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锅炉煤烟排放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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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煤烟排放管理办法
1. 目的。
1.1 为了减少煤烟排放,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增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合力,使区域环
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群众能够呼吸到清洁的空气,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仅指公司内部锅炉房。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行政办公室负责锅炉房日常事务工作。
5. 作业规定
5.1 管理要求
5.1.1 原则规定,供暖期限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提前或延后,根据气候变候待定。
5.1.2 正常供暖期间,室内温度达18-20摄氏度之间。
5.1.3 交班前,交班人员应按岗位责任制对所管辖的设备认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
并应将操作场地和所管辖的设备打扫和擦洗干净,保持锅炉房的清洁整齐。
5.1.4 交班前,应最后清除一次灰渣。
5.1.5 事故未处理完或正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须待事故处理完,待锅炉恢复正常运行后,才能分岗位交班,如果处理事故需要很长时间,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才可交班。
5.2 锅炉检修
5.2.1 局部性和预防性的小修,一般每年4~6月进行一次。对锅炉进行全面恢复性大检修,一般1~2年进行一次。
5.3岗位职责
5.3.1 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具备锅炉的专业知识和锅炉运行的操作经验、技术熟练,要掌握设备的基本参数、构造和工作原理以及运行特性,并掌握经济运行方式,能够做好运行分析和设备的反事故措施,要加强设备的保养、维护和安全操作制度,防止设备发生异常损坏。
5.3.2 做好锅炉设备、压力容器等的定期检查,及时做好水处理工作,及时做好锅炉设备的保养和管道维护工作,提高设备运行质量。
5.3.3 锅炉工必须严格按章操作,履行好岗位职责,不迟到、不早退,严禁上班酗酒和擅自离岗。
5.3.4确保锅炉房安全运行,要做到勤看、勤查、勤听、勤联系。
5.3.5炉渣要及时清出,用煤要堆放好,每天做好锅炉房内外清洁卫生工作,保持每星期清查一次水箱、管道水垢要定时处理。
5.3.6 每天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和《锅炉维修记录》,对锅炉出现的任何事故必须上报,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并由专人在现场进行事故分析和事故维修指导。
5.3.7 为了保证检修质量,必须做好质量检验和验收工作。参加检验和验收的人员,应坚持原则,把住质量关。
5.3.8 全部检修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和交接手续。
5.4产生的大气污染及管理措施
5.4.1 煤烟排放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二氧化硫和烟尘。二氧化硫在有水雾、含有重金属的悬浮颗粒物或氮氧化物存在时,发生一系列化学或光化学反应,并产生硫酸烟雾或硫酸盐气溶胶。硫酸烟雾引起的刺激作用和生理反应等危害要比二氧化硫气体大得多。烟尘,即颗粒物,颗粒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有能引起上呼吸道感染、心脏病、支气管炎、气喘、肺炎、肺气肿、肺癌等疾病。
5.4.2 公司有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房时,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经核准并取得允许排放量指标后,方可按建设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5.4.3 公司应当在其污染源安装测试装置,废气排放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具备采样和监测条件。
5.4.4 公司从事大气污染、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排污设施操作等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5.4.5由于突发性事故使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应当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做出详细的书面报告。
5.4.6 煤烟排放产生的污染物,二氧化硫和烟尘,其排放总量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之规定。
6. 附件/表单
(无)
第一版2011.10.18
描述日期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