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的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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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

学术探讨

浅议网络购物中的诚信问题

文/张金库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0-0325-0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逐渐进入寻常百姓家,已成为一种时尚消费,由于这一购物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逛网店”。然而,伴随着网络购物越来越受广大消费者青睐的同时,网络购物的诚信危机也悄然袭来,引起了政府、网站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因此,分析我国网络购物中的诚信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法,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展网络购物的迫切需要。

一、网络购物诚信缺失的现象

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和扩展。现实生活中诚信严重缺失的现象,反映到网络购物,已成为制约网络购物发展壮大的瓶颈。网络购物在给人门提供快捷、方便交易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诚信缺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网上进行期诈。有的网店以销售之名,行诈骗之实,他们通过以代价诱导的方式骗取消费者钱财,针对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声称自己是代理商,所售商品均为批发价,一件衣服一百元左右就可以买到,并限时限量销售;甚至还有的利用消费者的喜好,无中生有,待消费者向其指定的银行账号汇入款项后便不知下落。

(二)商品真假难辨。网络购物过程中的商品良莠不齐,而交易商品是卖家以网页图片的形式呈现给消费者,因此,有的卖家利用网站的虚拟性,夸大其辞,在网上将自己的产品吹得天花乱坠,以此来误导消费者;还有的卖家提供的商品图片是经过特殊处理的,更有盗取、复制的图片,从而导致实际销售的商品质量与网上宣传的不一致,这样一来消费者就很难从网站的图片和产品介绍中获得全面准确的信息,因此会购买到假冒伪劣的产品。

(三)服务承诺失真。在销售服务上,有的网店通常是说一套做一套,承诺消费者在网上汇款后的一周内送货上门,但不能按承诺时间及时送达的现象时有发生;当消费者在网店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的网上商家不是积极、主动解决商品质量问题,而把责任推给送货公司或生产厂家;甚至还有的网上经营者对所售出的商品不承担“三包”责任,对一些电子产品,如MP3、手机等,不进行售后服务,使消费者的售后服务保障难以实现。

(四)隐私时有泄漏。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丧失了它的隐秘性,有些网站需要顾客在购物前登记个人资料,这些个人资料被网上经营者占有、任意使用或传播公开,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消费者信用卡账号、密码被篡改、被盗也是常有的事。

二、网上购物诚信缺失的原因

当前,网上购物之所以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诚信缺失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法律滞后。在立法方面,我国已颁布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但没有涉及网络消费管理的内容,对网上交易缺少详实可行的法律规范,特别是在监管、投拆等方面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制裁,使不法经营者有漏洞可钻,从而导致消费者在从事网上交易活动时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利益驱动。部分经营者唯利是图的心态导致了网上交易缺乏诚信之风。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利润,一些网络经营者在利益的驱动下,无视法律约束,在网络这个“自由时空”中为所欲为,致使各种欺诈行为愈演愈烈。此外,一些网店经营者仅注重短期效益,他们利用网上交易虚拟性强、买卖双方互不见面的特征,抱着“捞一把就走”的心态经营网店,在商品质量、物流配送和服务承诺等方面很难让消费者满意。以上各种问题,导致网络购物诚信缺失,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不安全感。

(三)缺乏管理。目前,我国网站备案制度还不够健全,工商部门对网上经营者的身份、信用还未建立详细的档案,不能很好地对网上商家的信誉度进行评价,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特别是对一些对不遵守交易规则、故意实施欺诈的失信行为缺少有力的法律惩治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监管“真空地带”,以至于造成各种失信问题时常发生。

三、构建网络购物诚信体系的对策

(一)加快诚信立法步伐。我国要解决信用缺失问题,推动网络交易的健康快速发展,最迫切的是要尽快在严厉打击网上虚假广告、遏制不法行为的基础上,建立网络交易诚信公开制度,规定网络商家的信用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背景跨部门的,包括银行、工商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的网络商家信用评价与监管体系,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保证网络商家诚信信息的高度共享。并通过曝光不良商家、公布信誉良好的商家,加强对网络商家失信行为的惩戒,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网络购物活动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完善网上交易信用体系。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都是通过查看图片资料、网上广告与商家进行跨区域的不见面交流,无法看见实物,一旦上当受骗,投拆维权相当困难。因此,亟须健全网上交易信用体系,建立诚信档案,收集整理网络商家的信用信息,并提供信用查询、公示网上守信或诚信信息、受理信用的投诉、受理信用的异议等服务,通过网上在线披露,及时让消费者了解辨识商家的真实信用程度,从而促使网络商家自觉规范诚信行为,确保“虚拟化”交易可靠性的实现。

(三)健全诚信审查制度。我国管理部门应从企业(或公司)注册资金、产品质量和价格、公司信誉、网络信息内容等方面进行诚信严审,否则不得进入网络市场;对商誉诚信行为好的经营者由国家权威机构颁布网络诚信认证书,并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布明示,使消费者可以放心的与这些网络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对一些不讲商业道德、不守信用的,工商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警告和标注,且不得予以网上注册,严防商誉低下的商家进入网络市场,从源头上杜绝商家失信行为的发生。

(四)营造良好诚信氛围。只有加强网络信用意识,建议以诚信为基础的网络文化,使诚实守信扎根人心,成为自觉自愿的行为,才会形成健康的网络交易机制和良好的网络信用氛围。因此,要积极呼唤诚信,树立诚信观念、规则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表扬并引导诚实经商、诚实消费、诚实做人,揭露不讲诚信、损人利己、见利忘义的丑恶现象,倡导诚信观念,提高社会公德和网民诚信素质,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网络购物的繁荣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2011.10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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