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诉能否复议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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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3篇)

举报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活动。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举报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

二、举报行政复议的概念举报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行为。

三、举报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四、举报行政复议的程序1.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2.受理与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诉人或者控告人。

3.调查与处理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受理的申诉或者控告,应当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取证、现场检查等方式。

调查结束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告知与执行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或者控告人。

申诉人或者控告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查。

五、举报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诉不处理是否可申请复议

投诉不处理是否可申请复议

投诉不处理是否可申请复议公民对⾏政机或者其⼯作⼈员有意见的,可以向⾏政机关投诉的,⾏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该及时处理,回应投诉⼈的关切,那么投诉不处理可不可申请复议?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投诉不处理是否可申请复议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能否申请⾏政复议,应当结合前述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举报⼈对⾏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为不服是否具有⾏政复议申请⼈资格问题的答复》辽宁省⾼级⼈民法院:你院《关于李XX是否具有复议申请⼈资格的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第九条第⼀款、《⾏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条第(⼆)项规定,举报⼈为维护⾃⾝合法权益⽽举报相关违法⾏为⼈,要求⾏政机关查处,对⾏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具有⾏政复议申请⼈资格。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知道该具体⾏政⾏为之⽇起六⼗⽇内提出⾏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的除外。

因不可抗⼒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障碍消除之⽇起继续计算。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条⾏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有明确的申请⼈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申请⼈与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政复议法规定的⾏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政复议申请的⾏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政复议申请,⼈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主体就同⼀事实提起的⾏政诉讼。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能否申请⾏政复议,应当结合前述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确定。

行政法中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

行政法中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

行政法中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在行政法中,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也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行政法中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

首先,行政法明确了投诉举报的程序。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的程序一般包括收集证据、书面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决定处理等环节。

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最终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其次,行政法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如公正、公开、有效等。

行政机关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作出公正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行政法还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以确保行政机关在处理投诉举报时严格依法办事,不滥用职权、不违法乱纪。

同时,行政法强调了投诉举报的保密性。

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这是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其进行报复和威胁,同时也可以保证投诉举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行政法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行政机关是行政法中的主体,负责行政事务的管理和运行。

当接到投诉举报时,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及时处理,或者处理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法强调了对投诉举报的监督和评估。

行政机关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处理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举报的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评价和监督。

这样可以增加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规范化。

质疑投诉管理办法94号令(质疑)

质疑投诉管理办法94号令(质疑)

质疑投诉管理办法94号令(质疑)质疑投诉管理办法94号令(质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质疑投诉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涉及质疑投诉事项的处理,并旨在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对质疑投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协调,并对投诉人进行保护。

第三条投诉人在质疑投诉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质疑投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的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

第二章质疑投诉流程第五条投诉人应当向被投诉单位提出书面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被投诉单位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初步调查。

如果投诉事项属实,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第七条若被投诉单位对投诉事项存在异议,应当书面回应投诉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若投诉人对被投诉单位的回应有异议,可向上级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上级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质疑投诉,并进行核查和调查,最终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对于复核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投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投诉人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投诉人有权在质疑投诉过程中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并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等。

第十二条投诉人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投诉人应当尊重被投诉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虚假投诉或诋毁他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投诉人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不得干扰正常的质疑投诉工作秩序。

第四章质疑投诉的处理和协调第十五条质疑投诉的处理和协调应当依法进行,及时、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疑投诉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专门的人员进行受理和调查。

第十七条被投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疑投诉的处理,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五章投诉人保护第十八条对于属实的投诉,投诉人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第十九条对于虚假投诉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举报人不服行政机关答复行为的可诉性

举报人不服行政机关答复行为的可诉性

举报人不服行政机关答复行为的可诉性近年来,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手段逐渐多样化,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也遭遇了一些不满和举报。

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公民可以通过投诉和举报等方式,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公平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举报人并不满意行政机关的答复,甚至认为答复不公正或不合法。

针对这种情况,举报人是否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或行政诉讼呢?一、什么是举报?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告发。

举报不仅是一项民主监督的表现,也是镇压腐败、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人应能够提供明确的证据和佐证材料,同时应尊重事实真相和法律程序。

二、行政机关的答复及可诉性当举报人向行政机关递交举报材料后,行政机关有义务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核实和调查,并出具书面答复。

对于举报人投诉的问题,行政机关通常会给出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举报人可能不满意行政机关的答复,认为答复不公正或不合法。

在这种情况下,举报人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诉申诉,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抗议或上诉请求,要求对原行政机关的决定作出改变。

申诉受理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或决定,而案件适用规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有分类认定、做出决议和告知结果的职责和义务。

但是,如果举报人不服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对于该答复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还需要具体分析常见的情形有:(1)行政机关未能认真核查在举报材料中,举报人有合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其施行的,但是行政机关没有认真核查或者根本没有核查,直接拒绝了举报人的举报请求,这样的答复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举报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行政机关核查事实、依法应对。

(2)行政机关违法处理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的时候,行政机关没有遵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处理问题,导致举报人的权益受损。

职业举报人什么情况下拥有复议权和诉权?

职业举报人什么情况下拥有复议权和诉权?

职业举报人什么情况下拥有复议权和诉权?职业举报人的复议权和行政诉权分析近些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的投诉举报持续增长,其中由职业举报人提起的举报数量增长速度更是惊人。

相当一部分职业举报人在提出举报后,不管市场监管部门是否作出行政决定或是作出怎样的行政决定,只要其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一律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类复议、诉讼数量的爆炸式增长,令基层执法部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迫使其在应对职业举报人这一事项上投入越来越多的精力,严重挤压了本应用于处理其他事务的行政资源。

因此,对于职业举报人复议权和行政诉权的研究,不但有利于厘清相关复议、诉讼中的某些重大争议,也有利于市场监管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理论上说,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

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在提出举报后,举报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天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按照通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之发端,并不是为了保障普通公众对于任意行政行为的知情权和审查权,而是为了对每一个其自身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主体提供法律保护,强调的是对特定主体的“私权救济”。

这种思想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中明确:“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举报、投诉类行政复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举报、投诉类行政复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举报、投诉、咨询和信访的界定1.举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第248号)的规定,“12315”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

可见,举报是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经营者违法行为,要求依法查处的申请。

2.投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第248号)的规定,“12315”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将申诉改为投诉,但含义没有变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投诉针对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争议,其特点是消费者认为其自身权益受到经营者的侵害而要求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

3.咨询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咨询作出解释,也未规定行政机关对咨询如何处理。

只有一个例外,《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4.信访《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最高法判例: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不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最高法判例: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不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最高法判例: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不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裁判要旨: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

《信访条例》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信访人穷尽救济途径或者自愿放弃救济,信访事项即告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64号案件基本情况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中国,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枣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朝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飞,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杨中国因诉枣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枣阳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并请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行终8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审判员董保军、审判员阎巍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6月13日,杨中国上访反映其父亲杨崇智1960年下放农村,私房被政府代管后被拆迁但未给予补偿,要求政府解决两间门面和两套单元房。

枣阳市住房保障局依照《信访条例》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并认定,未发现杨中国父亲杨崇智和大伯杨崇圣的相关产权登记信息,也未发现相关房产被政府代管和拆迁的相关资料,经实地勘查也未发现杨中国所反映的房屋现状和痕迹情况。

据此,枣阳市住房保障局对杨中国的上访要求不予支持,并于2014年6月18日对杨中国信访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该答复还告知杨中国如不服该信访处理意见,可以在收到该处理意见书30日内向枣阳市政府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该信访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分析

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分析

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分析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有时会遇到未受举报事项侵害的具名举报人以行政机关未予答复或者核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就需要对未受举报事项侵害的具名举报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或者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该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 同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不服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民事纠纷调解处理行为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被投诉后行政复议流程

被投诉后行政复议流程

被投诉后行政复议流程一、行政复议概述1.定义与目的(1)行政复议的含义(2)行政复议的目的与重要性2.适用范围(1)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复议(2)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复议二、投诉接收1.确认投诉内容(1)确认投诉的具体事项(2)确认投诉人的身份信息2.收集相关证据(1)收集投诉材料(2)收集相关文档与记录三、初步评估1.评估投诉的有效性(1)确认投诉的合法性(2)确认投诉是否符合复议条件2.确定复议主体(1)判断复议的主管部门(2)确认复议的责任单位四、提交复议申请1.准备复议申请材料(1)填写复议申请书(2)附上相关证据材料2.提交申请(1)确定提交渠道(2)记录提交时间与方式五、复议审查1.受理复议申请(1)收到复议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2)确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2.进行实质审查(1)调查取证①询问投诉人②询问相关单位与人员(2)进行法律法规的适用分析3.审查结果形成(1)撰写审查报告(2)提交审查结果给复议决定单位六、复议决定1.召开复议会议(1)确定会议时间与地点(2)通知相关人员参加2.形成复议决定(1)讨论审查报告(2)表决复议结果3.制作复议决定书(1)明确复议决定内容(2)说明复议决定的法律依据七、结果通知1.通知投诉人(1)发送复议决定书(2)解释复议决定的理由2.记录与归档(1)保存复议申请及决定的记录(2)更新投诉处理档案八、后续处理1.跟进复议决定的执行(1)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复议决定(2)收集执行情况反馈2.反馈与改进(1)总结复议过程中的问题与经验(2)提出改进建议与措施3.维护合法权益(1)如不服复议决定,告知投诉人进一步的法律救济途径(2)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关于举报能否复议的新规定

关于举报能否复议的新规定

关于办理投诉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几点思考【字体:大中小 2014年03月05日】近年来,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投诉,而后投诉人以行政机关对投诉未予处理为由或不服投诉回复,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日益增多,笔者通过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办理复议案件工作实际,进行了深入思考,现就办理投诉类行政复议案件谈几点体会。

一、投诉的性质及分类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邮件、传真等形式,对消费、产品质量等领域发生权益争议或涉嫌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控告和举报的行为。

当前大量的投诉主要集中在消费、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领域,笔者结合重点领域的投诉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申诉类投诉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消费、产品质量等领域发生权益争议,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消费、产品质量等申诉,要求依法对申诉事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诉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规章均对申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践中,也有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身份通过大量购买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向主管行政机关投诉,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最高标准获得赔偿。

(二)既有申诉又有对涉嫌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消费、产品质量等领域发生权益争议,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在行政机关查处了违法违规案件后,有的要求给予举报奖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部规章对投诉举报行为进行了规范。

(三)仅对涉嫌违法行为举报类的案件。

举报人对举报案件的处理无权复议

举报人对举报案件的处理无权复议

举报人对举报案件的处理无权复议2007-5-14 案情:2005年11月,杜某以某通讯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通讯分公司)开展“发短信、中大奖、QQ轿车从天降”促销活动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向洛阳市工商局某分局举报(以下简称工商分局)。

工商分局随即对洛阳通讯分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促销活动的违法主体系河南省某通讯公司,省会地工商部门已经对该通讯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遂决定不再处罚,并将调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杜某。

杜某认为工商分局对洛阳通讯分公司不处罚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遂向洛阳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请求洛阳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工商分局履行职责,对洛阳通讯分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处罚。

评析:对举报人的申请复议行为,复议机关人员在复议审查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查处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主动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提出申请复议,而举报人无权申请复议;第二种意见认为,举报人对举报案件享有监督权,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举报人有权申请复议。

笔者较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就本案而言,杜某既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又非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具备复议申请资格。

就复议申请的受理范围而言,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也不属于复议机关的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法》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复议的受理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即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对民事纠纷处理的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列举的10项受理范围均未将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列为其中。

那么,本案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四项“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

投诉复核的内容

投诉复核的内容

投诉复核的内容
投诉复核是指被投诉方对已经得出的投诉结论进行重新审核,目的是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被投诉方提供了公正、公平的环境和解决问题的机会。

投诉复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投诉的申请和复核的要求
投诉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向相关机构提交投诉申请,提出具体的投诉要求和对被投诉方的指责。

被投诉方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投诉人可以对处理结果进行复核的申请,并对复核的要求进行具体说明。

2. 投诉事实和证据
复核的过程必须基于充足的投诉事实和证据,只有依据客观事实和确凿证据进行复核,才能保证投诉结果的公正性。

投诉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同时被投诉方也可以提供反驳证据,为复核提供充足的依据。

3. 复核结果和处理措施
经过复核,机构将重新对投诉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估,并得出新的处理结果。

若复核结果证实了原处理结果的恰当性,被投诉方将继续按照原处理结果执行;若发现原处理结果有误,将重新对问题进行处理,并对投诉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和赔偿。

4. 公众信息公开和回应
机构应当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方反馈处理结
果,为公众提供透明、公开的信息。

同时,机构应当及时回应投诉人和被投诉方的相关疑问和建议,为提升服务水平提供有益的建议。

总之,投诉复核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因此我们需要在整个投诉过程中严格遵守复核程序的要求,为公众提供更加公正、公平的服务。

举报类行政复议

举报类行政复议

举报类行政复议1. 简介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要求,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对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审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而举报类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作为、失职等问题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的复议申请。

2. 举报类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举报类行政复议适用于以下情况:•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失职等问题;•行政机关存在腐败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3. 举报类行政复议的要求和流程3.1 要求在进行举报类行政复议之前,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举报人必须是与被举报行政机关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是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有直接证据的人员;•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举报材料和相关证据;•举报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举报。

3.2 流程举报类行政复议的流程如下:1.准备举报材料和相关证据;2.将举报材料和相关证据提交给上一级行政机关;3.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举报,并进行初步调查;4.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如果受理,则进入核实和调查阶段;5.核实和调查阶段完成后,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6.复议决定送达给举报人,并告知其复议结果。

4. 举报类行政复议的效力和补救措施举报类行政复议的复议决定具有一定的效力,可以对被举报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复议决定认定被举报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或修改违法行政行为;•处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失职问题;•进行纪律处分或其他法律制裁。

5. 注意事项在进行举报类行政复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对举报材料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慎评估;•举报人应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提交举报申请,以确保举报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6. 总结举报类行政复议是一种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救济机制,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可以对被举报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和制约,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投诉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3篇)

投诉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投诉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1. 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2. 原则(1)合法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公正、公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公开行政复议活动,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4)效率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不服的;6.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1. 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关于投诉能否复议的新规定

关于投诉能否复议的新规定

关于投诉能否复议的新规定第一篇:关于投诉能否复议的新规定举报、投诉类行政复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国工商报网2014-10-30 10:01一、举报、投诉、咨询和信访的界定 1.举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第248号)的规定,“12315”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

可见,举报是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经营者违法行为,要求依法查处的申请。

2.投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第248号)的规定,“12315”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将申诉改为投诉,但含义没有变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投诉针对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争议,其特点是消费者认为其自身权益受到经营者的侵害而要求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

3.咨询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咨询作出解释,也未规定行政机关对咨询如何处理。

只有一个例外,《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教师考试投诉与复议办法

教师考试投诉与复议办法

教师考试投诉与复议办法根据您的要求,我将为您写一篇关于教师考试投诉与复议办法的文章。

以下是我根据您的要求进行编写的文章:教师考试对于从事教育事业的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考试不仅是评估教师专业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选拔优秀人才的有效途径。

然而,考试因素众多,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当教师考试存在问题时,考生有权提出投诉与复议。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教师考试投诉与复议的办法。

一、投诉方式考生可以通过书面投诉和网络投诉两种方式来表达对教师考试的不满。

书面投诉需要将自己的投诉事项和理由详细描述,并附上相关证据,然后寄送到考试管理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

网络投诉则通过教育考试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其他相关教育平台上的投诉渠道进行提交。

二、投诉内容投诉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且与教师考试相关。

例如,对于题目的不妥之处,评卷的不公正情况等,都可以作为投诉的内容。

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并提供可信的证据。

三、投诉时限投诉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一般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

超过这个期限,投诉将不予受理。

因此,考生应尽早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投诉。

四、投诉处理教育考试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尽快进行调查核实,并确保公正处理。

他们应当评估投诉的合理性,并考虑相关证据和其他信息。

若投诉成立,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例如重新评卷、撤销不合理的考题等。

五、复议机会若考生对教育考试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复议要求。

复议一般由教育考试部门的专家组成,对考试相关事项进行重新评估和决定。

复议结果将作为最终的处理结果,考生必须遵守并接受。

六、复议申请考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提出复议申请。

在复议申请中,考生需要详细说明自己的复议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复议申请应当具有明确性和明确的要求,方便教育考试部门进行处理。

七、复议流程复议流程包括材料审核、复议评审、复议结果反馈等环节。

教育考试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复议流程,并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考生。

探讨!这四种情况下,投诉举报人的复议诉讼申请应当被驳回

探讨!这四种情况下,投诉举报人的复议诉讼申请应当被驳回

探讨!这四种情况下,投诉举报人的复议诉讼申请应当被驳回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职业投诉举报越来越多,需要应对的复议诉讼也越来越多。

有的市场监管所每年要处理的投诉举报却要达到上万件,其中一半以上是职业投诉举报件,因此要应对的复议诉讼也要达到三四十件。

职业投诉举报与复议诉讼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与市场监管人员应诉机构与复议诉讼机关对投诉举报处理问题的诉权保护问题沟通不够有效有关。

其中,投诉举报人是否具备复议诉讼主体资格?这是涉及职业投诉举报人能否“入门”的问题,需要对这个首要问题进行认真审查。

笔者认为,至少达成这“四件事”,则投诉举报人不具备复议诉讼资格,复议诉讼机关应当驳回投诉举报人的复议诉讼申请。

一是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二是对“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不满意;三是对“处罚与不予处罚决定”不满意;四是对投诉举报处理中的过程性行为不满意。

具体分析如下:一、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人资格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投诉举报人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行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是投诉举报人的正当权利。

但是,投诉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要遵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市场监管人员也要弄清楚我们的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人”是不是适格的复议诉讼人。

我们先来梳理下与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一)关于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和复议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二章行政复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议范围行政复议:(此处略去第一至十项)(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第二款: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经质疑投诉的事项能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未经质疑投诉的事项能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未经质疑投诉的事项能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供应商如对政府采购文件、采购活动或采购结果有异议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到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享有提出询问或质疑、提出投诉、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从这一点来说,质疑的事项决定着投诉事项的范围,那么在质疑投诉阶段未提起的事项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答:该问题需结合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之间的关系予以确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据此,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前,应当已经就相关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换言之,供应商在质疑阶段未提出的事项应当不属于投诉处理范围。

投诉处理决定还应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起诉期限等内容。

综上所述,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行为不服的,应依次经过质疑、投诉环节,待财政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后仍不服的,方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而且,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被诉的《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是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的投诉后,针对其投诉事项和事实理由所做的处理决定。

故根据投诉处理决定与投诉之间的对应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被诉的《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审查也应围绕供应商在质疑及投诉环节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除此以外的其他事实理由和请求因未经质疑和投诉环节,不属于投诉处理决定的处理范围,也就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范围之内。

因此,供应商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其质疑事项之外的异议理由或主张,也不应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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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类行政复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国工商报网2014-10-30 10:01一、举报、投诉、咨询和信访的界定1.举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第248号)的规定,“12315”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

可见,举报是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经营者违法行为,要求依法查处的申请。

2.投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第248号)的规定,“12315”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将申诉改为投诉,但含义没有变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投诉针对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争议,其特点是消费者认为其自身权益受到经营者的侵害而要求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

3.咨询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咨询作出解释,也未规定行政机关对咨询如何处理。

只有一个例外,《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4.信访《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但是,不能完全按该规定理解信访的含义,因为,相关条款对信访的含义进一步作出了限定。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因此,只有对管理公共事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5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才属于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属于信访事项。

二、处理举报、投诉的相关规定处理举报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处理投诉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第248号)。

上述规定对处理程序有具体的要求,应区分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三、举报、投诉处理行为的可复议性举报处理行为一般应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投诉处理行为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认为处理机关不作为,则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调解结果,则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理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使其权利义务产生变化或者说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利害关系人是一个内涵不确定、外延具有开放性的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实际影响同样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

只能结合具体案例就实际影响或者利害关系加以具体分析。

如果申请人看到药品广告购买了药品后发现广告虚假宣传,向工商机关投诉请求查处违法广告,申请人与工商机关对违法广告的查处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如果某乘客认为车载移动电视在相对封闭狭小的空间内播放商业广告节目,打扰了乘客休息,向工商机关投诉,该乘客与工商机关的查处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如果申请人看到代销机票广告后没有购买机票,但申请人与广告主是有竞争关系的同行,向工商机关投诉请求查处违法广告,申请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广告的查处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如果申请人只是一名普通公民或者是与广告主无竞争关系的同行或其他企业有关人员,向工商机关投诉请求查处违法广告,申请人与工商机关对违法广告的查处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A市工商局发布公告称,凡举报造假、售假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罚没款总额的5%予以奖励。

A市工商局根据张某举报,捣毁造假窝点并对造假分子罚款2万元,却对举报奖金迟迟不予兑现。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可以A市工商局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A市工商局按规定支付举报奖金。

理由是A市工商局拒绝履行承诺义务,对接受承诺并实施指定行为的张某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

五、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举报1.滥用复议权问题因为法律制度不完善,申请人往往不向县级工商机关举报,而是动辄向省级工商机关甚至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之后申请行政复议。

建议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明确申请人只能向县级工商机关举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举报与信访交叉问题分析《信访条例》关于信访的定义以及信访事项的规定可知,与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救济途径相比,信访处于一种补充地位,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能信访。

如,对工商机关作出的企业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已过申请期限和诉讼时效能否信访?《信访条例》对此未作规定,建议明确不能信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商机关投诉要求查处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以违法广告为例),工商机关按信访事项处理后投诉人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笔者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法定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法定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因此,信访事项必须针对职务行为,举报针对的是企业违法行为,显然不属于信访事项。

然而在实践中,信访工作机构普遍不考虑该规定,而是依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切来信、来访、来电都是信访,都按信访程序处理。

这样做使得《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完全失去了作用。

举报与信访交叉的问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予以妥善解决。

要么监督全国信访工作机构严格执行,要么修改《信访条例》。

设立信访制度本来是为了了解民意,不是为了解决具体个案,建议修改《信访条例》,取消解决具体问题的功能。

笔者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商机关投诉要求查处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以违法广告为例),工商机关按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理由是,举报针对的是企业违法行为,显然不属于信访事项,不能因为信访程序的介入就否定其可复议性。

否则,信访程序会介入很多根本与信访无关的业务之中。

此外,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拒绝接受、置之不理、不予受理、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处理等行为,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复查申请拒绝接受、置之不理、不予受理、受理后在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处理等行为,是否具有可复议性?《信访条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不具有可复议性。

从根本上说,以上情况涉及信访制度的定位问题,是信访、行政复议制度在立法上的选择问题,建议完善相关制度。

3.复议和信息公开的关系问题实践中,有的申请人举报后认为工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是直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是先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查办案件的有关情况。

建议出台制度明确规定,申请人不得就查办案件的有关情况申请信息公开,出现此类信息公开申请,无论行政机关作出何种处理行为均不具有可复议性。

4.利害关系的认定问题建议出台制度明确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例如,申请人购买了被举报人的产品或者接受了被举报人的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申请人与被举报人有同业竞争关系等。

(二)投诉1.各部门职能分工问题各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不同理解,有的认为有关行政部门仅指工商部门,有的认为有关行政部门指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基于不同理解,实践中存在3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能向工商部门投诉,其他行政部门没有处理投诉的职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商部门有义务处理所有投诉,其他行政部门有义务处理与其职责相关的投诉。

第三种观点认为,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分别处理与各自职责相关的投诉。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建议出台制度予以明确。

2.投诉处理行为可复议性问题如前所述,笔者认为,申请人投诉后如果认为处理机关不作为,可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调解结果,不可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理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这样理解的结果导致投诉处理行为既可能具有可复议性,也可能不具有可复议性,容易使得处理机关以调解的形式变相不作为,以逃避被复议。

因此,建议出台制度予以完善。

3.滥用复议权的问题因为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申请人跳过县级工商机关,直接向市级工商机关、省级工商机关甚至国家工商总局投诉,之后同时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造成行政资源严重浪费。

因此,建议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明确申请人只能向县级工商机关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问题建议出台制度明确规定,针对信访结果、复议结果、举报处理结果和投诉处理结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申请人如果对该处理结果仍然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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