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学的人民法院后勤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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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科学的人民法院后勤保障体系
在分工协作和共同劳动的前提下,社会要有效地进行活动,就必须根据需要建立各类、各级组织。为了实现共同的社会目标,这些组织根据分工的需要从事着各方面的职能活动。在各种组织中,后勤部门是法院这座大厦的“地基”,后勤部门的运转失灵,直接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转,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也就无从谈起。后勤管理工作不仅为广大法院工作人员的衣、食、住、行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审判人员的正常工作,也为人民群众到法院解决讼争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起到关键作用。法院后勤管理工作是否搞得好,直接影响着全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工作效率以及审判工作的质量。
一、后勤管理工作的特点
法院的后勤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后勤管理工作存在共性,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特性:
1.服务性
服务既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归宿。后勤管理部门是法院正常运转的能量保障,必须为上下左右、四面八方服务。这些服务主要归结为:一是为领导服务。后勤管理部门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它首先应该为领导服务好。领导工作涉及到哪里,后勤服务工作范围就要延伸到哪里。二是为法院内部各部门服务。后勤管理部门往往掌握着法院的财、物,也是确保各个部门的正常运转的“命根子”。后勤管理部门切不能以此作为一种权力地位的象征,而应看作是服务的职责和途径。什么时候都不要显示自己的权力,而限制和阻碍各部门的工作,而应急其所急,帮其所帮,解其所难,热情服务。三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机关各个部门的主旨。后勤管理部门的一切工作,归根结底都是为人民服务。例如办公环境条件的改善,庭院环境的美化等工作,一方面是为了审判工作能够更好的运作,更重要的是为人民来法院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人民在一个优美舒心的环境中解决生活中的争端。
2.琐碎性
后勤管理工作常常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事做起,然而这些被称为小事的工作切不可小看。例如,会务工作,需要抬桌子、搬椅子、端茶倒水,如果没有这些不起眼的小事准备,无法保证大事的顺利进行;迎来送往,的接进接出,是再小不过的事,但却代表着法院的精神风貌,弄得不好,会直接影响到上下、内外的关系;如果是对待外宾,小事处理不当,也可能影响到国家的形象。
3.复杂性
首先它表现为事无巨细,头绪繁多,既有人际关系,又有人与物的关系,而人与物的关系处理不当,又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审判业务所需的交通、通信、器材等物资保障以及法院工作人员的生活样样都要细心考虑,精心安排,稍有疏漏,就会影响审判业务的展开和审判人员办案的情绪。其次是上下左右,纵横交错,涉及面广,既要处理好法院内部各庭、处、室的关系,又要处理好法院与外部的诸多方面的关系。因此,人民法院的后勤管理也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
二、当前后勤保障体系现状与不足
后勤管理工作在法院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勿庸多言。然而我们的现实工作中,后勤保障体系出现诸多问题。一是后勤工作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必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使得法院机构除行政管理机构、审判机构外,还要拖着一个庞大的后勤服务机构。在内部组织机构方面,一般法院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或专设后勤保障部门。专设后勤保障部门是现有体制下较为理想的组织方式,但大部分法院的后勤保障工作还是放在办公室。许多专业性较强的水电维修、车辆驾驶、厨师等工作,都需要专业人员从事,在编人员一般无此技能,故常常需要外聘其他人员。这种粗放型的分工,不仅使得办公室的组织机构庞大庸肿,而且会直接影响到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效率实施。二是法院聘用的这些人员需要发放报酬,然而国家对这一部门人员并无财政拨款,这部门费用就需要法院自行负担。对于办公经费本来就十分紧张的法院,无疑是血上加霜。以东港法院为例,仅食堂、车队就雇佣临时工作人员就有十几名,每月的报酬仅为三百余元,但这每年也需要法院自行负担数万余元的临时工作人员报酬,这笔费用对于一个基层法院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三是临时聘用人员在管理上带来许多不便,又由于法院所能给付的报酬实在差强人意,所以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往往很难留住,这一矛盾对于留住技术性更为强的信息化建设人才显得更为突出。
总体而言,我国当前法院后勤管理体制与其后勤管理工作地位、作用、特点以及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还有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在体制上,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纵向封闭型”,存在着“大而全”、“小而全”的编制模式;在管理方法上,采取的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法;在分配制度上,仍然是“铁饭碗”、“福利型”;在效率上,存在着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问题。如此等等,制约和影响了法院后勤管理工作的发展,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展开。在精简机构、深化改革、公正高效全面地加强法院审判工作的形势下,如何搞好法院后勤管理体制的改革,真正实现全面、高效的优质服务,已是一个即待解决的问题。要搞好这一改革,必须面对现实,正确认识法院后勤管理工作的地位、作用和特点,从当前法院后勤管理体制的实际出发,积极
探索,大胆实践。
三、改革的方法
(一)基本思路
后勤保障分为很多部分,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而全”、“小而全”的编制模式已远不能适应现代法院的需要。其中食堂、车辆、文印等可社会化事务仍然包含在法院后勤保障之中,其中利害关系已在上文述明。对于此种可市场化事务我们应该引入社会化机制,由专门独立机构负责此范围内事项。而对于诸如办公采购、档案、接待等与法院工作紧密,不宜引入社会化机制的事务,宜由办公室等相关法院内部部门继续管理。概而言之,即是实现后勤管保障分流制,当分则分,宜留则留。结合《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具体分为如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以后勤服务社会化为目标,逐步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立。随着法院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光靠行政手段来搞好后勤管理已显得力不从心,这就必须运用行政和经济相结合的手段,改变现在法院这种“小而全”的后勤管理体制。将现在统一由法院后勤机构承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两种职能分开,分别由两种不同性质的机构承担。即将法院现行后勤管理部门中的可社会化事务部分从机关行政序列中划出,重新组建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列支机关事业经费,与机关行政序列脱钩。后勤服务以本部门为主,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独立核算。
第二步,经过过渡,独立的服务机构在保障机关服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实行定额补贴,对机关进行有偿服务。
第三步,各部门的经营服务实体打破部门分割,进行区域性联合,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有条件的可自收自支实行化管理。
通过逐步实现后勤社会化,不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大大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开支。实行后勤管理社会化和化,将服务职能从现在的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成为经济实体的服务中心,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就餐服务、交通信息服务、住房维修服务、会议及环境绿化、美化服务等等。不但可以缩减行政编制,节约经费,而且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竞争,创造经济效益,大大促进后勤管理工作。法院虽然有其特殊性,不可一下实现后勤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化,但应当在法院机构改革的过程中积极创造条件,使后勤向着集约化、社会化和化方向迈进。单独设立的后勤管理机构要转变职能,精兵简政,集中精力,抓好各项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后勤保障能力,促进后勤服务单位经营机制的转换。
必须注意的是,后勤社会化不可避免的带来对内服务与对外服务的冲突。分立后的后勤服务部门一方面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有利于发挥人、财、物的综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