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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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引言残疾是指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的缺陷,导致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无法充分参与或限制其参与社会活动。

残疾状态可能是由于先天缺陷、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引起的,会对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融入产生影响。

为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群体,分类和分级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残疾人的分类和分级,旨在加深对残疾人的了解以及为其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支持和帮助。

残疾分类根据国际标准,残疾人可以根据其功能缺陷的类型进行分类。

常见的残疾分类包括:1.身体残疾(Physical disabilities):身体残疾是指身体功能受限制,包括肢体的缺失、肢体畸形、运动功能障碍等。

这类残疾可能是由先天性问题、疾病、事故等原因引起的。

2.智力残疾(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智力残疾是指个体的智力及其行为功能存在较大程度的障碍。

这种残疾对个体的智力发育、学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交能力产生严重影响。

3.精神残疾(Psychiatric disabilities):精神残疾主要表现为个体心理、情感及认知功能存在障碍,常伴有情绪不稳定、精神错乱等症状。

这类残疾可能由遗传、环境、药物等因素引发。

4.感觉残疾(Sensory disabilities):感觉残疾涉及个体的感觉器官,包括视觉、听力、触觉和嗅觉。

这类残疾可能由先天性缺陷、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引起。

残疾分级除了分类,残疾人还可以根据其功能缺陷的程度进行分级。

残疾人分级的目的是更好地了解残疾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和支持。

常见的残疾人分级系统包括:1.轻度(Mild):指残疾人的功能受限程度较轻,可以基本自理,尚能参与大部分日常生活活动和社交活动。

2.中度(Moderate):指残疾人的功能受限程度中等,可能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和支持,但仍能在特定条件下独立生活。

3.重度(Severe):指残疾人的功能受限程度较重,可能需要全天候的照料和支持,生活上或精神上有较大的依赖性。

残疾人分类和分级

残疾人分类和分级

残疾人分类和分级残疾人是指因遗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身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存在长期的障碍而影响其日常生活能力的人群。

根据残疾人的类型和严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如下几类和分级:一、身体残疾人身体残疾人主要指因身体机能障碍或缺陷导致生活自理能力、行动能力受到限制的人群。

1. 一级:严重受限,完全不能自理生活,需要被人全天候照顾和护理。

2. 二级:较为受限,需要辅助器具、人工辅助进行生活自理,如使用助行器、轮椅等。

3. 三级:轻度受限,可以自主行动,但无法进行重体力劳动,如搬运、扶起等。

二、智力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主要指因各种原因导致智力发育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工作能力。

1. 一级:智力明显低于正常人,不能独立生活和工作,需要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

2. 二级:智力较低,需要特殊学校和辅助器具帮助生活和工作。

3. 三级:智力轻度低下,可以参加普通学校和适当的职业培训,但需要相应的协助。

三、视力残疾人视力残疾人主要指因眼部疾病、遗传等因素导致视力受到限制,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1. 一级:失明或视力极低,不能进行读写、工作、自理等日常生活。

2. 二级:视力低下,需要辅助器具、特殊训练等帮助,可以从事特定职业。

3. 三级:视力轻微受损,可以从事大部分工作,但需要带眼镜或使用放大器等辅助视力器具。

四、听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主要指因耳部疾病、意外事故等因素导致听力受到限制,影响其正常沟通和生活。

1. 一级:完全失聪,需要通过手语、嘴语进行交流,无法从事一般工作。

2. 二级:重度听力损失,需要使用助听器等辅助听力器具,从事较为特定的职业。

3. 三级:轻度听力损失,可以从事大部分工作,但需要提高环境说话音量或使用助听器。

五、言语残疾人言语残疾主要指因神经系统、口腔等原因导致语言功能受到限制,影响其正常沟通和生活。

1. 一级:完全不会语言交流,需要通过手语、笔和纸进行交流。

2. 二级:表达能力差,需要经常用手写或语音合成器进行交流。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是指根据残疾人的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对残疾人进行分类和分级的标准。

残疾人的分类和分级标准对于残疾人的康复和社会融合至关重要,它能够帮助政府和社会组织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和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康复和生活保障。

首先,残疾人的分类主要包括生理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感觉障碍和多重障碍等几大类。

其中,生理功能障碍包括肢体功能障碍、视觉功能障碍、听觉功能障碍、言语功能障碍等,智力障碍包括轻度智力障碍、中度智力障碍、重度智力障碍等,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感觉障碍包括疼痛感觉障碍、温度感觉障碍、触觉感觉障碍等,多重障碍是指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

其次,对于残疾人的分级标准,主要是根据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来进行评定。

一般来说,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四个级别。

轻度残疾人指的是在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方面有一定困难,但能够基本独立完成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的残疾人;中度残疾人指的是在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方面有较大困难,需要一定的帮助和护理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指的是在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方面存在严重困难,需要全天候的照料和护理的残疾人;极重度残疾人指的是在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方面几乎完全丧失能力,需要全面的护理和支持的残疾人。

最后,残疾人的分类和分级标准对于残疾人的康复和社会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合理地对残疾人进行分类和分级,可以更好地了解残疾人的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政策和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康复和生活保障。

同时,残疾人的分类和分级标准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对残疾人的包容和融合,减少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总之,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它关乎着残疾人的福祉和社会的进步。

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残疾人的分类和分级标准,促进残疾人的康复和社会融合,为构建一个更加包容、和谐的社会作出更大的努力。

残疾人包括:《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残疾人包括:《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因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称之为残疾,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为残疾人。

残疾分类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一、视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听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三、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四、肢体残疾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c)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六、精神残疾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七、多重残疾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

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保障等社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残疾 disability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

3.2残疾人 disabled person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3.3最佳矫正视力 best corrected visual acuity;BCVA以最适当镜片进行屈光矫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3.4平均听力损失 average hearing loss500Hz、1000 Hz、2000 Hz、4000Hz四个频率点纯音气导听力损失分贝数的平均值。

3.5听力障碍 dysaudia听觉系统中的感音、传音以及听觉中枢发生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而导致听力出现不同程度的减退。

3.6失语 aphasia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3.7运动性构音障碍 dysarthria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8器质性构音障碍 organic anarthria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导致的构音障碍。

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发声障碍 voice disorder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3.10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childhood dylayed language development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根据《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我们为了更准确地评定和管理
人体残疾程度,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人体残疾程度分级:
1. 一级残疾:功能受损,但不影响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
但不限于:听力轻度受损、视力轻度受损、肢体轻度功能障碍等。

2. 二级残疾:功能受损,影响一定程度的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受损、肢体中度功能障碍等。

3. 三级残疾:功能严重受损,丧失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需依
赖他人照料。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重度或全聋、视力重度或全盲、
肢体重度或全功能障碍等。

4. 四级残疾:功能极度严重受损,完全丧失生活能力,需长期
全面护理。

包括但不限于:多重残疾、绝症等。

以上分级仅做参考,并不涉及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

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请参照相关法规进行规定和实施。

本文档根据最新的法规制定,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而进行修订。

请注意及时关注相关通知和公告。

参考文献:
-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2023年版。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残疾人是指因为身体、智力、精神等原因,导致其生活和参与社会活动存在较大障碍的人。

根据残疾类型和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残疾人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级别,以便为其提供更加针对性和有效的服务和帮助。

以下是常见的残疾分类和分级:
视力残疾:指视力损失超过正常值的50%,根据损失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听力残疾:指听力损失超过正常值的70分贝,根据损失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言语残疾:指由于发音、辨音、语言理解等方面的障碍,导致人们难以进行口头交流,根据障碍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

肢体残疾:指四肢、躯干或颈部的功能障碍,根据功能丧失的程度和范围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

智力残疾:指智力发育不足或受到不利环境影响而丧失智能能力的一种缺陷状态,根据智力水平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极重度。

精神残疾:指精神障碍或精神发育异常导致的心理状态障碍,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极重度。

以上是我国残疾人的主要分类和分级,不同的残疾类型和程度需要针对性不同的康复措施和支持服务,我们应该关注残疾人的需求和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医院对残疾人的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2019年版)

医院对残疾人的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2019年版)

医院对残疾人的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1残疾分类1.1分类原则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1.2视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1.3听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残疾,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1.4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残疾,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残疾、器质性构音残疾、发声残疾、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残疾所致的言语残疾、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1.5肢体残疾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残疾;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残疾;c)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残疾。

1.6智力残疾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残疾。

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残疾,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1.7精神残疾各类精神残疾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残疾,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1.8多重残疾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2残疾分级2.1分级原则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际通行的残疾分类标准,将残疾人按照身体、智力、心理和言语四个方面进行评定的标准。

一级残疾是指身体机能缺陷较严重,需长期护理或辅助器具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四肢完全或部分瘫痪、失去咀嚼和吞咽能力等。

二级残疾是指身体机能缺陷较为明显,但比一级残疾要轻,需要辅助器具或者辅助技术等进行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失去一只手臂、一条腿、重度听力或视力障碍等。

三级残疾是指智力机能缺陷较严重,需要长期护理或特殊教育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严重智力障碍、自闭症等。

四级残疾是指心理、言语方面存在缺陷,需要长期心理治疗、语言康复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严重抑郁症、语言障碍等。

残疾人的评定标准是为了给予他们相应的护理、康复、教育等帮助,让他们在生活中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时,对于政府来说,也是制定有针对性的残疾人政策和计划的重要依据。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是指对残疾人的残疾进行分类和分级的标准和方法。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的建立,有利于科学地认识和了解残疾人的残疾情况,为残疾人提供精准的服务和帮助,促进残疾人的康复和融入社会。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的建立,对于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提高其生活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残疾人残疾的分类。

残疾人残疾的分类主要包括生理功能缺陷、精神功能障碍和智力障碍。

生理功能缺陷是指由于先天遗传或后天因素导致的身体功能缺陷,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等。

精神功能障碍是指由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导致的心理功能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焦虑障碍、强迫症等。

智力障碍是指由于智力发育迟缓或智力损伤导致的智力障碍,包括轻度智力障碍、中度智力障碍、重度智力障碍等。

二、残疾人残疾的分级标准。

残疾人残疾的分级标准主要包括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和极重度残疾。

轻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轻,生活自理能力较强,工作能力较强,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可以通过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得到改善。

中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适中,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工作能力一般,社会适应能力一般,需要定期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帮助。

重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重,生活自理能力较弱,工作能力较弱,社会适应能力较弱,需要长期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帮助。

极重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极重,生活自理能力极弱,工作能力极弱,社会适应能力极弱,需要全面照料和护理。

三、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的意义。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的建立,有利于科学地认识和了解残疾人的残疾情况,为残疾人提供精准的服务和帮助。

通过对残疾人残疾的分类和分级,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配置,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同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的建立,有利于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其自尊和自信,增强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促进残疾人的融入社会和参与社会活动。

残疾人评定标准

残疾人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残疾人分类和分级标准

残疾人分类和分级标准

残疾人分类和分级标准残疾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是年5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

编制进程年1月14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发布。

1、视力残疾标准: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相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依据。

例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至或强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大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盲。

2、听力残疾分级:(1)听力残疾分级原则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备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订为残疾人。

(2)听力残疾一级感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受损,较好耳平均值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无法靠感官展开言语交流,在认知、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到限制,在参予社会生活方面存有极轻微障碍。

(3)听力残疾二级感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受损,较好耳平均值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认知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到限制,在参予社会生活方面存有轻微障碍。

(4)听力残疾三级感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受损,较好耳平均值听力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认知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到限制,在参予社会生活方面存有中度障碍。

(5)听力残疾四级感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受损,较好耳平均值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认知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到限制,在参予社会生活方面存有轻度障碍。

3、言语残疾分级:(1)言语残疾分级原则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2)言语残疾一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残疾人分类与分级管理办法》,残疾人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重度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均有很大限制,需要全天候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严重受到限制,如肢体截瘫、智力障碍严重、听力严重受损、视力极度不良等。

二级残疾:较重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限制,需要部分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中度受到限制或身体机能受到严重限制但能够自理,如肢体部分瘫痪、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不良等。

三级残疾:轻度残疾,自理能力较好,生活和工作自理能力稍有限制。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轻度受到限制或功能障碍轻微,如轻度肢体残疾、言语功能不良等。

四级残疾:轻微残疾,身体机能基本正常,只在特定情况下有一定限制,如某些操作或运动存在困难。

主要表现为生理和心理上的轻微特殊需求,如孤独症、学习障碍等。

以上标准是评定残疾人的主要参考,但实际评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个体差异和综合情况。

史上最全的残疾分类和分级,变更残疾证以此为准!

史上最全的残疾分类和分级,变更残疾证以此为准!

史上最全的残疾分类和分级,变更残疾证以此为准!以下为标准详细内容:残疾⼈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GB/T26341-2010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1年1⽉14⽇发布,2011年5⽉1⽇实施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残疾⼈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

本标准适⽤于残疾⼈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保障等社会⼯作。

02规范性引⽤⽂件下列⽂件对于本⽂件的应⽤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期的引⽤⽂件,仅所注⽇期的版本适⽤于本⽂件。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GB/T2261 3个⼈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部分:健康状况代码世界卫⽣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WHO DisabilityAssessment Schedule Ⅱ)注:可从下⾯⽹址获得:http://www.who.int/classifications/icf/whodasii/en/0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件。

3.1 残疾 disability⾝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

3.2 残疾⼈ disabledperson在精神、⽣理、⼈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的⼈。

3.3 最佳矫正视⼒ bestcorrected visual acuity;BCVA以最适当镜⽚进⾏屈光矫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

3.4 平均听⼒损失 averagehearing loss500 Hz、1000 Hz、2000 Hz、4000 Hz四个频率点纯⾳⽓导听⼒损失分贝数的平均值。

3.5 听⼒障碍 dysaudia听觉系统中的感⾳、传⾳以及听觉中枢发⽣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导致听⼒出现不同程度的减退。

3.6 失语 aphasia⼤脑⾔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导致的获得性⾔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残疾人的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组织的定义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分类和分级标准:1. 美国残疾分类标准(根据美国残疾者法案):- 肢体功能残疾(Physical Disability):包括四肢缺失、瘫痪、截肢等。

- 视觉功能残疾(Visual Disability):包括部分视力丧失或全盲。

- 听觉功能残疾(Hearing Disability):包括部分听力丧失或全聋。

- 器质性脑损伤(Brain Injury):包括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脑部损伤。

- 学习和发展功能残疾(Learning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y):包括智力缺陷、自闭症等。

- 精神健康问题(Mental Health Issues):包括抑郁症、焦虑症等。

2. 中国残疾分类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按病因和功能障碍分为四类:- 生理性残疾:包括肢体缺陷、运动功能障碍等。

- 智力性残疾:包括智力低下、学习困难等。

- 语言和听觉性残疾:包括听力障碍、言语障碍等。

- 视觉性残疾:包括视力障碍、眼疾等。

3. 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分类标准(ICF)将残疾分为以下几个维度:- 功能障碍(Impairment):身体或脑部结构或功能的异常或缺陷。

- 活动限制(Activity Limitation):残疾对个体的日常活动产生的限制。

- 参与限制(Participation Restriction):残疾对个体社会参与的限制。

- 环境因素(Environmental Factors):个体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因素,如社会支持、物理环境等。

- 个人因素(Personal Factors):个体的特征和背景,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分类和标准只是提供了一种框架和参考,具体的分类和分级还要根据个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残疾:
1、严重残疾人:严重残疾是指残疾程度受影响最为严重的群体,如个
体完全丧失功能,几乎完全依赖他人生活或参与劳动,保护期较长。

2、残疾特别重量级:残疾特重是指残疾严重程度相对较低,但仍然完
全丧失所表现的社会生活功能,几乎依靠他人生活和劳动,保护期较长。

3、中度残疾人:中度残疾是指残疾严重程度相对较低,但至少一个主
要的自我保护生活功能仍未完全或部分丧失,几乎全部靠他人生活和
劳动,保护期较长。

二级残疾:
1、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是指残疾严重程度相对较高,至少有一项自
我保护能力已经丧失,部分生活功能也会受到影响,可以不完全依赖
他人生活和劳动,保护期较短。

2、轻度残疾人:轻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轻,自我保护能力尚存,并
且可以在生活活动中参与,但有较大困难,主要靠家人协助,保护期
较短。

3、良性残疾人:良性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轻,一般可以自我保护,在
自身活动中参与,但有一定局部困难,仍需有限度支持,保护期较短。

残疾级别的划分标准

残疾级别的划分标准

残疾级别的划分标准残疾级别的划分标准是指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将残疾人划分为不同的级别,以便于社会各个方面对残疾人的帮助和服务。

首先,残疾级别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被划分为一至四级。

一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基本正常,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帮助的残疾人;二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障碍,需要他人帮助的残疾人;三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限,需要长期照顾和帮助的残疾人;四级残疾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全天候照顾和帮助的残疾人。

其次,残疾级别的划分标准还包括了身体功能障碍的具体指标,如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功能、智力和精神等方面。

根据这些指标,可以更加准确地确定残疾人的级别,从而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

此外,残疾级别的划分标准还应该考虑到残疾人的社会参与能力。

残疾人的社会参与能力不仅受到身体功能障碍的影响,还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

因此,在确定残疾级别时,需要综合考虑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从而更好地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服务。

总的来说,残疾级别的划分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残疾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为他们提供更加精准的帮助和服务。

只有准确地划分残疾级别,才能更好地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为残疾人创造更加平等、包容的社会环境,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因此,残疾级别的划分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充分尊重残疾人的人格和尊严,不歧视他们,不排斥他们,不忽视他们的需求。

相反,我们应该关心他们,尊重他们,帮助他们,让他们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和机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平等、包容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尊重和关爱。

综上所述,残疾级别的划分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残疾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为他们提供更加精准的帮助和服务。

只有准确地划分残疾级别,才能更好地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为残疾人创造更加平等、包容的社会环境,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肢体残疾一二三四级残疾标准(一)

肢体残疾一二三四级残疾标准(一)

肢体残疾一二三四级残疾标准(一)肢体残疾一二三四级残疾标准引言肢体残疾一二三四级残疾标准是用于评定个体肢体功能障碍程度的一套分类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四个级别的残疾标准。

一级残疾一级残疾是指个体的肢体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正常行走或使用肢体进行日常活动。

一级残疾可能由先天的缺陷、严重的外伤、神经系统疾病等引起。

一级残疾的特征包括: - 完全丧失肢体骨骼和肌肉的功能 - 无法独立站立、行走或使用肢体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 需要依赖辅助设备或人的支持二级残疾二级残疾是指个体的肢体功能明显受限,但仍能进行一定程度的日常活动。

二级残疾可能由四肢缺失、肢体畸形、运动神经系统疾病等引起。

二级残疾的特征包括: - 肢体功能明显受限,但仍保留一定的运动能力 - 可能需要辅助设备或人的支持进行活动 - 需要借助替代性技术才能进行特定的任务,如使用义肢或轮椅三级残疾三级残疾是指个体的肢体功能部分受限,但可以进行大部分的日常活动。

三级残疾可能由肢体运动控制功能障碍、关节炎、肢体麻痹等引起。

三级残疾的特征包括: - 肢体功能部分受限,但仍可以进行大部分的日常活动,如走路、站立、写字等 - 可能需要辅助设备或人的支持进行特定的任务 - 可能需要定期康复训练以增强肢体功能四级残疾四级残疾是指个体的肢体功能轻度受限,但能够自如地进行日常活动。

四级残疾可能由轻微的肢体缺陷、肢体功能损伤等引起。

四级残疾的特征包括: - 肢体功能轻度受限,但能够自如地进行日常活动 - 不需要辅助设备或人的支持 - 可能需要定期康复训练以保持肢体功能的稳定结论肢体残疾一二三四级残疾标准是用于评定个体肢体功能障碍程度的分类标准。

通过了解这些标准,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级别的残疾对个体日常生活的影响,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标准残疾标准是对个体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的评定,通常用于确定个体是否符合残疾认定条件,以及获得相应的福利和保障。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残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都会考虑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

在中国,残疾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分类与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来规定。

一、一级残疾标准。

一级残疾通常指的是极重度残疾,即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非常严重。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会导致个体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料。

在中国的残疾评定标准中,一级残疾通常包括严重智力障碍、严重精神障碍、双下肢丧失功能、双上肢丧失功能等。

二、二级残疾标准。

二级残疾通常指的是重度残疾,即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较为严重。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会导致个体需要部分依赖他人照料,或者需要辅助器具来进行日常生活。

在中国的残疾评定标准中,二级残疾通常包括双下肢丧失功能(不包括膝以下截肢)、双上肢丧失功能(不包括肘以上截肢)、双眼失明等。

三、三级残疾标准。

三级残疾通常指的是中度残疾,即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较为显著。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会导致个体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或者辅助来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在中国的残疾评定标准中,三级残疾通常包括单下肢丧失功能、单上肢丧失功能、单眼失明等。

四、四级残疾标准。

四级残疾通常指的是轻度残疾,即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较轻。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会导致个体在某些特定活动或工作中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或者辅助,但通常能够独立完成大部分日常生活。

在中国的残疾评定标准中,四级残疾通常包括单下肢功能障碍、单上肢功能障碍、单眼低视力等。

总的来说,残疾标准的确定对于残疾人群体的福利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准确评定个体的残疾程度,可以更好地为其提供相应的福利和服务,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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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011年04月29日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

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保障等社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1.3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部分:健康状况代码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WHO Disability Assessment Schedule Ⅱ)可从下面网址获得:<http://www.who.int/classifications/icf/whodasii/en/>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残疾disability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

3.2残疾人disabled person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3.3最佳矫正视力best corrected visual acuity;BCVA以最适当镜片进行屈光矫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3.4平均听力损失average hearing loss500Hz、1000 Hz、2000 Hz、4000Hz四个频率点纯音气导听力损失分贝数的平均值。

3.5听力障碍dysaudia听觉系统中的感音、传音以及听觉中枢发生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而导致听力出现不同程度的减退。

3.6失语aphasia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3.7运动性构音障碍dysarthria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8器质性构音障碍organic anarthria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导致的构音障碍。

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3.9发声障碍voice disorder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3.10儿童言语发育迟滞childhood dylayed language development 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

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3.11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speech disorder cause by dysaudia 听力障碍导致的言语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不能通过听觉言语进行交流。

3.12口吃stutter言语的流畅性障碍。

主要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3.13语音清晰度phonetic intelligibility口语中语音、字、词的发音清晰和准确度。

3.14言语表达能力speech expression ability言语表达过程中,正确使用词汇、语句、语法的能力。

3.15发育商development quotient;DQ衡量婴幼儿智能发展水平的指标。

3.16智商intelligence quotient;IQ智力商数衡量个体智力发展水平的指标。

3.17适应行为adaptive behavior;AB个体实现人们期待的与其年龄和文化群体相适应的个人独立与社会职责的程度或效果。

4 残疾分类4.1 分类原则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4.2 视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4.3 听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4 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4.5 肢体残疾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c)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4.6 智力残疾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4.7 精神残疾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8 多重残疾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5 残疾分级5.1 分级原则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5.2 视力残疾分级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视力残疾分级见表1。

表1 视力残疾分级5.3 听力残疾分级5.3.1 听力残疾分级原则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5.3.2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5.3.3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5.3.4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3.5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5.4 言语残疾分级5.4.1 言语残疾分级原则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5.4.2 言语残疾一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5.4.3 言语残疾二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 %~2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5.4.4 言语残疾三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

语音清晰度在26 %~4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4.5 言语残疾四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

语音清晰度在46 %~6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5.5 肢体残疾分级5.5.1 肢体残疾分级原则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它辅助器具)。

肢体部位说明如下:a)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b)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c)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d)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e)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f)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g)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h)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5.5.2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5.5.3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c)双大腿缺失;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5.5.4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双小腿缺失;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5.5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单小腿缺失;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c)脊柱强(僵)直;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e)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f)单手拇指全缺失;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i)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j)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5.6 智力残疾分级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

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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