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诉讼中止和终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
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021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 法考刑诉资料 左大舅刑诉简版
2021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法考刑诉资料左大舅刑诉2021左宁刑事诉讼法背诵口诀完整打印版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独立自主:法院自由裁量独立行使刑事诉讼职权。
2. 公正平等:刑事诉讼中人人平等,无罪推定。
3. 法定程序:刑事诉讼必须依法进行,法外施行。
二、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力1. 立案职责:接受报案,立案侦查。
2. 取证职责:查封、扣押、勘验、检查。
3. 侦查权力:传唤、询问、抓获犯罪嫌疑人。
三、刑事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1. 检察监督: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2. 审查逮捕:对逮捕决定提出抗诉。
3. 提起公诉:起诉犯罪嫌疑人。
四、法院的职责和权力1. 审判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
2. 审判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量刑权: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
五、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主体1. 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不自证其罪。
2. 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3.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构成单独的诉讼关系。
六、刑事诉讼的程序1. 立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2. 侦查:搜集证据,查实犯罪事实。
3.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4. 开庭: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5. 审判: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6. 量刑:根据法定刑的情节确定刑罚。
7. 一审: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
七、证据的收集与运用1. 证据标准:合法、确实、足够。
2. 物证:物质介质所体现的犯罪事实。
3. 证人证言:目击证人提供的证据。
4. 鉴定结论:专家提供的技术鉴定结论。
八、诉讼时效和中止、中断、终止的情形1. 时效:在特定时间内提起刑事诉讼。
2. 中止:中途暂停,延长诉讼时效。
3. 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4. 终止:诉讼时效到期,终止诉讼。
九、特别程序1. 紧急处置程序:紧急情况下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2. 速裁程序:对于轻微犯罪案件的一种简单和快捷审判程序。
3. 简易程序:审判时间较短、适用法律较少的案件。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再思考
效 , 是 《 法 通则 》 规 定 的诉 讼 时 效 , 关 立 法 和 司 法 解 释 均 未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那 么 就 可 以 还 民 所 有
,
理解 为 都 可 以适 用 。 因此 有 可 能 在 诉 讼 实 践 中 出现 这 种 现 象 , 即人 民法 院 在 审 理 造 成 物 质 损 失 的 刑 事 案 件 中 , 行 为 人 的刑 事 责 任 的 追 究 未 过 诉 讼 时 效 , 其 民事 责 任 已 过 诉 讼 时 效 。 对 而 其 二 , 于 赔偿 范 围之 法律 冲 突。 我 国《 法 通 则 》 10条 规 定 “ 民 的 姓 名 权 、 关 民 第 2 公 肖像 权 、 名誉 权 、 誉 权 受 到 侵 害 的 , 权 要 求 停 止 侵 害 , 复 名 誉 , 除 影 响 , 礼 道 歉 , 可 以要 求 赔 荣 有 恢 消 赔 并
其 一 , 于 诉 讼 时 效 之 法律 冲 突 。 根 据 我 国《 法 》 八 节 有 关 时 效 的 规 定 : 罪 的 追 诉 期 关 刑 第 犯 限 最 低 为 五 年 , 犯 罪 之 日或 犯 罪 行 为 终 了 之 日起 计 算 。 在 人 民 检 察 院 、 安 机 关 、 家 安 全 从 公 国
摘 要: 本文针 对刑 事 附带 民事诉讼 是将 两种 不 同性 质的诉 讼 案件 纳入 同一诉 讼轨
道 的 这 一 特 征 , 其 现 行 法律 上 的 冲 突 、 讼 理 论 上 的 相 悖 、 国外 趋 势 相 背 三 个 方 从 诉 与
面对刑 事 附带 民事诉讼 的合 理性提 出 了质疑 , 并进 而建议将 刑 、 民诉 讼 严格 分 离, 废 除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 关键词 : 事附带 民事诉讼 ; 刑 冲突 ; 害赔偿 损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34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某甲和某乙涉嫌共同犯罪,某甲在逃。
崔律师为某乙担任辩护人。
案件判决生效后,某甲被抓获并被起诉。
关于崔律师可否担任某甲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崔律师不得担任某甲辩护人B、如果某甲系法律援助对象,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C、如果被告人某甲同意,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辩护。
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2.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
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
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30题,单选)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通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关于通缉,考生必须明确两点,第一,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检察等)都有权作出通缉决定;第二,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
本题中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公安机关无权作出通缉决定,所以首先排除A;而且,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所以同时排除C。
《最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本题中卢某去向不明,可能需要在本市以外通缉,所以需报有关的上级检察院决定。
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第二节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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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达的意义 1.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与进行 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实现 3.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 二、送达程序 (一)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 件应当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2.间接送达——间接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 件时,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 负责人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 签名或盖章。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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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 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 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 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 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 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 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 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 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节 期间
《刑诉法》第103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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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 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 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刑诉法》第104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 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 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诉讼法学
1. (多选题)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可以是( )。
(本题2.0分)A. 3人B. 4人C. 5人D. 6人E. 7人答案: AC解析: 无2. (单选题) 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着如下关系( )。
(本题2.0分)A. 领导关系B. 协同关系C. 监督关系D. 合作关系E. 制约关系答案: C解析: 无3. (判断题)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本题2.0分)A. 正确B. 错误解析: 无4. (多选题)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
(本题2.0分)A. 控审分离B. 控辩对等C. 审判中立答案: ABC解析: 无5. (多选题) 按照法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刑事诉讼法属于( ).(本题2.0分)A. 实体法保B. .公法C. 私法D. 基本法E. 一般法律答案: ABD解析: 无6. (多选题)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的区别是()。
(本题2.0分)A. 条件不同B. 程序不同C. 结果不同解析: 无7. (多选题) 刑事诉讼中止事由主要有()。
(本题2.0分)A. 不可抗力B. 权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C.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D. 当事人间有家庭关系存在E. 其他原因答案: ABCDE解析: 无8. (判断题) 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本题2.0分)A. 正确B. 错误答案: A解析: 无9. (多选题) 刑事诉讼终止的特点是()。
(本题2.0分)A. 一旦作出诉讼终止的决定,所有诉讼活动都应当立即停止进行B. 各种强制措施也因为终止的决定而失效C. 以上都对解析: 无10. (多选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起诉的中止与暂缓
起诉的中止与暂缓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在起诉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需要中止或暂缓起诉的情况。
中止起诉是指当事人主动中止起诉程序,而暂缓起诉是指法院根据特定情况暂缓起诉的进行。
本文将就起诉的中止与暂缓进行阐述,包括其定义、适用条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中止起诉的定义与适用条件中止起诉是指当事人自愿停止起诉过程,即主动撤回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受理和审理的程序。
适用于以下情况:1. 当事人在起诉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产生了变化,使得其撤回或暂停起诉;2.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维持的事实依据鲜明不明确,导致事实状况难以确定;3. 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主动终止起诉程序。
中止起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当事人对撤回或暂停起诉的意愿必须真实、自由,并经过法院确认;2. 当事人的行为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暂缓起诉的定义与适用条件暂缓起诉是指法院基于特定情况决定延迟起诉或暂时停止起诉的进行。
适用于以下情况:1. 涉及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2. 涉及国际协助程序,需要等待国际协助的结果;3. 涉及行政程序,需要等待相应行政决定结果。
暂缓起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即需要推迟起诉或暂时停止起诉的理由必须合理且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当事人对暂缓起诉的意愿必须真实、自由,并经过法院确认。
三、起诉的中止与暂缓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的中止与暂缓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的第119条,当事人可以自愿撤回或暂停诉讼请求,但需得到法院许可。
同时,第120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暂缓起诉。
具体的法律依据应咨询专业律师或参考法律法规。
总结:起诉的中止与暂缓对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
中止起诉是当事人自愿停止起诉的过程,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暂缓起诉是法院基于特定情况决定延迟起诉的进行,也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与掌握起诉的中止与暂缓的相关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便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疑问
情形作 了详细 的规定 。但本解释第 3 的内容并没有 条
必 然 的 包 含 在 上述 民事 诉 讼 法 的 规定 中 。另外 “ 明被 查
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的”表述操作 性不强有待
于细 化 。例 如 是否 包 括 现 在 没有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而 以后
事诉讼 。这会带来两个问题 。第一 , 如此规定不能充分 的保证被 害人 的合法权利。首先 ,追缴” “ 的前提是赃物 尚客观存在 , 如果赃物已被转移 、 挥霍 、 灭失 , 被告人及
质 损 失 的 , 民 法 院 可 以作 为 量 刑 情 节 予 以 考 虑 。” 人 另
另外 。 如果将“ 被告人 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作 为 量 刑 情 节 予 以考 虑 ”作 为 法 定 情 节
外 本解 释第 5条第 1 规定 :犯 罪分子 非法 占有 、 款 “ 处 置被 害人财产而使其 遭受物质损失 的 .人 民法院应 当
第2 8卷 第 4期
V0 .8 NO 4 12 .
阿 坝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0URNAL 0F ABA TEACHERS COI 正EGE
21 0 1年 1 2月
De . 0 1 c2 1
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 的规定》 若干问题的疑问
根据刑 法的规定 , 刑情节包括 法定情节 与酌定情节 。 量
法 定 情 节 是指 刑 法 明文 规 定 .在 量 刑 时 必 须 予 以 考 虑
本解 释享受 到予以从轻 、减轻量刑 的待 遇?进 一步而 言, 经济条 件好 的被告人就可能受 到较轻 的处罚 。 而经 济条件差 的被告人 就可能 由此遭受较重 的刑罚 .因此
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几种
Wealth does not have roots, but we get it from diligenc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几种导读:1、案件需要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但此时另一案件还没有审结。
2、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
3、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
4、当事人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了之后,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
5、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由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几种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中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刑事诉讼法学--第13章 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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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在二审中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反诉,应以调解 的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应当另行起诉。 但是仅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可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法 院应当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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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某放火案中,钱某、孙某和吴某3家房屋均被烧毁。一审时,钱某 和孙某提起要求罗某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吴某未主张。一审判决 宣告后,吴某欲让罗某赔偿财产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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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1)
;
(2)已死亡的被害人的
;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
(4)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且受损失的单
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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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学学生邓某被人绑架,歹徒收钱后却杀人灭口。邓某家人 才报警,警方展开迅速和大范围的侦查,逮捕了绑架杀人的章 某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该案被依法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邓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 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邓某的父母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在附带民事诉讼 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A.吴某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吴某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 事诉讼 C.吴某可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判令罗某予以赔偿 D.吴某既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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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银行营业员甄某在银行当班的时候,一伙歹徒闯进银行 抢劫,并把甄某打成重伤。该案后来被侦破。不久,法院依 法审理了该案。在一审判决宣告后,甄某向法庭当庭提出附 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 【问题】 法庭应否受理甄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是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是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已经涉嫌犯罪,这是有可能改变案件本身的性质,需要进行调整。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审慎处理,并对此进行相应的决策。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采取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两种方式来处理。
一、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是指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发现被告涉嫌刑事犯罪时,法院可以命令中止审理,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转交给刑事法院处理。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情况较为复杂,或刑事犯罪前提比较明确的情况下。
例如,一位代表公司出席法庭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机关立案侦查,此时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刑事机关的调查结果。
若被告被判断犯罪成立,法院将被告的责任转移至刑事法院处理。
中止审理的优点是,能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避免因刑事犯罪的发现对当事人造成更多的损失。
但同时,这种方式也会震慑到可能违法犯罪的被告,减少了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二、驳回起诉如果被告的犯罪行为不足以对民事案件的审理造成重大影响,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仍可按照原本计划进行处理。
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选择驳回起诉并拒绝对被告进行刑罚追究。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有所区别,可以独立处理的情况。
例如,A向B借款,但B一直没有还清,A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发现B曾经涉嫌盗窃罪并已经承认过,但由于押金被退还,未被起诉。
此时,如果法院认为无法证明这种可能的违法行为与本案不相关,法院可能会直接驳回起诉,并按照民事纠纷程序进行处理。
相比中止审理,驳回起诉可以避免过度干预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能加强判定的准确性。
当然,这种决策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决定。
综上所述,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涉嫌犯罪,法院需要依照当事人利益和案件情况,权衡取舍,采取中止审理和驳回起诉两种方式之一予以处理。
最终的决策将根据判决案件是否相关、对当事人利益是否有害等因素而定。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英文名称:CriminalProcedureLaw课程代码:2DA3A0090学分:3分总学时:54学时适用专业:法学专业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考核方式:闭卷考试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
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第一章概述??(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一、司法公正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三、控审分离四、控辩对等五、诉讼效率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学时)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刑事诉讼法的沿革二、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和近代刑事诉讼法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学时)第一节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一、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双重目的和意义二、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首要任务二、第二项重要任务三、第三项重要任务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2学时)第一节专门机关一、人民法院二、陪审制度三、人民检察院四、公安机关五、国家安全机关第二节诉讼参与人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二、自诉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五、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3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意义二、本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六节依靠群众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该原则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四节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二、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第十五节依法不追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六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七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简介一、程序法定原则二、正当程序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四、无罪推定原则五、控辩平等原则六、有效辩护原则七、适度原则八、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第六章管辖(2学时)第一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及原则二、管辖的意义及分类第二节立案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关于执行管辖的几个问题第三节审判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区管辖三、指定管辖四、专门管辖第七章回避(2学时)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一、回避的种类二、回避的理由三、回避适用的人员第三节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提起二、回避的审查决定三、对驳回申请的复议第八章辩护和代理(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辩护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二、辩护制度的内容三、法律援助制度第二节代理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二、自诉案件的代理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实践教学:讲座第九章证据概述(5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证据和证据制度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二、证据的特征三、刑事证据制度第二节证据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八、视听资料第三节证据的分类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章证明(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证明的概念二、证明对象三、证明要求四、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第二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一、收集证据二、审查判断证据三、各类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四、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第十一章强制措施(3学时)第一节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节拘传一、拘传的概念和意义二、拘传的程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的概念、种类和意义二、取保候审的条件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四、监视居住的程序第四节拘留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二、拘留的条件和程序第五节逮捕一、逮捕的概念二、逮捕的条件三、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权限及程序第十二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予执行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实践教学:案例分析第十三章期间和送达(1学时)第一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二、期间的计算第二节送达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二、送达程序第十四章刑事诉讼的终止和中止(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中止一、诉讼中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中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终止一、诉讼终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五章立案(2学时)第一节立案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立案程序的概念二、立案程序的意义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一、立案的材料来源二、立案的条件第三节立案的程序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三、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第十六章侦查(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的任务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询问证人的程序三、询问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第五节搜查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二、搜查的程序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第七节鉴定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二、鉴定的程序第八节通缉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二、通缉的程序和对象第九节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三、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第十节侦查终结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四、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一、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侦查权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程序第十二节补充侦查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种类二、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第十三节侦查监督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监督的内容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七章起诉(3学时)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二、提起公诉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一、审查起诉二、提起公诉三、不起诉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一、自诉案件的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三、提起自诉的程序第十八章第一审程序(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三、第一审程序的改革和发展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三、法庭审判程序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五、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七、第一审程序的期限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审查和处理三、自诉案件的审理第四节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简易程序的审理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一、判决二、裁定三、决定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审判第十九章第二审程序(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两审终审制二、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三、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三、上诉、抗诉的理由四、上诉、抗诉的期限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二、全面审理原则三、二审的审判方式和程序四、对二审案件的处理五、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第五节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实践教学:观看教学片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2学时)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行使核准死刑权的人民法院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三、报请复核的基本要求四、审查核准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行使核准权的人民法院二、复核死缓案件的程序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2学时)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任务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和意义第二节申诉材料与审查处理一、申诉材料的来源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三、审查处理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第四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一、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二、重新审判案件的审查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第二十二章执行(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执行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二、执行的主体和客体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种类与执行机关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二、对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三、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的执行四、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一、死刑和死缓执行的变更二、暂与监外执行三、减刑和假释四、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五、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一、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第二十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自学)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自学)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五章刑事赔偿程序(自学)第一节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刑事赔偿的范围第三节刑事赔偿程序四、教学参考书1、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3.诉讼时效延长: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重点考点详解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指公开发行,即不适用3年也不适用20年。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当刑事事件发生同时产生民事纠纷时,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般附带审理民事部分。
一方面本身就是发生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发生的民事侵害,很难剥离开来单独审理,另一方面出特殊案件外,没有分开审理的必要,也节约诉讼成本。
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冲突与协调: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
的修改 中都没有得到 足够 的重视 , 方面是 由于 当时立 法和执法理念 占主导地 位 , 这也 经常被西方国家所利用 并 以此 来诋 毁 中国 的人权状 况 ; 另一 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 效均 未有 明文 规定 , 法与 民法 对该行 为 刑 规定 的时效完全不同 。 有人认为 , 被害人提起 附带民事诉 讼 , 不论是 随公 诉案件 提 起还是随 自 案件提起 , 诉 其诉讼 时效都 应 当依照 刑事 追诉 时效 计算。因为附带民事 诉讼 的 时效应 当从 属 于刑事 诉讼 , 刑 只要 事追诉 时效成立 , 不能认 为 已经超 过 附带 民事诉 讼时 效。附 就 带 民事诉 讼的原告也不会 因此丧失 胜诉 权。 也有学 者认为 , … 单
刘启 聪
( 中国人 民大学, 北京 10 7 ) 08 2
[ 摘要] 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应遵守相应的诉讼时效 , 法律井无明文规定, 而且刑法与民法对时效的规定又存在 重大差异, 从而导致司法适用上的冲突。法学界对该问 题的探讨亦歧见纷纭。消解该冲突的法律建议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原则 上适用民法上的诉讼时效, 并且对其起算点作限制性解释, 对其 中止、 中断作扩张性解释。 [ 关键词] 附带民事诉讼; 时效; 冲突; 协调 [ 中图分类号 ] 95 D 2 [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05 39 (060 — 2 1 0 10 — 42 20 )6 00 — 3 作者简介 : 刘启聪 , , 男 中国人民大学刑 事诉讼法学博土生 , 广州市黄埔 区人民法院刑庭助理 审判 员。
独提起 的民事诉讼受 民事 诉讼 法调 整 , 完全 应适 用 民事诉讼 法 的一般规定 , 因此 , 独提起 的民事诉讼应 当遵从 民事诉讼 法规 单
刑事诉讼法课后思考题
刑事诉讼法课后思考题刑事诉讼法课后思考题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概述【复习思考题】1、诉讼、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
3、简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4、简述三大诉讼法的异同。
5、简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6、简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7.简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可不做)【复习思考题】1、从外国刑事诉讼发展历史看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
2、从中国刑事诉讼发展历史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模式。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复习思考题】、1、简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的设置与相互关系。
2、简述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3、审判委员会的利弊分析。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当事人?有哪几个特征? 2 、被害人在刑诉中可能充当哪几个角色?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1、以被害人的地位为范例分析国家追诉原则的涵义。
2、以公开逮捕现象为例评价无罪推定在我国是否得到贯彻。
3、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关系。
第六章管辖与回避【复习思考题】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2、简述地区管辖的原则。
3、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情形及程序。
第七章辩护与代理【复习思考题】1、法律意义上的辩护和自然意义上的辩护的特征?区分的意义?2、简述辩护人的地位与权利义务。
3、简述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
4、简述刑事代理的意义。
5、律师阅卷权的作用和意义何在?第八章强制措施【复习思考题】1、列表分析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复习思考题】1、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范围。
2、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3、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程序。
第十章期间与送达【复习思考题】1、简述刑事诉讼中规定期间的意义。
2、简述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3、简述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定期间的起算、计算方式。
4、简述诉讼期间恢复的概念和条件。
5、简述送达的概念和特点、方式。
第十一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复习思考题】1、刑事诉讼启动模式的思考。
刍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刍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2011-03-09 14:19: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赵进伟刑事犯罪民事部分赔偿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实际上是解决因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此种诉讼活动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从而节约诉讼资源。
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刑事犯罪民事部分的赔偿的执结率一直都比较低,有的甚至就根本无法执行。
此种案件的执行难,产生了很多社会负面影响,有的因得不到赔偿款,整年上访,增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量,浪费了很多资源,有的就直接产生报复心理,对罪犯的家属进行各种伤害,导致了社会不安定。
此种案件产生执行难的原因何在,笔者在工作经验中,总结如下:一、未成年人犯罪。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时大多都是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没有经济收入;过早失学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一般都比较差。
我国《劳动法》又禁止雇佣童工,这种未成年人,有时靠临时帮忙的性质,获得些收入,但都较少。
未成年人犯罪后,审理期间将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列为被告人,判令其承担监护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不论是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或是判决让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要不是当庭履行的)。
未成年人一旦转入劳教所,其监护人受传统思想观念即“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影响,对执行工作抵触情绪较大,不积极配合执行工作,有的提前都已将财产转移走,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与难度,即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拘留,大都是任“蹲”也不赔,执行人员欲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大都提供不出其财产所在。
有的监护人干脆外出打工,一走了之,执行中根本找不到被执行人。
二、夫妻一方的刑事犯罪。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因刑事犯罪需要民事赔偿,此时法院执行人员是执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是执行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是采取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三大诉讼法比较
索引: 1.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2.诉讼参与⼈。
3.⽴案、送达及答辩的期间。
4.是否准许撤诉。
5.诉讼的停⽌情形。
6.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7.作出判决的期限。
8.再审的案件是否停⽌原裁判的执⾏。
三⼤诉讼法⽐较专题 1.中级法院管辖范围民事诉讼法 1.重⼤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3.⼈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参见《民诉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条、第2条)⾏政诉讼法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法律教育,原创门或者省级⼈民政府所作的具体⾏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
(《⾏诉法》第14条)刑事诉讼法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诉法》) 2.诉讼参与⼈诉讼参与⼈刑诉当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辩护⼈、证⼈、鉴定⼈、勘验⼈员、翻译⼈员民诉(诉讼参加⼈)当事⼈、诉讼代理⼈、证⼈、鉴定⼈、勘验⼈员、翻译⼈员(两者相同)⾏诉当事⼈民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第三⼈、诉讼代表⼈⾏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第三⼈刑诉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法定代理⼈民诉⽆诉讼⾏为能⼒⼈由他的监护⼈作为法定代理⼈刑诉被代理⼈的⽗母、养⽗母、监护⼈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代理⼈民诉法定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指定诉讼代理⼈⾏诉与民诉相同刑诉公诉案件:被害⼈及法律教育,原创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诉案件:⾃诉⼈及其法定代理⼈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
3.⽴案、送达及答辩的期间民诉 7⽇内⽴案,⽴案之⽇起5⽇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15⽇内答辩。
(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诉 1.⼈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内决定⽴案或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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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间的计算
(一)我国期间的计算标准:时、日、月 (二)期间的计算方法
1、以时和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开始的时 日都计算,开始月的某日到结束月的某日为一整月,如果结束月没有同日,向前推。半月一律按15日计 算。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条件(与民事诉讼相似)
1、原告合法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出时间:
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 提出方式:一般是书面形式,也可口头起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1、保全:查封和扣押财产 (原因、方式、范围、限度、提存) 2、先予执行 (申请、原因、数额)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必须造成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必须是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负赔偿责任的人 ;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只有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后,后者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1)刑事被告人本人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3、关于刑事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 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 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 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二、精神损失问题
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受到犯罪行为侵犯时,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不同看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不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物质损失,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
第13章 期间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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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 ,以及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第12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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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 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而要求赔偿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1、附带民事诉讼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一种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还是一种民事诉讼。
三、成立条件
(一)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二)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直接造成的。 (三)被害人或国家、集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损失事实与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
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例]阮某向陆某借款2万元,到期不还。陆某向阮某索款,被阮某殴 打致重伤,其母因受刺激生病住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陆某可能 提起哪些附带民事诉讼?
审理原则
审理时,本着“一并审判”的原则。只有在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才可 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分开审时注意:先刑后民,同一组织审理,事实认定部分不得抵触,民事延期审理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
效)
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先行调解。 (检察院提起的除外) 先调后判(调解不成一概判决)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诉讼费。
期日: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规定的来源 遵守对象 起止日期规定 稳定性
期间 法律 一方 规定明确 稳定
期日 具体承办人 双方 未规定终止时间 不稳定
提高效率
保障人权
期间意义
维护法律严肃性
二、法定期间
(一)司法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被羁押案件的期限
(2)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3)以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有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其法定继承 人可以成为法定民事诉讼被告人。
(5)其他情况。(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 中因犯罪而造成公民、法人财产损失的,刑事被告人所在的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取保候审保证人 )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1)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自然人和法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或限制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不能调解和和解) (5)保险人。(如交通肇事)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因犯罪行为造成他人物质损失以及应对被告 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
被告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因犯罪而遭到物质损失,依法在刑 事诉讼中可以提出赔偿要求的自然人和法人。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侵害原告人权益的是犯罪行为; (2)原告人因犯罪而受到物质损失;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必须是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提出民事 赔偿的请求。
注 意:
1、刑事部分不构成犯罪,还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2、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判决或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一、附带民事诉讼法定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局限在“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范围内。 基本含义是: 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2、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的物质损失。(既包括被害人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必然遭 受的损失)
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 B、 要求阮某赔偿治伤所花医药费; 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 D、要求阮某赔偿因伤所致误工损失费;
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 是惩罚犯罪的一个有力手段 有利于正确执行我国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有利于保证公民和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当原告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