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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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15篇)
试用买卖合同1
供货方:购货方:
一: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及供货时间供货时间:即日起春节前供完
二:质量要求标准:按国家质量技术标准制作生产,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相关复印件;
三:交(提)货地点
四:运输方式和费用:采用物流汽车运输。由甲方负责找运输车辆及交货。费用以物流实际价格由乙支付;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水泥制管厂现场交接,按完好的数量以实计算,经鉴定属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更换。(以产品的完整性和无损坏为标准),经鉴定属乙方行为,造成产品损坏及不完整,甲方一律不退换;(因考虑到路途远且是山路的情况下,只能以水泥管现场交接数量及质量)。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甲方及时送货:乙方按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在小票上签字,乙方验货时必须注意产品的数量、规格及货物的完全整性;
七:数量及供应方法:乙方用货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甲方应保证接到发货通知后,在三天内到货;(下雪及路滑的情况下应考虑实际情况)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定金两万元整。剩余款项按发货批次,每到货一批即支付该批货款,(以收据或银行汇款单为凭)。甲方应开具所有产品批次的`收据,随批货送到;
九: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合同,出现不可遇见的问题时,在相互谅解的前题进行协商处理。若甲乙双方协商无法达成时,由所属地方法院仲裁裁决,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乙方付清本合同所有货款给甲方,甲方交清本合同所订货物给乙方,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
试用买卖合同2
法定代表人张庆辉。
委托代理人吴健生、林孝强,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荆花制漆(汕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叠金工业区三片区。
法定代表人叶凤娟。
委托代理人余超生,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潮州市联华电子有限公司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__)
金岐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__年1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工业漆销售协议》,协议书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协议书中有一格式条款:“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则提交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按上诉人的理解。上诉人认为,依以上条款的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才能提交给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被上诉人如果要选择“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应先与上诉人协商,协商不成,才能起诉。否则,本案只能按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发生合同纠纷后,没有与上诉人协商解决。因此,有权管辖本案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__)金岐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将案件移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__年1月1日签订的《工业漆销售协议》第十条明确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则提交给供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因此,双方当事人已协议选择了原审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在起诉前,已与上诉人多次协商,协商不成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况且,双方协商也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提条件,即使双方没有协商,被上诉人也有权起诉。上诉人提出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才能向金平区法院起诉,否则,就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上诉人纯粹是在玩弄文字游戏,所提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目的无非是拖延时间。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买卖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工业漆销售协议》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则提交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依照法律规定,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协议选择了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的内容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其作为原审原告,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联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试用买卖合同3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
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
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__。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
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__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
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__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