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服务场所五个统一规范管理的具体标准完整版
酒吧服务标准规范
酒吧服务标准规范酒吧作为一种休闲娱乐场所,其服务质量不仅能直接影响顾客的体验,还会对酒吧的经营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制定酒吧服务标准规范至关重要。
下面就是一个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酒吧的服务标准规范,共计。
一、前厅接待服务1.1 接待员的仪容仪表要整洁、规范、热情。
并作为酒吧的文化传递者,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对各种酒品、口感等具有一定了解和描述能力。
1.2 接待员应该热情主动地向来客打招呼或问好,并及时引导客人入座。
1.3 在客人离开时,接待员应礼貌地告知客人下一步服务流程以及下次光临酒吧的时间和优惠活动。
二、服务员服务2.1 服务员要热情礼貌,知道每一种餐饮产品的特征及小贴士,耐心回答客人的各种问题,并加以说明。
2.2 服务员应该配戴干净整洁、统一的工作服,在清洗餐具时注意手部卫生,并不随意擦拭。
2.3 服务员应该主动询问客人餐饮要求和口味喜好,适时上菜,并在适当的时候更换餐具。
三、酒品服务3.1 酒吧应该制定并完善各项酒品服务制度。
要求服务员认真学习酒品相关知识,知道各类酒品的品鉴方法、规格、附属品及适合搭配的食物等。
3.2 在为客人提供酒品之前,服务员应该在纸质或电子版菜单上清晰地标注酒品价格、容量、来源、描述和相应的搭配小贴士。
3.3 当客人选择酒品后,服务员应该熟练的倒酒、开瓶并提交给客人,清楚记录客人对饮品的调整意见。
3.4 在酒水消费时,要考虑客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可过度追求酒量、过量饮用,更不可推销和提供伪劣酒品,违者应扣分处理。
四、环境卫生服务4.1 酒吧应该经常打扫、清洗和消毒,保持室内环境清新,并搭配适当的音乐和灯光给客人营造一个愉悦的用餐环境。
4.2 每个服务员都应该定期巡视各场地区,及时清理垃圾,更换餐巾纸、卫生巾等用品,并检查菜品的新鲜度和卫生状况。
4.3 定期对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和测试,制定《酒吧卫生标准管理》和《酒吧卫生措施》等规章制度,确保环境卫生整洁,符合餐饮消费卫生标准。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文市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就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科学制订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
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6.09.12•【字号】沪公发〔2006〕341号•【施行日期】200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公发〔2006〕341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规范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务院2006年1月29日公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的规定,现就本市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条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歌舞娱乐场所治安硬件设施(一)闭路电视监控系统1、安装部位。
歌舞娱乐场所的所有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接待大厅(大堂)、IC卡考勤点、收银台、停车场以及多层楼面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每层楼面的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电梯厅出入口)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2、技术要求。
系统应使用红外彩色摄像机和符合本市《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31/295-2003)的硬盘录像机;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秒以内,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图像记录效果;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国家标准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小于25帧/秒;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系统能够通过LAN、WAN及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质量达到VHS级以上。
娱乐公司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公司场所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娱乐场所的管理活动,提升服务质量,确保顾客安全,维护良好的营业秩序。
2. 娱乐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场所安全管理1. 场所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器材、紧急出口标识、急救设备等。
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所有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 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三、员工管理1. 员工需接受专业培训,包括服务礼仪、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以提高服务质量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和服务流程,确保每位员工都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围和要求。
3.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提升服务水平,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顾客服务管理1. 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项目,满足不同顾客的需求,不断提升顾客体验。
2. 建立健全的顾客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每一项投诉都能得到及时和妥善的解决。
3. 保护顾客隐私,不得泄露顾客个人信息,除非依法需要配合调查。
五、卫生与环境管理1. 保持场所内外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
2. 垃圾分类投放,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
3. 确保空气质量和光照条件符合健康标准,为顾客提供一个舒适的娱乐环境。
六、设施设备管理1. 定期对场所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2. 对于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避免影响服务质量和顾客体验。
3. 引入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七、法律法规遵守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消防安全、卫生许可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
3. 建立法律顾问团队,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处理可能的法律问题。
八、监督与改进1.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场所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完整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 1 -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2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由各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条各娱乐场所场地装修或改建施工前,图纸需送文化、公安部门核准后施工。
第三条各娱乐场所建筑必须坚固安全、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按消防要求摆放,要有两个以上的安全通道,装修材料符合消防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治安管理人员。
第四条各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活动人员的数量。
如发生醉酒闹事、殴打等影响治安秩序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隔离;发现有可疑人和事应严密监视和控制,并迅速向保安部或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营业结束时,做好全方位的检查,发现客人遗留物品时,及时上缴。
按照失落物品的处理流程办理。
消除安全隐患。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本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安全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并获得许可的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酒吧、KTV、迪厅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并对本场所的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娱乐场所的设备和消防安全管理第四条:娱乐场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购置合格、正规的娱乐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置防火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
第三章:娱乐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娱乐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包括但不限于地面、桌椅、卫生间等的清洁和消毒。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箱,并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场所内外环境的整洁。
第四章:娱乐场所的员工管理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安全操作、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相应的培训记录。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的综合素质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建立员工考勤制度,记录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严格执行工时制度。
第五章: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对监控画面进行存储和管理,保证安全事件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每天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
第六章: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管理第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服务,须经过身份认证后才可入场。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不得提供非法、淫秽、暴力等违法违规内容的娱乐项目和节目。
第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记录处理结果。
第七章:娱乐场所的检查和处罚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工作。
娱乐场所的规章制度样本_规章制度
娱乐场所的规章制度样本_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员工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娱乐场所,包括KTV、酒吧、夜总会、桑拿按摩、游戏厅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自愿自主的原则。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营造健康、文明的娱乐环境。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场所安全,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员工管理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娱乐场所员工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场所规章制度,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强迫、引诱、欺骗消费者消费;(二)向消费者索要小费、回扣或者其他财物;(三)泄露消费者隐私;(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娱乐场所员工在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理,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
三、消费者管理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二)强迫消费者消费;(三)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四)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五)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公示消费项目、价格和服务内容,确保消费透明。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安全,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经营规则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娱乐场所的所有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娱乐、游艺娱乐、演出、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娱乐场所应坚持合法经营、文明经营、安全经营的原则,确保场所内的各项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从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岗前培训,熟悉业务知识和服务规范。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保持仪容仪表整洁,不得饮酒、吸烟、佩戴饰物等影响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营业时间与价格第八条娱乐场所应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明确营业时间,并对外公示。
第九条娱乐场所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
第十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四、巡查制度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建立巡查制度,对场所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
第十三条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五、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场所内的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未成年人保护第十七条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应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
七、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娱乐场所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歌厅夜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歌厅夜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歌厅夜场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娱乐秩序,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歌厅夜场,是指以提供音乐、舞蹈、表演等娱乐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场所。
第三条歌厅夜场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健康向上的原则。
第四条歌厅夜场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登记第五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登记。
第六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八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歌厅夜场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迫、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二)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三)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四)侮辱、诽谤、殴打、虐待消费者或者其他员工;(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不得雇佣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人员。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经营场所的安全。
第十二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第十三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安全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二)为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饮料;(三)允许未成年人单独消费;(四)其他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自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今年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护娱乐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牷(二)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牷(三)兼营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场所牷(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保障娱乐场所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领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六条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除尘滤布检查及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案件的查处。
市、州(地区)和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娱乐场所的职责分工,由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牷(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牷(三)负责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牷(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牷(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经营、管理的实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和促进娱乐场所繁荣、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八条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相关材料,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审核权限,经当地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4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市民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KTV、酒吧、茶楼、游艺厅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经营期限届满后及时进行续期,确保合法经营。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场所的安全性,确保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态度,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娱乐服务。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卫生、环保等相关规定,保持场所的卫生整洁,保障市民的健康安全。
第九条本制度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负责执行和监督,违反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技能。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的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规接待相关部门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他人的礼金或财物。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的员工应当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形象,禁止谈论不雅或敏感话题,不得对顾客进行侮辱、歧视或骚扰。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的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不得违规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奖惩分明,激励员工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员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员工的合理诉求,维护员工的权益。
第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服务,对持有假证件或不符合相关年龄要求的客户要求出示有效证件,并照实登记。
歌厅夜场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歌厅夜场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歌厅夜场的经营活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顾客和员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资质1. 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营业执照及开办资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经营。
2. 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消防、卫生、安全等规定,确保场所安全。
第三条:场所管理1. 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场所清洁、消毒、消防等工作,保持场所环境整洁。
2. 严禁在歌厅夜场内吸烟,可以设立吸烟区,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3. 为了保证安全,场所内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定期检查设备是否正常运作。
第四条:服务规范1. 歌厅夜场员工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升服务意识,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2. 员工应当穿着整洁,举止得体,尊重顾客,维护良好的服务态度。
3. 严禁歌厅夜场员工与顾客发生不正当关系,一经查实,将严厉处理。
第五条:顾客管理1. 顾客进入歌厅夜场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年龄限制在法定范围内。
2. 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歌厅夜场,严禁售卖酒精饮品给未成年人。
3. 顾客应当自觉遵守场内秩序,不得打闹、滋事,违者将予以劝阻或者请离。
第六条:酒水管理1. 歌厅夜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销售酒水,不得售卖假冒伪劣产品。
2. 酒水销售人员应当掌握酒水知识,合理推销产品,不得强迫顾客消费。
3. 严禁向已经过度饮酒的顾客继续提供酒水,应当疏导并提供相关帮助。
第七条:经营宗旨1. 歌厅夜场经营者应当坚守诚信经营原则,不得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
2. 严禁涉黄、赌博、涉毒等活动,对于有违法行为的顾客或者员工,应当立即报警处理。
第八条: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经营者应当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措施。
2. 对于严重违法或者违规行为,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附则本规定由歌厅夜场经营者遵守,如有违反,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愿经营者秉承诚实守信,和谐共赢,为歌厅夜场文化健康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适用范围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12.05.2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于2006年1月8日国 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 起开始实施。这是一部指导、规范和保障娱 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行政法规,对 于建立完善娱乐场所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娱 乐场所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娱乐场所管理的原则
七、包厢或包间不得设置隔断、不能反锁 包厢或包间不得设置隔断、 包厢或包间不得设置隔断
《条例》第十六条对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 治安防范设施作出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 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 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本条规定单指娱乐场所中的歌舞娱乐场所。规 定在保障个人空间安全性的同时增加了歌舞娱乐场 所包间、包厢的透明性要求,以期对这一行业加强 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对歌舞娱乐场所发生卖淫嫖娼、 赌博、吸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起到遏制作用,同时 也是保护消费者和歌舞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免受不法 侵害的有效措施。
十一、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并留存 天 十一、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并留存60天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 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 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 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 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 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本条是关于娱乐场所与从业人员人事管理的规定。建立从 业人员名簿,是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的基础,只有对从业 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保存,才便于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 管理,便于公安、文化、工商等政府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从 而杜绝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入娱乐场所,保障娱乐场所内广 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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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服务场所五个统一
规范管理的具体标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娱乐服务场所“五个统一”规范管理的具体标准(一)“统一着装”
1.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场所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必须统一服装,未穿统一服装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在场所内就业。
2.从业人员服装的款式由各单位自行设计、制作或购买,但不能出现“超短、低胸、低背、高开叉、透明”等问题,同一场所的不同部门的从业人
员服装式样、颜色应有所区别。
3.场所内酒类促销员或公关员的服装款式不得超过三种(KTV包房数在20间以下的为一款,20间—40间的最多不得超过二款,40间以上的不得超过
三款)。
4.同一样式同一颜色的服装视为一款,并由各场所以照片等形式报管理部门审核后,粘贴于“上海市行业场所治安管理情况登记簿”内,以便有关部
门检查。
5.KTV包房没有结束的,不得更换制服。
(二)“统一登记”
1.场所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填写本市统一制作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根据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漏项。
填写准确无误后由
登记人员和单位主管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备案留存于各单位,
另一份交从业人员去办理“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工作标志”。
2.场所内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外地务工人员还应当办理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三)“统一标志”
1.场所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必须佩戴全市统一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工作标志”。
2.场所内要严格“一人一卡”的规定,无“工作标志”的人员不得在场所就业,不得租用、借用他人的“工作标志”。
(四)“统一上下班时间”
1.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建立考勤制度,按规定统一上下班时间(中心城
区考勤时间为晚上7:30-次日凌晨1:00,次中心城区考勤时间为晚上
7:30-次日凌晨12:00),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2.从业人员不上班或有事需提前下班的要事先向主管部门请假,填写请假单
并由当班经理签名同意后,方可离开。
所有请假单应保存备查。
(五)“统一休息室”
1.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应安排统一的休息室,休息室应保持干净整洁。
2.休息室与经营区域适当分离,并有明显标志。
3.休息室应符合消防要求,并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灭火器、应急灯等),50人以上的休息室必须设置二个以上的安全出口。
4.在休息室里暂无工作的从业人员不得在场所公共走道区域滞留。
KTV包房数在40间以下的出行时人数控制在5名以下,KTV包房数在40间以上的出行
人数控制在8名以下,确保场所内的经营秩序。
5.休息室应有保安人员定岗定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