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中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1.诉讼时效中止(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斯间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诉讼时效中断(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例1-2017 单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一定事由的发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由中,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权利人提起诉讼B .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C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D.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答案】B【解析】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法律法规-从法律角度谈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精品
从法律角度谈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倒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医院面临医疗纠纷的压力加大,赔偿数额增大,作为社会矛盾终端的医院,如何建立一套运作良好的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机制,能使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从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安心从事医疗活动;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
几年来一直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和亟待解决的难题。
课题组成员通过对适用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分析,归纳出医疗实践中容易触犯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广东省各部属医院、省直医院近3年来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总结分析,归纳出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找出医疗活动中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薄弱环节,从法律角度提出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1医疗纠纷现状、原因及其法律特征1.1医疗纠纷的现状目前国内医疗纠纷出现纠纷数量增多、赔偿额上涨、性质恶化的情况,呈现发生纠纷医疗机构级别高、司法介入多、患方提起多的特点。
中国医师协会20XX年调查了114家医院,发现医疗纠纷数量以倍速级增长,20XX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30起,20XX年增加到66起;赔付金额上涨,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为92万元,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额为10.81万元,三甲医院医疗纠纷赔偿费平均达到100多万元。
2001年北京医师协会对71家二级以上大中型医院调查结果表明:3年来共发生殴打医务人员事件502起,其中致伤致残者90人,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事件1567起,病人欠费达1.5亿元。
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显示:20XX年全省共发生医疗纠纷1709起,20XX年1370起,20XX年1102起。
1.2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1]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以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对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1.2.2媒体因素由于公众对医学的相对不了解,对医疗工作高风险和局限性的不了解,加上部分媒体片面的把医患关系矛盾理解为商业流通中的消费行为关系,强调患者的弱势群体地位,放大部分医生的收红包、拿回扣现象,对医患纠纷直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医疗事故鉴定范文
医疗事故鉴定范文医疗事故怎样鉴定?1、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
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2、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法院委托;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医疗机构3、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海地区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多少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直辖市级为3000元。
5、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6、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7、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纠纷时效过了会败诉吗
医疗纠纷时效过了会败诉吗医疗纠纷时效过了会不会败诉的?,医疗纠纷过了诉讼时效的,被告人可以行使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原告一般会败诉的,所以注意诉讼时效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医疗纠纷时效过了会败诉吗
1、医疗纠纷过了诉讼时效的,被告人可以行使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原告一般会败诉的,所以注意诉讼时效是非常重要的。
2、法律依据: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不服医疗事故鉴定应该告谁
1、不服医疗事故鉴定应该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重新鉴定。
2、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否起诉,目前司法界及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鉴定结论分为未外化的、外化的鉴定结论两种情形。
(1)一种情形是未外化的鉴定结论。
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未向社会公开,而是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使用。
(2)另一种情形是外化的鉴定结论。
外化的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
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已向社会或者一定人群公开,并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或者有利的后果。
如果该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医疗纠纷过了诉讼时效的,被告人可以行使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原告一般会败诉的,所以注意诉讼时效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学习,有专业的为你解答。
办理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事故的发生也日益增多,给患者和医疗机构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医疗事故。
本文将详细阐述办理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分类医疗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医疗过失行为: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2)医疗差错: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技术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患者人身损害,但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3)医疗意外: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不可预见的、非本人过失的原因,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三、医疗事故的鉴定1. 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负责。
2. 鉴定程序(1)当事人申请:患者或其家属认为发生了医疗事故,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鉴定机构组成: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3名以上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格的专家组成鉴定组。
(4)鉴定:鉴定组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
(5)送达:鉴定组应当在鉴定完成后15日内将鉴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医疗事故的处理1. 责任认定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入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案例
法院认定:
曹某死亡后,双方在未明确事故原因及责
任的情况下,即在卫生局的主持下达成了 补偿协议。该书面协议对补偿的原因、项 目等问题均未明确规定。因此原告以自己 的行为有重大误解及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 由,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请求,法院应当支 持。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
医疗管理部门面临的难题
患方聚众闹事、干扰医方正常工作、限制医务人员
人身自由,甚至损坏医疗机构设施、打伤医务人员 时,医疗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往往由于缺乏证 据等原因,公安机关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只能起到 一个调解的作用。 我们经常说的“医疗原则”,其实是医疗卫生法律、 法规、各种规章制度的一个浓缩,有些能够找到依 据;而很多治疗、处理、手术方面的“医疗原则” 还停留在“行内人士公认“这种低水平上,一旦诉 诸法律,法院能够采纳多少? 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一旦发生”信念危机“,外出 成立所谓的”医疗咨询公司“,专门与医疗机构打 官司,医疗机构将面临什么样的被动局面。
和解协议书制作实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就以下事实达成一致 1、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
双方确认乙方的医疗损害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对应九级伤残。 2、2004年×月×日事故发生后,乙方在甲方处 治疗时间为22天;乙方另行肺段切除术治疗,预 计住院时间为18天;手术出院后康复时间为30天。 3、2004年×月×日事故发生后,处理阶段时间 为19天,参与处理的相关家属人数为8人。 4、河北省沧州市至北京市往返差旅费:200元/ 人次,乙方及家属每人按两次往返计算。
和解协议书制作实例
第七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
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 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 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 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 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某医院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作者:李德勇来源:《中国社区医师》2013年第06期案例婴儿王某2010年9月28日在某区第一人民医院出生。
同年10月1日,婴儿被医务人员推去洗澡后出现脸和身体发紫等症状,经检查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遂转往该院儿科急救,后又转往儿童医院抢救。
婴儿12天后出院,但已落下新生儿缺氧缺血脑病及高胆红素血症等后遗症。
11月9日,王某的父亲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处理,区卫生局予以受理。
2011年1月10日,根据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区卫生局进行了调解,由区第一人民医院赔偿王某人民币3万元。
2011年12月20日,王某父亲以赔偿数额太少,显失公平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辩解。
分析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王某父亲通过行政处理方式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本案即属于第1种情形,那么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呢?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但若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情形的,则未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的权利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对此处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理解,应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张权利即可,至于以什么方式主张过,在所不问。
本案中,王某父亲于2010年11月9日要求行政处理,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即应从2011年1月10日重新计算一年的时效,因此,王某父亲于2011年12月20日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期间。
董晶华、商水县谭庄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晶华、商水县谭庄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0【案件字号】(2021)豫16民终45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淮滨张建松朱发亮【审理法官】张淮滨张建松朱发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晶华;商水县谭庄镇中心卫生院(商水县谭庄卫生院)【当事人】董晶华商水县谭庄镇中心卫生院(商水县谭庄卫生院)【当事人-个人】董晶华【当事人-公司】商水县谭庄镇中心卫生院(商水县谭庄卫生院)【代理律师/律所】徐鹏飞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何德智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鹏飞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何德智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鹏飞何德智【代理律所】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董晶华【被告】商水县谭庄镇中心卫生院(商水县谭庄卫生院)【本院观点】(一)关于谭庄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事实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谭庄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事实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因诊疗行为产生纠纷后,经商水县卫生局向周口市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周口市医学会于2003年10月15日作出周口医鉴字[2003]3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医方诊断明确,用药合理,无超剂量、长时间使用丁胺情况。
医疗行为与患儿耳聋不存在因果关系。
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9.20•【字号】沪高法民一〔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09.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沪高法民一〔2005〕17号第一节总述第一条本章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说明]医疗纠纷与医患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患纠纷指一切与医疗行为有关的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医患纠纷、医疗纠纷中医方的医疗行为是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其执业地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的诊疗护理服务活动。
如医生晚上下班在医院不慎撞到患者,导致该患者骨折,既不属于医疗纠纷,也不属于医患纠纷,是一般的民事纠纷。
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以及执业医师在非执业地点行医其主体不受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调整,属于非法行医,与患者发生纠纷也不属于医疗纠纷及医患纠纷。
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亦称非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即医疗行为本身没有争议,但发生与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主要有医疗欠费纠纷、医方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的医患纠纷、因产品不合格产生的医患纠纷(例如某医院使用了具有合格证书且使用前经过检测正常的不合格心脏起博器致人损害就不是医疗纠纷)等,它们的案由分别属于债务纠纷、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目前,医疗纠纷实体法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章、《合同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等。
第二条因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损害发生的,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医疗纠纷主要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它可能发生于就医、医疗、护理、保健、医院管理等各个环节,经过客观、科学的医学鉴定,医疗纠纷可能是医方之过,也可能是非医方之过。
麦麦提江·吐尔迪、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麦麦提江·吐尔迪、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新02民终4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耀军艾力西尔吾甫尔魏艳美【审理法官】王耀军艾力西尔吾甫尔魏艳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麦麦提江吐尔迪;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当事人】麦麦提江吐尔迪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当事人-公司】麦麦提江吐尔迪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陈竹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竹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竹【代理律所】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麦麦提江吐尔迪【被告】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过错鉴定意见证明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之规定,本案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麦麦提江吐尔迪腹腔内的金属异物进行手术问题达成共识,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一次性支付手术各项费用50,000元,麦麦提江吐尔迪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涉案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同时,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就上述新事实以判决方式作出处理。
95方案受配人诉讼时效案例
95方案受配人诉讼时效案例95方案是指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5条规定的一种诉讼时效制度。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以人身损害为主要索赔事项的民事诉讼,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害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超过两年则诉讼时效消灭。
以下是符合标题内容的10个以95方案为基础的受配人诉讼时效案例:1. 案例一:小王在2018年6月份购买了一辆新车,但在使用不到两年后发现车身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
小王在2020年10月份才发现该问题,并在同年12月提起诉讼。
根据95方案,小王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两年,因此诉讼时效已消灭。
2. 案例二:小李在2019年因为医疗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严重损伤,但是直到2021年才发现医院存在医疗过失。
小李于2021年4月提起诉讼,然而根据95方案,小李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已消灭。
3. 案例三:小张在2017年租住了一套房子,但直到2020年才发现房东租房合同中存在违法条款。
小张于2020年11月提起诉讼,然而根据95方案,小张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已消灭。
4. 案例四:小刘在2018年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在使用不到两年后发现电视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小刘在2020年9月份才发现问题,并在同年11月提起诉讼。
根据95方案,小刘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已消灭。
5. 案例五:小赵在2019年遭受了一起交通事故,但直到2021年才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责任。
小赵于2021年5月提起诉讼,然而根据95方案,小赵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已消灭。
6. 案例六:小陈在2017年购买了一套房子,但直到2020年才发现房屋存在结构问题。
小陈于2020年10月提起诉讼,然而根据95方案,小陈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已消灭。
7. 案例七:小孙在2018年遭受了一起人身损害事件,但是直到2021年才发现受害者的身份。
小孙于2021年3月提起诉讼,然而根据95方案,小孙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已消灭。
梁某某、泰和县苑前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某某、泰和县苑前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晨杨思铭陈治美【审理法官】陈晨杨思铭陈治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春兰;泰和县苑前中心卫生院【当事人】梁春兰泰和县苑前中心卫生院【当事人-个人】梁春兰【当事人-公司】泰和县苑前中心卫生院【代理律师/律所】郭声栋、曾东平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声栋、曾东平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声栋、曾东平【代理律所】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梁春兰【被告】泰和县苑前中心卫生院【本院观点】梁春兰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应予认定,能否达到梁春兰的证明目的,应当结合全案具体情况判断。
关于本案纠纷是否已处理完毕的问题,经查梁春兰2000年系与谢龙梅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对谢龙梅的重新鉴定申请,但并未与泰和县苑前中心卫生院达成赔偿协议,故梁春兰现起诉泰和县苑前中心卫生院并无不当。
泰和县苑前中心卫生院的治疗行为对戴元境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和过错,具体责任比例由本院酌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过错无过错新证据重新鉴定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梁春兰向本院提交新证据,1、江西省卫生厅答复;2、药物说明书;3被上诉人违反用药规范和制度致人死亡的资料;4、泰和县人民法院裁定书;5、村委会证明。
泰和县苑前中心卫生院质证认为,村委会证明、泰和县人民法院裁定书、江西省卫生厅复函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药物说明书及相关治疗资料有异议,应由有资质的权威机关来认定。
本院认证认为,梁春兰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应予认定,能否达到梁春兰的证明目的,应当结合全案具体情况判断。
找院长打官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与医院之间的矛盾往往激烈,有时甚至导致患者对医院院长提起诉讼。
本文将详细探讨患者与医院院长打官司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2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27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患者与医院院长打官司的常见情形1. 医疗事故引起的诉讼- 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导致人身损害,可以向医院院长提起诉讼。
2. 违反诊疗规范引起的诉讼- 医院院长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患者可以向医院院长提起诉讼。
3.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引起的诉讼- 医院院长在诊疗过程中,未充分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等,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患者可以向医院院长提起诉讼。
三、患者与医院院长打官司的程序1. 起诉- 患者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2. 受理- 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3. 审理- 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4. 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医疗事故引起的诉讼患者甲因腹痛入住某医院,经诊断为阑尾炎,医院为甲进行阑尾切除术。
什么是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法院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
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
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
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
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急救状况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
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二)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
案件中止申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案件中止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原因的出现,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从而暂停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止诉讼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案件中止申请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要点。
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诉讼: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申请的条件1. 事实依据充分: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存在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
2. 及时提出:申请人应当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及时提出中止申请,避免延误诉讼进程。
3. 形式合法:中止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三、中止申请的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中止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存在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
3. 裁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中止诉讼的裁定。
4. 执行:裁定中止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中止诉讼期间案件的稳定性。
四、中止申请的效力1. 暂停诉讼程序:中止诉讼期间,诉讼程序暂停,包括证据交换、庭审、判决等。
2. 恢复诉讼程序: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诉讼程序应当恢复。
3. 时效中断:中止诉讼期间,诉讼时效中断。
五、中止申请的撤销1. 原因消除: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中止申请。
2. 审查: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原因是否消除。
3. 裁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撤销中止申请的裁定。
4. 执行:裁定撤销中止申请后,诉讼程序恢复。
六、法律责任1. 虚假申请: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事实,骗取中止诉讼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练习题
2023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练习题2023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
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以下法的形式中,效力最低的是( )。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宪法【答案】C【解析】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以下选项中,属于附加刑的是( )。
A.管制B.死刑C.拘役D.驱逐出境【答案】D【解析】(1)选项ABC: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选项D: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3.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各项中,不属于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是( )。
A.当事人提起诉讼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C.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D.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恳求权【答案】D【解析】(1)选项ABC: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2)选项D: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
4.2023年4月,赵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1个月试用期,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以下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
A.甲公司应与赵某补签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合同补签之日起建立B.赵某与甲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C.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赵某进入公司开场工作时建立D.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试用期满时建立【答案】C【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5.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纳工资的比例为( )。
A.6%B.8%C.12%D.11%【答案】B【解析】根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
6.王某工作年限为___年,在A公司工作已满8年,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可以享受患病医疗期的期限为( )。
A.24个月B.9个月C.12个月D.18个月【答案】B【解析】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
医疗事故多久失效
医疗事故多久失效
医疗事故多久失效
发生医疗事故后,三年后不起诉诉讼时效失效。
因医疗事故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
卫生部关于朱伯梅与重庆市中山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321号
卫生部关于朱伯梅与重庆市中山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卫生部关于朱伯梅与重庆市中山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321号)
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朱伯梅与重庆市中山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问题的请示》(渝卫[2006]10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中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形是指: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
若患方有证据证明,医院涂改、伪造医疗文书,可按规定执行。
此复。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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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 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
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二、医疗事故赔偿需要哪些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6、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三、医疗事故诉讼费速算表
由于诉讼费的缴纳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按照分段累计计算的,作为没有接触法律的患者及其家属来说,计算起来并不方便,因此,给大家一个速算表: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