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碰“十二条红线”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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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碰“十二条红线”的处罚标准
一、队组人为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的对损坏人按开除矿籍留矿使用进行处罚,对现场四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对当天值班干部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罚。(第一条、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掘进工作面无风、微风状态下强行作业的责任人按开除矿籍留矿使用进行处罚,对现场四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第一条、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三、因生产技术部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构筑通风设施、巷道失修、顶板垮落等原因造成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对生产技术部相关责任人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罚。(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四、因通风系统管理不到位造成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对通风区包区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按严重失职论处。(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五、对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的现场四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对当天值班干部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罚,对调度指挥部分管应急救援的副职和相关责任人按一般失职进行处罚。(第三条、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六、矿井一个月内因通风系统管理不到位造成两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的对通风区区长和分管副区长进行严重警告处理。(第三条、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七、矿井一个月内因顶板大面积垮落、回风通道不畅通、巷道过风断面不达标等其他施工队组管理不到位造成两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对瓦斯超限单位按停产整顿处理,对瓦斯超限单位的当班现场四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对当天值班干部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罚,对瓦斯超限单位的队长、书记、安全队长按一般失职进行处罚,对生产技术部分管责任人按一般失职进行处罚。(第三条、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八、对矿井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相关责任人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理。(第七条、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九、监测队未及时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的造成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分别对监测队负责人和责任人严重失职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理。(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位置吊挂电缆和传感器,造成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分别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理,对当班安监工和瓦检工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一、监测队对监控线路管理不到位造成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分别对监测队负责人和责任人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理。(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二、对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对相关部室和队组责任人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理。(第十条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三、对矿井超能力生产对相关部室和队责任人组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理。(第十一条、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四、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井安全费用,导致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相关责任人按严重失职论处。(第十二条、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