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不予受理机制探析(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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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不予受理机制探析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不予受理机制探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不予受理机制探析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人民检察院刘广生【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学【关键词】不予受理范围监督与救济【作者简介】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联系电话:0311-82109846。

【收稿日期】2010年10月31日【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责任编辑】刘小妹内容提要:本文通过论述,阐述对检察机关建立不予受理机制的意义,明确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予受理的监督制约与救济途径,不予受理的相关法律文书,建议检察机关建立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不予受理机制。

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能否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

在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检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只有一条,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一百零七条。

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范畴,按照公法原理,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予受理的,就不能不予受理,因此,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不管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怎么样,只要不符合《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就不能不予受理。

事实上,在检察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报捕或者移送起诉的案件,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报捕或者采取拒绝收卷的方式,有效降低了公安机关的不批捕率和不起诉率,得到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

但是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代替不了法律规定,这样做毕竟是不合法的。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侦查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的关键阶段。

由于大多数犯罪具有隐蔽性和侦查工作的事后性,为保障侦查机关顺利完成侦查任务,我国法律赋予侦查机关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处分权,这些强制手段或措施,直接指向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或程序保障,侦查权的运用随时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甚至演变成新的犯罪,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则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监督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一定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和问题。

这既有立法上的不完善,也有认识上的差异,更有工作机制和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侦查监督名不副实。

本文对我国侦查监督现状进行了初步探讨,并从我国现行宪法框架下的检察权和侦查监督权的性质入手,反思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存在的观念和现实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对策:从立法上明确侦查监督的概念、原则、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提高检察权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完善侦查监督的纠错机制,强化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措施的控制。

如确立检察机关对侦查强制措施的批准和决定权;建立、完善申诉控告制度和提审犯罪嫌疑人制度;规范、完善“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建立侦押分离、人身检查和讯问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

关键词:检察权;侦查监督权;检察独立;纠错机制;检察审查制度A BSTRACTThe detection is the key stage, which discovers and collects evidence, verifies the delinquent account and ferrets out the crimes. Because majority of crime has its hiding and afterwards, to guarantee the complement of the detection task for the safeguard detection institution, entrusts with the detection institution to arrest for one’s biography, detention, arresting, searching, detaining and other right for punishment. The force and measures directly aim at citizen's freedom and the property and their fundamental right. If lacks the effective and restricted methods or the procedure safeguard, the utilization of detection power possibly always violates citizen's right, even evolves into the new crime, which harms detection institution's image and the legal dignity, and destructs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s the national legal surveillance institution, legally implements the legal surveillance to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the important constituent of criminal law surveillance. But some flaw exists in our present law when investigates the surveillance to co relational stipulation. o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still faced many barriers and problem which not only has legislates’ imperfect, also has different ideas, even though problems of machine-made and concrete operation stratification plane .So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unworthy of the name.This article investigat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o carry on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and obtained constitutional frame of the examination and nature of detection supervisory authority, also reconsidering the present detection surveillance existed the idea and the realistic question, proposed consummated the countermeasure to investigate the surveillance mechanism: Is clear about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from the concept of the legislation, the principle, the scope, the content, the procedure and the safeguard measure, enhances the examinational authority and the independence, consummates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h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strengthens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investigate the measure and the detection method control. 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curatorial agency to investigate the significant item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ower; The establishment consummates the appeal accusation system and brings the crime suspect system; standard, consummate " involve at the right moment, the guidance of detection" the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detects detains the separation, the person inspects andinquires when the suspect synchronized sound recorded video system and so on.Keywords:Procuratorial power; Power of detection supervision; Procuratorial independenc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Procuratorial review system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工作心得:建立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机制的思考

工作心得:建立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机制的思考

工作心得:建立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机制的思考一、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机制概述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机制(以下简称不捕公开审查机制)是指,经审查批捕案件承办人书面审查完毕,拟作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意见后,由检察机关主动发起,或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由案件承办人主持,公开听取涉诉各方主体就案件事实及逮捕必要性的陈述和辩解,作为最终决定参考依据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

不捕案件公开审查机制的质的规定性包括如下方面:(1)不捕案件公开审查程序是在侦查监督部门拟作不捕决定后,为进一步复核案件有关情况以作出最终结论而进行的程序,不等于单纯的不捕说理;(2)公开审查程序不是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必经程序,只有符合特定的案件范围,且经过必要的启动程序才能实施;(3)不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实质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一种内部工作方式,是检察机关自身强化内外部监督的重要措施,未颠覆我国整体诉讼结构。

二、不捕公开审查机制制度价值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审查逮捕环节的程序运作较为漠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以及申辩权、质证权等能与批捕权抗衡的其它一系列诉讼权利,诱发了司法实践中诸多问题的产生。

基于此,引发了对在批捕环节设立公开审查程序的思考。

(一)制约审查逮捕权,接受事中公开监督目前,我国法律仅有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事后监督制约的规定,即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对于事前或事中制约程序却失之阙如。

在失去程序规制的背景下,人民检察院为达到充分举证、指控犯罪之目的,有可能“使批捕权滥化为一种功利主义驱使之下,不惜践踏人权的十分危险的法外特权。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以捕代侦”等不该批捕而批捕的现象印证了这一点。

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目标,如果说是避免、减少错误的话,那么重点应在预防上,而不应是在事后的补救措施上。

对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对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对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的情况分析审查批捕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诉讼、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十分重要的基础环节,正确行使这项职权,可以确保正确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通过审查批捕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环节出现的错漏,保证办案质量;可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

2005年,我院共有1件1人批捕后提起公诉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占全年提起公诉案件91件128人的0.01%(案件比)和0.008 %(人数比)。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刑事诉讼的案件,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做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

我院批捕后不起诉案件所占比例很小,但仍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将不起诉,这个人民检察院基于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权力,合理地应用,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2005年,我院全年无一件批捕后判无罪案件,批捕部门在办案中,切实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案件质量,预防无罪判决案件的发生,从批捕这个环节努力地确保了司法公平性、神圣性和公正性。

案件批捕后不起诉的原因(一)证据问题是导致案件捕后不诉的重要原因。

1.审查批捕、起诉部门要求的证据标准不一致,是造成捕后存疑不诉的重要因素。

批捕证据标准低,俗称“两个基本”,即只要有基本犯罪事实和基本证据就可批捕了,而起诉标准则高得多,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必须对案件的一些细枝末节都查清楚,且证据具有排他性,达不到这个标准,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就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2.捕后证据变化大,是造成案件捕后不诉的客观原因。

公安机关该补充的证据不补充,或审查批捕时过于依赖口供,一旦口供发生变化,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或后面的证据否定报捕时的证据,审查起诉时只能作不起诉处理。

浅议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模式

浅议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模式

浅议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模式邢晓萌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安徽 蚌埠 233000摘 要:审查逮捕阶段是指侦查机关在将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对该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过程。

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审查逮捕权是典型的司法审查权。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负有监督职责。

因此检察机关司法审查的主要意义在于加强对侦查的限制,将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申请、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

这是因为侦查中强制性措施极易侵害公民的自由,不能由同一机关既享有决定权又享有执行权,否则,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并侵害公民的权利。

关键词:审查;逮捕;和解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4)11-0177-02作者简介:邢晓萌(1982-),女,汉族,安徽亳州人,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研究方向:法学。

一、合理构建审查逮捕权逮捕权因直接剥夺人身自由,成为刑事司法中最为重要的强制权利之一。

从刑事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来看,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直至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通常要被关押半年之久: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限,公诉机关有一个月到一个半月的起诉期限,法院有两到三个月的审判期限,若遇到疑难复杂案件,侦查机关可报延期数月,公诉机关可退查两次,法院审理亦可退查、延期审理等等,犯罪嫌疑人在被有罪判决前被羁押一年以上也是有可能的。

逮捕率居高不下,导致大量羁押案件,尤其是审前羁押耗时累月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利的忽视,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造成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更新执法理念,合理构建审查逮捕权,成为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刑事和解在合理构建逮捕权中的意义刑事和解更重视人的自身价值,更注重对个人法益的保护,从司法层面上一定程度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实施,是刑罚轻缓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最新-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 精品

最新-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 精品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

当前司法改革的争论中,关于批捕权究竟应该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还是应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争议引人注目。

争议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从法理上看批捕权应该由谁行使更合理;第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批捕权配置的科学性与现实性的冲突;第三,司法改革中批捕权配置的可能性探讨,即影响和决定改革的因素是什么。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法律依据的考证及分析1、关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起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包括“(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2、对有关批捕权与检察权的法律规定及二者之间关系的分析。

从上述四项法律对检察机关地位、职责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第二,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一项);第三,检察权、批捕权、公诉权和自侦案件的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四项并列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1)至(4)项,其中第(5)项是有关法律监督的规定);第四,法律规定具有模糊性甚至矛盾性:(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前,侦查权被包括在检察权之中(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为“批准逮捕权与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关于人民检察院职责、职权的规定相矛盾。

2021年不批准逮捕案件说理机制之探讨

2021年不批准逮捕案件说理机制之探讨

不批准逮捕案件说理机制之探讨不批准逮捕案件说理机制之探讨《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案件停止审查后,该当依据状况辨别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

……关于不同意拘捕的,人民检察院该当阐明理由,需求补充侦查的,该当同时告诉公安机关。

”但关于不同意拘捕案件人民检察院该当如何阐明理由,经过何种手腕阐明理由,阐明哪些理由,在什么时限内怎样送达这些理由均未作出明文规则,即对不同意拘捕案件阐明理由的实体和顺序法律尚未作出明晰化可具操作性的范本,在司法理论中尚余下很大的空间,因而,在实务中展开探究和从实际上停止讨论不同意拘捕案件实行法律讲理制度是极有必要的。

一、对不同意拘捕案件实行法律讲理制度的应然剖析在司法理论中,检察机关及其案件承办人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案件时,如最终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普通是在填充式的“不同意拘捕决议书”上复杂地以“现实不清、证据缺乏”或“无拘捕必要”等笼统、模糊的书面表述结论方式回复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通常状况下不会写明或阐明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的详细理由,也不与担任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替换意见。

而这些高度概括性的简单表述一方面表现出了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不够尊重,很容易使侦查人员缺乏认同感,直至发生曲解甚至恶感;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对案件停止补充侦查,同时也容易发生争议而停止复议复核;同时,还会使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不明就里而发生心思暗影(虽然在法律规则上检察机关并没有义务向案件当事人阐明不同意拘捕的理由,但由于在建构调和社会进程中应尽力满足社会大众的司法需求,在这种客观情势的影响下检察机关有必要向案件当事人予以阐明),并进而能够成为酿发案件当事人涉法 ___的重要要素。

现实上,在目前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中,检察机关对提请同意拘捕案件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往往只制造不同意拘捕决议书送达公安机关,即或对不同意拘捕案件的理由停止阐明,也只是向公安机关及侦查人员经过行动复杂地阐明检察机关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认定的现实及适用的法律,并不借助于充足、完善的理由来支撑本人的司法处断决议结论,因而,不同意拘捕案件法律讲理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则,但在司法理论中不断没有取得制度化的合理性根底,其在司法表象上则出现出“在理”决议的景象。

“另案处理”监督机制探析

“另案处理”监督机制探析

“另案处理”监督机制探析徐智平;顾海宁【摘要】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执行机制的立法缺位及《刑事诉讼规则》的效力低阶性,致使司法实务中缺失对“另案处理”的有效监督,文章对“另案处理”监督机制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指出应构建长效跟踪机制,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强化“另案处理”的办理及监督机制.【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6)001【总页数】3页(P121-123)【关键词】另案监督;监督失范;以罚代刑【作者】徐智平;顾海宁【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邳州221300;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邳州221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3一、“另案处理”现状及原因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跨区性发展,人口流动时空性增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刑事犯罪打击也面临严峻考验。

因为当前犯罪的无因性及智能性,致使侦查活动面临极大压力。

目前,全国每年“另案处理”的案件确切数字尚无全国性统计,据地方不完全统计,“另案处理”案件在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中一般约占25%以上,数量之大,比例之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另案处理”的现状1.“另案处理“打击主体多元化,弱化监督力量。

由于公安机关办案规定的改革,基层派出所也有一定刑事侦查权,侦查程序“一体化”,很多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通案后仍回归当地派出所继续侦查,没有统一案件终结审查机构。

大量的刑事案件皆由基层派出所接受登记,其是否接受登记及立案与否,公安机关皆有自己的流程规定,在此阶段检察机关机关并不能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另外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的介入多为被动性,致使“空置”给基层派出所在案情处理上极大的适用空间。

2.基层监督缺位,刑事程序监督失范。

由于目前基层派出所身处农村或者社区矛盾最前沿,涉及社区治安、户籍、协助计生、拆迁等事项,致使其拥有广泛的基层治安管辖权。

同时由于公安所谓“绩效考核”所迫,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对公安机关的破案率有要求,导致一些公安机关因怕影响破案率而不敢把某些身份不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身份明确但追逃难度大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经常“先破再立”或者附一“在逃说明”或者只在移诉意见书中注明“另案处理”了事。

浅析当前不捕案件的特点 原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不捕案件的特点 原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不捕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审查批捕案件,经审查后,只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批捕或决定逮捕;二是不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及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涉及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条件;三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

四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形式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没有逮捕必要的;对不捕案件,一直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因此,有必要做专门的论述。

近年来,我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认真把好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关,特别是对其中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的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据统计,2004年元月至今年6月,我院办理不捕案件11件19人,其中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件5人,无逮捕必要的3件6人,不构成犯罪的6件8人。

本人对不捕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就预防和减少不捕案件的对策提出了粗浅的看法,与同仁们商榷。

一、不捕案件的特点1、犯罪嫌疑人多为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2、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侵犯财产案件居多。

3、不捕案件中不构成犯罪不捕的案件较多。

4、不捕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不捕案件的原因1、一些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比较谈薄,主要表现在:一是重破案,轻收集证据。

有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往往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破案和抓获犯罪嫌疑人上,忽略了侦查过程的证据收集。

二是重口供,轻查证核实。

言辞证据固然对破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具有不稳定性,必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如不重视其他证据的收集来锁定口供,犯罪嫌疑人翻供就容易导致证据“一比一”的局面。

三是重收集有罪证据,轻收集无罪证据。

这样往往不能客观准确的证实犯罪及其情节,划分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doc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doc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2页,当前在第[2] 出刑事诉讼的对抗性特征。

因此,主张法院提前介入,以形成在审前程序中控辩对立、司法裁判的格局。

这才能形成侦查模式与庭审模式相互协调。

2、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又与其诉讼职能相适应。

刑事诉讼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人权。

检察机关是控诉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的责任,如果把批捕权赋予检察机关,就会与其诉讼职能存在角色的冲突,会导致为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而滥用批捕权。

审判机关掌握批捕权,由于其中立性,与控告无利害关系,会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3、当代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基础之一是“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因此,它要求所有涉及个人自由、财产的事项,无论是属于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都必须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判。

4、这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要求。

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其一,表现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只是事后的监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多发生在侦查活动中,其在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不可能主动向检察机关报告;其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缺乏制约措施,即使发现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除了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外,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纠正的法律后果;其三,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无人制约。

5、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没有有效的救济手段。

6、侦查机关往往以捕代侦,滥用强制措施。

2、关于反对将批捕权交给法院行使的观点及理论依据。

反对把批捕权交给法院行使的观点认为:1、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不是简单地把批捕权交给法院行使的问题,认为这不仅仅是批捕权的问题,还牵扯到整个司法体制的重组--包括法院体制的重组。

2、批捕权与控辩平等原则之间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即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不会发生所谓的控诉犯罪与批捕的角色冲突。

批捕的功能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这本身就意味着批捕权既不具有裁判性质也不会对刑事诉讼的结局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不捕案件复议审查机制探讨

不捕案件复议审查机制探讨

不捕案件复议审查机制探讨[摘要]“无逮捕必要”和无罪不捕的司法实践,势必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依据诉讼法作为原决定的制定者,检察机关复议程序的设置是否合理规范,直接关系到审查批捕工作的实效性和说服力。

笔者通过分析目前不(予)批捕案件复议处理程序存在的不足,对不捕案件复议审查机制建设进行探讨。

[关键词]侦查监督;不捕案件;复议;审查机制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的必要性,最终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为代价预防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即使法院最终作出有罪判决,对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如果已经采取了逮捕措施,对他的权益保障也已经有所缺失。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罪逮捕即不错”仍存在,这一是对公民权利保障意识不强,二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可能社会危险性,导致以往审查批捕案件中逮捕羁押成为一种基本原则,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性措施成为例外。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由原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目的的有罪预设,转变为未经判决不为罪的无罪预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为社会所共识。

相应的,侦查监督部门适用强制措施时,要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逮捕要件严格审核,不仅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还应包括可能的处刑及危险性要件,以此作为逮捕必要性的判定依据。

“无逮捕必要”和无罪不捕的司法实践,势必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依据诉讼法作为原决定的制定者,检察机关复议程序的设置是否合理规范,直接关系到审查批捕工作的实效性和说服力。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基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案件问题分析(最新)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基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案件问题分析(最新)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基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案件问题分析(最新)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也是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不批准逮捕,则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的条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诉讼活动。

过高的不批准逮捕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侦查机关侦查工作质量不高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也暗藏着涉检上访、信访的风险较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一、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分析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所在地区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的原因进行分析,不捕的理由主要如下:1、不构成犯罪不捕的主要理由:(1)未达到追诉标准,如蔡某非法持有毒品案,无法证实其明知是毒品而运输,但持有毒品的数量不够追诉的标准;(2)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如田某协助组织卖淫案,田某的行为与组织卖淫犯罪关系不大,情节显著轻微。

2、证据不足不捕的主要原因:(1)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如何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其无逃匿和隐藏、转移资金的行为,且拖欠工资有合法的理由,证据未能体现其恶意拖欠工资的犯罪动机;(2)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结果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张某非法行医案,因未对被害人进行尸检,无法证实被害人死亡系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行医行为造成;(3)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如赵某盗窃案,其供述盗窃了3次,仅缴获1辆摩托车(价值未达2000元的追诉标准),无被害人的陈述和其他物证书证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其多次盗窃;(4)只有被害人的指控或证人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如林某强奸案,只有被害人指控被强迫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否认且无任何其他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发生性关系;(5)证据之间存在较大矛盾且难以排出合法怀疑,如曾某盗窃案,价格鉴定意见的鉴定日期与被害人提交的作为鉴定依据的材料的日期有矛盾,被害人陈述的报案日期与立案材料的日期也存在矛盾。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不予受理机制探析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不予受理机制探析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不予受理机制探析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主要办案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初查工作。

而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行审查。

然而,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往往会对公安机关提请的案件进行不予受理决定。

本文将对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不予受理机制进行探析,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和问题。

二、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1.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一些案件可能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缺乏合法的证据、证据不清晰、犯罪事实不明确等。

在这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可能认为无法满足立案条件,因此决定不予受理。

2.证据不足的案件: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可能只能收集到一些初步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不足以支持起诉或证明犯罪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会认为证据不足,因此不予受理。

3.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在一些公益诉讼案件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或证据不足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可能认为无法受理。

4.其他特殊案件:一些特殊的案件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环境污染案件等等。

在这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可能认为无法受理。

三、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原因和问题1.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可能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例如法律适用不明确、法律条文有争议等。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需要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和分析,这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审理时间较长。

2.证据问题:在一些案件中,证据可能非常复杂,可能涉及大量的证明和辩解工作。

这将对检察机关的调查能力和审查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3.资源问题:检察机关的资源可能有限,不足以处理大量的案件。

这可能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

四、改进方案1.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水平:公安机关在侦查和初查工作中应提高办案水平,加强证据收集和理论研究,减少证据不足和法律问题的发生。

不批准逮捕的适用及理由分析、改革建议

不批准逮捕的适用及理由分析、改革建议

不批准逮捕的适用及理由分析、改革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在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情况下,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由于近年来不批准逮捕案件比例的偏高,随之产生这样的疑问,是应当捕而不捕对刑事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是否是有充分的理由?笔者结合司法工作实践,浅析不批准逮捕在案件中的适用等情况。

一、不批准逮捕适用的情形对于不批准逮捕案件的适用有以下三种:(一)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应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作为基础条件,是适用“无必要”不捕的必要条件,缺之不可。

在此基础之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无必要”不捕:(1)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2)确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有自首、立功表现的;(3)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盲人或者聋哑人涉嫌犯罪,本人有悔罪表现;(4)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5)经相关部门调解,已经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轻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6)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7)犯罪嫌疑人正在本地接受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人身自由已受限制,且案件事实清楚,在较短时间内可以审结的。

(二)无罪不捕案件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或是不具备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的的案件,以无罪案件不捕。

(三)对于事实不“无必要”不捕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批准逮捕。

二、“无必要”不捕的情况分析“无必要”不捕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法定、酌定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后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的没有采取逮捕这种最严厉强制措施必要的不捕决定,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外化形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发研字[1997]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发研字[1997]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发研字[1997]1号1996年12月31日)一、关于审查逮捕1、审查逮捕工作的指导思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调整了逮捕条件。

审查逮捕工作要全面、准确地把握调整后的逮捕条件,坚持严格把关、准确适用的指导思想,依法严格适用逮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严把逮捕关,避免错捕和漏捕。

同时,加强对批捕与不批捕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及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以保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实现和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2、正确理解和掌握逮捕条件,保证办案质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逮捕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全面把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3)证据必须确实。

审查逮捕工作中,应高度重视证据,把好证据关。

不能因为逮捕条件的变化而放松对证据的审查,甚至于在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时降低标准,宽于审查,导致错捕、滥捕,影响执法的严肃性。

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不能是孤证。

间接证据必须形成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

要强调证据的证明力,严把逮捕关。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指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减少不捕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的思考及对策_1

减少不捕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的思考及对策_1

减少不捕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的思考及对策审查逮捕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捕率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一个敏感数字。

不捕包括绝对不捕、相对不捕、存疑不捕。

绝对不捕指的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不捕;相对不捕指的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和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不捕类型;存疑不捕是指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嫌疑存在,但是相关证据又达不到刑诉法规定的批捕标准的不捕情况。

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捕案件较以前确实上升了,特别是存疑不捕案件,且个别地方上升幅度较大。

为此,笔者有针对性地对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去年全年不捕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注意从中发现问题。

现就调查结果作如下分析:; 一、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3年,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137件20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4件177人,不批准逮捕23件30人。

不批准逮捕的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受案总数的16.8%和14.5%; ,与2002年不捕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相比,分别上升了8.3%和6.3%,幅度较大。

; 二、不批准逮捕案件的特点(一)不捕案件数量增多。

去年龙安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案件共有23件30人,而前年不批准逮捕案件12件19人,相比之下,件数和人数分别比前年增长了91.7%和57.9%,上升幅度较大。

(二)在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中,涉案罪名以盗窃案件所占比例最大。

在不批准逮捕的30人中,盗窃案件为11人,仅此类案件就占不批准逮捕案件总数的36.7%。

(三)不批准逮捕案件涉及罪名较过去更为广泛。

在不批准逮捕的23件中,即有常见的盗窃、故意伤害、强奸罪,也有生产销售假药案、贩毒案、猥亵妇女案、组织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收购赃物等案件,涉案罪名在总体上比过去广泛得多,而且有一定的时代特征。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从近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比过去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也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有效指控犯罪目的的实现。

因此,笔者拟就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指导公安侦查取证,尽快提高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的质量,以便达到有效指控犯罪的目的谈点粗浅意见。

一、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

1、一些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重破案,轻收集证据。

有相当部分侦查人员往往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破案和抓获犯罪嫌疑人上,忽略了侦查过程的证据收集。

二是重口供,轻查证核实,言词证据固然对破案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具有不稳定性,必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如不重视其它证据的收集来锁定口供,犯罪嫌疑人翻供就导致证据“一比一”的局面。

三是重收集有罪证据,轻收集无罪证据。

这样往往不能客观准确地证实犯罪及其情节,划分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所住的地位和作用。

四是重收集客观方面的证据,轻主观方面的证据。

2、一些侦查人员对各个罪名的必备要件研究不深,不能按照构成要件进行收集证据,导致该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无需收集的证据却收集不少。

3、一些侦查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在办案过程中,对及时、全面地收集与固定犯罪证据缺乏内在动力,导致有的证据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收集。

4、侦查手段仍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科技含量不高。

二、公安机关批捕阶段撤回案件的原因分析。

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后撤回,其启动原因有二,一个是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另一个是由检察机关建议撤回。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撤回案件的具体操作一般是参照退查的规定进行。

1、案件不属于本地管辖,由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后,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2、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有同案犯被抓捕的,需撤回案件后合并处理。

3、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其他罪名的,需要撤回案件进一步补充侦查的。

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运行的困境与措施

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运行的困境与措施

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运行的困境与措施作者:焦新艳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4期摘要:在司法实践当中,逮捕属于剥夺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重要举措,在刑事诉讼当中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伴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权也是也不断提高,司法办案当中逮捕这一措施受到了很大争议。

只有正确、及时的使用逮捕措施,才能够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罪犯等作用充分凸显出来,侦查、起诉等一系列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与新形式法所规定的制度相互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最终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之一。

关键词: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机制一、构建合理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意义(一)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巧妙的解决逮捕使用率过高的问题。

秉承着少捕慎捕这一原则,对于没有必要逮捕的案件可以采取不捕原则,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充分体现出国家权利的人文关怀,同时可以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从根本减少社会当中的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一些并没有侵犯国家与他人利益的案件当中,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选择和解,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够保护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权益,还可以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得到保护,最终达到双赢的结果。

此外,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同样适用无逮捕必要,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在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当中,定罪的证据也会随着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变化,选择逮捕之后也会因证据的变化,使得案件被轻刑化或者无罪处理。

即使不逮捕这些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会影响到诉讼程序的进程与社会的稳定。

部分检察院当中的公诉职权与审查逮捕职权混为一体,案件决定被逮捕之后,就会对案件提起公诉。

一些案件并不符起诉的标准,但是检察院会受考核压力的影响,将这一部分案件也提请诉讼。

错案就会因此产生,法庭当庭宣判当场释放被告人的极端现象也时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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