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核电厂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分工。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消防设施维护、应急救援等相关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火灾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八条核电厂应当统一管理火灾危险化学品,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清单,并组织编制和修订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使用和处置标准,确保其安全使用和运输。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化学品管理人员,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台账,做到稽查无缺。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对火灾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保人员,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灭火装备的配备制度,储备充足的灭火剂,确保灭火装备的完好和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畅通。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将隐患排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核电厂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的跟踪管理制度,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发现火灾隐患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核电厂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强制整改,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应急救援管理
第二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架构、职责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定期的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及时更新和补充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第二十四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应急救援。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和报告,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核电厂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核电厂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核电厂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消防安全管理的提高。
第三十条核电厂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三十一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提供技术和管理上的支持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