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论文3000字
合同法论文3000字合同法论文3000字【1】摘要:目前在我国日益增多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对我国现行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进行了分析在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其他国家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的建议关键词:涉外;劳动合同;法律;完善一、引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引了不少外资企业来华投资而且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入境就业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还将大力开展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工作这都为推动我国经济建设起着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涉外劳动争议纠纷呈现了上升趋势据上海市媒体报道自xx年初至XX年4月底上海工会系统法律机构共为8100余名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提供了法律服务其中代理仲裁、诉讼及非诉讼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31起处理来信298件法律咨询6200余人次从进入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的纠纷来看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问题的焦点是应当适用那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以及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中国的劳动法对这些雇员是否适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是否只能适用中国的《劳动法》等目前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是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犹豫不定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有效的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二、我国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一)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二)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争议标的物移转越出一国国界;(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由此可以推论得出涉外劳动关系表现形式有: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外国工作、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在华代表处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在华代表处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外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外国工作而形成的关系可见涉外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之一具有涉外因素时的劳动关系三、我国现行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的规范由于我国《合同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并未设立涉外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故司法实践中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如何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确定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一)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只能适用我国的《劳动法》这一观点的法律及法理依据如下:1、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因此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法》的各项规定从事劳动和工作其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签订、工作时间与休假、工资和社会保险与福利等等均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2、根据我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3、根据1994年2月21日劳动部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内地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4、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涵盖《劳动法》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因此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制于我国劳动法(二)首先应当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及处理合同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达成协议以及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应当在综合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适用与劳动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一观点的法律及法理依据如下:1、我国《合同法》第126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外国人之间缔结的劳动合同显然属于涉外劳动合同应当受《合同法》调整2、《合同法》中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虽然与《劳动法》中的规定相抵触但是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很显然在涉外劳动合同问题上《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优先于《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至于其他的规定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均为行政法规或规章其法律效力层次低于《合同法》当两者不一致的时候后者优于前者.(三)两种观点分歧的核心问题是中国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时能否适用外国法涉外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通常为外国人或合同的缔结地或履行地在外国当事人选择的诉讼地或仲裁地往往带有一种偶然性如果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一味地坚持适用法院地法不仅会降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质量而且会影响劳动力自由流动影响多边国际合作的发展因此在不违反本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适用外国法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四、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国际立法和实践纵览国际立法和实践在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各国立法具有如下特点:(一)有限度地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一定的范围内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处理涉外合同纠纷不仅符合合同的本意而且能使当事人预见其法律行为的后果有利于明确和稳定合同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涉外合同争议的迅速解决目前许多国际条约都视其为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首要原则(二)在缺乏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适用劳务实施地和雇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涉外合同的法律或因违反法院地国家法律中对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使得当事人的选择归于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法律通常规定该合同适用与该合同有一定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并且在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享受最完善的劳动保护措施等政策的影响下许多国家及国际公约规定在如果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应当适用劳务实施地国家的法律和雇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因为相比较其它的因素劳动者为履行合同从事劳务的国家以及雇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地法律通常是当事人熟悉的或应当熟悉的法律是与劳动合同有比较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该法律有利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劳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在解决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时占有重要地位劳动合同相比一般合同有其特殊性劳动者在劳动期间的职业安全、健康保障、工作时间、公共休假、最低报酬、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等问题均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因此许多国家在劳动法中对上述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并赋予其强制力规定在其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守该国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该国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以实现五、关于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的建议对比国外的立法和实践不难看出我国在涉外劳动合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理论和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着那么大的分歧这种现状如果不改变不仅将影响司法部门公正地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对营造一个开放的、公正的、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吸引海外人才会产生消极影响根据我国实际如何完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特提出以下建议:(一)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并在其中以专章形式规定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多年来我国《劳动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之间的关系未理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同时非常遗憾的是《劳动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律未设立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是《劳动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则是《劳动合同法》必不可少的章节实践中涉外劳动争议较为常见且关系复杂故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专列一章规范涉外劳动关系至于具体的《劳动合同法》以及《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文的指定则应承袭我国传统原则并根据我国实际吸纳行之有效的国际惯例以适应当前劳动力流动加剧的趋势总之应当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的重要地位允许当事人在解决纠纷前的任何时候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无效应当适用合同中规定的雇员实施劳务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与此同时还应当对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做出明确的限制以保证雇员享有有关国家法律中对劳动者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二)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部门准确理解我国《合同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以及《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定之前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实践部门准确理解我国《合同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其实早在1985年全国人大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就做出了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明确指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但是根据1999年《合同法》第4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6日颁布的废止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原依据《涉外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做出的司法解释已不再适用在无法立即修改《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定之前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部门准确地适用我国《合同法》、《劳动法》是目前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条有效途径(三)考虑制定《国际私法法典》以适应我国涉外民事关系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的国际私法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方式国际私法规范散见在不同的法律之中这样难免出现法律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例如《合同法》规定法院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处理涉外合同纠纷但是《劳动法》明确规定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非法典式的分散立法方式造成已制定的国际私法规定缺乏系统性存在矛盾和冲突而且许多国际私法中的一般问题在法律中成为空白除此之外一些现行的国际私法规则简单、抽象缺乏操作性因此可以考虑制定我国的《国际私法法典》以适应我国涉外民事关系发展的需要合同法论文3000字【2】一、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期待利益的规定及其概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虽然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出现期待利益的概念但是提到这种利益是合同履行得到的利益并且限定了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想通过订立的合同履行后所能得到的利益的总和二、期待利益的特征通过对期待利益含义的界定分析期待利益所具有的特征:1.期待性期待性是期待利益所具有的明显的特征因为期待利益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到合同的履行完毕后所能得到的利益这是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后利益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性不是随意产生的是根据合同订立时的内容和目的而确定的而不能在确定期待利益的范围时随意假定所以说这种期待性是正当的在违约行为发生以后期待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守约方的期待情况来确定目的是能够补偿其所受的损失合同法并不是对于合同所产生的损害都给予赔付和补救要从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出发是对受害方订立合同时合理的预见性的利益提供补偿当然可以表述为在合同中双方期待可以得到的利益相对而言就是在合同解除时合同双方可以预见的损失他们是在不同说法中相同的部分2.未来性期待利益是具有未来性的这是因为期待利益不是权利人现实中已拥有的现实利益而是对未来情况的一种期待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实现的利益这也就说明了期待利益不是当事人已经拥有的现实的利益而是当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时通过违约方的补偿所能弥补的利益所因此这种未来性是间隔于合同订立与合同解除时间之差合同的履行是期待利益产生的桥梁使其具有了未来性3.现实性虽然期待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在合同订立的当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实际的占有这份利益但是并不代表期待利益没有现实性它不是人们的想象和臆断在合同能够得到履行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是能够实现的到那时就转化成了现实的利益虽然在损害的理解和形式上和其他的利益不同但是这对于当事人的利益来说是无差别的所以说期待利益是具有现实性的4.确定性尽管期待利益不是权利人实际享有的利益而是一种期待的利益但是这种利益不是没有任何范围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都会做充分的准备采取正当的措施保障它的实现从法律角度讲法所规定的损失都应该是确定的法不可以自己去臆断或者提前预支损害这真是和法调节的滞后性相对应的否则不能要求赔偿期待利益之所以能确定的现实依据则是交易的习惯或者市场的发展状态损失在现实中是有过存在的只是在此还未发生所以当期待利益当具备了实现的机会就转化为实际利益这个机会就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说明了期待利益的确定性另外期待利益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也是其确定性的一种表现5.延展性期待利益不是一个本身可以单独存在的利益它是它是以一定的现存财产为依托的是通过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产生的增值利益是现有财产的一种延伸扩大三、期待利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期待利益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自己的内涵和外延为了更好的理解其含义和其他相似概念进行区别比较1.期待利益与可得利益期待利益和可得利益是一对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二者都是合同中当事人想通过订立合同得到的利益并且都具有期待性但是二者也是互相区别的期待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通过合同的履行想得到的所有的利益之和包括合同的履行和通过合同得到的利益而可得利益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是想通过合同的履行得到的利益的部分并不包括合同履行这个实际行为所以说在范围上讲期待利益是大于可得利益的期待利益损失得到赔偿的状态是合同达到完全履行的同等要求也就是说实现期待利益就等同于合同的履行而可得利益只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履行利益能够增长的部分2.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当事人的意思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础期待利益是产生于当事人的合意之后的那么期待利益也是合同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期待利益的保护是着眼于合同的履行使得债权人的权利能够达到实现的同等状态这就是说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后得到的是自己为合同支付的费用或者财产这部分是合同的成本另外一部分是通过合同得到的利益那么期待利益的损失也是通过这两部分来计算的而对于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有众多的不同之处:在产生的条件上期待利益要求的是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能给予当事人对期待利益的有根据的期待而信赖利益是在合同订立时不能产生效力或者不能成立的情况下的;在保护的目的上期待利益是为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能够期待预见的正常的利益范围之内的利益而信赖利益是维护当事人双方信赖的基础以及因为这种信赖而支付的财产性价值;在赔偿的范围上期待利益是债权人为了订立合同所支付的所有的费用以及不能履行合同时受到的利益的损失而信赖利益的赔偿只是失去了另外不能缔结合约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另外缔结所造成的利益差额;赔偿所能达到的状态期待利益赔偿后能够达到和合同完成时达到的状态而信赖利益的赔偿只是对这种违约行为的补偿不能达到完全相同的状态3.期待利益与损害赔偿利益和赔偿二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利益和损害是相对而言的利益是相对一方而言是在权利人对履行合同的期待但它受到了侵害不能得到实现时对于权利人本身已经不再是一种利益而变成了损害因此期待利益受到侵害时就产生了损害赔偿这时候期待利益就要通过这中赔偿达到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合同法中损害赔偿的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是实现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直接恢复的以财产的赔偿形式实现不管是种方式都是为了使受害者的利益能够达到和实现其利益一样的状态但是期待利益本身不仅仅是为了财产的利益其含义中有合同履行的部分要求这是损害赔偿不能代替的所以二者有区别的4.期待利益与返还利益的关系期待利益是债权人由于合同不能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而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而返还利益首先应该有不当得利存在一方由于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合法的行为而获得的利益这样使得利益原来的所有人受到损失这样的返还利益主要是维护原本的正义还回利益本来的面貌而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是把当事人的的利益达到与合同履行的状态从本质上讲返还利益实质上是想恢复利益的原状这种原状不仅仅是指原来一模一样的状态还包括数量的恢复和总量的平衡但是期待利益的赔偿实质上已经不是利益的原来状态因为合同的履行必定会引起利益分配的变化这本身就是一种变化概括而言返还利益和期待利益的产生条件不同返还利益是建立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上的期待利益的产生是比较宽泛的当事人对自己订立的合同都是有期待的那么就会产生不当得利;保护的目的也是不同的返还利益是维护了公平正义不能让任何人因为不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得到利益期待利益是维护了交易维护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关于合同法制度的论文
关于合同法制度的论文篇一:合同法律制度的论文国际学院:姓名:曲靖师范学院·国际学院合同法律制度论文【作者】 @@@【摘要】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断化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合同法律制度》是从解同关系存在的问题出发,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合制出了科学、合理的规范,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合同关提障,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
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尤其是社治理的出,要求执法工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存的种非人性化行为也要求执法的人性化,时代的要求干警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卫士”、“公正”、“亲人”的形正推行人性化执法。
【关键字】价值取向利益主体一、合同法人性化、理念上进行一次大的变革与更推行人性化立机关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确立人民权利至上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在立法和法律制精神,树立人性化的理念.性化立法必要性的案例分析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分析:乙公司: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论文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规范经济交往行为的基本法律。
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通过合同可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
合同法的出现和发展,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秩序。
在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中,最早的合同规定可以追溯到明清时期的方志敏法律典籍中,但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合同法才真正开始立法化的进程。
自1987年颁布的合同法实施条例以来,我国的合同法立法工作逐步完善,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今已经成为我国合同法律的主要依据。
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自愿,并没有被任何外力或威胁强迫,维护了当事人的自主权。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应当平等地参与,没有被强制劣势地位所压制,保证了公平交易。
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承诺,保持真实信用,维护了交易的诚信性和合法性。
有偿原则则是指合同是双方都应得到相应的对价,既确保了经济利益的平衡,也促进了经济活动的进行。
然而,我国合同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待加强等。
因此,在今后的合同法改革和完善中,应该进一步健全合同法制度,加强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确保合同法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各类合同情形,并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规范经济交往行为、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基本法律。
合同法的建设和完善旨在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合同法的完善和发展也将持续推进,为经济交往提供更为健全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论文合同法是一门研究和规范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学科。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法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起源和发展、合同法的功能和原则、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以及合同法的不足和发展方向等方面展开讨论。
合同法的起源和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
在古代,人们通过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来约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交往的增加,合同法逐渐形成并得到规范。
合同法的现代形式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罗马法将合同分为四类:贷款合同、买卖合同、订约合同和租借合同。
这些合同形式也在现代合同法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合同法的功能有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确保了合同的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交易的公平和诚实原则。
其次,合同法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通过合同法的规范,市场经济可以更加有效地运行。
最后,合同法还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法提供了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方法。
合同法有一些重要的原则。
首先,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合同是基于自愿达成的协议。
合同法尊重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权,保护他们的意愿和利益。
其次,平等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处于平等的地位,不能利用强制手段迫使他人达成协议。
再次,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同建立在相互信任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合同当事人应该履行他们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合同法中,解释合同的原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条款。
对于模糊、不明确的条款,应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予以解释。
合同法的适用是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规定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然而,合同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合同法的规定常常过于抽象和晦涩,难以理解和应用。
其次,合同法的适用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官和仲裁员往往基于自己的理解和判断来解释合同。
合同法论文1500
合同法论文1500合同法论文1500合同法论文1500【1】房产交易向来是合同使用中的重要一部分。
但是,有时签了合同,却也避免不了违约的现象。
比如今年七月,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深圳一房主卖房后,因房价涨百万强行收回。
曾永科属于换房族。
他和妻子在三月底四月初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以总价350万购买坂田万科金色半山一套双拼户型,与此同时他卖掉了同一个片区上品雅园一套73平米的房子。
曾永科说,在购买金色半山房产时,他们已告诉卖家,要先卖才能买。
最初买卖双方的沟通是愉快的。
不过随着“3·30新政”之后房价暴涨,双方蜜月期结束了。
这套房产增值已超过100万。
曾永科在4月6日将自己的房产以203万卖出,目前房子已过户。
而现在这套房产已暴涨到300万。
他说他遵守合约,并没有违约反价。
然而他的卖家却并不是这样对他。
谢国义夫妇坦承违约,以笑容面对镜头,表示要违约到底收回房产,再听候法院判决。
而南都记者也从房产律师处了解到,二手房交易合同中对于违约赔偿为双倍定金或成交价的20%。
如果法院顶格判罚此案中违约金最高为70万,相对于暴涨百万的房价,仍有利可图。
当然如果法院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则卖方可能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
(案例有删减)看过这个事情后,我的心中有个小疑问。
卖方可以反方面终止合同么?在这件事情中,是可以的。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虽然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但是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效力。
所以显然,在整件事情中,卖家更占优势。
之后我又了解到,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卖家反悔,那么买家如果想依照法律程序处理的话,诉讼成本很高,审核过程漫长,即使胜诉,所得赔偿金甚至不足以购买类似或稍差一些的房子。
而此案中,买方还有一个刚刚满月的孩子,却因此居无定所,令我感慨万千。
那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觉得首先可以通过合同。
卖方之所以想违约,会违约,是因为正如他所说“即使违约我也挣了啊”所以,为何不提高违约金的费用呢?违约赔偿百分之四十,甚至百分之五十的费用,他还会选择违约么?其次,本案例中,房屋所有权未发生移转之时,曾永科已经卖掉了自己的房子并移转了所有权。
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_最新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_最新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一):浅谈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论文我国现行合同法对于公民固有利益方面的保护已有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合同法存在的弊端,而侵权法也由于针对固有利益保护做出了相应规定,二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具有部分的重叠问题,导致民法实施效率受到影响,因此应当明确和优化二者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从而达到二者的优势互补。
一、固有利益保护层面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联系在固有利益的概念界定中,我国学者大多将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进行并列,并作为债法保护的三种利益类型,固有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或财产所享有的权益,但目前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中,通常将固有利益归到保护义务这一概念下。
[1]当发生违约赔偿状况需要责任认定时,合同法和侵权法在责任人与侵权之间的责任承担规定存在一定不使用性,导致二者构成了冲突关系。
而要想充分发挥二者的最大的作用,就要从固有利益层面来了解二者的关系。
我国合同法和侵权法在法律内容方面来看,主要是采用相同的主张,法律界限并不是特别的清晰和严格。
在建立我国法律体系之初,有相关学者建议明确划分两种法律的界限,并实施不同的保护原则,但最终并未采用,而是将固有利益和行使的权力统称为权益。
在实施合同法和侵权法对我国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时,不以双方过错为主要的判定依据,而是在具体诉讼的过程中,合同法和侵权法实行统一的制度。
但受害人自身固有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参考侵权法的内容对所受侵害提出经济赔偿,也可以按照所制定的合同内容,向侵权者提出违约的赔偿。
这种利益保护的方式,可从两方面来对自身的利益作出全面的维护,不但不会增加被害人诉讼的成本,还能够减少诉讼的流程,提升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力度。
二、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一)损害固有利益进行损失赔偿上适用于侵权法法律规定通常为一般情况和普遍情况,这导致在法律规定实施层面的特殊问题上,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为部分地区侵权法的推行造成了严重阻碍与限制。
合同法实务论文三篇
合同法实务论文三篇篇一:合同法实务论文老师,您好,对于课上观看的买房合同案例,在此简要说说我的感想。
案例中,房主们购房并居住后不久,房子自己“长大”了,开发商要求各位房主补交多出来的面积的钱,但房主们据理力争,拒绝交这笔钱,并且根据合同找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调查的过程中,人们发现房子的面积有过三次测量,并且每次测量的数据不一样,第二次测量有公摊面积的影响,第三次测量的数据疑点重重,并且测绘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此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其下面的工作人员则明确指出他们“一把手”很“霸道”,很多事情都喜欢一个人说了算,在第二次测量中,公摊面积本不能放入人民居住房面积中的,但他们的一把手却一拍即定,将其算入住房面积,对于这里,一部分工作人员透露他们的一把手与该栋住房楼的老板有着不浅的交情,这极可能有权钱交易的成分在里面,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根据视频提供的可信信息,以及我对房地产买卖商品房合同方面的了解,售房合同应该对所售房屋的基本情况有所规定,对商品房的基本坐落,房屋的用途、结构、层高、层数、面积应该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购房人应该仔细的核对相关内容,特别重视有关于建筑面积的内容,一般来说,现在如果我们购买的是期房,现在的面积只是一个合同约定,也就是说只是开发商和房地产管理机构通过对图纸做一个预测绘得出的一个面积。
视频中房主和开发商的矛盾就出现在房子的面积上。
还有,在建筑面积中包括两个部分,也就是说我们在合同中签的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套内的建筑面积,一个是分摊的公用面积。
套内的建筑面积相当于地毯面积加上套内的墙体面积以及阳台的面积。
按照现行的公摊面积的规定,第一部分包括这个楼的大堂、电梯、消防控制室、电梯工休息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建筑用房。
分摊的第二部分,包括套内与公用建筑面积之间,分隔墙以及外墙,外立面墙体投影的一半,仓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等。
分摊的第三部分,即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
合同法论文2000字
合同法论文2000字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问题。
通过对合同法的深入分析,揭示其在现代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性,并提出对现行合同法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一、引言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进行分析。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有效等。
这些原则是合同法律关系建立和履行的基础。
1.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 公平诚信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应遵循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3. 合法有效原则: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三、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包括要约和承诺的一致、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合同的形式合法等。
1. 要约与承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合同条件,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
3. 合同形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
1.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
2. 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应当明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3. 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应当明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合同关系变动的重要环节。
1. 合同变更:合同的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的内容应当明确。
2.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共10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共10篇) 篇一: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合同法案例分析...1、德国建筑商A 于200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钢材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经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经在10月2日撤消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由此发生了纠纷.(1)美方的要约是否成功撤销了呢?(2)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材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一、一般来说美方的要约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德国建筑商2003年8月底的行为系要约邀请,其在美方同年10月2日发出的撤销9月10日的要约传真前并未做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故美方的要约已撤销.但若德国建筑商与该美国生产商之间一直有生意往来,且依其交易习惯,德国建筑商可不以通知方式而是其他方式(如要约到达多少日德方以默示方式构成承诺)的除外.二、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材合同,若无交易习惯,则德商同年10月10日向美商发出的承诺其实质为新的要约,其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篇二: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合同法案例分析题3.某私营合伙企业,合伙人5人,其中一人为在职职工,其他4人均为辞职、退职人员.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中有3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另外2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5000字法学论文范文
5000字法学论文范文篇一:合同法5000字论文机械工程学院《合同法》结业论文学号:1210100b33姓名:杨威然班级:12级机械类11班专业:机械类专业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杨威然内容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达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安全,有序运行重要法律原则。
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高度发达,诚信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一原则被广泛地应用。
《合同法》不仅将诚信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其本质是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必须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
在具体的合同履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信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关键词:诚信、合同法、法律一、中国诚信的含义及诚信原则的继承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名扬天下的礼仪之邦,有着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并把诚实守信作为人处世,接人待物的伦常规范。
一些流传至今、广为传诵的成语典故,如“一言为定,一诺千金,信誓旦旦,言而有信,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言必行、行必果” 等等就浓缩了对诚信重要性认识的精华。
追溯到先秦儒家。
孔、孟、荀子把诚信从做人之道扩展到治世之道,具有促进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国家兴旺和天下安宁的多种社会功能。
三国时,诚信的当时模式“义”帮助蜀国在三分天下中有了一席之位,之后又日渐形成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诚信文化;利用人格诚信关系,自明清以来,中国人逐渐冲破了“要想富,男力田女织布”的重农思想,开始“求富于市”,在寻求财富的漫长过程中人们总结出一条不可违背的法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思诚者,人之道也”,这个“道”就是商业经济和资本运作的规律。
合同法辞退员工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合同法角度出发,分析了企业在辞退员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为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一、引言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其中,辞退员工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在合同法视角下,探讨企业辞退员工的法律问题,对于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法视角下企业辞退员工的法律问题1.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辞退员工企业在辞退员工时,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未提前通知、未支付经济补偿等,将面临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 违反法定程序辞退员工企业在辞退员工时,若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未进行劳动争议调解、未进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等,将面临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 违反集体合同辞退员工企业在辞退员工时,若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未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辞退程序、未支付经济补偿等,将面临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职工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4. 侵犯员工隐私权辞退员工企业在辞退员工时,若侵犯员工隐私权,如泄露员工个人信息、未经员工同意擅自调岗等,将面临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隐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对策1.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辞退条件和程序企业应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辞退条件和程序,避免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法论文2000字
合同法论文2000字合同法论文。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一种为了实现一定的民事目的而设立的协议。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
在合同法的范畴内,合同范本是一种具有一定程度标准化和通用性的合同形式,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可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范本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范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标准化的合同形式,使得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以更加便捷地完成合同的起草和签订。
合同范本通常会包含各种合同条款的模板,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从而形成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合同文本。
其次,合同范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合同范本通常会包含一些经过法律专业人士审查和修改的标准合同条款,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采用合同范本的方式,避免一些常见的合同纠纷和风险,从而降低合同订立的风险成本。
再次,合同范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交易便利。
在一些常见的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直接采用合同范本进行合同的订立,而不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合同的起草和谈判。
这种方式可以使得交易过程更加高效和便捷,从而提高交易的效率和效益。
最后,合同范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合同管理便利。
在合同的履行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范本中的条款进行合同的履行和管理,从而降低合同管理的成本和风险。
合同范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合同管理模板和指导,使得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更加规范和有序。
总的来说,合同范本在合同法的范畴内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同订立、法律保障、交易便利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管理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合同范本的优势,从而更好地实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法论文格式
合同法论文格式篇一:合同法论文范例论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中文摘要]合同法上的责任制度,其中特别是违约责任,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其归责原则是有差异的,学者们对此也是聚议纷纭。
在我国,统一合同法的颁布和施行并没有使理论上的争议得以解决。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年通过并施行。
这部法律既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又结合中国的实际,采纳了现代合同法的一些新规则和新制度。
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多数近代法学家认为,人们可以自由地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双方达成了合意,就是一份合同。
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
人们可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超出了这个约定的合理范围,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反映在合同责任上,就是过错责任。
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一般都反映了这一归责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如无其他规定,债务人应就其故意或过失行为负其责任。
怠于为交易中必要的注意者,为有过失。
《法国民法典》第1137条也规定:负注意保存物件的人,不问契约的标的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或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于物件应谨慎地妥善地加以保管。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大陆法主要奉行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台湾学者邱聪智先生认为在法律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的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
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对民事法律规范起主导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和基本准则。
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民事法律价值取向和对民事行为的法律评价,同时也集中表现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约束功能。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论文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意愿一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历史背景、合同的定义和构成要素、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深入探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合同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中,人们通过约定来约束彼此的行为,从而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合同法也不断演变和完善。
现代合同法主要起源于欧洲国家的普通法和大陆法体系,是在古代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我国的合同法则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的。
合同的定义是指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和公平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对合同标的采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准则。
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
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真实、明确和可执行的。
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生效、失效和解除三个方面。
合同的生效是指当合同成立时,即具有了法律效力。
合同的失效是指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丧失了法律效力。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解除合同,并且终止了合同关系。
合同的效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合同的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履行义务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提供合同标的物等。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将会对其产生法律责任。
因此,当事人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合同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合同的历史背景、定义和构成要素、效力和履行义务等方面都是合同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论文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法律文件或者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促进了经济交流和资源配置。
因此,研究合同法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法的起源和发展合同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
古罗马时期,人们已经通过合同来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其中包括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演进。
18世纪末,法国颁布了《民法典》和《商法典》,将合同法纳入了法典体系。
19世纪末,德国颁布了《民法典》,成为合同法的重要里程碑。
20世纪,合同法逐渐成为各国民事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有许多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等。
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自由选择合作对象、合同内容和合同方式。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该平等交换权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强制或欺诈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和信用,遵守合同约定。
有偿原则是指合同订立时必须有对价,即一方提供某种利益,另一方提供相应的报酬。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力度合同法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劳务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
同时,合同法对于恶意违约行为也做出了限制,加大了对违约方的处罚力度,促进了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在实践中,合同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合同内容不明确、解释困难、违约风险等。
为了改善合同法的适用效果,需要加强合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明确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
同时,加强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提高合同纠纷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合同法第的完善论文
我国合同法第的完善论文前言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基本组织形式,而合同法则是调整、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性法律,我国的合同法也已经历经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然而,当前我国合同法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合同法第的完善。
合同法第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共有条文31条,包括了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在实践中,合同法第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与之相应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1.条文的表述过于笼统,亟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如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些原则虽然被广泛认同,但在实践中并不容易落实,许多具体情况并未在法律中详细规定。
2.相关规定与现实情况不符合。
如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导致未来的纠纷和风险。
3.对于一些新兴的合同形式,如网络购物、金融借贷等,法律尚未完全适应,相关的条文与解释并不完善,难以解决实际问题。
4.一些特别情况的规定不够明确,如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导致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
解决问题的途径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完善合同法的条文当前我国合同法的第条文具有普适适用性,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笼统、模糊的法律适用。
因此,建议将现有的合同法第条文进行进一步的条文细化,比如在合同变更方面,进一步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变更的方式及程序等,从而使合同法更加具体、明确。
设立特别条款针对一些新型合同,如网络购物、金融借贷等,在法律条文中可以设立特别条款,明确适用范围和产生作用的时间等,从而更好地保护参与方的权益。
完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裁判的依据,同时在规范实践中也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建议通过完善法律解释,解决当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从而更好地实现合同法的实际效用。
有关合同法的论文(共10篇)
有关合同法的论文(共10篇)关于合同法的论文经济法之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原则:(一)、合同自愿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
(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人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
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
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
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
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
合同法基本原则论文
合同法基本原则论文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规范了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了法律纠纷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合同法不仅仅是一部简单的法律规定,它还包含了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为合同法的适用提供了基础。
本文将围绕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论述,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原则自愿、平等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并且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
意即,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各方应当是自主、平等地达成的,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情况。
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前提下,合同才能具有合法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各方在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这意味着各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故意违约或者采取欺诈手段侵害对方的权益。
合同的履行应该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各方应当勇于履行自己的义务。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在协商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平等互利原则进行交涉,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合同条款的制定中,应当保证各方的利益均能得到平等的考虑,并且采取合理的方式分配利益。
这样能够使合同各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都能够获得合理的利益回报。
公平原则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指的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有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维护合同的公正性。
当事人在交涉订立合同时,应当确保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对各方来说都是合理且公平的。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也应当遵守公正原则,不得有意地损害对方的权益。
合同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例如,在商业合同中,自愿、平等原则保障了各方能够在自主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确保了合同的真实意愿;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诚实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信誉和稳定;平等互利原则则能够确保合同各方利益得到公正的分配,最大限度地实现互惠互利;公平原则则是合同履行中的底线,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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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班级:商务一班姓名:于志淼学号:16
随着市场经济和企业的多元化发展,绝大多数法人单位在不断的订立各种合同过程中,使企业扩大规模,发展壮大,经济状况也随着合同的顺利履行而增加企业资本占有率。
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各种各样合同的订立,在是否是法律确认的生效合同方面,值得商榷。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否是我们在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要分辨的重要点。
合同成立了,但不一定生效;合同生效了,该合同一定成立。
合同当事人所履行的合同是否生效是能否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
那么如何才能订立法律所确认的生效合同呢?
第一,合同订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即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要求告诉另一方当事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呢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一般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处,或者到达法律规定的地方都能生效。
如某企业与一公司采用订立购销合同,经双方同意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当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系统,即使收件人并不一定立即收到,合同也应算成立。
第二种情况是承诺在要约规定之外的时间到达要约人处,这时候的承诺一般而言不生效,笔者认为是一种待定效果:如果要约人仍然愿意接收这个承诺,那么合同则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要约人否认这个承诺,那么,这份承诺即变成新的要约,以前的要约人如果可以提出新的条件,同时他的地位转变为承诺人了。
【案例介绍】如甲公司在12月20日给乙公司发一份传真:我公司有一批成衣,单价30元\件,若要购买,请于11月20日之前传真我司。
12月25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一传真:若单价降至25元\件,我司将购置500件。
甲公司没有回应。
后12我30日,乙公司又给甲公司发一份传真,表示愿意接受甲公司的传真内容。
在这个案例中,如何看待乙方在12月30日的传真呢因为该传真已经超过甲方要约中规定的日期,因此不算是承诺,可是说是新的要约,对于这份新的要约,甲方可以提出新的条件;但是如果此时甲方愿意以自己先前的条件来签订合同,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将这份传真认为是承诺。
所以,合同的成立,即是合同双方达成意思一致。
而这种意思一致的主要表现方式为承诺和要约合意性。
第二,合同生效的确认
在我们日常签订合同时,虽然都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并着义注明一些相关的事项,比如一般我们会在结尾添上一条: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
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双方签字盖章,表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但是这样的合同是不是生效呢如果双方都自觉履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没有发生法律纠纷,那么这份合同是完美的(但不能算有效)。
但一旦发生纠纷,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法律首先就要考虑合同是否生效。
因为
法律所确认的生效合同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只有订立符合法律条件的合同,才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的确定。
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
这就要求签订合同的法人必须具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处于自身真实的意思在合同上签字,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要求合同签订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就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合同。
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以下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订立任何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才能使合同成立后即有符合生效的
要件且不违背无效的要求,才能是法律确认生效的,只有签订生效的合同,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而达到合同双方当事人互利互惠,实现双赢。
成绩:论文题目:试论如何订立法律确认的生效合同
课程名称:合同法
授课教师:田丽
院系:经济与管理学院
年级:2010级
姓名:王驰
学号: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