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锅炉煤烟排放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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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燃煤锅炉作为我国能源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燃煤锅炉的使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燃煤锅炉的安全运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本文制定了2023年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以期提高锅炉运行水平和安全质量。

二、一般原则1. 燃煤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燃煤锅炉的运行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取得必要的证书和许可。

3. 燃煤锅炉的运行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

4. 燃煤锅炉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安全和环保要求。

三、设计、制造和安装1. 燃煤锅炉的设计和制造必须遵循最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2. 燃煤锅炉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取得安装合格证明。

3. 燃煤锅炉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安全和环保要求,并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和控制系统。

四、运行和维护1. 燃煤锅炉的运行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超负荷和超时运行,必要时需要进行检修和维护。

2. 燃煤锅炉的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3. 燃煤锅炉的运行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检查频率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 燃煤锅炉的维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时需要进行锅炉设备的翻修和更新。

五、改造和淘汰1. 对于老旧的燃煤锅炉,必须进行改造或淘汰,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燃煤锅炉的改造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3. 对于无法达到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淘汰或报废,并确保安全和环保。

六、监督和执法1. 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燃煤锅炉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同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和改进。

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

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

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1.前言污染环境、资源挥霍、能源消耗是继贫困、疾病之后全球面临的紧要挑战之一、目前我国依旧以化石能源为主,特别是在燃煤发电行业中燃煤锅炉仍是最常用的热能转换设备。

煤炭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消耗都是环保的紧要关键,能否做好锅炉安全管理关系到锅炉生产与环保的双重目标。

本文将结合当前锅炉燃煤安全管理现状和问题,提出一系列规定和建议,旨在为锅炉燃煤安全管理供给可行性方案。

2.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2.1锅炉燃煤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是:确保锅炉安全稳定、改善锅炉效率、及防止废气排放,以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生产,加添利润,同时降低排放造成的污染。

2.2锅炉燃煤安全管理的体系建设2.2.1应建立一套完整、合理、严格的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安全生产。

2.2.2应对污染物建立明确的检测和处理体系,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和法规要求。

2.2.3企业应在锅炉四周建立清洁、平整、宽敞、杂草散布少的防火道路,对锅炉建立独立、分析、牢靠的供水系统,保证锅炉有充足沸腾水量,以保障锅炉的长期、稳定运行。

2.2.4企业应对锅炉安装位置、安装、维护、维护和修理等进行持续的过程质量管理。

2.3锅炉燃煤安全管理的操作规程2.3.1应在实施操作前严格安全检查,对从生产到维护、保养、检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适时排查并除去。

2.3.2应对原材料库进行检查和安全消防检查,确保原材料的品质和安全。

2.3.3应依据清洁度要求,对锅炉进行清洁的操作。

在清洗之前,首先应停止加热并对锅炉进行排气,之后将锅炉内水排净,进行高压通风清洗,保持清洁度。

清洁工作应定时、定期、有序进行。

2.4锅炉燃煤安全管理的应急措施在锅炉燃煤操作中,随时可能发生事故,如锅炉运行不稳定、温度过高、火花飞溅、火焰暴出等问题,应对此事故有预见性,并应提前有针对性应急措施和应变计划。

2.4.1应订立相关的应急处置方案,并应对预案进行针对性演练,以便在发生事故时适时减轻损失。

锅炉烟尘管理制度

锅炉烟尘管理制度

锅炉烟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烟尘排放管理,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燃烧的锅炉,包括复合式和混合式锅炉,以及锅炉烟气脱硫设备、烟气脱硝设备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科学管理、全面监控、源头治理、综合措施。

第二章烟尘排放标准第四条锅炉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要求,具体排放标准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第五条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包括烟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限值,烟尘浓度限值依据锅炉型号、燃料类型和锅炉工况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排放监测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烟尘排放监测系统,监测设备及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锅炉烟尘排放监测应具有连续性和真实性,监测结果应及时反映排放情况,并且将监测数据进行记录。

第八条监测数据应定期向相关环保部门报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源头治理第十条企业要从源头加强锅炉燃烧的管理,采用先进的燃烧技术、燃烧设备和控制设施,减少煤灰和烟尘的生成。

第十一条按照相关规定安装烟气脱硫脱硝设备,并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确保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的排放达标。

第十二条对于老旧的锅炉设备,应进行技术改造,安装烟气脱硫、脱硝设备,提高燃烧效率,减少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锅炉烟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对于未达标排放的锅炉,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或者违规排放导致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锅炉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要求,企业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相关环保部门要定期进行对企业的锅炉烟尘排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的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

燃煤锅炉超净排放标准

燃煤锅炉超净排放标准

燃煤锅炉超净排放标准
燃煤锅炉作为我国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能源设备,其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备受关注。

为了减少燃煤锅炉的污染排放,我国制定了燃煤锅炉超净排放标准,以促进燃煤锅炉的清洁生产和环保发展。

首先,燃煤锅炉超净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燃煤锅炉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限制。

其中,主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根据标准规定,燃煤锅炉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环境空气质量和人民健康。

其次,燃煤锅炉超净排放标准对燃煤锅炉的技术要求也相对严格。

燃煤锅炉需要采用先进的燃烧技术和脱硫、脱硝、除尘等设备,以确保燃煤锅炉在运行时能够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此外,还需要对燃煤锅炉的运行参数进行监测和调整,以保证其排放达标。

另外,燃煤锅炉超净排放标准对燃煤锅炉的管理和监督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燃煤锅炉的排放监测和检测工作,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进行整改或淘汰,以保证燃煤锅炉排放的环保要求。

总的来说,燃煤锅炉超净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减少燃煤锅炉对环境的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技术要求和管理监督,可以有效降低燃煤锅炉的污染排放,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促进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相关部门和企业需要充分重视燃煤锅炉超净排放标准的执行,加大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力度,提高燃煤锅炉的环保性能,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广大市民也应该增强环保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政策措施,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锅炉废气管理制度

锅炉废气管理制度

锅炉废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锅炉废气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护人类健康,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和单位的燃煤、燃油等燃料供热锅炉废气管理。

第三条锅炉废气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开展管理,实行科学施策,保障安全环保。

第四条锅炉废气管理的任务是减少废气排放,提高排放标准,实现资源节约与保护环境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锅炉废气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单位合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企业在进行锅炉废气管理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确保环保达标。

第二章锅炉废气排放标准第七条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燃油锅炉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锅炉废气排放标准应按照不同地区的环保要求进行调整,确保达到相关标准。

第十条各企业应建立废气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实现废气排放的在线监控,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不得造假。

第三章锅炉废气治理技术第十二条锅炉废气治理技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用先进的废气治理设备,确保排放物超标率低于规定值。

第十三条锅炉废气治理技术主要包括机械分离、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等多种技术手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治理技术。

第十四条锅炉废气治理技术应根据废气排放规模、种类和浓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实现有效治理。

第十五条锅炉废气治理技术的选用应符合节能减排的原则,提高治理效率,减少资源消耗。

第四章锅炉废气管理措施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废气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措施和监督机制,确保废气排放达标。

第十七条加强对锅炉运行情况的监控,定期对锅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运行,减少漏气现象。

第十八条锅炉废气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记录,及时处理污染事件,做好环保应急预案。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燃煤锅炉排放标准(一)

燃煤锅炉排放标准(一)

燃煤锅炉排放标准(一)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简介燃煤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一种发热设备,但其排放却容易造成空气污染,对环境造成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燃煤锅炉排放标准,以规范其排放水平。

国家标准目前,我国对燃煤锅炉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和《锅炉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指南》(HJ/T384-2007)。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是我国针对燃煤锅炉的排放标准中最为重要的一份。

该标准主要对锅炉的烟气污染物进行了限制,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尘等。

值得一提的是,该标准的排放限值分为不同级别,具体定为一级和二级限值。

这也与锅炉的种类和规模等有关。

HJ/T384-2007《锅炉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指南》(HJ/T384-2007)则是一份较为具体的技术指南,其中包括了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控制措施等内容。

该指南也被广泛应用于燃煤锅炉的设计和运营中。

意义和作用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环境和人们的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

依据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符合要求的净化设备,是一种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关键。

结语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政策法规的改进,我国的燃煤锅炉排放标准将继续得到完善和升级。

我们切实遵守这些标准,认真实施燃煤锅炉的环保治理,为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努力。

燃煤锅炉污染治理技术燃煤锅炉的排放治理技术,是指采用科学的手段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影响。

治理技术方案应针对不同性质和规模的锅炉,选择最佳的技术方案。

目前,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可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方式,包括:•烟气脱硫(FGD)技术:通过脱硫剂吸收烟气中的二氧化硫,达到净化排放烟气的目的。

•烟气脱硝(FGD)技术:通过低温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方式,去除烟气中的氮氧化物。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作为重要的大气污染源之一,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控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我国不断完善和提高相关的排放标准,以期实现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保护。

最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燃煤锅炉和燃气锅炉的排放标准。

针对燃煤锅炉,新标准规定了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力求降低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而对于燃气锅炉,新标准也对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限制,以保障大气环境的清洁和健康。

在实际应用中,锅炉企业需要严格遵守最新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减
排措施,确保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要求。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锅炉排放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和整改,以推动锅炉行业的环保治理和技术升级。

除了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落实和执行中。

通过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促使每个人都能从自身做起,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共同守护蓝天白云。

总的来说,最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减少大气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为美丽的家园增添一道蓝天白云的风景线。

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管理制度

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管理制度

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管理制度一、总则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燃煤锅炉废气排放,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规范。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落实排放限值,开展监测、数据报表和日常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废气排放标准1、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废气排放标准,对于含硫、氮氧化物排放要求进行特别规定,并安排相关监测检测机构进行监测,确保排放标准符合相关要求。

2、建立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的数据库,记录排放的数据、监测结果等内容,并按时间进行报表统计,每月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三、燃煤锅炉设备管理1、设备安全:对燃煤锅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并及时清理燃煤灰渣,减少废气排放的污染。

2、烟气处理设备:对于燃煤锅炉的烟气处理设备如除尘器、脱硫器、脱硝器等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废气排放中的污染物。

3、设备更新换代:对于老化或者技术落后的燃煤锅炉设备,应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及时更新换代为新型环保设备,减少废气排放的危害。

四、监测检测1、对燃煤锅炉废气排放进行监测检测,确保排放的数据真实可信,监测包括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和排放浓度。

2、建立固定监测点:在每台燃煤锅炉的排放口建立固定的监测点,并安装监测仪器,对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数据管理:对监测测点的数据进行实时记录,并进行月度、季度、年度的报表汇总,并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五、日常管理1、落实责任:对于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建立责任部门和个人,明确排放目标责任和管理要求,落实排放控制责任。

2、培训和交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废气排放管理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加强交流,分享经验,确保监测和管理的有效实施。

3、应急处理:建立废气排放事故应急预案,对于废气排放超标或者其他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保障安全和稳定。

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

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

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锅炉燃煤操作的安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提高锅炉燃煤效率,保证生产稳定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关于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燃煤操作,确保锅炉燃煤安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提高锅炉燃煤效率,保证生产稳定运行,依据《锅炉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燃煤的锅炉。

第三条锅炉燃煤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并持有合格的上岗证书。

第四条锅炉燃煤操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充分理解燃煤工艺,正确操作;2. 预防煤气爆炸和烟气中毒;3. 使用合格的煤炭和配套设备;4. 做好燃煤设备的维护和保养;5. 严格执行燃煤操作规程;6. 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7. 不得私自更换燃煤设备。

第二章:锅炉燃煤操作规程第五条锅炉燃煤操作人员必须按照以下规程进行操作:1. 燃煤前的准备:检查煤仓煤量,检查配套设备是否完好,查看煤气检测仪是否正常,清理炉膛和烟道;2. 燃煤过程中的操作:按规定的燃煤量和燃煤配比,逐步投入煤炭,控制煤气浓度,确保燃烧效率,不得出现煤气泄露或积存;3. 燃煤停止后的操作:关闭燃煤设备,清理炉膛,清理烟道,检查煤炭余量,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

第六条锅炉燃煤操作必须遵循以下安全措施:1.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装备,在操作区域内必须戴好安全帽和防护眼镜;2. 操作过程中不得吸烟、喧哗或施加不当行为;3. 燃煤过程中,不得私自更换燃煤设备;4. 发现煤气泄露或积存时,立即停止操作,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5. 遇到紧急情况时,必须熟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6.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配套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燃煤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第七条锅炉燃煤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锅炉燃煤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包括以下内容:1. 燃烧器的清洗和调整:定期对燃烧器进行清洗,检查并调整燃烧效果;2. 炉膛和烟道的清洁:定期清理炉膛和烟道内的积灰和垃圾;3. 烟气排放系统的检查和维修:检查烟气排放系统的情况,避免烟气泄露或积存;4. 配套设备的检修:定期检查和维修配套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5. 煤气检测仪和安全防护装置的检测和更换:定期检测煤气检测仪的准确性,更换老化的安全防护装置。

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2023年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燃煤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燃煤锅炉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燃煤锅炉燃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燃煤锅炉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燃煤锅炉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章锅炉燃煤运行管理第六条锅炉燃煤运行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培训和资质。

第七条锅炉必须有完善的燃煤供应和烟气排放系统,确保煤炭的供应和烟气的排放安全。

第八条锅炉燃煤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能超过燃煤锅炉设计和评定的负荷范围。

第九条锅炉燃煤运行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查煤炭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确保煤炭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锅炉燃煤运行过程中,对烟气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烟气的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三章锅炉燃煤安全设备管理第十一条锅炉必须配备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安全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锅炉排烟温度必须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必要时进行烟囱清洗。

第十三条锅炉燃烧系统必须安装燃烧控制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锅炉必须配备连锁保护装置,确保在出现故障时能自动停止运行。

第四章锅炉燃煤安全巡检第十五条锅炉燃煤安全巡检必须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第十六条锅炉燃煤安全巡检包括对锅炉本体、燃烧系统、供热系统、烟气系统等的检查。

第十七条锅炉燃煤安全巡检过程中,必须确保安全设备、烟气排放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锅炉燃煤安全巡检的结果必须记录并及时整理报告,由专人负责保管和备案。

第五章锅炉燃煤事故处理第十九条锅炉燃煤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锅炉燃煤事故处理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锅炉燃煤事故处理必须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

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

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燃煤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一种热能设备,其烟气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燃煤锅炉烟气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

首先,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在燃煤锅炉运行过程中,烟尘是一种主要的大气污染物,其排放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各国针对燃煤锅炉烟气中的烟尘含量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燃煤锅炉在运行过程中控制烟尘排放,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燃煤锅炉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也是重要的大气污染物,各国也根据自身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了相应的排放限值,以控制燃煤锅炉烟气中这些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

其次,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还包括对燃煤锅炉设备和运行管理的要求。

燃煤锅炉设备的设计、安装和运行管理对烟气排放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各国在制定烟气排放标准时,也会对燃煤锅炉设备和运行管理提出相应的要求,以确保燃煤锅炉在运行过程中能够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些要求包括燃煤锅炉设备的技术指标、运行参数、监测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通过对燃煤锅炉设备和运行管理的要求,可以有效控制烟气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最后,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也是保障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环节。

各国在制定烟气排放标准的同时,也会建立相应的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对燃煤锅炉烟气排放的监测、检测和处罚等手段,确保燃煤锅炉烟气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加强对燃煤锅炉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防止不合格设备和偷排现象的发生,保障燃煤锅炉烟气排放的合规性和环境安全。

总之,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通过科学合理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督手段,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为人民健康提供更好的保障。

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管理制度范文

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管理制度范文

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管理制度范文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燃煤锅炉废气排放行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使用燃煤锅炉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煤矿、发电厂、化工厂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降低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的污染物含量,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提高环境空气质量。

第四条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确保废气排放在允许范围内。

第五条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管理应加强工程监督、技术支持和管理指导,持续改进技术手段,降低废气排放量。

第六条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管理应促进燃煤锅炉替代、能源结构调整等措施,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燃煤锅炉使用。

第二章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监测第七条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监测应建立全面、科学、系统的监测体系,监测内容包括烟气中的悬浮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要污染物。

第八条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监测数据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建立监测档案,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十条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监测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监测设备及时正常工作。

第三章燃煤锅炉废气排放控制第十一条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应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保证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

第十二条燃煤锅炉废气排放控制应从源头控制,降低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十三条燃煤锅炉废气排放控制应建立废气排放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放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燃煤锅炉废气排放控制应加强对燃煤锅炉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燃煤锅炉废气排放控制应推广清洁燃烧技术,降低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十六条燃煤锅炉废气排放控制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系统运行效果。

第十七条燃煤锅炉废气排放控制应定期进行污染物监测和排放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锅炉房燃煤堆放管理制度(经典版)

锅炉房燃煤堆放管理制度(经典版)

锅炉房燃煤堆放管理制度一、引言1.1制度背景燃煤堆放是锅炉房运行的重要环节,合理的燃煤堆放管理对于确保燃料供应、锅炉房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具有关键作用。

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套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燃煤堆放管理规范,以确保锅炉房燃煤堆放的高效、安全管理。

1.2制度目的本制度的主要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规范锅炉房燃煤堆放的管理;□提高燃煤的堆放效率,确保供应充足;□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和标准。

1.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或运营锅炉房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锅炉房操作人员、堆放人员、安全人员等。

二、相关标准和法规2.1国家标准锅炉房燃煤堆放的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标准,主要包括《燃煤堆放与运输技术规程》等相关标准。

2.2公司内部标准公司内部可以制定更为严格的锅炉房燃煤堆放管理标准,以满足公司实际运营需求。

三、燃煤堆放管理组织与责任3.1管理组织架构1.公司应设立燃煤堆放管理部门或委派燃煤堆放管理负责人。

2.燃煤堆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燃煤堆放计划。

3.2责任与权限1.燃煤堆放操作人员负责日常的燃煤堆放工作。

2.燃煤堆放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燃煤堆放计划和标准,定期检查和审查燃煤堆放工作。

3.安全部门负责监督燃煤堆放的安全情况,确保合规运行。

四、燃煤堆放管理流程4.1煤炭进场1.确保煤炭的来源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

2.对进场的煤炭进行检查、验收,并记录相关信息。

4.2煤炭储存1.确定煤炭的储存区域和方式,保持堆放区域整洁有序。

2.根据煤炭性质和需求进行分类储存,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4.3堆放高度和坡度1.控制煤炭堆放的高度和坡度,确保安全稳定。

2.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堆放高度和坡度。

4.4堆放密度1.确保煤炭堆放密度适中,避免因过于松散或过于紧密造成安全问题。

4.5堆放记录1.记录煤炭的堆放位置、数量、品质等信息。

2.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以备查阅和审计。

燃煤电厂烟气管理制度范本

燃煤电厂烟气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煤电厂烟气管理,确保烟气达标排放,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电厂所有燃煤机组及其辅助设施产生的烟气排放。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综合治理,协同控制;(三)依法管理,严格监督;(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电厂成立烟气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烟气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烟气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烟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烟气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烟气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制和实施烟气管理计划;(三)组织烟气治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四)监督烟气排放达标情况;(五)收集、分析烟气排放数据,提出改进措施;(六)开展烟气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章烟气排放标准及监测第六条本电厂烟气排放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具体标准如下:(一)烟尘排放浓度不超过20mg/m³;(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m³;(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m³。

第七条本电厂应建立健全烟气监测制度,定期对烟气排放进行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第四章烟气治理设施第八条本电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建设、改造和完善烟气治理设施,确保烟气排放达标。

第九条烟气治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除尘设施: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等;(二)脱硫设施:湿法脱硫、干法脱硫等;(三)脱硝设施: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技术、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技术等;(四)烟气脱汞设施:静电除尘器、湿法脱硫等。

第五章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第十条本电厂应建立健全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内容包括:(一)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二)设备故障处理;(三)运行数据记录和分析;(四)定期进行设备性能测试。

燃煤电厂烟气管理制度范文

燃煤电厂烟气管理制度范文

燃煤电厂烟气管理制度范文燃煤电厂烟气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燃煤电厂烟气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燃煤电厂的烟气管理。

第三条燃煤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烟气管理,控制烟尘、SO2、NOx等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第二章烟气排放控制第四条燃煤电厂应当合理设计烟气排放系统,确保烟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条电厂应当对烟气排放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排放值在国家规定的限值范围内。

第六条电厂应当定期进行烟气排放的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

第七条电厂应当建立烟气排放数据监管系统,及时上传相关数据,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抽查。

第八条电厂应当定期进行烟气排放的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排放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尾气处理第九条燃煤电厂应当建立尾气处理系统,将烟尘、SO2、NOx 等污染物处理到国家标准之下。

第十条尾气处理系统应当采用有效的除尘、脱硫、脱硝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一条电厂应当定期对尾气处理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尾气处理设备操作人员,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管理。

第四章废气处置第十三条燃煤电厂应当建设废气处置系统,对废气进行集中处理。

第十四条废气处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废气处置系统应当具备废气收集、输送、净化处理等功能,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电厂应当定期对废气处置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七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燃煤电厂烟气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电厂按照规定进行烟气管理。

第十八条燃煤电厂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抽查,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合作。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烟气管理制度的燃煤电厂,环保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关闭。

第二十条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烟气管理制度,规范烟气排放,确保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燃煤电厂,环保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罚款,并责令整改。

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1.目的:为防止锅炉燃煤中有易爆炸等危险品进入锅炉,杜绝锅炉因燃煤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

3.要求:3.1.当原煤入厂检验前,采购人员应向供货方说明煤中有易爆炸物品的危险性。

3.2.供货方在卸货前作出所供煤炭中无易爆炸物品的书面承诺。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供货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30元/只、个)。

3.3.拖煤工将原煤上煤车时,要认真注意查找燃煤中的易爆炸物品。

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

如在倒煤和燃烧过程中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10元/每只、个)。

3.4.司炉人员在原煤倒入煤斗时,要注意燃煤中是否有易爆炸物品。

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

如在燃烧过程中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10元/每只、个)。

3.5.取出后的易爆炸物品应及时送部门统计员处,并进行登记(使用时间和煤场号),每月25日部门统计员将当月收集的爆炸物品和登记一起送公司安全主任处,并领取奖金凭证(10元/每只、个),安全主任通知采购部和生产部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采购部根据安全主任的通知,对煤炭供应商进行处罚(从货款中扣除)。

如为结算后发现易爆炸物品,将在以后进货时进行处罚。

3.6.公司安全主任定期的将收集到易爆炸物品转送到当地公安机关,不得作为他用。

烟尘排放管理制度

烟尘排放管理制度

烟尘排放管理制度
为有效地控制烟尘排放,自始至终地保证烟尘排放不超标,特制定本制度:
1.车间烧炉工要全面掌握、了解国家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局有关烟尘治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公司关于达标排放的管理规定。

2.烧炉工要用煤气发生炉,不得直接用烟煤熔炼。

3.进料一定要用规定的无烟煤,不得任意改用烟煤。

4.车间主任、带班长要随时监测燃料的使用情况,确保烟尘达标排放。

5.使用煤气发生炉要全面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

1/ 1。

甘肃省平凉市锅炉排放管理办法

甘肃省平凉市锅炉排放管理办法

甘肃省平凉市锅炉排放管理办法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减少燃煤污染,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大气十条”及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坚持将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作为大气污染“冬病夏治”和“冬防”的重要抓手,定期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因地制宜采取清洁能源改造及淘汰并网等整治措施,不断强化执法监管,促进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一是严格实施清单管理。

逐年度建立综合整治清单,定期对整治情况进行调度和现场核查,力促采暖期前各项整治措施全部落实到位。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淘汰整治情况,定期对燃煤锅炉管理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楚,帐实相符。

截止2021年底,全市共有燃煤锅炉263台2576蒸吨,其中在用231台2003蒸吨。

二是全面落实整治措施。

在平凉中心城区燃煤锅炉“全清零”和6县(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的基础上,针对乡镇、农村区域燃煤小锅炉监管难度大、集中供热及燃气管网覆盖不到位的实际,多方衔接教育、卫健、公安、银行和乡镇政府,灵活采取电锅炉、天然气、电热片、热能泵、甲醇等清洁能源进行改造替代。

2020年争取中央环保资金285万元,对崆峒区乡镇10台燃煤供暖小锅炉进行电锅炉改造。

2021年纳入整治的燃煤小锅炉61台,淘汰26台,达标排放35台。

截止目前,全市累计淘汰燃煤锅炉1066台,减少燃煤用量50多万吨,辖区各类清洁能源取暖单位达到290多家。

三是不断强化执法监管。

委托甘肃省平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辖区在用38台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按季度开展采暖期监督性监测,依法查处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

委托第三方对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对工矿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开展执法监测,确保废气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是注重燃煤质量监管。

由市财政统一支付费用,委托甘肃省煤炭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每年一、四季度对辖区燃煤锅炉用煤质量随机进行监督抽检,共计完成抽检220批次,对发现的不合格煤炭,全部立案查处,有效提高了燃煤质量,杜绝了劣质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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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煤烟排放管理办法
1. 目的。

1.1 为了减少煤烟排放,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增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合力,使区域环
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群众能够呼吸到清洁的空气,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仅指公司内部锅炉房。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行政办公室负责锅炉房日常事务工作。

5. 作业规定
5.1 管理要求
5.1.1 原则规定,供暖期限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

提前或延后,根据气候变候待定。

5.1.2 正常供暖期间,室内温度达18-20摄氏度之间。

5.1.3 交班前,交班人员应按岗位责任制对所管辖的设备认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

并应将操作场地和所管辖的设备打扫和擦洗干净,保持锅炉房的清洁整齐。

5.1.4 交班前,应最后清除一次灰渣。

5.1.5 事故未处理完或正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须待事故处理完,待锅炉恢复正常运行后,才能分岗位交班,如果处理事故需要很长时间,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才可交班。

5.2 锅炉检修
5.2.1 局部性和预防性的小修,一般每年4~6月进行一次。

对锅炉进行全面恢复性大检修,一般1~2年进行一次。

5.3岗位职责
5.3.1 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具备锅炉的专业知识和锅炉运行的操作经验、技术熟练,要掌握设备的基本参数、构造和工作原理以及运行特性,并掌握经济运行方式,能够做好运行分析和设备的反事故措施,要加强设备的保养、维护和安全操作制度,防止设备发生异常损坏。

5.3.2 做好锅炉设备、压力容器等的定期检查,及时做好水处理工作,及时做好锅炉设备的保养和管道维护工作,提高设备运行质量。

5.3.3 锅炉工必须严格按章操作,履行好岗位职责,不迟到、不早退,严禁上班酗酒和擅自离岗。

5.3.4确保锅炉房安全运行,要做到勤看、勤查、勤听、勤联系。

5.3.5炉渣要及时清出,用煤要堆放好,每天做好锅炉房内外清洁卫生工作,保持每星期清查一次水箱、管道水垢要定时处理。

5.3.6 每天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和《锅炉维修记录》,对锅炉出现的任何事故必须上报,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并由专人在现场进行事故分析和事故维修指导。

5.3.7 为了保证检修质量,必须做好质量检验和验收工作。

参加检验和验收的人员,应坚持原则,把住质量关。

5.3.8 全部检修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和交接手续。

5.4产生的大气污染及管理措施
5.4.1 煤烟排放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二氧化硫和烟尘。

二氧化硫在有水雾、含有重金属的悬浮颗粒物或氮氧化物存在时,发生一系列化学或光化学反应,并产生硫酸烟雾或硫酸盐气溶胶。

硫酸烟雾引起的刺激作用和生理反应等危害要比二氧化硫气体大得多。

烟尘,即颗粒物,颗粒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有能引起上呼吸道感染、心脏病、支气管炎、气喘、肺炎、肺气肿、肺癌等疾病。

5.4.2 公司有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房时,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经核准并取得允许排放量指标后,方可按建设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5.4.3 公司应当在其污染源安装测试装置,废气排放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具备采样和监测条件。

5.4.4 公司从事大气污染、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排污设施操作等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5.4.5由于突发性事故使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应当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查清后,应当做出详细的书面报告。

5.4.6 煤烟排放产生的污染物,二氧化硫和烟尘,其排放总量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之规定。

6. 附件/表单
(无)
第一版2011.10.18
描述日期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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