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佛山市建设局因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诉该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一案-精选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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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设局因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诉该

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一案

佛山市建设局因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诉该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佛中法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建设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黄华汉,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颖宽,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跃进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鉴,所长。

委托代理人:何兢为,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徐东剑,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饮食服务公司(原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和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聂耀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献民,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13号之一。

负责人:梁云炬,行长。

委托代理人:钟东文,该行职员。

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城郊支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普澜路农行大楼。

负责人:曾永标,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联,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美丽,该行职员。

上诉人佛山市建设局因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诉该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佛禅法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1995年5月12日被告佛山市建设局向第三人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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