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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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为推动全市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乡镇、民营及其它各种经济成份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紧紧围绕西安经济建设发展的需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为重点,以更新知识、提升素质为主要目的,坚持按需施教与提升能力并重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西部强市和学习型城市,构建“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西安、和谐西安”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

第四条继续教育工作目标是完善继续教育制度,进一步建立政府人力资源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工作任务是通过培训、研讨、交流等方式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不断的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提高创新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追踪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1号)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1号)

附件2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45分钟为1学时)。

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证书发放第七条《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证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证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陕人社发[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证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6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规范和促进继续教育工作。

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54号)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1〕55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证工作,现将第一批省级基地评估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熟悉并遵守国家和我省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能力和经验,愿意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专业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均可申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二、申报条件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二)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材或专业性培训资料。

(三)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和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每个专业不少于3名教师。

(四)所有专兼职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是本行业、本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业务骨干。

(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完善的教学培训以及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报基地资格的书面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陕人社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陕、人才强省的战略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主线,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紧缺人才为重点,以制度体系、服务体系、工作体系建设为保证,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精良,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有效促进人才资源大省向人才强省的转变,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中心原则。

继续教育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融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以我省优势产业领域和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开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陕西省专业技术人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陕西省专业技术人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人社函[2013]64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10.15【实施日期】2013.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3〕64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现就2013年度《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工作通知如下:一、复验对象各单位2013年度拟申报晋升职称的人员。

二、复验内容及方法复验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学习科目(内容)、登记单位、审验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认证学分提供的培训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课程研究、论文、著作及相关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在2012年度学习不少于48学时,其中参加省上统一规定的公需课学习不少于12学时,专业课学习不少于36学时。

2013年度学习不少于80学时,其中参加公需课学习不少于24学时,并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公需科目执行,专业课学习不少于56学时。

复验方法:继续教育证书复验由各单位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级有关人事(职改)部门按规定复验。

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由主管单位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按规定复验,其它级别按照文件规定权限进行复验。

三、复验时间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复验工作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11月1日止,各地区、各部门上报材料时间按照《2013年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复验时间安排表》(附件2)进行。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发布日期:2010—4-15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二)自学类1.自学要求。

2023年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练习题(2)

2023年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练习题(2)

单选题(共30题,每题2分)1.不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常常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这是因()造成的。

A.违反法规行为B.使用不当C.施工管理不到位D.违背建设程序参考答案:D2.检验批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的检查,必须是在承包单位()的基础上进行。

A.班组自检和互检B.班组自检和专检C.自检D.专检参考答案:C3.下列情形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是()。

A.工程款支付条款订立时显失公平的B.发包人对投标文件有重大误解订立的C.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中标无效后订立的D.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订立但在竣工前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参考答案:C4.脚手架可变荷载标准值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脚手架上存在2个及以上作业层同时作业时,在同一跨距内各操作层的施工荷载标准值总和取值不应小于()KN/㎡。

A.3B.4C.5D.6参考答案:C5.2017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明确了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了()。

A.发展计划B.发展纲要C.保障和落实措施D.标准参考答案:C6.l为受弯构件的计算跨度,对悬挑构件为悬伸长度的()倍。

A.1B.2C.3D.4参考答案:B7.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下的罚款。

A.一万元以下B.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C.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十万元以上参考答案:C8.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限是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小时内。

A.24B.48C.72D.96参考答案:B9.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进行连接并与现场后浇混凝土、水泥基灌浆料形成整体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A.可靠的连接方式B.螺栓连接C.焊接D.整体连接参考答案:A1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3]649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3]649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3〕64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最近,有关新闻媒体报道我省个别单位(继续教育基地)对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学习和培训,就给予以证书登记;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不细,把关不严,严重违反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各级培训机构。

现就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各市、各部门、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措施。

要按照《陕西省继续教育条例》、《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能力提升计划)》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各市、各部门要健全继续教育工作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制定考核措施,强化对本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相关违纪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追究培训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认真自查,切实整改。

各市、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继续教育工作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清理规范和整改工作。

要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基地)开展一次深入检查,了解所属单位是否存在此类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陕政办发[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0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8日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原则,人事厅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我省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一)增加和强化的职能1、博士后管理工作。

2、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3、加强和规范外国专家的管理。

(二)划出的职能1、将稽察特派员管理职能划给省委企业工委承担。

2、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职称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交给厅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3、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与离退休费的审核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厅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将专家休假、留学回国人员的有关服务事宜,交给厅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人事管理的法规政策,研究拟定适合我省情况的人事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建立适应本省的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2018年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考答案(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文明发展)

2018年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考答案(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文明发展)

2018年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考答案(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文明发展)第一篇:2018年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考答案(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文明发展)20180809我的考试题(答案在后,系统改卷80分,打对号的是选题正确的,看题对照系统改卷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30小题,每小题2分)1.司法改革最核心的要求是()。

A.让司法更加权威B.让司法更加高效C.让司法更加公平D.加快改革步伐2.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在()基本实现共同富裕。

A.2020年 B、2025年 C、2050年D、2035年3.当前我国社区建设存在明显的不平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各地区人民心理不平衡 B、城乡社区发展不平衡 C、各地区城市社区发展不平衡D、社区内部组织发展不平衡4.中日在东海地区的油气田争端问题主要是().A.如何划界B、如何收费 C、如何分配D.如何根据原则调整5.关于党委和纪委的关系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强调系统垂直领导为主,容易达到党内高度集中统一的目的B、强调党委领导,会出现对地方党委主要领导权力过大,监督不到位的问题C、强调党委领导,很难达到党内高度集中统一的目的D、强调系统垂直领导为主,会出现对地方党委主要领导权力过大,监督不到位的问题6.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

A.社会主义现代化B、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C、共同富裕D、小康社会7.改革开放后监督体制改革力度较大,直接表现为()。

A.监督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增多B、监督机构减少,人员编制减少 C、监督机构减少,人员编制增多D、监督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减少8.下列不属于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的是()。

A.民族平等 B、民族团结 C、共同繁荣D、同步富裕9.要确保到()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分类号】 F111021199760【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颁布日期】 19970531【实施日期】 1997053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成人教育【文号】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名称】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题注】(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章名】全文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发展继续教育事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的指导、协调、评估和监督。

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记设立的机关的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继续教育计划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三)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平台介绍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平台介绍

证书管理平台介绍
• 平台分为三个用户组角色,分别为省级管理员、 主管单位管理员、下属单位管理员。其中,一个 主管单位下面对应多个下属单位。省级管理员统 一对主管单位进行管理。
• 平台分为三层进行设计:
▫ 省级:负责对各个主管单位进行管理,查询统计专 业技术人员相关信息,查询单位相关信息等。
▫ 主管单位:负责对各下属单位进行管理,查询、录 入、打印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等。
下属单位用户注册
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进入信息反馈页面:
其中,帐号即为下属单位系统登录帐号(由5位 主管单位代码和4位序列号组成),由系统根据注册 顺序进行编号。密码为初始密码,请登录系统后进 行修改。
下属单位平台功能
用注册生成的下属单位帐号和密码登录系统:
下属单位系统功能与主管单位相同,但只能对本单位专 业人员信息进行录入、修改、查询、统计、打印等。
进入下属单位注册界面
输入正确的主管单 位编码和单位名 称,进入系统
填写单位名称、负 责人姓名及单位各 项联系方式,然后 点击“提交”按钮
成功提交信息,系统 自动生成帐号和密码
下属单位用户注册
下属单位首次登录时,在登录页面请点击“下属单位注册”:
输入主管单位名称和主管单位编码:
下属单位用户注册
进入信息填写页面,按界面提示填写您所注册单位的基本信 息:
主管单位平台功能-帐户管理
“帐户管理”包括“修改密码”和“修改基本信息”两项应用, 主要对登录帐号的密码进行修改,或修改帐号的基本信息。
主要内容
一、证书介绍 二、证书管理平台介绍 三、主管单位平台功能 四、下属单位平台功能
下属单位用户注册
• 下属单位首先得到 其主管单位的单位 编码,填写正确的 主管单位名称和主 管单位编码后进入 系统填报本单位的 相关信息。正确提 交后系统自动生成 相关帐号和密码。

陕人社发[2017]27号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陕人社发[2017]27号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陕人社发[2017]27号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部长令第25号)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小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小时。

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现己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小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证书发放第七条《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互联网+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04-12 11:55:17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互联网+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04-12 11:55:17阅读次数:3696) 陕人社函〔2017〕274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继续教育〞工作,推进?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工程〕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7〕107号〕的各项任务,精心为广阔专业技术人员打造便捷、高效、优质的学习效劳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重视和加强市级基地备案管理。

近期,局部市〔区〕人社局申请将市级基地纳入“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学习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展管理。

为做好此项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凡申请进入平台进展学员考核结果登录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审核把关,按照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编码规那么〔附件1〕进展编码。

市级基地凭编码登录平台注册并打印基地账号申请表,同基地备案申请一并报省人社厅,经批准后,在平台上开通XX。

凡进入省级平台的市级基地,登录考核结果等平台操作要严格执行XX 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各项管理制度。

各市〔区〕人社局要加强市级基地的管理与考核,对市级基地的培训、考核结果登录及其它平台操作进展监视指导,建立健全市级基地管理规定,制定市级基地培训、成绩登录等平台操作规那么,以利于市级基地的规X化运行。

二、全面推行“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网上打印。

原“XX 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简称“证书〞〕不再发放,已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

今后一段时间,原“证书〞与平台自主打印证书同时使用,逐步过渡到网上打印“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附件2〕。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高校、省教育考试院:为加强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统筹与管理,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业设置规划与统筹(一)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规划和统筹管理。

(二)各高校要围绕国家发展战略、行业人才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优势学科专业和办学条件,主动对接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新职业,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规律,科学合理做好专业设置规划。

(三)普通本科高校要聚焦主业,高质量办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业;高等职业院校要夯实自身办学条件,高质量办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专业。

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校要根据自身办学能力和服务对象,高质量办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专业。

二、加强专业设置监督与管理请高校积极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定期自行组织专家对本校已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评估前,要结合办学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评估方案》,通过检查评估认清专业的建设成效与不足,进一步明确专业建设目标,有针对性地改善办学条件,改进教学工作,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内涵建设。

检查评估结果可分为“合格”“整改”“撤销”三个等次。

对于存在专业师资力量薄弱、教学基本建设不足、招生人数偏少等问题的专业,要及时整改及复查,出具复查结论;对于连续三年无生源的专业主动申请撤销。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12]92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12]92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12]9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陕人社函[2012]169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鉴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以陕财办综[2012]20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一、经你厅批准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可按网络学习最高不超过4元/人课时、集中面授最高不超过5元/人课时收取培训费(含考试费和证书费)。

培训中使用的书籍按发行价格代售。

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也不得只收费不培训。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证》,亮证收费。

并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事业单位或下属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模式,所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企业或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属经营性收入,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6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6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6〕2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中央驻陕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简政放权的精神,积极贯彻《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更好地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现将我省进一步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工作的八条措施通知如下:一、扩大职称外语免试范围,根据不同行业、专业职业特点和基层实际工作需要,对外语水平要求不高的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要求。

在原免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职称外语免试人员范围:1.体育教练员;2.卫生系列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技术人员;3.在基层一线长期从事建筑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4.单位派出在海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5.从事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图书资料、档案、文学创作、群众文化、艺术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主管厅局、各市人社(职改)部门,省人社厅不再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免试条件进行审批。

各市人社(职改)部门对申报中级职称人员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免试条件审批权相应下放一级。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转换工作下放到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其按照职称系列转换工作要求和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转换评审,评审通过后报人社(职改)部门确认。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发展,提高其素质和竞争力,推动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培训对象和内容第一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岗位等级或工作年限等条件的人员。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职业发展需要,选择与其专业技术领域相关的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习现代化科技知识和技能、实践操作技能、新工艺、新材料、新工具等。

同时,还应当学习现代管理理念、财务知识、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增强综合素质。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培训时,应当注重实用性和适用性,以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并能够快速地将所学知识和技能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需要,在其工作期间安排相应的培训周期,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场所、经费等保障条件。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培训活动应当在本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学校、机构、单位或者经批准的培训机构中进行,经认证并取得许可证的其他培训机构也可以作为培训场所。

第三章培训方式和形式第六条培训方式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级别、工作年限、职称职务等实际情况,采取面向全员、适度分类、精准培训的方式开展。

第七条培训内容应当以多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教学模式为特点,采用传统教学模式和线上学习相结合,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面对面授课、网络直播、在线答疑等。

第八条为方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培训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课程时间、地点和方式,并提供相应的教材、软件及其他学习资源。

第九条除了专业技术人员主动选择参加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优先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能力测试等技能评价活动的培训。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培训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培训效果,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师资师德素质和教学能力。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陕食药监人发[2012]175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人发[2012]175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省局直属单位:《陕西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陕西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强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面推动药学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依法通过认定、考试、评审方式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在我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等技术工作的药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药学工程系列等技术人员。

第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是对此类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术、公共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内容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四条设立陕西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和提出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总体安排,对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其认定和评估。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师〔2013〕46号各高等学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0号)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新形势下推动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筹安排、认真策划,成立以主管校领导牵头、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机构,实施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和外联协调等工作。

二、各校要加强同人社部门的工作对接,结合自身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实际,充分发挥教育行业优势,利用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培训研修资源,以多种形式灵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建立规范的学时学分互换及登记管理制度,出台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推动师资队伍在职教育和终身学习,促进教职员工综合素质提升和职业成长。

三、在以后的专业技术职称推荐晋升和委托评审中,申报人要符合相关职称主管部门提出的继续教育经历要求。

各单位要及时宣传有关政策,提前做好向人社部门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历的认证审核事项,确保后续职称评审等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0号)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规范基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主渠道,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业务素质的综合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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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陕人社发〔2013〕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45分钟为1学时)。

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证书发放
第七条《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

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填满后,应按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证书登记
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

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和复验的依据。

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1.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和单位主管部门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进修;
3.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4.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5.出国进修;
6.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7.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8.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9.参加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10.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学时可参照以下办法认证:
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数由基地同级管理部门按其批准学时数认证。

2.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证;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证。

3.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证15学时。

4.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证12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6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证8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4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6个学时。

参加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5.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认证64学时、56学时、48学时、40学时、32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48学时、40学时、32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56学时、48学时、4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40学时、32学时、24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6.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2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48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24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7.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56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

8.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56学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8学时。

9.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

10.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每个模块计8学时;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

11.通过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通过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通过全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

12.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13.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80学时的标准认证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14.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业)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

第十三条每年8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原则上按年度完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2.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3.生育;
4.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培训证书、结业证书、成绩证明、成果鉴定证明书、著作论文等原件。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证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

第四章证书审验
第十六条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考核(考试)合格者,由证书审验部门在证书上审验盖章有效。

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各市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分别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验;省级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主管部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审验;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档案托管机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

第五章证书复验
第十七条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包括评审和以考代评的人员)由本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初审后,持证书及各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按照职称申报渠道和拟晋升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部门)复验备案。

证书复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拟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复验。

拟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级有关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复验。

拟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隶属关系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级有关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复验。

拟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复验工作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级有关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证书复验结果(合格)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六章验证内容
第十八条验证内容:
1.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有无签章。

2.是否达到规定学时、成绩是否合格。

3.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

第十九条验证时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验时间定于每年三季度。

第七章证书使用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证书是系统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全省通用有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证书》的发放、登记、审验必须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涂改,不得以发证、登记、审验等名义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市、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证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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