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要素与税收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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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课税权主体
二、 课税主体
三、 课税对象
四、 税率
五、 计税单位
六、 课税环节
七、 税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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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课税权主体
课税权主体是指通过行政权力取得税收收入的政府及其 征税机构,它说明谁征税。按课税权主体的不同,税收 可划分为以下两类:
1.本国税与外国税。每一个国家都是一个课税权主体, 但一国的课税权在客观上受该国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 围的制约。以地域作为课税权行使范围被称为属地原则, 以人员作为课税权行使范围被称为属人原则。
1. 对自然人的课税与对法人的课税。前者是对自 然人征收的税,后者是对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的经 济实体征税的税。
2. 买方税与卖方税。卖方税是指纳税人在交易过 程中处于出售方地位的税收。买方税是指在交易过程 中纳税人处于购买者地位上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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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指课税的标的物,它表明政府向什 么征税。课税对象可以分为三类:所得、商品 和财产。
3.按边际税率的变动情况,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和累退税率。1)比例税率(proportional tax rate)是对课税对象按照同一比例课征的税率。2) 累进税率(progressive tax rate)是把课税对象按一 定的标准划分为若干等级,从低到高分别规定逐级递 增的税率。3)累退税率(regressive tax rate)是边 际税率随课税对象的增加而递减的税率。
4.比例税、累进税和累退税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方式 来定义。一种是以税率的性质来定义,另一种标准是
以纳税人所承担的税额与其收入的比例关系来定义。 返回
五、 计税单位
计税单位就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按照 课税对象的计税单位,税收可分为
1.从价税(ad valorem tax)以课税对象 的价值量为计税依据的税收,
2.多环节的税收是指在商品流转或收入形成和 分配过程中,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环节进行课 征的税收。返回
七、 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是整个税收制度的总体结构,它表明各类税收 在整个税收中的相对地位。以课税对象的分类来考察税 制结构,可以分为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两个基本类型。
1.单一税制是指以某一类税收构成的税制结构。 2.复合税制是多种税收并存的税制结构。复合税制又
四、 税率
税率(tax rate)是税额与课税对象的比例。在 课税对象确定之后,税率的高低决定了纳税人 应纳税额的大小。
1.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1)名义税率就是税 法上规定的税率。2)实际税率是指纳税人实际 缴纳的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
2.平均税率与边际税率。平均税率是纳税人缴 纳的税额与课税对象的比率。边际税率是指随 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纳税人所纳税款的变 动额与课税对象变动额之间的比率,即最后一 单位课税对象所适用的税率。
可分为三种:一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的复合税制,二是 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的复合税制,三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 并重的复合税制。返回

第二节 税收的原则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平等、确实、便利与最少征收费。
瓦格纳的税收原则:第一,财政收入原则。税收应能取得充分收入, 且有弹性。第二,国民经济原则。选择适当的税源与税种。第三, 社会公正原则。税收应普通、平等。第四,税务行政原则。税收要 确实,征收费用最少,且便利纳税人。
合效率。 1.税收的中性是指对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不同的生产
要素收入,不同性质的生产者的课征,应采取不偏不倚、 不抑不扬的税收政策,使不同产品、服务、生产要素的 相对价格能反映其相对成本,保持市场自发调节所能达 到的资源配置效率状态。 2.在应税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存在某些市场缺陷的情况 下需要首先通过税收对这些产品的资源配置进行校正, 然后才能用中性的税收进行征收。这就要求税收对某些 私人产品进行特别的课征,以矫正市场缺陷,即税收的 矫正性。 3.要使税收有助于实现效率目标,关键在于合理地划 定中性原则与矫正性原则的适当范围。 返回
(二) 商品流转税 商品流转税(commodity tax)是以流通过程中的商品
与劳务为课税对象的税收。 1.商品流转税可根据计税依据分为周转税和增值税。1)
周转税(circulation tax)是以商品的交易额为计税依据 的税收。2)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是以商品 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2.商品流转税可根据其课税对象范围的大小分成一般 商品税和特定商品税。一般商品税(general commodity tax)是指对所有商品课征的商品流转税。 特殊商品税(specific commodity tax)是对某一类商品 进行课征的商品流转税。
3.受益原则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一个最大的难题是, 如何确认每一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获得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按受益原则征税是不可行的。在各人的受 益能够识别的情况下,政府可以用税收来代替使用费, 在一定程度上贯彻受益原则。
(二) 能力原则
1.客观说:应以能客观地观察并衡量的某种指标来作 为衡量纳税能力的依据。在采用怎样的指标为衡量标准 上有三种主要看法:1)以收入作为衡量各人纳税能力 的指标,2)以消费为衡量各人纳税能力的指标,3)以 财产为衡量各人纳税能力的指标。
2.从量税(specific tax)以课税对象的 数量为计税依据的税收。返回
六、 课税环节
课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环节,它规定了征纳行为在什么阶段(时候) 发生。根据课税环节的分布数量,税收又可划 分为单一环节的税收和多环节的税收。
1.单一环节的税收是指在商品和收入的循环中, 只在某一个课税环节上进行课征的税收
(一) 所得税 所得税(income tax)是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
税收。根据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可以将所 得税区分为综合所得税和分类所得税两种。 1.综合所得税(general income tax)以各类 所得的总和为计税依据。 2.分类所得税(classified income tax)是按照 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计征的所得税。
二、 税收的公平原则
普遍接受的公平原则: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1)横向 公平是指税收应使境遇相同的人交纳相同的税;2)纵 向公平是指税收应使境遇不同的人交纳不同的税。(一) 受益原则
1.受益原则认为各人所承担的税负应与他从政府公共 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利益相一致。
2.受益原则的税收在收入分配上是中性的,即不改变 市场分配所形成的分配格局。
(二) 节约与便利
1.节约就是要求税收尽可能地减少征管 成本;
2.便利”要求税收制度能方便纳税人, 尽可能地减少缴纳成本。
3.税收的节约与便利原则有时会与税收 的其他原则发生冲突。它需要以社会的福 利为准则,与其他各项原则相权衡。
(三) 中性与矫正性 税收的中性与校正性原则强调私人产品的生产效率和组
税收要素与税收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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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税收概论
引子 本章主题 本章阐述税收制度的要素,并由这些要素
展开税收的分类。简要介绍税收的一般原 则。 第一节 税收要素与税收的分类 第二节 税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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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要素与税收的分类
来自百度文库
税收制度由各种税收要素构成,税收要素的具体规定决定 了税收的具体形式。税收要素指的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 本因素,它说明谁征税,向谁征,征多少以及如何征。
造成的福利损失应与其税前的福利成同一比例。3)最
小牺牲(minimum sacrifice):各人因税收而造成的福利
损失之和应该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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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税与地方税。中央税是以中央政府为课税权主 体的税收。一般指由中央立法,中央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为中央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来源的税收。地方税是以地方 各级政府为课税权主体的税收,它由地方政府立法,由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为地方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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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课税主体
课税主体有法律上的主体与经济上的主体之分。法律 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法所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 然人或法人,也称纳税人按照纳税人的不同,税收可 分为以下两类:
2.主观说:应以各人的福利来作为衡量支付能力的标
准。所谓福利就是一个人的效用水平或满意程度。主观
说为纵向公平提出了理论依据。对于该如何对待不同境
况的人主观说有三种主要观点:1)均等牺牲(equal
sacrifice):每个人因税收而造成的福利损失应该相等。
2)比例牺牲(proportional sacrifice):每个人因税收而
(三) 财产税 财产税(property tax)是以财产为课税对象,根据财
产的数量或价值课征的税收。对财产的课征可分为两类: 1. 对财产持有的课税,即对一定时期内个人、家庭、
企业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进行课征。这类税 收还可视其课税对象范围的大小分为一般财产税与特殊 财产税。 2. 对财产转让的课税,即在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对转让财产的数量或价值进行的课征。对财产转让的课 征有两种税收形式1)赠予税(gift tax)以及2)遗产税 或继承税(legacy tax or inheritance tax)。返回
一、 税收的效率原则
二、 税收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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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收的效率原则
(一) 充分且有弹性 1.充分是指税收应能为政府活动提供充
裕的资金,保证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需要。 税收的充分与否取决于它是否能最大限度 地改进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配置效 率。 2.有弹性是指税收应能使税收收入随着 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以满足长期的公 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组合效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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