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碰“十二条红线”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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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三个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煤矿、洗煤厂等。

第三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红线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四条煤矿安全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操作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2.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矿井设计、开采工艺和安全设施的;3.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4.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维护,导致安全防护设施失效的;5.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6.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冒险作业的;7. 违反国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

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五条煤矿安全操作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2. 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3. 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的;4. 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5.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移动安全防护设施的;6. 违反国家规定,违章动火作业的;7.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六条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将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1. 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2.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3.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二、建筑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及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红线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四条建筑安全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2.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的;3.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4.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5.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未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6. 施工现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冒险作业的;7. 施工现场违反国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

依规操作杜绝触碰安全生产十三条红线

依规操作杜绝触碰安全生产十三条红线

依规操作杜绝触碰安全生产十三条红线一、现场行为限制类(5条红线):1.无可靠安全措施在吊物或落物影响范围内作业、行走。

【举例】起重机悬吊着的重物下方,存在着重物下落和撞击危险,禁止人员停留或通行。

但有的工人心存侥幸认为吊物不会下落,停留或通行不碍事,因而习惯在吊下停留或通行。

【纠正方法】应讲清在吊物下边停留或通过的危险性。

对企图停留或通行的,应坚决劝阻。

2.未按规定停机清扫带(链)式输送机。

【举例】某电厂燃煤车间1名新职工入看到师傅用铁锹清理粘煤,某日他也照此清理粘煤,被皮带卷入挤伤死亡。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未停机用铁锹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实属严重违章行为。

严禁未停机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发现用铁锹清理皮带滚筒上粘煤的,应立即劝止,并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3.未采取安全措施直接接触转动部位进行加油、润滑等。

【举例】有的工人在机器运行中,清扫、擦拭或润滑转动部位,这样做非常危险,有可能导致手部或臂部被机器绞伤。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在机器转动时,严禁清扫、擦拭或润滑转动部位,只有确认对工作人员确无危险时,方可用长嘴壶或油枪往油盅里注油。

讲解在机器运行中擦拭、清扫和润滑所引发的事故案例,从中吸取教训,对违章操作者,及时纠正。

4.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站位、联系、环境四项安全确认【举例】有的工人在上下钢斜梯、楼梯时双手插入口袋,一旦闪脱或者摔倒,极易引发滑跌坠落事故。

【纠正方法】应讲清楚:双手插口袋上下楼梯、钢直梯行为可能会加重滑跌坠落事故的伤害程度,要教育职工上下楼梯时,上、下楼梯时扶好扶手,不要追打;一步一个台阶的上下楼梯,即使只剩下2-3个台阶,也不能跳跃;不要在双手拿着东西的时候上下楼梯。

5.现场边操作设备或使用工具、边使用手机等二、劳保用品使用类(3条红线):1.检修工程、技改工程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举例】有的职工进入施工生产现场不佩戴安全帽或佩戴不规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现场人员提醒,他却认为小提大做。

公司施工生产安全质量事故隐患问责办法

公司施工生产安全质量事故隐患问责办法

√司施工在声名全场最事故C急崽向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空公司施工生产管控红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强化项目部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全过程管理,从根本上遏制施工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分公司机关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稽查考核中,依据本办法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章问责范围第三条项目施工生产安全质量事故隐患分为:I类、∏类。

(一)I类问责1.发生责任死亡、火灾、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相关主管部门介入事故调查和处理,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2.施工现场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问题隐患,被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处罚或列入不良记录,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3.触碰“安全质量管控红线30条”或“铁路质量安全管控红线”,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隐患或施工管理严重失控的。

(二)Il类问责1.触碰“安全质量管控红线30条”或“铁路质量安全管控红线”的;2.项目存在重大管理缺陷或现场存在其他方面较严重问题的;3.在上级公司稽查中,被列为“不达标项目或被责任追究”的;4.涉及业主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问责办法第四条问责方式:经济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涉及行政处罚,由分公司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稽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公司安全生产(质量)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问责经济处罚标准I类标准:项目主要负责人:不低于5000元。

项目分管领导:不低于3000元。

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不低于IOOo元。

相关责任人:不低于500元。

∏类标准:项目主要负责人:不低于IoOo元。

项目分管领导:不低于800元。

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不低于500元。

相关责任人:不低于200元。

第六条XX公司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稽查组,下达事故隐患问责通知书,项目部接到问责通知书后,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隐患整改“五定”原则,进行责任认定和整改落实,形成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告及整改回复上报分公司稽查组,按规定要求由项目财务部向分公司财务部上缴处罚金,并附上项目部财务现金收款凭证印鉴。

违反公司红线

违反公司红线

违反公司红线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违反公司红线,是指员工在工作或日常生活中违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价值观念,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公司的红线是公司对员工行为的底线要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一、违反公司红线的行为有哪些1.贪污受贿:员工利用职权之便,从中渔利,接受他人贿赂或行贿他人,损害公司的利益。

2.泄露公司机密:员工将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资料或客户资料泄露给竞争对手,导致公司竞争力下降,损害公司利益。

3.玩忽职守:员工工作敷衍塞责,不认真负责,造成公司业务无法顺利进行,影响公司形象。

4.虐待员工:员工对下属或同事进行人身攻击、言语辱骂或精神压迫,造成员工伤害或利益受损。

5.利用职权谋私利: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或给亲友谋得不正当利益。

6.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员工违反公司纪律,无视公司规定,造成公司内部秩序混乱,影响工作效率。

7.抄袭剽窃:员工在工作中抄袭他人成果或直接复制他人作品,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公司声誉。

8.破坏公司资产:员工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设备或工作场所,浪费公司资源,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9.违反法律规定: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活动,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损害公司利益。

10.不尊重领导:员工不尊重公司领导,对上级指示不执行、刁难领导,破坏公司的上下级关系。

以上行为只是违反公司红线的一部分,实际工作中还有许多其他可能的违规行为。

公司明确了红线,是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员工一旦违反公司红线,将受到公司的处罚,甚至可能面临解雇等严厉后果。

1.受到公司处罚:一旦员工违反公司红线,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发工资、降职、停职、开除等。

2.损害个人信誉:违反公司红线的员工将受到同事、上级和客户的唾弃,个人信誉受到损害。

3.法律责任追究:某些违反公司红线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员工还将面临司法追究的风险。

4.失去职业发展机会:一旦员工被公司开除,将失去工作机会,职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质量安全红线实施细则

质量安全红线实施细则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切实践行质量安全红线,不断提高我标段现场质量安全红线管控水平,确保在施工过程安全的情况下为社会提供精品工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针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对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有关键性影响的管理缺陷,经项目质量安全部门识别后划出不可触犯的红线,架子队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项目部安质环保部随机抽查或检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南铁路GNZQ-9标项目经理部,不适用非国家铁路总公司、国家铁路局监管的城际铁路项目部。

第五条:质量安全红线划分,按铁路总公司发[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执行;质量安全红线划分,按照《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2017]310号令)执行。

违反安全质量红线的责任人划分:(一)红线的直接责任人:违反红线的直接操作人;(二)红线的间接责任人:与责任相关的操作人员;(三)红线的直接领导责任者:项目经理、书记和总工程师及分管领导。

第二章编制依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2017〕310 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6〕239 号)、《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86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铁总建设〔2017〕328 号)、《关于学习贯彻〈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程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质监督察函〔2018〕1 号)、《云桂铁路广西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预防实施细则》、《中铁广州局三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编制出质量安全红线实施细则。

公司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红线,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禁触碰的安全底线,一旦触碰,将立即采取停工、停业等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岗位及员工,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红线内容第四条严禁违规操作:1. 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2. 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技术标准进行作业;3. 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4. 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报告或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五条严禁违规动火、动焊:1. 未办理动火、动焊作业审批手续;2. 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如清理周围易燃物品、设置隔离区域等;3. 在易燃易爆场所违规动火、动焊。

第六条严禁违规使用特种设备:1. 未按照规定进行特种设备操作;2. 未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3. 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严禁违规作业:1. 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设备布局;2. 未经审批,擅自调整作业时间、人员;3. 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危险作业。

第八条严禁违规施工:1. 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 施工现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3. 施工现场违规操作,如违规用电、违规使用吊装设备等。

第三章处罚与责任第九条凡违反本制度规定,触碰安全生产红线的行为,公司将立即采取停工、停业等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1. 一次性罚款5000元;2. 给予责任人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3. 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红线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隧道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标准(内部)

隧道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标准(内部)

隧道工程日常检查质量问题处罚标准(暂行)为保证我标段隧道工程实体质量,本着“诚信创新永恒、精品人品同在”的企业精神,实现项目安全质量生产目标。

特制订以下处罚标准,望各单位遵照执行:一、触碰成兰公司红线质量问题:1、强制红线:(1)沉降观测未达标或未进行沉降观测评估便施做轨道板工程。

对施工班组罚款十万元,并对已施做道床板工程进行返工处理。

(2)上道工序未验收签认,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处于施工作业班组每次五千元罚款。

2、普通红线施工:(1)擅自改变施工工法开挖处施工作业班组每次三千元罚款;(2)安全步距不符合设计和铁道部相关要求处施工作业班组每次两千元罚款;(3)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超前地质预报处施工作业班组每次两千元罚款;(4)偷工减料行为如拱架间距、锚杆和小导管数量等视情节处罚施工班组一千到五千元,屡教屡犯者建议清理出成兰铁路4标.(5)喷射混凝土未按设计要求采用湿喷工艺处罚施工班组两千元。

(6)浇筑混凝土过程中技术人员未在现场跟班作业导致混凝土出现缺陷,处罚施工班组一千元每次。

相关责任人五百元每次。

(7)初支背后有较大空洞,视情节轻重处施工班组每处一千到五千元罚金。

(8)二衬厚度不足视情节严重处施工班组每板一到五千元罚金。

(9)隧道衬砌有严重渗漏水现象处施工作业班组每处一千元罚金.二、开挖:(1)未按爆破设计布设炮眼而导致的爆破效果差,超挖严重视情节处施工作业班组每处一百到一千元罚金。

(2)开挖循环进尺超过规范要求处施工作业班每榀两百元罚金。

(3)底板、仰拱开挖超欠挖严重视情节处施工作业班组每次二百到一千元罚金.(4)拱顶高程、中线不符合要求视情节处施工作业班组两百至两千元罚金,情节较为严重导致线路坐标偏差或高程偏差严重建议清理出成兰铁路。

(5)水沟开挖几何尺寸不符合要求视情节处施工作业班组每处两百到五百元罚金。

三、支护:(1)爆破开挖后未及时初喷封闭围岩视情节处施工作业班组每处两百到五百元罚金。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在任何组织或工作环境中,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一、安全红线的定义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绝对不能触碰、逾越的安全底线。

一旦触及,将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和不可挽回的后果。

二、安全红线的范围1、人员安全(1)严禁在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

(2)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严禁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打架斗殴。

(3)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2、设备与设施安全(1)严禁违规操作、超负荷使用设备,严禁私自拆除、损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

(2)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3)严禁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

3、作业环境安全(1)严禁在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未经检测合格贸然进入。

(2)严禁在强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户外危险作业。

(3)严禁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安全管理(1)严禁隐瞒、谎报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如实报告。

(2)严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

(3)严禁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红线的处罚1、对于初次违反安全红线的个人,将给予警告处分,并进行安全再培训,培训期间停发绩效奖金。

2、对于多次违反安全红线或导致轻微安全事故的个人,予以降职、调岗处理,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红线或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相关部门或团队,如果存在对安全红线管理不力、纵容违规行为等情况,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包括降职、撤职等处分,并对整个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四、安全红线的宣传与教育1、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红线的培训和学习,确保每个人都清楚了解安全红线的内容和重要性。

2、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红线的标识和宣传海报,时刻提醒员工遵守。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2014}134号解析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2014}134号解析

晋能通防函﹝2014﹞134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转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公司,晋神公司、能源投资公司,集团各相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发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同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要求遵照执行。

一、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二级公司、矿井要认真组织学习《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和《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准确掌握“十二条红线”内涵要求,在矿井生产、建设中坚决不触碰“十二条红线”,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二、各二级公司要结合所辖矿井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十二条红线”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建设、生产。

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4月22日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了“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矿井任何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有害气体积聚超限;局部扇风机配风充足,不发生循环风,风筒末端出口风量符合规定要求;矿井不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矿井二期工程开工前没有形成全风压的机械式通风系统;2、矿井单主要通风机运行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3、矿井总风量不足;4、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专用回风巷;5、采掘工作面没有实现分区独立通风;6、矿井任何地点不得出现深度超过6米、入口宽度小于1.5米独头巷道,不得出现瓦斯积聚;凡出现盲巷必须在24h内封闭。

触碰“十二条红线”的处罚标准

触碰“十二条红线”的处罚标准

触碰“十二条红线”的处罚标准一、队组人为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的对损坏人按开除矿籍留矿使用进行处罚,对现场四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对当天值班干部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罚。

(第一条、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二、掘进工作面无风、微风状态下强行作业的责任人按开除矿籍留矿使用进行处罚,对现场四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第一条、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三、因生产技术部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构筑通风设施、巷道失修、顶板垮落等原因造成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对生产技术部相关责任人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罚。

(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四、因通风系统管理不到位造成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对通风区包区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按严重失职论处。

(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五、对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的现场四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对当天值班干部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罚,对调度指挥部分管应急救援的副职和相关责任人按一般失职进行处罚。

(第三条、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六、矿井一个月内因通风系统管理不到位造成两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的对通风区区长和分管副区长进行严重警告处理。

(第三条、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七、矿井一个月内因顶板大面积垮落、回风通道不畅通、巷道过风断面不达标等其他施工队组管理不到位造成两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对瓦斯超限单位按停产整顿处理,对瓦斯超限单位的当班现场四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对当天值班干部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罚,对瓦斯超限单位的队长、书记、安全队长按一般失职进行处罚,对生产技术部分管责任人按一般失职进行处罚。

(第三条、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八、对矿井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相关责任人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理。

安全红线_管理制度

安全红线_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禁止触碰的、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和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安全红线:1. 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2. 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冒险作业;3.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备、设施、工艺;4.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特种作业;5.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规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6. 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违规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7. 违反高空作业安全规定,违规进行高空作业;8. 违反设备维护保养规定,导致设备故障;9. 违反应急预案,不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10. 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行为。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措施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红线内容、管理职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六条企业应加强安全红线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触碰安全红线的严重后果。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红线进行梳理、更新,确保安全红线内容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红线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红线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红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条违反安全红线,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安全红线,未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1.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在当今社会,安全问题始终是各行各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企业的正常运营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一、安全红线的定义与范畴安全红线,简单来说,就是在安全领域中绝对不能触碰的底线。

它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

在生产安全方面,例如未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就擅自操作特种设备,或者在危险区域内违规作业等行为,都属于触碰安全红线。

消防安全上,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违规用火用电等行为都是绝对禁止的。

交通安全中,酒驾、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无疑也是安全红线。

食品安全领域,使用过期原料、违规添加有害物质等行为更是不可容忍的安全红线。

二、设立安全红线的重要意义首先,安全红线是保障生命安全的关键防线。

每一次对安全红线的忽视都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生命损失。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我们必须通过严格的安全红线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每一位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营。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不仅会面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声誉受损,进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再者,遵守安全红线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为社会提供可靠的产品和服务,不触碰安全红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

三、安全红线管理的具体措施1、明确安全红线标准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明确的安全红线标准。

这些标准要具体到每一个操作环节、每一种设备使用、每一项工作流程,确保员工清楚知道哪些行为是绝对禁止的。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安全红线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课堂讲授、现场演示、案例分析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遵守安全红线的自觉性。

3、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小组,定期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触碰安全红线的行为。

师德师风十三条红线的内容

师德师风十三条红线的内容

师德师风十三条红线的内容
我省最新修订并出台了《XX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对师德规范划定了13条红线。

一旦触碰底线,轻则扣除绩效奖,严重会被辞退或者开除。

下列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予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擅自找人替班;或在课堂上从事非教育教学和管理行为。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竞赛、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学术成果。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某中学对严重违纪学生处理的规定(十二条红线)2023.09第二次修订

某中学对严重违纪学生处理的规定(十二条红线)2023.09第二次修订

某中学对严重违纪学生处理的规定2023年9月第二次修订为进一步整顿校风校纪,学校决定对触碰和违反十二条红线学生进行更严厉地查处,以警示所有学生,特制定如下规定:涉及第一条至第四条严重违纪行为的:首次,写说明书丶检查书加校内课余时间劳动5天;第二次,回家反省3天,交保证书;第三次,写说明书丶检查书,让带绶带站在教学楼出口自习5天;第四次,再写说明书、检查书、保证书,回家反省三天;第五次,写保证书,回家反省5天;第六次,劝退或开除。

以上的说明书、检查书、保证书字数均为800字以上,每次需家长到校签订违纪处理协议书。

第一条携带香烟(电子烟)、明火进校、吸烟(以老师认定为准)的。

第二条私自带手机、玩手机(手机电池、充电器、手机内存卡、智能手环等均视为带手机)的。

第三条男女同学交往过密(有肢体接触,相互喂东西,男女在阴暗角落单独相处,以各种借口送另一方到教室门口、宿舍门口和校门口,其他一切让人产生怀疑的言行)。

第四条严重干扰老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影响班级的正常的教学环境的。

涉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严重违纪行为的(视情节严重情况):首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请家长到校签订违纪处理协议书,回家反省5天;第二次劝其退学或开除。

情节较重的,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携带、藏匿管制刀具。

第六条打架斗殴的,3人以上(含3人)视为群殴,所有参与人员(不管动手与否)劝其退学直至开除。

群体事件为首的给予开除处分。

纠集外部人员打架斗殴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辱骂、殴打老师、教职工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故意伤害自己,威胁自己的身体健康的行为的。

第九条携带酒精类制品进校、喝酒(以老师认定为准)的。

第十条私藏、携带、传播淫秽视频或非法出版物的;第十一条盗窃的、敲诈勒索的等违法行为第十二条夜不归宿、翻墙越院的,。

员工不良行为处罚红线十条

员工不良行为处罚红线十条

员工不良行为处罚红线十条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员工不良行为处罚红线十条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使员工知晓公司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明白应该做与不该做的事,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行为习惯,沉淀企业文化,构建文明企业,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二条红线的定义1、违反公司法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严重错误行为。

2、员工因缺乏责任心,人为造成损害公司形象,给公司带来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是公司所不能容忍的一种错误行为。

第三条十大红线有下列错误行为之一的,视为触及红线,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如有其它损失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非法套取公司财务,一经查实直接辞退。

如已经获利,将追求其法律责任。

2、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如泄露公司机密的行为,或者有在同行业其他公司兼职的行为,或者有其它类似的行为。

3、弄虚作假,对公司隐瞒客户情况而使公司在同客户合作过程中造成损失的行为。

4、私自挪用公司业务回款的。

5、连续旷工满三天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的工作指示或者拒不执行公司作出的调动其岗位指令的。

7、在公司内外打架斗殴的,被公司知悉的。

8、虚假报价、报销各类费用,占用公司财产的。

9、故意损坏、偷盗公司和他人财物的。

10、业务往来中行贿受贿的。

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上述各条),可以按照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条罚则1、经查实直接处理。

2、视错误情节,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赔偿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1000~5000元之间,特别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处理程序1、员工触及上述红线的,报人事行政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或总经理作出处理决定。

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厅《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全省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是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是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是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是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是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是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是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是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是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落实省煤炭厅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炭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所有地方煤矿及煤矿主体企业、煤炭工业局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煤矿主体企业、煤矿要完善各自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矿井主要负责人总负责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明确主体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为瓦斯防治工作技术责任人。

主体企业、煤矿要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有技术决策权、决定权。

第四条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填绘符合实际的通风系统、通风网络等图纸,编制一通三防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台帐,矿井必须严格按照设计配置采掘工作面风量,回采工作面回风必须安装风速传感器,风速低于正常值时地面监控值班室能发出报警,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必须纳入闭锁测试范围。

化工企业安全行为红线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行为红线管理规定

甲方:德州实华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行为红线”承诺书 公司法务等部门同协商制定。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为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甲方按照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下发了“安全行为红线”,为确保“安全行
为红线”的有效贯彻执行,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全行为红线”内容及违反后果
3、严禁高处作业未正确采取防坠落措施及高空抛物。
高处作业未正确采取防坠落措施及高空抛物是指:高处作业过程中未按作业前分析要求落实防护措施的,例如:正确佩戴 安全带防护、使用作业平台防护、护栏、人员扶梯等措施的。
4、严禁吊装作业吊物、吊臂下作业、穿行或逗留的。
吊装作业吊物、吊臂下作业、穿行或逗留是指:吊装作业警戒范围内活动,在吊装作业试吊、起吊、吊物移动、吊物悬空、 吊物下放过程等吊车牵引绳在发动机做功时,与本次作业无直接相关的人员在吊物、吊臂下作业、穿行或逗留的均为违章, 作业范围以作业许可等相关票证签字为依据。
5、严禁在生产区内吸烟。
6、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擅自接电作业以及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未
执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安全行为红线释义
1、严禁未经审批进行特殊作业活动。
整改:各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在硬件设施方面具备实施条件,若不具备条件,则应在9月30日前列出不具备条件的清单,并 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公示,清单内容最迟于10月31日前整改完成。 ①应急情况下涉及特殊作业等,未开具相关票证是否违反红线?
④若涉及红线的高危作业已开具作业票,但工作进行过程中作业票超期,是否违反保命条款?
释义:若涉及保命条款的高危作业票已超期,则视为未办理高危作业票。
安全行为红线释义
2、严禁未经分析进行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各车间要认真负责,对触碰“安全红线”的要在30分钟内报公司调度室,否则,按对应条款对党政主要领导给予顶格罚款。

各业务部室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触碰“安全红线”的,由对口业务部室和安全管理部联合组织分析,出具分析报告,报公司研究。

各车间要认真负责,对触碰“安全红线”的要在30分钟内报公司调度室,否则,按对应条款对党政主要领导给予顶格罚款。

各业务部室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触碰“安全红线”的,由对口业务部室和安全管理部联合组织分析,出具分析报告,报公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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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碰“十二条红线”的处罚标准
一、队组人为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的对损坏人按开除矿籍留矿使用进行处罚,对现场四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对当天值班干部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罚。

(第一条、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掘进工作面无风、微风状态下强行作业的责任人按开除矿籍留矿使用进行处罚,对现场四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第一条、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三、因生产技术部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构筑通风设施、巷道失修、顶板垮落等原因造成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对生产技术部相关责任人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罚。

(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四、因通风系统管理不到位造成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对通风区包区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按严重失职论处。

(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五、对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的现场四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对当天值班干部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罚,对调度指挥部分管应急救援的副职和相关责任人按一般失职进行处罚。

(第三条、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六、矿井一个月内因通风系统管理不到位造成两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的对通风区区长和分管副区长进行严重警告处理。

(第三条、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七、矿井一个月内因顶板大面积垮落、回风通道不畅通、巷道过风断面不达标等其他施工队组管理不到位造成两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对瓦斯超限单位按停产整顿处理,对瓦斯超限单位的当班现场四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对当天值班干部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罚,对瓦斯超限单位的队长、书记、安全队长按一般失职进行处罚,对生产技术部分管责任人按一般失职进行处罚。

(第三条、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八、对矿井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相关责任人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理。

(第七条、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九、监测队未及时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的造成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分别对监测队负责人和责任人严重失职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理。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位置吊挂电缆和传感器,造成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分别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理,对当班安监工和瓦检工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一、监测队对监控线路管理不到位造成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分别对监测队负责人和责任人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理。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二、对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对相关部室和队组责任人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理。

(第十条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三、对矿井超能力生产对相关部室和队责任人组按严重失职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四、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井安全费用,导致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相关责任人按严重失职论处。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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