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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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财产形式,也可以以劳务等非财产形式。
第四条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协议;
(二)出资额明确;
(三)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三)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四)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
(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和风险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
第十条合伙企业应当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包括“合伙企业”字样,不得与已有
合伙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人代表会议作出。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由合伙人共同负责,也可以聘请经营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不得损害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报告经营情况,接受合伙人监督。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享利润的权利。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承担风险。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擅自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合伙份额。
第五章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应当依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包括:
(一)合伙企业期限届满;
(二)合伙企业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的清算应当由清算组织负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