可以自愿撤回或暂停诉讼请求,但需得到法院许可。

同时,第120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暂缓起诉。

具体的法律依据应咨询专业律师或参考法律法规。

总结:起诉的中止与暂缓对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

中止起诉是当事人自愿停止起诉的过程,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暂缓起诉是法院基于特定情况决定延迟起诉的进行,也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与掌握起诉的中止与暂缓的相关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便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时效中止的名词解释

时效中止的名词解释

时效中止的名词解释时效中止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暂时中断或暂停的一种状态。

这种状态可能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也会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定义、原因和影响等方面对时效中止进行全面解释。

一、定义时效中止是指在法定期限内,由于特定的原因,诉讼时效暂时中断或暂停的一种状态。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无法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进行起诉,而法律不会将此作为诉讼时效失效的原因。

二、原因1. 法律规定:时效中止可能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情况。

例如,当当事人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了特定的义务,诉讼时效可能会因此中止或暂停。

这通常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有足够的准备和资源来进行诉讼。

2. 故意阻挠:时效中止还可能是因为某些恶意行为,如被告故意阻挠原告及法院程序的进行,导致无法按照规定的时效期限进行起诉,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止。

3. 特殊情况: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疫情等,可能会导致法院暂停或中断所有的诉讼活动,从而使得诉讼时效暂停。

三、影响时效中止会对诉讼程序和当事人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1. 诉讼程序:时效中止会导致诉讼程序的延迟和终止,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特别是当原告无法按时提起诉讼时,控辩双方的争议就无法通过法院进行公正的裁决,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困扰。

2. 当事人权益:时效中止意味着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来准备自己的案件和相关证据。

这使得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升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时效中止还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让其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来寻求解决争议的和解或其他方式。

四、时效中止的适用范围时效中止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法律通常会针对特定的案件、特定的时间段或特定的当事人身份进行规定。

当事人在遇到诉讼时效问题时,应当详细了解法律规定,确认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时效中止是指在法定期限内,由于特定的原因,诉讼时效暂时中断或暂停的一种状态。

各种案件法律追诉期(3篇)

各种案件法律追诉期(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追诉期,又称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期限。

法律追诉期的存在,一方面保障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本文将探讨我国各类案件的法律追诉期,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一般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特殊诉讼时效1. 特殊诉讼时效的种类(1)短期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六个月。

(2)长期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2. 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短期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形:继承权纠纷;受遗赠人请求支付遗赠的财产;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

四、各类案件的法律追诉期1. 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民事诉讼法253条

民事诉讼法253条

民事诉讼法253条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因以下情形之一而中断:
1. 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 当事人向对方发出催告函,要求履行义务;
3. 当事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权利主张;
4. 当事人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5. 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中断时效的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也就是说,一旦诉讼时效中断,之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将不再计算,当事人需
要从中断时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例如,如果一个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的第二年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时
效就会中断,并且从提起诉讼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果债权人在诉讼过
程中撤诉,诉讼时效将再次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债务到期之日起计算。

此外,第253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仅限于提起诉讼,还
包括申请仲裁、向对方发出催告函、向有关机关提出权利主张等情形。

这些行为都表明当事人在积极行使其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中断。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断后,当事人需要在中断时效后的时效期
间内再次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中断时效的行为,否则诉讼时效将再次
届满,当事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应
密切关注时效期间,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241条

民事诉讼法241条

民事诉讼法241条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该条文,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之日起计算。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是指一定期限内,权利人未行使权利,法律便不再保护其权
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设立,旨在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
律关系的稳定和效率。

第241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特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

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
出权利主张,或者义务人承认债务,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从中
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延长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诉讼时效期限进
行延长。

例如,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诉讼时效期
间内提起诉讼,法院可以酌情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此外,第241条还明确了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旦诉讼时效期满,义务
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将不再保护权利人的请求权。

但是,诉讼
时效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权利本身的消灭,只是权利人失去了通过诉讼
程序强制实现其权利的途径。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法第241条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时效性的规定,旨在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促进法律关系的及时解决和稳定。

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
一、死亡中断
1、当原告死亡,其权利人原告身份可从原告转移到某原告的后继人时,诉讼时效就中断;
2、原告死亡不能承担诉讼,被告死亡能够承担诉讼,则诉讼时效不被
中断;
二、调解中断
1、当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程序提出,民事调解成立后诉讼时效就中断;
2、调解协议未实施,被告成此拒绝承受诉讼请求时,诉讼时效也仍在
中断;
三、破产中断
1、当原告或被告发生破产清算程序,导致诉讼被搁置时,诉讼时效就
中断;
2、证券被告属于金融机构,依据证券司法保全机制,在法院发出证券
司法保全命令后,诉讼时效中断;
四、其他事由中断
1、当原告实施特定行为,比如采用司法行政手段办理特定事项的,诉
讼时效就中断;
2、对军人、党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国家安排本人出国出境或
者依法办理军事手续的,重新回国后诉讼时效才算是从新开始起计算。

另外,国家依法实施公共卫生措施、中断或者暂停已有的社会活动等,也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适用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适用情形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情况(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

民事诉讼法206条

民事诉讼法206条

民事诉讼法206条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主要规定了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某些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中断,待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该条文,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当债权人向债务人明确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

2. 债务人承认债务。

债务人对债务的存在和履行表示承认,诉讼时效同样中断。

3. 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一旦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诉讼时效立即中断。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行为。

这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机关投诉、向债务人发出催款函等行为。

诉讼时效中断后,中断事由消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这意味着,一旦中断事由消除,债权人可以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此外,第206条还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只要中断事由出现,时效就可以中断并重新计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中断事由必须是债权人主动采取的行为,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不能是债务人的单方面行为。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法第206条为债权人提供了在特定情况下延长诉讼时效的可能性,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这
一条款,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诉讼权利,可能会丧失通过法院
提起诉讼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设立旨在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
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诉讼时效通常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
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
诉讼时效则根据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法律特别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是第101条中的重要内容。

中断是指在诉讼时
效期间,因某些特定行为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况。

例如,当事
人提起诉讼、请求履行义务或承认债务等行为都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一旦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时重新开始计算。

延长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诉讼时效的期限。

延长
诉讼时效的情形通常包括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行使
诉讼权利。

此外,第101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终止,即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
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告终止。

一旦诉讼时效终止,当事人可以继
续进行诉讼程序,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适用并非绝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
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例如,基于人格权的请求权等。

总之,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为当事人提供了关于诉讼时效的明确指导,确保了民事诉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院审理案件的各种期限规定

法院审理案件的各种期限规定

法院审理案件的各种期限规定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很多朋友不太清楚,以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起来看看吧。

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审(⼀)诉讼时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起诉。

(民诉93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民诉92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民诉99条)(三)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即执⾏,申请⼈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起诉。

(商标法58条)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四)⽴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三⽇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规定第6、7条)(五)申请先于执⾏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六)公告送达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84条)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六个⽉。

(民诉245条)(七)答辩期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起5⽇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13条)涉外。

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6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5⽇内作出书⾯裁定。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3.诉讼时效延长: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重点考点详解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指公开发行,即不适用3年也不适用20年。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诉讼中止和诉讼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中止和诉讼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中⽌和诉讼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当您⾯对⼀些侵犯您的权利的⾏为时,当您决定⽤法律的武器维护⾃⼰的合法权益时,您不可避免的要经历⼀系列的诉讼程序,当您遇到⼀些超出您的知识能⼒范围的事时,您不需要感到忐忑不安,⼿忙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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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家介绍的是“诉讼中⽌和诉讼中断的区别?”。

诉讼中⽌和诉讼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典》(2021.1.1⽣效)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是中⽌跟中断的区别:
主要在于发⽣是由、发⽣时间、法律效果等三个⽅⾯的不同
⼀发⽣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

⼆发⽣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三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典》(2021.1.1⽣效)第195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主观意志⽽实施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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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事诉讼法案件中我们通常都会接触到这样的一个名词起诉时效,很多人对于这一名词还不是很了解。

如果过了起诉时效还没有行使权力,就表示不再追究。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也是可以中断、延长的,在什么情形下是可以的呢?以及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那么下面笔者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时效与诉讼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法律事实。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效果的存在。

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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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怎么规
定的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是诉讼时效一般是在诉讼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因为某些法定的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在这些法定事由消失之后诉讼时效继续开始计算,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就比较多了,一般发生在整个诉讼时效进行的期间。

一、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怎么规定的?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二、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
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总的来说,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性质肯定是不一样的,最起码中止的话也只是暂时性的,可中断的话之前已经计算过的诉讼时效就通通不作数了。

实际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比较常见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止是人为无法抗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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