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必要性:1、有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实现。
2、有助于民事诉讼公正的实现。
诚实信用原则中对诉讼主体的诚信、善意的制约就体现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程序公正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内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内容与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一致。
诚实信用的人们日常生活中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法治社会的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民事案件当事人本着诚信的态度提供证据,才能确保法院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那么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下面我们一起来听听的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使它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正如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提到:“法律在今天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同时仍需要道德、宗教、教育的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来上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该规范对规范商品交易行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在我国,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必要性1、有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实现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实现。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精神。
在我国法治日趋成熟的今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不同,作为程序法其更注重于效率。
因此,怎样具体实施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效率,怎样去权衡保证法院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约束其行为等问题都是值得探讨与思索的。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法律存在,如何在现实中具体操作,对法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诚信”一词最早出现在《商君书》,其乃是修身立命之本,强调操守和自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
如今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诚实信用原则由一开始的饱受争议到现今已逐渐融入其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中西方诉讼文化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自古就被誉为礼仪之邦,其中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对人们平时的生产生活无一不起着警示作用。
然而在古代,官府作为诉讼中立的一方往往为了达到维护统治、稳定社会的目的而使用欺诈等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失了诚信。
西方的程序法发展相较于中国要早上许多,早在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就初见雏形。
罗马法将当事人的诉讼违法行为分为三种:(1)诉讼的主张虚假;(2)有意的违法诉讼;(3)扰乱或拖延等有目的的诉讼。
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诉讼法,不难看出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单纯靠人的自律性来解决问题是有局限的,其亦需要外在的约束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事诉讼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进程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近代就有所记载。
1922年的《民事诉讼条例》中就参考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系,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之事实,或对他造提出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得科以300元以下之罚款。
”到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台,许多条款也涵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但都缺乏具体和体系化的规定。
论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象
事诉讼正 式确 立诚 实信 用原则。此举 无论是对 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 效率的提 高, 还是 引导 当事人合法、 诚信行使 自己的诉讼
/ x  ̄ l ' 、 化解社会矛盾 。 都 具 有 深远 的 意 义 。新 法 的 出 台 结 束 了 学界 关 于是 否 需 要 在 民事 诉 讼 中规 定 诚信 原 则 的争 论 , 但 是 开 启 了 另 外一 个讨 论 : 诚 信 原则 的适 用 范 围 . 其 焦点 在 于 是 否适 用 于法 官 。 关键词 : 民 事 诉讼 法 ; 诚 实信 用 原 则 ; 适用范围; 自由裁 量权
一
定 区别 。 在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学 者 们 基 本 上 都赞 成 诚 信 原 则适 用 当 事人 , 在 司法 中有 “ 禁反 言 ” 制度 。 虽 然英 美 法 系的 学 者 就
的 问题 进 行 了争 论 。 随 着社 会 的 发展 。 持“ 肯定说” 的学者 占 据 主导 地 位 。 德国 、 日本 等 大 陆 法 系 国 家都 相 继 规 定 了诚 实 信 用 原则 , 在 填 补 法 律 漏洞 时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而 英 美 法 系 国家 没 有 完 全 套 用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在 实体 法 上 的含 义 ,而 是
信 原 则 以缓 解 对 抗矛 盾 。
二、 诚 实信 用原 则 的 适 用 对 象
传统文化儒家学说吸收 了“ 诚信 ” 的观点 , 《 四书》 、 《 五经》 等
儒 家代表 作中多次提 到“ 诚信 ” 概念 . 意为 “ 诚 实 不 欺 的 品 格” , 属于道德诚信 。 当然 。 此 时 的诚 信 原则 还 不 占据 主 导 地 位, 不成系统 , 也 没 有 能 够 在 法 律 规 则 中得 到 明 确 的 体 现 。 随着 社 会 的 发展 , 渐 渐 延伸 至法 律 领 域 。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诚 信 为 制 度 诚 信 。 比如 契 约 上 的 诫 信 不是 以交 易 双 方 个 人 决 定 的, 是否 承 担 法律 责 任 是 以其 财 产状 况 、 支 付能 力 为 基础 的 。 在西方 , 一 般 认 为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最 先 源 于 罗 马 . 起 源 于 古 罗 马法 中 的 “ 一 般 恶 意抗 辩 ” 与“ 诚 信 契 约 及诚 信 诉 讼 ” 制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实质上所有人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就不可能存在诉讼了,诚实信用原则显然在实际诉讼行为中不具有其所宣扬的法律效用,知道它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可。
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我国普遍存在着当事人滥用法律,诽谤他人,在诉讼过程中捏造证据的情况。
因此,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民事诉讼法作出相关变动,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那么,▲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是什么?的小编为您进行介绍。
▲一、诚实信用原则化的认识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许多人认为,只有植入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对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辩论原则)、处分权主义(处分原则)的修正或限制(甚至是诉讼模式的转换——社会性民事诉讼、协动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正义,充分实现民事诉讼关于真实、公正、迅速解决纠纷的价值追求。
很显然,这种认识的观念基础与传统的自由主义相反,是一种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的观念基础。
随着诚实信用规制逐渐超越私法领域,扩展至公法领域,成为普遍的法律原则,即使不考虑私法权利义务与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也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这样一来不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于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上述认识,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1911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1933年前南斯拉夫民事诉讼法、1939年德国民事诉讼法、1942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均相继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真实陈述之义务,尤以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影响最大。
1990年修订的韩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法院应为诉讼程序公正、迅速以及经济地进行而努力;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应当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
”1996年日本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概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深远的意义。
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善意的态度,尊重法律事实,恪守诉讼规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
其适用范围广泛,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从诉讼的开始到结束,都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具有善良、诚实的品格,不得故意隐瞒事实,制造虚假证据,欺骗法庭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都应遵守诉讼规则,合理、合法地进行诉讼活动再次,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不得因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自由裁量进行判决。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也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提供了法律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何有效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只有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才能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包括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秉持诚实、善意和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真实、诚信、信用、公正等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不得有隐瞒、虚构、变造等不诚信行为。
这一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诉讼公正、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简要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真实情况提供诉讼事实和证据。
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保证自己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一致,不能有意隐瞒、虚构、变造事实或证据,这是维护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二)不得拒绝证明。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同样地,对方也有权要求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如当事人不配合对方提供证明,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求证明,直至达到确证的目的。
(三)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十分重要,不诚信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受损,还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诚实信用是社会文明和道德规范的基础和根本,也是现代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维护诉讼公正原则。
仅有当诉讼当事人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证据时方能维护诉讼的公正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意隐瞒、虚构事实或证据则会丧失诉讼的公正性,从而影响到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时,就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和执行结果。
(三)提高司法效率。
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大大浪费司法资源和时间,给法院工作带来相应的困难,因此,当事人必须遵守诚信信用原则,以便最大限度的提高司法效率。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 实 信 用 是 我 们 中 华 民 族 的 民族 本 性 , 而 , 信 息 化社 会 然 在 高 速 发 展 的 今 天 , 类 社 会 进 人 了一 个 诚 信 严 重 缺 失 的 时代 。社 人
百 家论坛
浅谈诚实信 用原 则在 民事诉讼 中的适 用
邵墁 珊 ( 昌 学院 法 政 学 院 O 许 6级 学 生 河 南 许 昌 4 1 0 60 0)
内容摘 要 : 们 所 了解 的诚 实信 用 原 则 只 是 司法 实体 法 的 概 人 念. 而要 将 诚 实信 用原 则作 为 公 法 诉 讼 法上 的 概 念 , 一 个 很 新 是 鲜 的课 题 。不过 , 实信 用原 则 已开 始 它的 扩 展 , 私 法领 域 延 伸 诚 从 到 公 法领 域 . 实体 法领 域 延 伸 到 诉 讼 法领 域 , 渐 成 为 高 层 次 从 逐
关键 词 : 实信 用 诚
民事 诉讼
【 中图 分 类 号 】 1 【 D9 5 文献 标 识 码 】 【 章 编 号 】4 6 A 文 07 -
0 X( 0 0) 0 - 1 3 01 31 2 1 - 3 0 2 -
的行 为 . 也是 对 法 院实 施 公 平 、 正 行 为 的 约束 。 先是 要 求 参 与 公 首 法 庭 庭 审 的 当 事人 和诉 讼 参 与人 . 据 事 实 进 行 陈 述 , 根 提供 证 据 。 另 外 也 督 促 法 院 在审 理 中要 本 着 公平 公 正 的 原 则 , 护 法 律 的尊 维 严。 主要 表 现 为 两 个 方 面 . 是 对 滥 用诉 讼权 利 的禁 止 。 定 如果 一 规 当事 人 没 有 合 理 的 理 由是 不 能 进 行 诉 讼 权 利 的 ,也 不 能 恶 意 阻 止、 拖延 诉 讼 。 于 比较 明显 地 阻 碍诉 讼 的 行为 , 背诚 实 信 用原 对 违 则. 就要 用 诚 实 信 用 的 道 德 性 准 则予 以规 范 。 ( ) 实 信用 原 则 在 执行 程 序 中的应 用 三 诚 执 行 程 序 中适 用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要 根 据 诚 实 守 信 的 道德 原 是 则 , 法 律 的规 定 得 以 有 效 地 实 施 , 是 维 护 双 方 当事 人 的 正 当 使 同 权 益 。 . 止 执 行 和 解 过程 中进 行 欺 诈 。 法律 诉 讼 过 程 中 , 1 禁 在 双方 当事 人 可 以 根 据 自愿 原 则进 行 和 解 。在 和 解 的过 程 中 , 方都 要 双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来 进 行 , 止 利 用 欺 诈 、 胁 等 手 段 强 迫 对 方 禁 威
论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2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基础 (3)(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3)(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 (4)二、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体现 (5)(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具体规范 (5)(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其他规则缺位 (8)三、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建议 (9)(一)在现行具体规则下,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10)(二)具体规则缺位或存在漏洞时,在个案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10)参考文献 (12)论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更好地实现了程序正义、提高了诉讼效率。
我国民诉法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真实陈述、禁反言、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和促进诉讼等义务,同时也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具体行为进行了制约。
但是民诉法的规定不可能涵盖所有的不诚信行为,这就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
为了更好地处理诚实信用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关系,应当在现行具体规则下,优先适用规则;当具体规则缺位或存在漏洞时,通过法律解释和建立“个案类型化”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程序正义[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was established a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which has been promoting the procedural justice and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stipulates the true statements, estoppel, prohibition of abuse of procedural rights and promoting litigation obligations, but also the restriction to the specific behavior of judges and other participants in the proceedings of the civil procedure. But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cannot cover all acts of bad faith, it needs to regulate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 and the specific rules, we shall, under the current specific rules, use the precedence rules; when the specific rules have loopholes, we shall use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ase type" to apply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t.[Key words]civil litigation; honesty and credibility;procedural justice ;legal interpretation一、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在人类的法制进程中,诚实信用最初体现在罗马法上的诚实契约和诚信诉讼,对于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罗马法予以行为人特别的诉讼罚。
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摘要:诚实守信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
这使原本仅仅在法律道德层面的规则切实地应用到了司法实践中来。
在具体的规则制定上面存在着一定的抽象性。
本文试着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与适用条件等方面入手,以探究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增加可具体操作性,使其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司法实践一、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必要性(一)审判程序的公正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做保证在司法实务中,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谋求,诉讼参与人是很难做到紧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参与的,最常见的莫过于编造对自己有利的证言证词,伪造一些假证据,规避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责任,钻取法律漏洞等等。
也正是由于这种违背诚信道德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时候基于诉讼时间的限制法官无法一一进行详细核实,这不仅严重干扰了法官的审判思路影响判决结果,也严重阻碍了司法程序公正化进程。
所以必须要在诉讼程序中加入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有效约束住诉讼参与人一系列试图以破坏司法公正性来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
(二)用来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无视法律的严肃性,为了个人利益而钻法律漏洞,编造利己的谎言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都应视为是对法律的蔑视,这严重影响到法律制定的意义与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一个缺乏法律权威的国家是难以想象如何才能做到社会和谐的,环环紧扣的社会秩序也会因此失去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的入法不仅是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利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它从民众行为的基础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三)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可替代性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定尽管有些许抽象,但功能作用不置可否。
如果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的诉讼行为,那么相关的利益关系人就可以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提出质疑,就意味着法官的审判权,诉讼人的辅助权以至于当事人的诉权,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束。
这不仅是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在促进双方当事人监督其他诉讼参与人遵守规章纪律,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作为。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作者:胡琰琳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现代民事诉讼法所说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来自于真实义务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所强调的真实义务是否与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两大及时所强调的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相互冲突,本文将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和两大基石的关系来讨论这个问题。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自认辩论原则一、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从2012年“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被正式明文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乃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从一个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首先进入私法领域,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语义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随后根据社会的诉求,又逐步渗入民事诉讼法等公法领域。
据学者考证,在我国诉讼法吸收道德观念如诚信原则,始于西周。
依西周律法,诉讼之前要宣誓。
当时,人们普遍存在着敬畏上天的社会心理,对天发誓可以证实宣誓的诚意,表明其言辞的真实性和不可反悔性。
这不仅仅是简单的道德法律化的扩张,而是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深层次寻求道德支持的结果。
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诚信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主要来自于对真实义务的规定。
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法定及意定代理人、辅佐人、证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实义务,尤其是诉讼中平等两造在诉讼系属中必须利用“光洁、透明的武器”,而非“谎言和刁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类似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具体适用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诉讼中或诉讼外)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其二,在对方信赖的前提下,作出了违反承诺的行为;其三,给信赖其先行行为的对方造成了不利。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思考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思考一、问题的提出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民事诉讼法中一个补充性原则,立法者希望通过该原则的有效实施实现对民事诉讼活动公正与效益的追求,控制民事诉讼活动中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利的现象。
[1]那么何谓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学者认为是指导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准则,它要求法院公正而迅速地实施审判行为,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
还有的学者将诚实信用原则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与实质意义上的,前者指受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的主体在做出诉讼行为时主观上应诚实善意,后者指这些主体之间应维持一种公正与衡平。
无论是哪种表述,我们都能够从中看出,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强调当事人的诚实善意,一方面强调法官应依该原则自由裁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那么,如何看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质疑?又如何理解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在实践中如何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究竟应该如何对待呢?二、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之质疑1.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原则。
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罗马私法最早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它体现的是对制定法的补充,是为了补充大陆法无法适合多变现实的不足,实现在追求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不忽视法律灵活性的目的。
所以,在私法领域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已获得广泛认可。
从20世纪30年代诚实信用原则开始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扩张,学者们就对是否能够将使用于实体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绝大多数反对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毕竟与私法有诸多不同特性,而诚实信用原则是补充确定性规范的不足,这会动摇公法规范的严格性和稳定性,破坏公法赖以存有的基础。
2.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是道德义务。
德国学者巴哈认为真实义务不能够成为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不能要求当事人在明知对已不利的情况下仍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这是有违诉讼对抗本质的。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学专业学生邢丹丹指导教师永军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作为一个私法原则而引起人们关注的,现今在民法领域,其已上升至“帝王条款”的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但该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在我国还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涵、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构想等方面,论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自由裁量权Research o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faithStudent majoring in Law XING DandanT utor SUN YongjunAbstract: As a private law principle cause of concer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has risen to "the emperor clause" status present in the area of civil law. The content of Article 4 of China's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s that civil activities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the voluntary, fair, equivalent compensation, and good faith. It is established obviously tha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s high status in China's civil law.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controversies when the principles applied in the field of civi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will be for the opinion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content of the paper is tha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legal connotatio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civil law to establish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China's Civil Procedural Law and so on.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Civil procedure law; Discretion right作为道德规概念的诚实信用,被引入法律领域始于罗马法。
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是什么?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每一部法律都会有自己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整部法律的灵魂。
了解▲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对于我们参加诉讼是很有帮助的。
那么,作为《民事诉讼法》第一大原则的诚信原则到底是什么呢?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
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1、一般条款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3、双重功能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摘要: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许多法律规定发生了一定的变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有效实施将有利于追求民事诉讼的目标和公正。
但是,程序法的内容和特征与实体法不同。
本文从诚信原则的内涵入手,探讨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异同。
此外,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了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合理性。
通过这些分析和思考,我们希望可以充分了解,学习和总结关于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适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1.诚实信用原则概述1.1诚信原则的含义提及“诚信”二字,一般人最先想到的是其道德领之中的含义。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它现在不仅被引入法律领域,而且逐渐从私法领域扩展到公法范畴。
这与法律和道德之间千丝万缕的必然关系相关,主要表现为“道德规范法律化”与“法律规范深层次的道德追求”两方面。
虽然善意原则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但影响最深远的是其“皇帝条款”作为民法。
因此,笔者认为,在思考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之前,有必要探讨民法中的诚信原则。
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含义的定义主要来自其本质。
梁彗星教授认为,诚信原则的实质是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徐国栋教授认为,诚信原则不仅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衡双方的利益,还要求各方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从这些学术界对民法诚信原则含义的主流观点可以看出,诚信原则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时应以诚实为基础;另一方面,当法官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帝王条款的权威行使自由裁量权。
不同的学者对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探究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后发现,不同观点之间具有相同之处,在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内涵界定上并不存在本质分歧,只是不同的学者研究了不同的角度并专注于不同的方向。
其中,作者比较赞同张卫平教授的观点,即诚信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都要做到诚实、公平和善意。
解读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解读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不得提出虚假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不得隐瞒真相,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扰乱法庭秩序,不得恶意阻碍诉讼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诉讼秩序的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维护诚实守信、诚信守法的社会秩序。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保持真实、客观、合法的行为,在诉讼中不得采取欺诈、虚假、不正当手段。
这有利于建立健康的司法环境,促进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实践。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一是不得提出虚假证据。
当事人不得伪造、篡改证据,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以虚假证据欺骗法庭,否则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二是不得捏造事实。
当事人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的案情,不得通过编造、渲染事实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从而误导法庭、误导公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不得隐瞒真相。
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全面、真实地陈述案情,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故意隐匿关键性证据,不得刻意回避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当事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提出毫无根据的主张,不得恶意起诉、恶意阻碍诉讼程序,不得通过滥诉达到诉讼目的。
五是不得扰乱法庭秩序。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干扰法庭秩序,不得对法官、律师、证人等进行辱骂、攻击等行为。
六是不得恶意阻碍诉讼活动。
当事人不得恶意阻碍对方的正当诉讼权利,不得制造妨碍、阻挠诉讼进程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行为,使其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保障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的维护。
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也是法院裁判的重要标准。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对当事人的诚实守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诚实守信的当事人给予更多的倾斜,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论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西北政法大学姚廷廷710063【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最初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因此,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与青睐。
此次新民诉法修改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列入总则,补充了民事诉讼法的欠缺,与国际上大多数较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国家接轨。
因此,本文试图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上,探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必要性以及功能,希望有助于提高人们对此原则的认识,以期促进此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内涵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领域,并且从适用于私法领域逐渐扩展到适用于诉讼这样一个公法领域,使之被认可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这不仅是一个“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过程,并且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外在的规范社会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寻求内在于社会及人的深层次的合理的道德支持的必然结果①。
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语义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然而,随着诉讼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的不断出现与增多,因此,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
即通过调整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保证诉讼可以在诚实、协同的氛围中进行,进而维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确保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来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诚实信用,这是源于二者都是对民事行为的调整上。
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二者中又是有所差别的。
民事诉讼领域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②。
其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其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审判权,自由裁量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非常重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
在起诉、答辩等诉讼行为中应当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和提供有效证据,不得编造事实、
偷换概念,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恪守诺言,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庭的
规则。
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如按照法定期限提交诉讼材料、出庭应诉等。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尊重裁判机关的权威,不得干扰、阻挠诉讼的进行。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公正审判。
法官应当根据诉讼原则和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
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非常重要。
它不仅对当事人的行为有一
定的要求,也对法官的审判行为有一定的要求,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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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学专业学生邢丹丹指导教师孙永军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作为一个私法原则而引起人们关注的,现今在民法领域,其已上升至“帝王条款”的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但该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在我国还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内涵、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构想等方面,论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自由裁量权Research o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faithStudent majoring in Law XING DandanTutor SUN YongjunAbstract: As a private law principle cause of concer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has risen to "the emperor clause" status present in the area of civil law. The content of Article 4 of China's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s that civil activities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the voluntary, fair, equivalent compensation, and good faith. It is established obviously tha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s high status in China's civil law. However,there are still some controversies when the principles applied in the field of civi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will be for the opinion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content of the paper is tha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legal connotatio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civil law to establish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China's Civil Procedural Law and so on.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Civil procedure law; Discretion right作为道德规范概念的诚实信用,被引入法律领域始于罗马法。
后来为了适应社会的急速变化及不断复杂化的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从民法的合同领域扩展到所有民事法律部门,又从私法领域扩展到了公法领域。
经过了长时间的完善和发展,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承认。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已经处于“霸王条款”地位,它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虽然没有这么高,但是在现代各国,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诉讼理念,并且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中都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一)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学说发展1、域外学者的主要学说正是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分离,以及人们对诉讼法的忽视,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指引与约束,是多数民法学者的研究对象,对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在大陆法系主要是围绕真实义务来阐述的,而英美法系则以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来体现。
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能否成为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的争议早已存在,主要表现为肯定说与否定说。
[1]85否定说的出发点立足于民事诉讼的自由主义,以德国人费里特克、普兰克为代表的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诚实信用不能适用于包括诉讼法在内的公法范畴。
另外卢森堡等国学者亦持否定说,认为诉讼人对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不负诉讼上、公法上、私法上诚实信用的责任,当事人应守诚实,只是道德上的义务。
[2]与此对立,仍有许多学者坚持肯定说,如被誉为德国诉讼法之父的赫尔维希认为:“法院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欲达成诉讼目的,而命其一定作为或不作为,常可发生诉讼上义务。
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从诉讼法的精神来看,应承认当事人的真实义务。
”[3]20620世纪以来,自《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以来,韩国、日本等国也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诉讼法典中。
这些立法反映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主流,并且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表现为具体的规则,也开始上升为法典中的基本条款。
英美民事诉讼中并未采取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但确定了禁反言理论。
[4]33其核心在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其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如果当事人变更其诉讼行为会招致对对方当事人不公正的结果时,对前后矛盾的行为应予禁止。
”[5]114禁反言发端于证据法上的排除性规则,其后由于适用时往往产生实体法规则的效力,从而发展于实体法。
但总的来说,禁反言在英美法中仍只是散见于各部门法的具体规则,尚未上升为一般性条款。
2、我国学者的主要学说我国大陆学者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也开始了对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研讨。
以赞成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为主流,反对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声音比较弱。
尽管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远没有民法中研究得精致,但也体现了如下特点:(1)民事诉讼法能否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因论证是学者们研讨的基点。
理由相当集中,主要包括:公法与私法的互补、扩大法官的审判裁量权、确保判决的效力、司法实践内中缺乏诚实信用行为需要立法的规制等。
(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整范围为论述重点,在论证中借鉴他国学说或立法的痕迹非常明显。
调整客体即表现形态方面,主要包括下列观点:排出不正当形成的诉讼状态、诉讼上的禁止反言、诉讼上权利的失效、诉讼权利滥用的禁止等。
(3)诉讼目的和价值观的转变促使学者开始从宏观意义上思考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价值。
如有学者探讨了公平诉讼观对诚实信用的影响和要求[6]、还有学者从诉讼保障视角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应为司法公正和效率服务[7]等。
(二)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发展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并非以一般条款的方式进入立法者的视线,与民法中诚实信用产生于罗马法中“一般恶意抗辩”,而后逐步扩张一样,最初在大陆法系以真实义务的形式出现,而后发展成为某些国际的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则以禁反言规则的确立与发展为特征。
所谓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实之义务。
[8]96如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178条、1911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1924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88条、1933年修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均是对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规定。
就东方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了善意原则。
日本在《新民事诉讼法》第2条中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而韩国则将诚实信用原则放置在法典开篇第1条的位置上。
这些法典的立法实例表明了一个趋势,即诚实信用以具体规则的形式进入民事诉讼立法领域,并逐步发展成为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以禁反言规则体现出诚实信用的实质。
美国民事诉讼中禁反言主要包括两种形态:其一,判决遮断意义上的禁反言,即对裁判对象有利害关系的非当事人,如果其行为已引起了判决的信赖,此后不得主张该判决无效。
其二,裁判意义上的禁反言,即禁止当事人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主张与先前的诉讼程序相矛盾的事实,排除当事人先后具有矛盾性的主张。
另外,在大陆法系发展得较为成熟的“真实义务”亦被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法所吸收。
如《美国联邦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了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而英国通过上世纪末的民事司法改革,也对当事人的陈述真实进行了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尽管有一些诚实性质的具体规则条款,但尚未上升为基本原则。
随着法学和哲学的发展、学术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实践的需求的变化,在借鉴他国立法的基础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7条,首次以明文的方式将诚实信用表述为原则,这使我们感受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域的发展。
二、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诚实信用,就语义而言,指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在中国的史籍中并不陌生,但作为一种法律术语的诚实信用,却是一个外来语。
[9]102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内涵,应当成为对这一原则进行研究的基础。
而循着私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较为成熟的发展进路可以为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的研究提供借鉴。
(一)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概念源于罗马法。
意味着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信守诺言、不得欺骗他人和欺诈得利以及遵守基于平等所应承担的默示义务。
主要表现在与严法诉讼相关的程式诉讼中,在被告的要求下,作为被引入的特殊标准条款即“善意抗辩”而产生的。
这种诚信诉讼赋予了法官衡平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自己心中的公平和合理标准来裁决手中的案件。
就英美法系国家而言,英美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给出的定义较大陆法系更为直白:“英国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来自契约必须信守和其他明显直接关系到诚实、公平和合理的法律规则的基本原则。
它补充或在必要时取代正常适用的规则,以确保在共同体中居于优越地位的诚实、公平和合理标准在英国法中也居于优越地位。
”在我国民法法域,同样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是基本原则条款与开放性规则体系的结合。
我国学者先后形成了“语义说”、“一般条款说”、“主客观诚实信用统一说”等等。
徐国栋教授的主客观诚实信用统一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立法意识。
[10]该理论总结较为全面,囊括了前两种学说的内容,并彰显出诚实信用原则对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愿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