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计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修编学习_2012.05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修编学习2012.05.一.修编原因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自1999年施行已逾十年,2003年局部修订,至今已有七年,其间我国住宅品质有很大变化。
现在版本重新修订,适应住房市场发展变化。
2.及时修改《住宅设计规范》中的指标,将有利于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计与开发建设。
3.与《住宅建筑规范》协调的内容:①两本规范分别针对“设计”和“建筑”,允许两本规范有不同表述,基本要求不相悖。
②本规范主语“住宅设计”,对象“设计人员”,产品“图纸”,控制“单项工程”质量。
③本规范强调住宅设计技术措施,非强条占较大比例。
原规范中强制和非强制内容拆开表述。
④《住宅建筑规范》中不宜列入本规范:许可原则、室外环境、结构、材料、地基基础、防火、节能设计、使用与维护等。
⑤增补:安全疏散、噪声和隔声、室内空气、中水系统、采暖、通风与空调、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急照明、防雷接地等。
•《住宅设计规范》与《住宅建筑规范》条文对比《住宅设计规范》条文共144条《住宅建筑规范》共198条其中53条内容列入《住宅建筑规范》形成相关条文59条强制性条文23条,17条列入《住宅建筑规范》,6条未列入,另有36个非强制性条文列入《住宅建筑规范》全文强制二.主要修订内容:1.对总则和术语有较大修改适用范围:“城市住宅设计”改为“城镇住宅设计”。
原规范总则9条,根据新编写规定提炼为4条。
总体性能和质量要求,增设第3章“基本规定”。
多数术语重新核对,回避“公寓”、“塔式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
增加“住宅”、“凸窗”等术语条文说明。
2.与《住宅建筑规范》协调的内容原36条非强条列入《住宅建筑规范》,修编需按强条表述。
两本规范分别针对“设计”和“建筑”,允许两本规范有不同表述,基本要求不相悖。
本规范主语“住宅设计”,对象“设计人员”,产品“图纸”,控制“单项工程”质量。
3.简化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本次修编重点论证的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新旧版本比较
、建筑、建材、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等等,搞好了是国民经济的
支柱,搞不好将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可能会出现经济衰 退和危机!当然这是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研究为课题,作为建 筑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我们是无能为力的。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
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 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 用面积的 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 室、起居室(厅)时,其 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 于2.10 m。
(老规范总则中的条文)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 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产品,促进住宅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 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 化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 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 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 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 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 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 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 装位置。 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 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注:《住宅建筑规范》9.5.1-1(同)
对应条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_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信息时间:2011-8-17 阅读次数: 2445】【我要打印】【关闭】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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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新规学习-规范系统框架)
注意
师应注意规范原文的学习并重视条文说明的理解。此外据专家推荐,《《住宅设计 规范》实施指南》中记录了规范的修编过程和论据,可以很好地解决规范的条文解 释和执行。 以上内容为本人学习时的记录整理,不排除个别记录错误或理解偏颇之处,设计 一期范围
6 共用部分
6.2节为增设章节,增加了消规的相关内容。并注意6.2.6条和6.2.7条规定要求 6.3.4条新增了剪刀楼梯的楼梯平台的净宽要求不得小于1.30m,高于消规要求,需注意。 6.4.1条为电梯强制性条文,其条文说明很重要,其中1条内容应正确理解双控条件和总层数计算 原则:即使该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消防平台的出口,仍需按其总层数计算结果分类。 6.4.3条与6.4.4条详条文说明,根据说明理解,中间层设置联系廊的楼层要求较原规范有放宽。 6.6.1条新规范明确了无障碍设计针对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楼,而不是对凡设置电梯的住宅。 6.7节为新增的关于信报箱的规定。 6.10节为新增附建公共用房的规定。其中需注意6.10.1条(强条)与6.10.2条。根据规范2.0.25 术语“附建公共用房为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及本节规定,突出了不应布置易产生 油烟的餐饮店。
4.0.3套内使用面积应符合的6条规定稍有修改 4.0.3中1条: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贮藏室、 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根据2.0.14的壁柜定义,其使用面积应只计算落地部分的净面积,并 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0.3中3条:套内的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套型阳台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之中。
Huxk140729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Huxk140729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5.1 套型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的套间≮30m2;最小≮22m2。
5.2 卧室双人≮9m2;单人≮5m2;兼起居≮12m2;起居厅≮10m2;起居室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3m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面积≯10m2。
5.3 厨房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的套间的厨房≮4m2;最小套间≮3.5m2;厨房宜在近入口处。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设备单排净宽≮1.5m ,两排净宽≮0.9m 。
5.4 卫生间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2.5m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单设便器≮1.8m2;其余便器洗面器、洗面器洗衣机≮1.8、便器洗浴器、洗面器洗浴器≮2.0m2。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层高宜为2.8m ;卧室、起居室厅净高≮2.4m ,局部净高不应≮2.1且这部分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坡屋做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1/2使用面积的净高不应≮2.1m ;厨房、卫生间净高≮2.2m ,有管道时管道表面与地面≮1.9m 且不影响门窗。
5.6 阳台阳台应有防止儿童攀爬的结构,栏杆杆件警局≮0.11m ,六层及以下楼层栏杆≮1.05m ,七层及以上≮1.1m ;分户隔板、防水、保温。
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套内入口过道净宽≮1.2m ,卧室起居≮1.0m ,厨房、卫生间、贮藏室≮0.9m ;套内楼梯一侧临空时梯段净宽≮0.75m ,两侧有墙时净宽≮0.9m 且一侧设扶手。
套内踏步≮0.22m ,高度≯0.20,扇形踏步≮0.22。
5.8 门窗窗外无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离楼面净高≮0.9m ,应设防护。
窗台高度≤0.45m 时防护高度从窗台起≮0.9m 。
窗洞距离窗台小于0.9m 时应设防护设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信息时间:2011-8-17 阅读次数: 2445】【我要打印】【关闭】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施行日期:2011年8月1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阳台 balcony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2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3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详解
四、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规定
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节地。 2. 住宅设计与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环境。 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满足居住使用及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的使用 要求。 4. 住宅设计应满足住户的日照、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 6. 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 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 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五、修编技术经济指标的调整
一 修编调整的意义 在住宅设计阶段计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住宅从计划、规划到施工、管理各 阶段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修编调整的内容 本次修编对原规范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简化,并对其计算方法进行了部分修改。 (一)优化经济指标的组成 1. 由原有的7项经济指标优化为5项: 2. 即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3. 套内使用面积(㎡/套); 4. 套型阳台面积(㎡/套); 5. 套型总建筑面积(㎡/套); 6.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二)明确了“套型总建筑面积” 明确:套型总建筑面积(套型总建筑面积 =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比值(以全楼总 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套型阳台面积) (三)增加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增加: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住宅设计规范》详解
一、住宅设计规范修编版本
住宅设计规范已有三个版本:
1. 2. 3. 4.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 96—8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 2008年6月4日—2010年10月《住宅设计规范》 全面修订改版(第4版本);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01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术语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对于坡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所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5 凸窗bay-window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6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 中间层middle-floor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19 架空层open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3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4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5 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6 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面积测绘计算以当地标准为准)4.0.2.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4.0.2.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4.0.2.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4.0.2.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4.0.2.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2012年8月开始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报批稿)
住宅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报批稿)GB 50096-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要求,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进行修编。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5.套内空间;6.共用部分;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本次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信报箱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节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和排气道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重庆市设计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林建平薛峰王贺曾捷孙敏生林莉陈华宁刘燕辉仲继寿李耀培朱昌廉张菲菲叶茂煦李桂文周湘华赵文凯李正春王连顺胡荣国李逢元文彪朱显泽曾雁张磊焦燕张广宇满孝新龙灏钟开健张播桑椹本规范参加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际铜业协会(中国)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审查委员:徐正忠窦以德陈永江陈玉华储兆佛符培勇高勇洪声扬路红罗文兵毛姚增戎向阳伍小亭杨德才章海峰张学洪郑志宏周晓红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55 套内空间75.1 套型75.2 卧室、起居室(厅)75.3 厨房75.4 卫生间85.5 层高和室内净高85.6 阳台9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95.8 门窗96 共用部分116.1 窗台、栏杆和台阶116.2 安全疏散出口116.3 楼梯126.4 电梯126.5 走廊和出入口136.6 无障碍设计要求136.7 信报箱146.8 共用排气道15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156.10 附建公共用房157 室内环境17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177.2 自然通风177.3 隔声、降噪187.4 防水、防潮187.5 室内空气质量188 建筑设备208.1 一般规定208.2 给水排水218.3 采暖228.4 燃气238.5 通风238.6 空调238.7 电气24本规范用词说明26条文说明 (27)CONTENTS1 General rule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 44 Calculation of Technical and economic indicators 55 Spaces within the dwelling unit 75.1 Dwelling unit 75.2 Bed room and living room (hall) 75.3 Kitchen 75.4 Toilet 85.5 Storey height and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8)5.6 Balcony 95.7 Passage, store space and interior stairs 95.8 doors and windows 96 Common facilities 116.1 Windowsill and railings 116.2 Emergency evacuation 116.3 Stairs 126.4 Elevator 126.5 Gallery and entrance 136.6 Requirement about barrier-free design 136.7 Post box 146.8 Common exhaust pipe 156.9 Basement and semi-basement 156.10 Accessorial public rooms 157 Interior environment 177.1 Sunlight, natural lighting and shading 177.2 Natural ventilation 177.3 Sound insulation and noise reduction 187.4 Moistureproof 187.5 Interior air quality 188 Building equipments 208.1 General rules 208.2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218.3 Heating 228.4 Gas 238.5 Ventilation 238.6 Air conditioning 238.7 Electric 24Explanation concering wording in this code 26Explanation concerning the clauses 271 总则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信息时间:2011-8-17 阅读次数: 2445】【我要打印】【关闭】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01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术语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对于坡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所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5 凸窗bay-window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6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 中间层middle-floor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19 架空层open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3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4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5 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6 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面积测绘计算以当地标准为准)4.0.2.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4.0.2.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4.0.2.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4.0.2.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4.0.2.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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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计规范及说明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2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 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5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9.7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说明】
6.9.1 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通风、采光、日照、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
康不利,故规定住宅建筑中的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但半地下室有对外开启的窗户,条件相对较好,若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防护措施,可布置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6.9.2 住宅建筑中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可以布置其他如贮藏间、卫生间、娱乐室等房间。
6.9.3 住宅的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其净高至少应与公共走廊净高相等,所以不能低于2.00m。
6.9.4 当住宅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应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住宅的空间特性,以及住宅周围以停放的小型汽车为主,本条规定参照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中对小型汽车的净空的规定。
6.9.5 考虑到住户使用方便,便于搬运家具等大件物品,地上住宅楼、电梯宜与地下车库相连通。
此外,目前从地下室进入住户层的门安全监控不够健全,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要求采取防盗措施。
6.9.6 地下车库在通风、采光方面条件差,且集中存放的汽车中储存有大量汽油,本身易燃、易爆,故规定要设置防火门。
且汽车库中存在的汽车尾气等有害气体可能超标,如果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自然通风,将严重污染住宅室内环境,必须加以限制。
6.9.7 住宅的地下室包括车库,储存间,一般含有污水和采暖系统的干管,采取防水措
施必不可少。
此外,采光井、采光天窗处,都要做好防水排水措施,防止雨水倒流进入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