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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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如下一、相关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1、根据法律规范内容规定不同(主要指行为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应当依法作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表述。

而义务性规范又可进一步分成两类,即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指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范,就是指规定人们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一般来说,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2、但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和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理论界,随着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为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轻微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强制性(效力性)禁止性与管理型禁止性规定到底如何判断?

强制性(效力性)禁止性与管理型禁止性规定到底如何判断?

强制性(效⼒性)禁⽌性与管理型禁⽌性规定到底如何判断?丁丁⾦服 我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性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只有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效。

那么,如何判断合同的效⼒性强制性规定呢?这在审判实践中是⼀个抽象⽽复杂的问题,没有严格、统⼀的判断标准,⽽且也很容易发⽣争议。

现笔者就合同效⼒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谈⼀下⾃⼰的粗浅看法,以与同仁们进⾏探讨。

⼀、⾸先的判断标准是,看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效。

如果该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效的,则该强制性规定为效⼒性强制性规定。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百⼀⼗四条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效。

”该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性法规、⾏政规章为依据。

”但是,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将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以致审判⼈员对此不时发⽣争议。

⼀种观点认为,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不包括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另⼀种观点认为,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包括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

前⼀种观点的理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为“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并不包括“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后⼀种观点的理由是,“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如何正确适⽤法律规范所作出的有权解释,对各级⼈民法院处理案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应当视为⼴义上的法律;《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没有明确将“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排除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外。

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问题

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问题

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问题《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第1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案例:商品房产权式销售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将按刑法第176条有关规定处罚,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的解释。

⏹一直以来,对于何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导致法院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尺度不一,对于相类似的合同,有的法院认定为有效,有的法院认定为无效,都归咎于关于“强制性规定”的不同理解。

⏹根据“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又称取缔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对于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采取正反两个标准:(1)肯定性识别,首先的判断标准是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便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否定性识别,首先,如果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系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认为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有关租赁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以及租赁合同需备案的规定;其次,可以从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来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很多时候单纯限制的是主体的行为资格,如《公务员法》第53条对公务员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限制,并不妨碍其违反资格限制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法律中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规定。

它们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这两种规定的区别,并提供一些相关案例来帮助理解。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一项法规或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行为。

这种规定是由政府立法机关颁布的,并与法律权威有关。

违反这种规定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和民事处罚。

例如,在交通法规中规定,所有驾驶员必须系上安全带。

这个规定是一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指给予管理者有权利指定目标并规定实现目标的程序、方法、准则等的规定。

这种规定不是由政府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由组织或机构制定或实施的。

这种规定强制执行,但是罚则相对较轻,通常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例如,在公司中,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可以是规定员工必须按时上班并按时完成任务。

虽然不遵守这种规定可能导致员工被解雇,但这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接下来,我们来看三个关于这两种规定的案例。

第一案例: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美国,有一项法律规定,所有在驾驶机动车时必须禁止使用手机。

对于违反这项规定的人,将会面对罚款、扣分和可能的驾驶证暂扣。

这个规定是因为使用手机会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增加交通事故的几率。

这个规定的目标是确保道路上的驾驶员保持足够的警觉,因此它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二案例:关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家快餐店有一个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指导员工必须在制作汉堡时按特定的配方和流程进行操作。

如果员工不遵守这个规定,他们可能会受到口头警告,也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制作汉堡。

虽然不遵守这个规定可能导致解雇,但这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第三案例:两者结合的情况在一家医院中,有一名医生必须遵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个规定指导医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持医疗保密。

医院还有一个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要求医生必须以特定方式记录患者诊疗记录。

如果这名医生不遵守这个管理规定,可能会受到口头警告或者被要求重新整理记录。

浅谈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区分

浅谈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区分
法律 实务

浅谈效 力性规 范和管理 性规范的区分
许 益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1 0 0 0 8 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
规 范 一 词 ,就 是 指 调 整 社会 关 系 的规 则 。其 目的 在 于 规范 社 会 生 活 的行 为 ,而 不 在 于描 述 社 会 事实 。效 力 性规 范 ,是指 该 规 范 直 接决 定 合 同的 效力 。违 反该 规 定 ,会导 致 法 律 行 为归 于无效。例如 《 合同法 》第 5 2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就属 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管理性强制性 规范 ,则是 指法律要求当 事 人 应 当遵 守 ,而 不 得 通过 约 定 加 以 改变 ,一般 的强 制 性 规 范 大 多 属 于 此种 类 型 。但 违 反 此 类 规 范并 不 必 然 导致 行 为 在 私法 上 的无效 。 《 合 同 法 司法 解释 二 》第 1 4条规 定 : “《 合 同法 》 第五十二条第 ( 五 )项规定 的 ‘ 强制性规定 ’,是指效力性强 制 性 规 定 。 ”这 一 规定 实 际 上 就 区分 了效 力 性 强 制性 规 范 和 管 理 性 强 制 性 规 范 ,并 区 分其 法 律 后果 。区 分 这 两类 规 范 的 主要 意义 在 于 ,只有 违 反 了 效力 性 规 定 的合 同才 作 为 无效 的合 同 , 而 违 反 了管 理性 规 范 的 规定 ,可 以 由有 关 机 关 对 当事 人 实 施行 政 处罚 ,但 不 一定 宣 告 合 同 无效 。因 此 ,通 过 对 这两 类 规 范 的 区分 , 可以尽可能的限制合同无效的范围, 保障私法 自治的实现, 并促进和鼓励交易 的发展。 然 而 ,关 于 两 种规 范 的 区分 标 准 ,在 学 界 存 在争 议 ,笔 者 认 为 ,对两 类规 范 的 区分 首 先涉 及到 法律解 释 问题 ,这就 是说 , 法律 法 规 明确 规定 违 反强 制性 规 定将 导 致合 同无效 或 不成 立 的 , 该 规定 属 于 效 力 规 范 。法 律 法规 虽然 采 取 了 “ 应 当” “ 必须” 等 表示 ,但 法 律法 规 明确 规定 违 反 该 规定 不 导 致 合 同 无效 的 , 则该规定属于一般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我国司法实 践也采取 了此种做法。例如 ,在 中建材集 团进 出口公司诉江苏 银 大科技 有 限公 司等 担保 合 同纠纷 案 中 ,二 审法 院认 为 ,新 《 公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区别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区别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区别主要创新观点2022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那么》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理论上与实践中的分歧。

故,笔者试图从几个角度对更好地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提出建议。

当文义解释在释明一条法律规定捉襟见肘时,我们应该利用目的解释等方法来寻求立法者的本意,从探求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方面更好地更有说服力地解释法律、适用法律。

权衡各方利益那么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当保有的一个理念,法律条文本身是没有生命的,只有司法者将案件事实、当事人以及社会多方面的利益与之结合,才能产生良好的适用效果。

立法时要特别注重比例原那么的运用,将会为明确相关规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提供思路。

提出本着更好地贯彻鼓励交易的原那么和潮流来,区分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进而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符合契约经济社会的开展。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㈠的理解和适用一直存在着争议。

笔者结合两个人防工程判决,对《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讨。

一、裁判中的困惑与分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审理的高磊诉北京大地飞虹商贸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原审法院认为,虽然按照相关规定在使用人防工程时,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但此并非合同效力性禁止标准,故《人防工程使用合同》中未超过该期限局部的约定有效。

三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审理的深圳某酒店及其北京市分店东四店与杨某、北京某装饰公司涉人防工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未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应属无效。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上述两个案例争议焦点相同,即涉案合同是否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基本概念1、定义: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包括管理性规定和效⼒性规定。

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效的规定。

此类规定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为,但并不否认该⾏为在民商法上的效⼒。

效⼒性规定是指法律及⾏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效的规定,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此类规定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为,⽽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

2、判断⽅法:效⼒性强制性规定指法律及⾏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效或者合同不成⽴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效或者不成⽴,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指法律及⾏政法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效或者不成⽴,⽽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只是损害当事⼈的利益的规范。

因此,违反效⼒性强制性规范时,将导致合同⽆效的结果发⽣,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时,则要依据合同法及民法等部门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合同效⼒进⾏评判。

⼆、法律规定:1、《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九民纪要中关于强制性规定:合同法施⾏后,针对⼀些⼈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效,不当扩⼤⽆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性强制性规定”。

此后,《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进⼀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

随着这⼀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另⼀种倾向,有的⼈民法院认为凡是⾏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范本(2篇)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范本(2篇)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范本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是组织或制度中常用的两种规则类型。

它们在性质、目的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一些区别。

在下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这两种规定的区别,并举例说明其适用范围。

一、性质区别:1. 效力性规定是一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定,其目的是确保组织或制度中的工作维持正常秩序,实现预定目标。

而管理性规定则更侧重于指导和管理组织内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效力性规定通常与法律、政策和法规相关,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管理性规定是组织内部的规定或制度,其违反行为通常会受到组织内部的纪律处分。

二、目的区别:1. 效力性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确保组织或制度的正常运行。

其制定依据法律和政策,旨在促进公平、公正和法治。

而管理性规定的目的则在于规范和管理组织内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效力性规定通常涉及到公众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例如交通法规、环境保护法规等。

而管理性规定则更侧重于组织内部的管理和运营,例如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员工考勤等。

三、适用范围区别:1. 效力性规定适用范围广泛,通常是适用于整个组织或制度,无论是管理层、员工还是公众都必须遵守。

而管理性规定通常是适用于组织内部的员工和相关工作流程,以指导和管理员工行为。

2. 效力性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包括但不限于各个行业、组织或制度。

而管理性规定通常是根据组织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的,不同组织的管理性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举例说明:效力性规定的例子:- 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

- 环境保护法规:不得乱倒垃圾、非法排污等。

- 劳动法规:不得拖欠工资、歧视劳动者等。

管理性规定的例子:- 公司内部考勤制度:员工需按时打卡,迟到早退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 企业内部工作流程规定:明确工作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 组织内部会议纪律:规定会议的准时开始、参会人员的参与和发言规则。

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的区分规则

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的区分规则

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的区分规则2015-05-25 佛前一杯茶+关注献花(0)梁慧星教授关于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的回答问: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非效力性规定)的区分规则是什么?答:1.对效力性规则、非效力性规则等概念进行回顾和分析《民法通则》最初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58条),并未区分效力性规则与管理性规则。

民法理论上将规则分为任意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

对于任意性规则,一是起示范作用,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考;二是起补充性作用,对于当事人未约定的内容可按合同法上的内容进行补充。

任意性规则当事人可以违反,而强制性规则不允许当事人违反,如果违反将导致不利益或者合同无效等后果。

《民法通则》刚刚实施的一段时间内,实务中严格按其规定处理,裁判时发现合同上的约定只要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便认定合同无效。

随着合同法实务的发展,认识到需要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进行限制,因此在制定《合同法》时进行了修改。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一方面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另一方面将规章排除在外,仅包含法律和行政法规。

但问题并未解决,实务中适用时认为,强制性规则也并不应当违反后就无效。

按照民法理论,强制性规则包含禁止性规则和命令性规则。

违反强制性规则,其后果有可能是无效,也有可能仅是一方当事人受到行政制裁等,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对此,最高法运用司法解释权再次做出调整。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但该解释未规定违反非效力性规定(管理性规定)的后果。

《合同法解释二》仅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从这一意义上看,违反了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无效或者说并不一定无效。

2.效力性规定和非效力性规定的区分《合同法解释二》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非效力性规定,但并未对二者做出区分,我们今天就要拿出一个判断标准。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是指在组织或法律领域中制定的规则或条款。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目的不同:效力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规则的实施和执行,以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管理和组织内部的运作,以维持组织的正常运行。

2. 强制性不同:效力性规定通常具有强制性,违反规定可能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或纪律处分。

管理性规定通常是组织内部自行设定的规则,违反规定可能会引起组织内部的行政处分或管理措施。

3. 适用范围不同:效力性规定适用于广泛的领域,例如法律、劳动关系、商业合同等。

管理性规定则更多地适用于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考核制度等。

4. 法律性质不同:效力性规定通常具有法律效力,被认为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管理性规定则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组织内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总而言之,效力性规定是为了保障法律、合同和劳动关系等涉及到权益和法律责任的领域的实施和执行;管理性规定则是为了组织内部的管理和运作而设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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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何区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直都是个难题,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起聊聊这个重要的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首先,对于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可以从三方面来把握:一、法律或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该规范的后果必将导致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则可以确定该规范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如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该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

二、法律及行政法规虽未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必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范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确定该规范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三、此类规范不仅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且还要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其次,对于识别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也可以从三方面来把握:一、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为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仅为行政管理或纪律管理。

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调整对象是主体的行为资格,并不针对行为内容本身。

三、此类规范旨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最后,说说我国典型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024年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2024年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2024年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是法律体系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在2024年,它们在法律实施和管理方面有着不同的应用。

下面将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一、效力性规定1.定义效力性规定是法律中规定的对人民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它指导着人们的行为,并且有法律的保护力量。

效力性规定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设定的,并且有着普遍适用性。

例如,宪法、刑法、民法等都属于效力性规定的范畴。

2.特点(1)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对人民具有强制力,违反其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2)适用性:效力性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对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具有约束力。

(3)公共利益性:效力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权益。

3.范围效力性规定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这些规定由国家依法制定,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

二、管理性规定1.定义管理性规定是指国家或其他组织对其内部行为和管理进行规范的规定。

管理性规定是基于组织内部的管理需要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整和指导组织的运作和管理,提高效率和质量。

管理性规定主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学校、政府机构等组织。

2.特点(1)内部性:管理性规定仅适用于组织内部,不具备普遍适用性。

(2)自愿性:组织内部的管理性规定是为了提高管理效率,组织成员遵守是基于自愿原则。

(3)灵活性:管理性规定可以根据组织的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3.范围管理性规定包括组织章程、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定是组织自行制定的,主要用于指导组织内部的运作和管理。

三、区别与联系1.适用范围不同:效力性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对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具有约束力,而管理性规定仅适用于组织内部。

2.目的不同:效力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权益,而管理性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和指导组织的运作和管理。

3.法律地位不同:效力性规定是法律的一部分,具有强制力和法律保护力量,违反其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而管理性规定仅是组织内部的规定,主要基于自愿原则。

如何区别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如何区别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法律审判务实界基本上把强制性规范份为效率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如何区分管理性规范、效力性规范,有专家认为:在认定一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合同的效力是,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

⑴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民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则为管理性规范。

违反该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行为无效。

⑵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为合同有效会直接导致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严重后果的,属于效力性规范。

如果违反禁止规定时,只会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

因为,如果禁止规定只在于对某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则规定法律行为为完全无效就有可能事与愿违。

分析禁止的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如果合同违反的禁止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一方的,而且这禁止规定完全是一方作为纪律条款来规定的,不属于效力性规范。

管理性规定效力性规定(3篇)

管理性规定效力性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体系中,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是两种常见的法律规范。

它们在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这两个概念的定义、特点、作用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管理性规定的定义及特点(一)定义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对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在特定事项上应当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等行为进行规范的规定。

(二)特点1. 规定性:管理性规定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在特定事项上的行为进行规范,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2. 指导性:管理性规定通常具有指导性,对行为主体在特定事项上的行为提出要求,但并不强制执行。

3. 义务性:管理性规定往往涉及行为主体的义务,要求其在特定事项上履行相应责任。

4. 适应性:管理性规定具有一定的适应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效力性规定的定义及特点(一)定义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对法律关系主体在特定事项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等法律效力进行明确规定的条款。

(二)特点1. 权利性:效力性规定主要涉及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其法律地位。

2. 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具有强制性,对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约束力。

3. 稳定性:效力性规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改。

4. 适应性:效力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适应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的比较(一)调整对象1. 管理性规定: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在特定事项上的行为进行规范。

2. 效力性规定:主要涉及法律关系主体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效力1. 管理性规定:具有指导性,对行为主体在特定事项上的行为提出要求,但并不强制执行。

2. 效力性规定:具有强制性,对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约束力。

(三)适用范围1. 管理性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在特定事项上的行为。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如何区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呢?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如下一、相关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1、根据法律规范内容规定不同(主要指行为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应当依法作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表述。

而义务性规范又可进一步分成两类,即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指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范,就是指规定人们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一般来说,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2、但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和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理论界,随着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是法律体系中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规定,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目的:效力性规定是用于规定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和终止,以及规范行为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而管理性规定则是用于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以实现某种目标或目的。

2. 行为主体:效力性规定适用于法律主体,即适用于所有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而管理性规定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和组织,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于个人。

3. 法律性质:效力性规定属于法律性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需要依法执行和遵守。

而管理性规定属于具体管理措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通常由行政机关根据特定情况制定和实施。

4. 效力:效力性规定的违反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如责任承担和违法处罚等。

而管理性规定的违反通常会引起行政处罚或行政纠纷,但不会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总之,效力性规定用于规定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制性约束力;而管理性规定用于管理和监督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裁量权。

两者在法律性质、行为主体和目的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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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随着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们又将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的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那么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以下是店铺整理的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1)效力性规定什么是效力性的规定呢?效力性规定的对象是行为。

所谓行为,在合同法上是指合同,超出合同法是指民事行为。

第一类是直接规定合同或行为的效力。

例如:《合同法》第40条是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0条规定的是合同,是我们所说的行为。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是合同无效的情形,第53条规定的是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规定的都是行为。

第51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经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有效,也代表权利人不追认便无效,规定的也是行为。

即在效力性规定中,大部分规定、规范的对象是行为本身,直接规定合同无效、行为无效。

第二类是未明文规定合同或者行为无效,但从其规定可看出是无效的,即禁止性规定。

国家制定法律时对一些特别重大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禁止行为,例如走私、设立赌场等。

禁止性规定在条文中未明示合同是否无效,但其仍然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法》第272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其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其法律措辞都使用的是“禁止”,这是由于在《合同法》制定时,社会中建设工程出现了大量非法转包、分包的现象,最终造成“豆腐渣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法》制定时用了最严格的.措辞——“禁止”。

对上述法条分析可见,《合同法》第40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都是直接规定的合同无效,当然是属于效力性规定;而第272条第3款规定的是禁止行为,同样是效力性规定。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非效力性规定)的区别规则是什么?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无效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性的说明,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问题在于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中,大量出现“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仅从立法的文义上去理解、适用法律,将造成很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有违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和促成交易的合同法精神,反映了国家对民事合同的过多干预。

在理论界,随着对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的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效力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行为价值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对于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是否违反强制性法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观察,并不能直接作为决定合同无效与否的标准,具体的合同是否应当无效,应该就强制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种类和性质来决定。

对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来说,无效并非唯一可取的手段。

如果刑法、行政法的制裁方法或者其他民事责任已经足以达到法律规范的制裁目的时,应当尽量将合同解释为有效。

在审判实务界,长期以来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予以补正。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务界也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将其划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认为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无效,但是否违反管理性规范并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效力性规定管理性规定(3篇)

效力性规定管理性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效力性规定和管埋性规定是两种重要的法律规范形式。

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特点,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效力性规定和管埋性规定的内涵、特点及其适用范围,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效力性规定的内涵与特点(一)内涵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了法律后果的规定。

它对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强制力,违反此类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特点1. 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具有强制性,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2. 明确性:效力性规定明确规定了法律后果,使法律主体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认识。

3. 绝对性:效力性规定具有绝对性,法律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

4. 宽泛性:效力性规定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

三、管埋性规定的内涵与特点(一)内涵管埋性规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了管理措施、行政手段的规定。

它对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违反此类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

(二)特点1. 约束性:管埋性规定对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如效力性规定强制。

2. 明确性:管埋性规定明确规定了管理措施、行政手段,使法律主体对如何履行义务有明确的认识。

3. 相对性:管埋性规定的约束力相对较弱,法律主体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调整。

4. 专门性:管埋性规定主要涉及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

四、效力性规定与管埋性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效力性规定的适用范围1. 宪法领域:如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的设置等。

2. 民法领域: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3. 刑法领域:如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等。

4. 行政法领域: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二)管埋性规定的适用范围1. 行政管理领域: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2. 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

3. 社会保障领域:如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

朱庆育:“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分类与解释

朱庆育:“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分类与解释

朱庆育:“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分类与解释【导读】2019年6月15日(周六)上午,南京仲裁委员会、南京市律师协会、鼓楼区司法局在江南剧院组织了一场面向仲裁员、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者的讲座——《契约自由及其限制——基于司法裁判的视角》,主讲人朱庆育,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法典评注研究中心主任。

朱教授在讲座中关于“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分类与解释,解开了许多司法实务工作者心中多年的迷团,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为此,小编从朱教授的相关作品中节选有关内容,与广大读者共同学习体会。

(一)概念界定(17)《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之引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概念,旨在适用《合同法》第52(5)条。

这意味着,有必要判断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只是被《合同法》第52(5)条参引因而须与之结合适用的强制规范。

换言之,若无《合同法》第52(5)条之适用,则无讨论“效力性强制规定”概念的必要。

据此,当强制规范自身含有明确的法律效果规定时(如《合同法》第53条),直接适用该规范即可,不必引入“效力性强制规定”作为讨论手段。

(18)汉语文献中,效力性强制规定概念,更早可见之于史尚宽先生从日本引入的效力规定与取缔规定分类。

史先生称:“强行法得为效力规定与取缔规定,前者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后者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 “法律行为价值”与“事实行为价值”之说不易理解,揆诸用法,前者应指是否允许行为人依其意志实现法律效果,若否,则法律行为无效,后者则指作为一项事实的行为本身——而不是作为一项“事实行为”——是否被允许发生,若否,则该法律行为应被“取缔”,即,“对于违反者加以制裁,以防止其行为,非以之为无效”。

显然,效力规定与取缔规定之间在逻辑上呈全异关系:法律行为因违反而无效者,系效力规定;不因违反而无效者,系取缔规定。

(19)《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系受史尚宽先生影响的结果,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用以指称史先生之“效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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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非效力性规定)的区别规则是什么?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无效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性的说明,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问题在于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中,大量出现“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仅从立法的文义上去理解、适用法律,将造成很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有违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和促成交易的合同法精神,反映了国家对民事合同的过多干预。

在理论界,随着对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的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效力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行为价值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对于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
是否违反强制性法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观察,并不能直接作为决定合同无效与否的标准,具体的合同是否应当无效,应该就强制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种类和性质来决定。

对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来说,无效并非唯一可取的手段。

如果刑法、行政法的制裁方法或者其他民事责任已经足以达到法律规范的制裁目的时,应当尽量将合同解释为有效。

在审判实务界,长期以来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予以补正。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务界也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将其划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认为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无效,但是否违反管理性规范并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这正是对上述理论的总结,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其法律上的效力。

但问题是,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何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指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究竟有何区别?致使广大的法律从业人员在运用该条法律规范时仍然感觉到无所适从。

王利明教授认为,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标准
是: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

第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管理性规范。

上述理论将行为发生所侵犯的利益主体作为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依据,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区分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严格区分某一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还是当事人个人利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此分法依然没有满足到可以判断所有强制性规范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
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指导意见》在吸纳了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涉及“市场准入资格”的法律规范为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范,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也表现了对于认定合同无效的审慎态度,但仍旧没有提出明确的区分标准。

笔者认为,区分管理性法律规范和效力性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准在于该行为是否具有补正性。

从立法目的看,如果该规范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而不是为了侧重内容本身,并且其本身结果的出现并非不可容忍,只要行为人在事后补正,并不会造成国家、社会或当事人利益的损失,则此类规范是管理性规定。

如果行为本身及其结果自始受到严厉的否定性评价,该行为一旦实施将造成国家、社会或个人利益的不可恢复,则此类规范为效力性规范。

这也正与《指导意见》中关于“市场准入资格”的规定不谋而合,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虽然不具备某种资格,但如果这种资格的设置只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行为的实施并不必然损害国家、社会或当事人个人利益,且行为人也完全可以在事后弥补自己的过错,那么行为人实施的这种行为应该就是有效的。

此外,在房地产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可以看到
该理论的影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因此,总体来说,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时,应该坚持审慎态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并不必然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且当事人可以在事后补正自己过错的时候,应该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维护交易稳定的原则出发,认定其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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