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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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认定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单位犯罪中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 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
——任何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面具出现。
法律风险是指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当人们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法律的要求或合同的约定相偏离 时,行为主体就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或由于未能充分利用法 律所赋予的权利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就是法律风险。 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体现在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和单方权益丧 失四个方面。 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律风险比较容易理解,是指由于企业行为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而受 到来自公权力机构的惩罚。 民事法律风险则主要是由于违约或侵权而引起,不利后果是承担民事责任。 单方权益丧失是指由于法律风险主体单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权益丧失。在这类法律风险中,没有 任何一方会向法律内险主体主张处罚或主张权利,不利后果完全由其自行造成并承担。例如:由于 管理上的漏洞而导致某些合法权益无法主张。
2.单位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大2014年4月24日立法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 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 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3)、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 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 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 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 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目录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一)单位犯罪 (二)典型案例评析
二、企业行政法律风险防范 (一)行政处罚法 (二)企业行政法律风险救济措施的审查标准
三、最大的企业法律风险来自于企业法律意识的淡薄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最高法律风险,企业家认为离得远,其实经常发 生。 关于国企高管犯罪的情况总结起来大致存在两种:一种是为了企业和个人 利益,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另一种陷入刑事风险则是被动的、无意 的。很多时候,企业高管们虽然能坚决杜绝第一种情况的发生,但是由于他们
认识上的偏差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忽视了可能给自己引发牢狱之灾,或者给企
业带来灭顶之灾的法律风险。 目前企业的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主要关注的是诸如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法 律风险,对刑事的法律风险往往疏于防范。
(一)、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 (1)、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 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 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公司、企百度文库、事 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按自然人犯罪处罚。
案例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英颂,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宦庚安,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逮捕。 2007年10月,被告人宦庚安在任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期间,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从王浩明(另案处理)处购买20公斤 稀释后的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安排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 公司职工将盐酸克伦特罗配入饲料中,用于饲养生猪100余头,分别出 售给胡汉忠、赵志伟(另案处理)屠宰后在江阴市和仪征市市场销售 ,违法收入约人民币7万元。案发后查获稀释后的盐酸克伦特罗11公斤 。
[裁判要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宦庚安作为被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排本单位职工在生产、销售 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单位 及被告人宦庚安归案后,认罪、悔罪表现均较好,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 的关于被告单位无犯罪的主观故意、系过失犯罪的观点,经查,被告人宦庚安系该被告单位的行政 负责人,其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并购买盐酸克伦特罗,且安排职工配入饲料喂养生猪,具有积极追求 之行为,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单位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 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宦庚安的辩护人关于其系犯罪中止的观点,经查,其 购买盐酸克伦特罗20公斤,用于喂养生猪9公斤,并将喂食过盐酸克伦特罗的生猪销售,其整个犯 罪过程已经实施完毕,故其系犯罪中止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人宦庚安 认罪、悔罪表现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 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2、被告人宦庚安犯生产、销 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单位江苏龙山亲和农牧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宦庚安均不上诉,公 诉机关亦未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