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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因佛山市禅城区环市街道朝东村朝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上诉一案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因佛山市禅城区环市街道朝东村朝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上诉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佛中法行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房产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堤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黄华汉,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筱刚,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志国,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地址佛山大道南路327号。
负责人张真理,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芸,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朝晖,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环市街道朝东村朝一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环市街道朝东村。
负责人黄波,社长。
委托代理人夏彬,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惠霞,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职员。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华路15号一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锡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十九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石海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宝昌,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卫霜,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因佛山市禅城区环市街道朝东村朝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南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审查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环市街道朝东村朝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原审认定由于禅城区机构改革,导致原告2019年12月底才取回公章,2019年5月13日才取回新的组织代码证件作为原告超期提起诉讼的正当理由。
【推荐】张令欢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一案-优秀word范文 (4页)
【推荐】张令欢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一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令欢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一案张令欢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佛中法行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令欢,女,汉族,1962年5月3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育华,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义,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房产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堤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黄华汉,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燕玲,佛山市禅城区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志国,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铸辉,男,汉族,1958年11月20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蔡玉,女,汉族,1930年11月5日出生,住(略)上诉人张令欢因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佛禅法行初字第1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第三人蔡玉于1993年4月27日向被告佛山市房产管理局递交编号为4423的《佛山市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中的“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意见”栏中署有“同意发证”,加盖“石湾区澜石镇河南村民委员会”章,“街道办事处或管理区意见”栏中署有“同意发证”,加盖“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河宕管理区办事处”章,并填报了《佛山市房管局四面墙界申报表》和提交佛府集建总字第0033022号、佛府集建字〔91〕第0600080300995号土地使用者为蔡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河宕管理区办事处向被告出具了“座落于澜石镇河宕管理区办事处河南村蔡玉的房屋是于一九八七年兴建的。
郭啟伦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郭啟伦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07【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赟潘华容王慧【审理法官】郭赟潘华容王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郭啟伦;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郭啟伦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郭啟伦【当事人-公司】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何旭林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王海菊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旭林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王海菊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旭林王海菊【代理律所】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郭啟伦【被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审查焦点为上诉人郭啟伦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调取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焦点为上诉人郭啟伦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上诉人起诉的颁证行为是2019年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该证的前次登记,即集用00某某某某《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经查,集用00某某某某《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属人登记为“郭启宜",而非上诉人,即上诉人所称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登记行为应为1993年3月18日的集用00某某某某《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该登记行为距上诉人起诉已逾二十余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集用00某某某某《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行为,已超过二十年,其起诉要求撤销该登记行为,应予以驳回。
2018-2019-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上诉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优秀word范文 (5页)
2018-2019-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上诉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上诉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纠纷一案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上诉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佛中法行终字第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华,女,汉族,1958年9月19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简玉珍,女,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简玉珍系陈志华之女。
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恩明,男,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简恩明系陈志华之子。
住址同上。
上述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简立志,男,汉族,1957年3月28日出生,简立志系陈志华之丈夫。
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关卫国,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夏风、甄国坚,均系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上诉人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因诉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祖庙办事处)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X)佛禅法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X年10月8日,原告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向被告祖庙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责令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领导立即执行石湾区人民政府(1997)30号文批准且强调认真贯彻执行的《简村联合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给予完全符合该章程第七条有权享受股东资格的原告办理与张永华等20多人同等的现金购股,同时依照石湾区人民政府石府(1997)30号文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申请人的股东权。
招家灏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招家灏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5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刚潘华容何丽容【审理法官】周刚潘华容何丽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招家灏;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招家灏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招家灏【当事人-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陈柳凤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刘嘉惠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柳凤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刘嘉惠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柳凤刘嘉惠【代理律所】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招家灏【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招家灏因不服被上诉人石湾街道办对其于2019年3月18日提出的行政处理申请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提起本案诉讼。
对于上诉人的申请事项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处理决定,不论上诉人对该处理决定是否行使过救济权利及其原因如何,都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应对其重复申请事项重开处理程序,而让之前的处理决定归于无效。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重复处理行为新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招家灏因不服被上诉人石湾街道办对其于2019年3月18日提出的行政处理申请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提起本案诉讼。
上诉人在该申请中请求被上诉人确认其具有黎冲经联社及荣星经济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成员同等待遇。
经查,上诉人曾于2012年10月8日向被上诉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要求确认其在黎冲经联社及荣星经济社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股份待遇。
【优质】崔志华上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范文word版 (3页)
【优质】崔志华上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崔志华上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崔志华上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佛中法行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志华,男,汉族,1959年11月25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燕华,女,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房产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堤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黄华汉,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志国,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崔伟英,女,汉族,1956年4月15日出生,住(略)。
原审第三人:崔细女,女,汉族,1957年8月4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崔志华因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佛禅法行初字第1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崔炳根与吴明弟是夫妻,生育子女为原告崔志华及第三人崔伟英、崔细女。
崔炳根名下的佛山市市东下路18号之一一座303房[《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21065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佛府国用(1999)字第06000112832号]属夫妻共同财产。
1993年5月24日崔炳根夫妇到原佛山市城区公证处,吴明弟在公证处盖章同意崔炳根处分上述房屋,崔炳根立下公证遗嘱称:“我有座落佛山市市东下路18号之一一座303房,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3667788号。
是1992年优惠价购买时由我的女儿崔细女出资的,其他子女不同意购买也不出资,所以和妻子吴明弟商量好,特立此遗嘱:在我去世后,女儿崔细女凭此遗嘱向公证处办理继承权手续,他人不得干涉。
最新-佛山市建设局因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诉该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一案 精品
佛山市建设局因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诉该局房屋
行政登记上诉一案
佛山市建设局因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诉该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佛中法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建设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黄华汉,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颖宽,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跃进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鉴,所长。
委托代理人何兢为,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徐东剑,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饮食服务公司原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和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聂耀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献民,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13号之一。
负责人梁云炬,行长。
委托代理人钟东文,该行职员。
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城郊支行。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普澜路农行大楼。
负责人曾永标,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联,该行职员。
2018年陈国秋因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上诉一案-优秀word范文 (4页)
2018年陈国秋因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上诉一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陈国秋因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上诉一案陈国秋因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上诉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佛中法行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秋,男,汉族,1959年7月3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文华,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大福南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林邦彦,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德卫,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有明,女,汉族,1945年10月12日出生,住(略)。
原审第三人:陈健红(曾用名陈有银),女,汉族,1947年12月26日出生,住(略)。
原审第三人:陈照显,男,汉族,1952年10月13日出生,住(略)。
原审第三人:陈照炳,男,汉族,1958年1月18日出生,住(略)。
上述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黎家启,男,汉族,1946年8月3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陈国秋因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X)佛禅法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土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东鄱乡,面积34.64平方米,原属第三人陈有明的父亲陈监祥所有。
陈监祥与妻子黎钻共生育子女四人:陈有明、陈健红、陈照显、陈照炳。
解放初期,陈监祥在连同本案土地在内的一整片土地上建筑了房屋并于1953年取得了南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还交纳了房产地税。
1958年后,争议土地上的平房曾被所在地的村集体利用。
1972年,原告的父亲陈洪波将争议土地上的旧建筑拆除重新建筑了房屋,并由原告一家居住至今。
【最新2018】冯建中上诉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优秀word范文 (4页)
【最新2018】冯建中上诉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冯建中上诉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冯建中上诉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佛中法行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中,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强,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禅城区工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弼塘东二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蕾,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龙,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盈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科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华东五街3号首层及二层。
法定代表人:洪海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少荣,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碧芳,女,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略)房。
上诉人冯建中因诉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佛禅法行初字第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201X年2月22日第三人盈科公司召开股东会,盈科公司股东之一时任盈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冯建中主持会议,后因故离开会场,尔后,股东会作出了决议及《盈科公司章程修正案》、《盈科公司董事、监事任免职书》、《盈科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任免职书》,到会股东除原告外均在签名册签名。
201X年3月2日第三人向被告禅城区工商局递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变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冯建中为洪海阳。
邱立智与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邱立智与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7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刚潘华容何丽容【审理法官】周刚潘华容何丽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邱立智;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当事人】邱立智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当事人-个人】邱立智【当事人-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代理律师/律所】姜耀广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耀广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耀广【代理律所】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邱立智【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本院观点】本案系上诉人邱立智因不服被上诉人禅城住建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合法重复处理行为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邱立智因不服被上诉人禅城住建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经查,上诉人对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的《回执》存有异议,遂向被上诉人以信件形式提交《申诉书》。
从该《申诉书》内容来看,上诉人认为《回执》中认定其家庭年收入及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错误,对此提出信访申诉要求予以处理。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属于规章授权的保障房实施机构,其针对邱立智续租申请作出的《回执》属于行政职权行为。
上诉人不服该行为向主管部门即被上诉人提出申诉,而被上诉人作出案涉《处理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告知关于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核算上诉人家庭201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真实无误以及计收家庭租金的依据,明确了对收入数据异议和租金标准重新核定的提出方式,并告知对该答复不服的复查途径。
最新-黄德才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不服行政不作为上诉案
黄德才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不服行政不作为上诉案黄德才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不服行政不作为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佛中法行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才,男,汉族,1938年3月28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房产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南堤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黄健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颖宽,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德才因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佛禅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事实2019年10月14日原告黄德才通过冠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被告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投递了有关文沙南街103号房屋迅速核准房屋产权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建筑图纸复印件。
被告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九条和《佛山市市区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原告的申请材料欠缺了原告身份证明和房地产变更批准文件,不符合《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在没有收齐原告的申请登记文件前,被告无法受理原告的申请和作出相应的审查、决定。
原审认为该案的行政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和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被告在没有收齐原告的申请登记文件前,无法受理原告的申请,亦无法作出相应的审查和决定。
再者,被告在已核发给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对原告所诉请的加层面积已依法进行了登记,且原告在起诉书及庭审中对被告核发给其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砖混二层、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和住宅面积的内容均表示无异议。
由此可见,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核发给原告的文沙南街103号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该证附记栏记载的内容,是被告依审查之职,将原城建局批准的修建执照注有的临时建筑载明下来。
记载内容虽存在涂改和未加盖校对章,是被告工作的瑕疵和其工作人员工作的疏忽,并未影响到该证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但被告应引以为戒并应予以纠正。
赵文波与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赵文波与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1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智扬何丽容王慧【审理法官】陈智扬何丽容王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文波;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当事人】赵文波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当事人-个人】赵文波【当事人-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代理律师/律所】方程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程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程【代理律所】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文波【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本院观点】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本案审查的对象是办理《拆迁合同》登记备案的经办人黄宇超等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可否予以公开,至于《拆迁合同》内容的真实与否,并不影响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判,故赵文波的上述申请于本案审理而言并无必要,本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诉讼各方当事人对禅城住建局作出被诉《信息公开答复》的职权依据和程序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禅城住建局已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已履行了其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举证责任调取证据质证合法性逾期举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诉讼各方当事人对禅城住建局作出被诉《信息公开答复》的职权依据和程序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文波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禅城住建局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
林秀芬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
林秀芬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赟潘华容王慧【审理法官】郭赟潘华容王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秀芬;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林秀芬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林秀芬【当事人-公司】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尹艳萍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覃春曙广东君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艳萍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覃春曙广东君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艳萍覃春曙【代理律所】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广东君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秀芬【被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的职权依据及程序的合法性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是否合法应以上诉人提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进行判断,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申请更正登记时提交了其他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法院无须就上诉人不动产权证中土地自用面积是否登记有误进行判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1 05:17:37林秀芬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06行终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秀芬,女,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40。
委托代理人尹艳萍,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某某某某。
梁金荣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梁金荣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9【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3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文东陈智扬何丽容【审理法官】郭文东陈智扬何丽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梁金荣;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梁金荣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梁金荣【当事人-公司】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李荣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荣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荣【代理律所】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梁金荣【被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本案是上诉人梁金荣认为被上诉人市住建局不履行查处案涉违法施工的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而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履行上述职责的前提条件。
如上文所述,依据相关机构设置的文件,被上诉人曾承担的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的职责已划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现由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道路及其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拒绝履行(不履行)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上诉人梁金荣认为被上诉人市住建局不履行查处案涉违法施工的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而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履行上述职责的前提条件。
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查处上诉人所申请事项的法定职权。
经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要求其对“环湖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违法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理由是该施工项目对上诉人房屋所在附近道路进行了占用和破坏,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生活。
上诉人投诉的事项是环湖路项目违法施工,不涉及周边房屋建设问题,属于交通道路施工工程项目。
【精品文档】潘瑞连、陈锐彬、陈苑滢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精选word文档 (4页)
【精品文档】潘瑞连、陈锐彬、陈苑滢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潘瑞连、陈锐彬、陈苑滢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一案潘瑞连、陈锐彬、陈苑滢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佛中法行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瑞连,女,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略) 。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锐彬,男,汉族,1993年7月25日出生,住(略) 。
系潘瑞连之子。
法定代理人:潘瑞连,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苑滢,女,汉族,1998年2月22日出生,住(略) 。
系潘瑞连之女。
法定代理人:潘瑞连,基本情况同上。
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劳浩发,男,汉族,1957年11月7日出生,住(略)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地址:佛山市大福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林邦彦,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娟娟,禅城区法制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吉亮,禅城区法制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潘瑞连、陈锐彬、陈苑滢因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佛禅法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原告潘瑞连、陈锐彬、陈苑滢的户籍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番村管理潘一村。
201X年4月6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共同不服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于201X年10月8日作出的禅澜办发[201X]1号《关于印发〈澜石街道关于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以该《通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精神,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提交了书面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将上述禅府[201X]1号《通知》第二节第一条第一款更正为“各村在第一次界定原始股东资格前已经出嫁,当时其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从1994年开始享有股东资格和股份分配……。
最新-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上诉一案 精品
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上诉一案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上诉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佛中法行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华,女,汉族,1958年9月19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简玉珍,女,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恩明,男,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简立志,男,汉族,1957年3月28日出生,住略,系简恩明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大福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林邦彦,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吉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娟娟,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上诉人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因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佛禅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上诉人陈志华与佛山市张槎镇简村村民委员会村民简立志于1981年9月结婚,婚后生育上诉人简玉珍和上诉人简恩明,1999年12月离婚。
2001年1月11日上诉人简玉珍、简恩明户籍从佛山市光华街14号505房迁入其父简立志的佛山市张槎镇简村管理区北街5号户址内。
2019年1月14日上诉人陈志华与简恩明复婚,同年1月16日户籍随夫迁入简立志上述户址内。
上诉人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作为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向佛山市张槎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佛山市张槎镇简村村民委员会和佛山市张槎镇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立即停止侵权,确认三上诉人的股东身份,并支付股东分红款。
同年9月17日以被申请人佛山市张槎镇人民政府对其上述申请未作答复、严重失职为由,向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请求1、判令简村村民委员会、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确认三上诉人的股东身份,并享有股东收益分配;2、判令简村村民委员会、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支付三上诉人2001年至今的股东分红款36000元。
张金凤与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张金凤与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7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文东周刚潘华容【审理法官】郭文东周刚潘华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金凤;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张金凤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张金凤【当事人-公司】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任博佳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博佳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博佳【代理律所】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金凤【被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张金凤因认为原禅城区国土局作出涉案xx号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面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不动产登记行为违法且构成行政不作为,确认登记面积为72.16平方米并赔偿张金凤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张金凤因认为原禅城区国土局作出涉案xx号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面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不动产登记行为违法且构成行政不作为,确认登记面积为72.16平方米并赔偿张金凤的经济损失。
本案审查焦点为张金凤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新-何国明、李莲上诉佛山市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 精品
何国明、李莲上诉佛山市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何国明、李莲上诉佛山市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佛中法行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国明,男,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莲,女,汉族,1938年5月12日出生,住略。
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锦珍,女,汉族,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建设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堤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黄华汉,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亮,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德荣,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何国明、李莲因诉佛山市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佛禅法行初字第1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有二一是审查上诉人何国明、李莲起诉被上诉人佛山市建设局作出的佛禅房拆裁字第2019006号《行政裁决书》是否属于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二是审查上诉人起诉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的规定,被诉的佛禅房拆裁字第2019006号《行政裁决书》于2019年6月23日作出,于2019年6月29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上诉人,并告知了诉权、诉期。
上诉人于2019年8月才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上诉人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上诉人请求法院确认强制拆迁佛山市禅城区朝东村大豆街24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经查,被上诉人就佛禅房拆裁字第2019006号《行政裁决书》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于2019年9月22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故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不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属于司法强制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最新-简晓敏上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精品
简晓敏上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简晓敏上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佛中法行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晓敏,女,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利军,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俊明,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房产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堤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黄华汉,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刚,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筱刚,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卜内门太古漆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卜内门公司。
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骏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尚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195号首2层铺。
法定代表人温秀珍。
上诉人简晓敏因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南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原告简晓敏与温炳豪于1995年2月9日结婚。
2019年11月17日,第三人卜内门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卖方、第三人尚源公司作为买方信用限额使用人、温炳豪作为抵押人,三方签订03-0001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保证经销协议书项下乙方尚源公司义务的履行,温炳豪以其拥有完整所有权的位于南海市桂城区海六路21号海景花园海威楼4及31号车房房地产抵押给第三人卜内门公司。
同日,温炳豪向被告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提交尚源公司营业执照、温秀珍身份证复印件、尚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03-0001最高额抵押合同、粤房地证字第1958770号房地产权证以及报告书等有关材料,申请办理上述房地产的抵押登记。
被告经审核,于2019年12月3日核准颁发粤房地他证字第0517927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并在粤房地证字第1958770号房地产权证上作了他项权利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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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设局因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诉该
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一案
佛山市建设局因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诉该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佛中法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建设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黄华汉,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颖宽,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跃进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鉴,所长。
委托代理人:何兢为,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徐东剑,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饮食服务公司(原佛山市石湾区饮食服务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和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聂耀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献民,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石湾支行。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13号之一。
负责人:梁云炬,行长。
委托代理人:钟东文,该行职员。
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城郊支行。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普澜路农行大楼。
负责人:曾永标,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联,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美丽,该行职员。
上诉人佛山市建设局因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房管所诉该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佛禅法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1995年5月12日被告佛山市建设局向第三人佛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