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断方式之一——债权人在报纸等媒体上刊登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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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86条内容

民法典第286条内容

民法典第286条内容
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了催告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方式和时间的相关规定。


据该条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催告债务人履行其给付义务:首先,债权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发出催告通知。

债权人可以通过写信、发
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债务人发送催告通知,提醒其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和期限。

当债务人收到催告通知后,应及时采取行动并按时履行其给付义务。

其次,债权人还可以口头形式向债务人催告。

当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面对面沟
通时,债权人可以口头催告债务人履行其给付义务。

此时,债务人应该认真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并尽快采取行动履行其义务。

另外,按照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催告债务人。

如果债务人的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联系到债务人,债权人可以通过在报纸、网络或公共场所发布公告的形式催告债务人履行其给付义务。

债务人在收到公告催告后,应尽快采取措施履行其义务或与债权人取得联系。

总之,根据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口头催告或公
告的方式催告债务人履行其给付义务。

债权人应该选择合适的催告方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催告债务人。

同时,债务人收到催告通知后应快速采取行动并履行其给付义务,以维护合法权益和促进债务关系的健康发展。

如何进一步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

如何进一步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

如何进一步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在此期间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超诉讼时效,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不履行义务,法院也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因此诉讼时效管理是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的重要内容,从某一方面讲延续贷款债权时效比清讨贷款更为重要,是减少资产损失的有力保障。

目前,农村信用社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一、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二、由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三、由借款人签定还款计划四、采取在贷后检查登记簿上签字的方法五、利用村委会出具证明的方法六、给借款户发电报、挂号信等七、利用电视、报纸公共媒体公布借款的方法八、对有意逃、废债的钉子户,协同法院采取笔录的方式,或依法起诉。

但是,通过检查发现,习水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的法律诉讼时效管理上存在问题仍然严重。

一是部分信用社在诉讼时效管理上还存在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思路不明,措施乏力等情况。

二是部分主任、信贷员对于诉讼时效的理解存在误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后果考虑不足,表达为工作抓而不紧,落实不够等情形。

三是部分信用社原有问题未及时补救,而同类问题仍在新增,不良贷款清收难度进一步增加,信贷资产风险继续扩大。

具体表达如下:一、对贷款时效中断缺乏认识高度。

部分信用社没有把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工作升到抢救贷款、拯救资产,以利信用社生存发展的高度。

仅仅为了取得不良贷款压缩的绩效考核,而只注重当期能够收回能够盘活的贷款。

对已超诉讼时效或将超诉讼时效的贷款,对于以贷款催收等方式保全信贷资产的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尽快落实诉讼时效,导致不良贷款逾期越久形成“冰棍效应”,贷款损失难以挽回。

二、割裂贷款诉讼时效中断与不良贷款追讨的关系。

部分信贷人员催收工作目的不明确,将催收仅仅当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手段,仅仅为了保全贷款债权,而未认清贷款催收系以收回本息为根本目的,未理解贷款催收“进门不空手,灰也要抓一把走”的实质。

【精品文档】诉讼时效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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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单元诉讼时效制度考点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2级)(2011单;2012单)(一)概念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时间过长导致举证困难,同时也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二)诉讼时效特点具体规定1.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2)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债权人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2019年调增)(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诉讼时效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适用对象不同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实体权利不消灭(2019调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民事诉讼法253条

民事诉讼法253条

民事诉讼法253条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因以下情形之一而中断:
1. 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 当事人向对方发出催告函,要求履行义务;
3. 当事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权利主张;
4. 当事人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5. 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中断时效的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也就是说,一旦诉讼时效中断,之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将不再计算,当事人需
要从中断时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例如,如果一个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的第二年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时
效就会中断,并且从提起诉讼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果债权人在诉讼过
程中撤诉,诉讼时效将再次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债务到期之日起计算。

此外,第253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仅限于提起诉讼,还
包括申请仲裁、向对方发出催告函、向有关机关提出权利主张等情形。

这些行为都表明当事人在积极行使其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中断。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断后,当事人需要在中断时效后的时效期
间内再次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中断时效的行为,否则诉讼时效将再次
届满,当事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应
密切关注时效期间,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认定

(下)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认定

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认定(下)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债权人,在全国性媒体上,或者在债务人所在地报纸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否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2号、法函(2002)3号等司法解释先后规定,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发布催收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但对其他债权人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没有明确,司法实践对此也有分歧意见。

否定的观点认为,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无法保证债权人的主张可以到达债务人,因此,刊登公告的行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专门针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出,不应适用于一般债权人。

肯定的观点则认为,债权人通过刊登公告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表明债权人在积极行使权利,并且这种催收方法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发布催收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的司法解释,肯定了通过报纸公告催收债务行为的合法性,对其他债权人同样适用。

笔者赞同上述肯定的观点。

1.债权人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方式主张债权,表明债权人并没有怠于行使其债权。

由于通过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主张债权成本很高,手续烦琐,一般情况下,只有债务人地址变更、下落不明等以至于债权人无法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时,债权人迫不得已才会采取这种方式。

在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难以向其主张权利时,还强求债权人必须以确保可以到达债务人的方式主张权利,对债权人显失公平。

在民事诉讼中,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公告方式送达。

诉讼中的送达,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无疑非常严格。

而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并不对债务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也不应规定得比诉讼程序中的送达更严格。

银行登报催收的法律规定(3篇)

银行登报催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益复杂。

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下,银行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会采取登报催收的方式。

本文将围绕银行登报催收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银行及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登报催收的定义登报催收是指银行通过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发布催收公告,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等债务关系人进行催收债权的行为。

这种方式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和连续性等特点,能够对债务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二、银行登报催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根本法律,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一)要求支付违约金;(二)要求赔偿损失;(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规范担保关系的法律,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其中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规范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业务,维护存款人、借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银行登报催收的法律程序1. 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首先应当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

2. 发送催收通知书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无效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3. 登报催收在发送催收通知书后,若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采取登报催收的方式。

具体程序如下:(1)选择合适的媒体:银行应当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报纸、杂志等媒体进行登报。

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的梳理

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的梳理

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的梳理编者按:在不良债权诉讼过程中,债权是否在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将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受到法院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诉讼时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被中断,从中断之日起将重新计算2年诉讼时效,那么哪些方式可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哪些方式不能中断诉讼时效呢?本文将予以梳理。

一、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法律规定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方式有: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方式1、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债权银行发公告可中断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收购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和处置(财税函[2001]12号)规定:“债务人在《债务转移协议》或《债务转移通知》上签署或收到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

原债权银行在国家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的债务转移公告或通知中包含催收债务时,公告或者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说明:根据2021年出台的《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对一般债权主体进行债权转让可以产生中断诉讼时效效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在《诉讼时效规定》出台之前,只有银行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其他类型的债权转让是不可以的。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解释(2001)第12号》规定的“原债权银行”在报纸上的公告或通知导致的诉讼时效中止,仅适用于银行转让债权时发出的转让公告或通知中包含的收债内容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5-05-29 法务之家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法务之家微信公众号,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依托法务之家网站,我们传递向上的人生路。

您关心的话题,就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方寸之间,精彩把握。

法务之家编辑整理导读:本文将分两个部分阅读学习,第一部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进行详解。

第二部分是《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供朋友们收藏参考使用。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回复“延长债务诉讼时效”自动推送《实用干货: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十种办法》】1、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

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2、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

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3、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5、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公告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公告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The person who creates some difficulties and obstacles for you may not be your enemy, and the person who pulls you out of your predicament may not be your frien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公告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导读:公告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除非法律上有特别的声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公告不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公告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公告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除非法律有特别声明,一般情况下,公告催收不能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年8月,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该条将适用范围局限于“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形,并不能广泛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可见,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公司转让债权时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金融资产公司接收国有银行债权时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以及金融资产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向债务人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除此以外,采取催收公告方式主张权利能否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目前法律还没有作出特别规定。

以登报方式催收债权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以登报方式催收债权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以登报方式催收债权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导读】债务人下落不明,为避免因诉讼时效超过法定期限而导致债权不受法院保护(丧失胜诉权)的风险,在暂不考虑诉讼的情况下,债权人须通过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来达到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文中心是,向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主张债权,能否通过登报方式进行,以登报方式催收债权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笔者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撰写此文,谨供读者参阅。

【正文】现在打开微信,在搜索栏输入“老赖”二字,便可见《老赖末日...》《颤抖吧老赖...》《惩戒老赖N大酷刑》等文章铺天盖地,下拉刷新十几次仍然无法阅尽,不得不说,失信问题令人堪忧。

其实,绝大多数老赖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玩失踪,十个失信人九个都失踪,严格讲,是九个都会下落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按最高院民一庭肖峰法官的观点,'从该条文可知,下落不明并没有时间限制,它着重强调的是一种状态,只要一方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就属于下落不明'(参见文章《离婚诉讼中一方下落不明的司法处理》)。

实践中,债务人电话关机,搬离住所,通过微信、QQ、电子邮箱或熟人打听均不能联络到债务人的时候(债务企业常见负责人失联、公司人去楼空等情形),除了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催告函以外,通常就只有登报公告的通知方式了。

那么最高院如何看待以登报公告的方式进行债权催收的问题呢?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公告形式主张权利,应当被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应限于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二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

云亭法评公告催收都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吗?

云亭法评公告催收都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吗?

云亭法评公告催收都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吗?公告催收都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吗?作者/ 尹冬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通知意见中,提到通过在省级以上报纸平台发布催收公告的形式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那么,这个规定有适用范围限制吗?所有的公告催收都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吗?裁判要旨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邮寄催收通知已签收、且相关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的情况下,法院对邮寄催收事实不予认可。

非金融机构受让人不适用公告催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规则,只有在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形下公告催收行为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温馨提示:本文引述案例非指导案例,裁判要旨系法律文书中的观点,不代表本所及律师的法律意见,仅供学习和参考】案情介绍1.1995—2003年,丹东市广场百货大楼多次在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市分行借款,后逾期未还。

2005年5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将上述借款的表内欠息转让给华融资产公司。

2.2007年3月31日华融资产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和生公司,于2007年4月24日、2009年4月8日、2011年3月28日、2015年3月16日、2017年3月10日在《辽宁法制报》发布债务催收公告,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分别于2008年9月5日、2010年9月1日、2012年8月23日、2014年8月12日、2016年8月1日向广场百货大楼发出债务催收函。

3.2018年5月30日和生公司将包括涉案在内的债权转让给振园公司。

2018年12月5日,振园公司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广场百货大楼发出债权催收通知及律师函。

该笔利息被告至今没有归还。

实务总结第一,最高法院关于省级报纸公告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规则,仅使用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股份制商业银行形成的不良债权和非金融机构受让人均不能适用该规定。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刊登的催收贷款的公告是否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

刊登的催收贷款的公告是否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

刊登的催收贷款的公告是否能产⽣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的是促使权利⼈⾏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诉讼时效进⾏的条件是权利⼈不⾏使权利,那么刊登的催收贷款的公告是否能产⽣中断诉讼时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刊登的催收贷款的公告是否能产⽣中断诉讼时效当事⼈的刊登的催收贷款的公告就是重新明确债务债权关系,这样⼀来的话,诉讼时效已⽆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1、起诉。

起诉⾏为是权利⼈通过⼈民法院向义务⼈⾏使权利的⽅式。

故诉讼时效因此⽽中断,并从⼈民法院裁判⽣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

这⼀⾏为是权利⼈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使请求权。

改变了不⾏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

基于义务⼈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

认诺的⽅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付利息、提供履⾏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当事⼈⼀⽅提出要求”,产⽣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当事⼈⼀⽅直接向对⽅当事⼈送交主张权利⽂书,对⽅当事⼈在⽂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式证明该⽂书到达对⽅当事⼈的;(⼆)当事⼈⼀⽅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当事⼈的;(三)当事⼈⼀⽅为⾦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从对⽅当事⼈账户中扣收⽋款本息的;(四)当事⼈⼀⽅下落不明,对⽅当事⼈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其规定。

《民法典》第⼀百九⼗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向义务⼈提出履⾏请求;(⼆)义务⼈同意履⾏义务;(三)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的其他情形。

债务人已被注销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报纸公告的形式进行催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务人已被注销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报纸公告的形式进行催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务人已被注销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报纸公告的形式进行催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2 0 08年第+4期债务人已被注销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报纸公告的形式进行催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门伟"政区划调整,该镇政府变更为某街道办事处。

[ 要点][ 审判]债务人已被注销,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报纸公告的形式向其进行催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滑石粉公司与农行某支行签订的八份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中断,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债权人通过此种基础上达成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形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獬 t . _ o H itio ¨ t , o I 、¨ I : , , o r 案例指导 , [ 案情] 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该行与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签l ,栅馨 1 j jZf “ v 镰 ; , , 0 V ● , 二硅一原告:济南某经贸公司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长城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原告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1995年12月12日至1996年12月31日,滑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石粉公司与农行某支行共签订八份借款合同。

合同定合法有效。

上述八笔借款到期后,农行某支行虽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滑石粉公司主张权利,但是签订后,该行共向滑石粉公司发放贷款计404万元,在1999年的八次催收中,滑石粉公司均在逾期贷款八笔借款的到期13均为1995年及1996年。

八笔借¨z ,z 口o催收通知单回执上签章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款到期后,滑石粉公司未还款。

该行于1999年5月zo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至8月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借款人v在催收通知单回执上签章确认。

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应当视2000年4月25日,该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为借款人滑石粉公司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催收公告能引起时效中断吗

催收公告能引起时效中断吗

催收公告能引起时效中断吗⼀般在找别⼈催收⽋款的时候⼀般可以采取公告的⽅式也可以到法院提起上诉,那么这个催收公告是不是可以引起时效中断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催收公告能引起时效中断吗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式向债务⼈主张债权,⽆法保证债权⼈的主张可以到达债务⼈,因此,刊登公告的⾏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最⾼⼈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专门针对四⼤⾦融资产管理公司作出,不应适⽤于⼀般债权⼈。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中,因发⽣⼀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民法典》第⼀百九⼗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向义务⼈提出履⾏请求;(⼆)义务⼈同意履⾏义务;(三)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中断事由终⽌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因事由的性质有别⽽有所不同:(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通知应以到达相对⼈时为事由终⽌;⼝头通知应以相对⼈了解时为事由终⽌。

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再次请求或义务⼈再次同意履⾏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权利⼈申请执⾏程序的,应以执⾏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调处成功⽽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

条件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有意识的⾏为,包括起诉、权利⼈主张权利或者义务⼈同意履⾏义务的⾏为。

时效中断——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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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断(三)商业银⾏常⽤中断诉讼时效的⽅式根据《民法通则》第⼀百四⼗条和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商业银⾏可以采⽤以下⽅式中断诉讼时效:1.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第⼗条第⼀项),是债权⼈直接向义务⼈主张权利的⼀种主要形式。

银⾏采取此⽅式中断诉讼时效, 应在贷款逾期之⽇起两年内进⾏。

债权⼈向债务⼈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可以每间隔⼀定时间发送⼀次, 这样可使诉讼时效期间随着催收通知书的发送⽽不断重新计算。

采⽤发送催收通知书的⽅式中断诉讼时效应当注意:(1) 催收必须在诉讼时效进⾏中发⽣。

即逾期贷款通知书应当在贷款逾期之⽇起两年内送达借款⼈。

贷款到期前发出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不能视做催告。

(2) 催收通知必须采⽤书⾯形式。

(3)催收通知必须以适当形式送达。

笔者认为,“送达”可以⽐照《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关于受送达⼈范围的规定,即公司类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应送交收件⼈的法定代表⼈、主要负责⼈、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并加盖单位公章, 银⾏应当取得催收通知书回执单; 个⼈类贷款由借款⼈本⼈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

根据中国⼈民银⾏ <关于印发<加强⾦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办发[2000]170号)第⼀条第(⼆)项的规定,“财务部门负责⼈” 也可以作为有权签字⼈, 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应该说, 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银⾏的规章制度, 对催收通知书送达要求是明确的。

可是, 笔者在实务⼯作中发现,银⾏收回的催收通知书回执单不甚规范, 有门卫、收发室、财务室签收, 也有⾝份不明的⼈签收。

总之, 形式五花⼋门。

这些催收回执单的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不容易被⼈民法院采信。

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借款⼈配偶代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是否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有观点认为, 根据民法理论, 夫妻在⼀定范围内可以相互代理。

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目录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关于不良资产受让人起诉银行纠纷案件争议综述及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建议雇佣还是承揽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李小兵关于诉讼时效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表现为当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恢复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

但是,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则法律对其权利就不再加以保护,亦即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因此,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不还,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就不能通过起诉而强制甲返还该款项。

诉讼时效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后,银行贷款变成了自然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取得法院强制执行的豁免,银行贷款丧失了法律保护,而且银行相关信贷人员可能为此受到内部处罚,因此在借款合同诉讼中诉讼时效便成为一个经常争议的问题。

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是围绕诉讼时效是围绕借款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而展开,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与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密切相关。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该规定,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提起诉讼,指权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

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较少使用仲裁这种方式;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向借款人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此种行为即属于主张权利性质的行为,从银行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此外,银行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的行为,亦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

资产公司必须邮寄催收的规定

资产公司必须邮寄催收的规定

资产公司必须邮寄催收的规定
1、邮寄和公告送达,两者缺一不可。

邮寄后债务人签收的情形凤毛麟角。

在邮寄收件人未签收的情况下,应增加公告送达这一方式。

邮寄催收是有效力的。

邮寄、公告催收是有时间顺序的。

应先行邮寄,邮寄未被签收之后,进行公告催收。

公告催收是由前提条件的,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债权人通过邮寄无法送达。

报纸的影响力问题:公告送达应在国家级或者债务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2、内件应为债权催收函,有催收的意思表示。

3、只能使用邮政EMS催收。

民二他字第6号规定的邮寄方式是特定的,即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

顺丰公司等快递公司并非邮局,仅是一般快递公司。

4、内件品名处应注明为债权催收函。

同一债务人有多笔债务的,应注明是哪笔债务。

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确实收到的是催款函,才有可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人收到的是催款函,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收件人处应写债务人全名,借款人和担保人均应催收。

收件人地址: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地址为准。

如借款合同未约定地址,以注册地址为准。

债权人在时效期间向债务人注册地址寄送催款函,因债务人住所地为变更,导致催款函未能准确到达被告,其风险应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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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报纸等媒体上刊登催收公告,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否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011-12-19 09:22:35)转载▼标签:报纸催收公告中断时效效力债权人分类:法律时效《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2OO1年4月23日,该法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该法第十条又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2002.1.7。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

按照法律的规定,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发布催收公告,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甚至可以溯及到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

但是作为其他的普通债权人,如果要通过媒体催收公告的形式中断时效的必须满足一下两个条件:1、只有在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催收的2、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催收公告。

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起到中断时效的效力。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必须在未过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进行催收公告,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再进行催收公告的没有中断时效的效力。

所以,如果以催收公告主张时效中断的,必须举出有关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催收的情况的证据。

比如:多次到其住处催收,找不到人,要求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小区物业公司人员陪同,做好记录,并请求在场人员签字作证。

或者通过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保留其无法送达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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