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律正式[五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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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律正式[五篇模
版]》
第一篇: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律正式评标委员会职责、权利及义务
一、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重大问题的表决权。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5、向采购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配合本中心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评标注意事项及纪律
一、评委如发现投标单位中有同自己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二、评委的评标工作应接受采购监管部门、公证人员以及产权中心的监督。

三、评委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投标人,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依法保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评标的依据只能是相关法规、招标投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或澄清文件。

对招投标文件或评标办法有理解不清的可以向投标供应商和中心工作人员询问。

重大问题由评标委员会共同讨论决定,并须经评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六、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七、不得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以影响其他评委,也不被他人的意见所影响。

八、评委应在评标意见书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可书面说明。


在评标意见书上签名,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意见。

九、评委均不得向投标人或相关的人员透露所有评标和定标等有关情况,也必须对供应商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十、评标所用资料及工作底稿不得带离评标会场。


一、评标期间,评委的移动通讯工具须交公证人员保管。

十二、中心将根据评委的出勤情况、评标纪律遵守情况、评审项目的熟悉程度、质疑情况等,对评委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将记入我中心专家库档案,并上报市财政局采购监管部门。

第二篇:评标职责及组织纪律评标职责及组织纪律
(一)评委职责与要求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加评标工作。

2、在评标活动中,采购人员、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3、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要求进行评标工作。

4、评委对投标文件的审核要认真细致,独立完成评标工作。

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高度负责、严肃认真态度参加评标工作,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分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等。

(2)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和解释。

(3)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

(4)对主观评分因素协商评分。

(5)对客观评分因素评分不一致。

(6)记录、复制、拍照或盗走任何评标资料。

(7)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对投标供应商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行为。

(8)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9)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10)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收到厉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11)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6、以本项目的采购文件为依据,以本项目“评定办法”为评定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对自己的评价签字负责。

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7、以本项目采购文件为依据,完成招标机构委托与本项目评标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纪律
1、本项目采用封闭式评标。

没有佩带评委工作牌和工作人员工作牌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

评标一旦开始,所有与会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评标过程中的任何信息,以免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2、与会人员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在评标期间应关机并交由监督人员统一封存保管,直至评标结束后发还。

3、评标结束后,所有评委、业主代表及其他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任何与评标有关的信息,若一旦泄漏并经核查属实,将上报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篇:评标委员会及评委工作纪律评标纪律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委正常的评标活动和结果。

1.评标活动在保密状态下进行,评委不得私自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现场。

2.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招标、交易文件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标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招标、交易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评委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将个人成见带入评标过程。

如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授意、暗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4.评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或退离现场的,要征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同意。

5.评标工作完成后,评委不得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任何资料带离评标现场,不得透露对投标、交易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自己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四篇:开标、评标纪律开标会纪律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位评委:
上(下)午好。

我是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的招投标监管人员xx,负责本次开标会的监管工作,现在宣读开标纪律。

一、场内严禁吸烟;
二、凡与本次开标会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
三、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关闭所携通讯设备,暂停与外界联系。

四、参加开标会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开标期间不得大声喧哗。

五、投标单位代表应该在开标会记录上签字确认。

六、请投标单位在会后填写公正度评价表,并将公正度评价表寄往上海市监察委驻市建设交通委监察室驻中心监察办,或投入公正度评价表信箱内。

下面请招标人xx主持开标会。

投标人须知
(在开标大会上宣布)
一、招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四、投标人应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场安静。

参会人员如要提问,须事前书面提交主持人,由主持人在会上宣读。

干扰会议者,将会导致取消参会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资格。

投标人的询问工作应在公开
场合进行。

五、投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定标等信息属于保密范围,投标人不得非法打听。

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或采取非法手段干扰评标,违者将会导致取消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现场对投标人保密。

七、整个开标、评标过程在市、区(县)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本次招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本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参与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有权就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投诉和举报应采取书面材料的形式。

开标会纪律一般包括:
1、场内严禁吸烟;
2、凡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会场;
3、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开标期间不得
高声喧哗;
4、投标人代表有疑问应举手发言,参加会议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场宣布为废标:
1、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附件
2评委守则
(在评标工作开始时宣布)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的有关规定,公正廉洁、不循私情,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项目代理业主招标除外);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工作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等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或招标代理公司集中保管,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的工作电话对外联系。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评分。

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研究作出书面决定,报监督小组备案。

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差异过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监督小组有权请该评委进行复核或作出解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多数评委认为该评委的评分与大多数评委的评分差异过大影响了评标公正性的,可报请监督小组同意后以评标委员会其余评委的平均分数取代该评委的评分。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评标纪律,徇私舞弊,操纵评标结果的,视其情节轻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就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附件
3监督人员守则
(在开标前宣布)
一、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dalian市对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禁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禁止监督人员带有个人私利参与监督。

三、进入评标现场的监督人员应当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指定的人员集中保管,对外联系使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电话。

四、监督人员在监督活动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职责。

监督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宣传和讲解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招投标活动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贯彻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公布的评分办法评分等,并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人员在评标活动中没有评比权和表决权,不能对具体的投标文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和发表有趋向性的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和影响评标的结果。

六、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必须指出的问题或必须纠正的错误,原则上监督人员须经集体讨论商议后,由指定人员向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责任人员指出。

七、监督人员应及时处理收到的举报,可采取查阅评标资料、与相关人员、举报人谈话等手段进行调查。

涉及纪检监察对象的,可将举报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八、监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放弃监督职责,泄露应当属于保密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或评标过程等信息,向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通风报信,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越权监督等行为,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笫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篇:评标工作纪律评标工作纪律
一、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除评委外,参与评标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的正常评审工作。

二、项目评委应准时到达评标现场,在进入评标室之前,应自觉关闭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独立履行评委权利和义务;不得擅离职守,自觉遵守评审纪律。

三、项目评委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规则和评审方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评审,严谨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对发表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及时主动要求回避。

五、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六、招标人参加评标会议的代表,在专家评审前负责向全体评委介绍相关情况后即退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专家评审,不得向专家提出招标文件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七、招标代理人负责组织、安排评标工作,负责评审现场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解答专家认为招标文件中不清楚的部分,但不得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议论和诱导性意见;配合执法部门制止和处理出现的违规现象。

八、凡参与评审现场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检察机关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公证机构和社会监督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恪尽职守,正常的项目评审,主要在场外监督,充分发挥监督机制作用;若发生有不正常评审情况的,应立即进场制止,并提出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先中止评审,或需提交相关会议进一步研究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的人员会商解决。

九、参加评标会议的全体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严禁向外界透露按规定不应泄露的相关评标工作情况。

十、项目评委和参与评标有关工作人员,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严禁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一、违反上述评标工作纪律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一经发现,按有
关制度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二、本规定由中心管委办负责自xx年元月组织实施。

二○○五年元月二十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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