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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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

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

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1、英国法律构成。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

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

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

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

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

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

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

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

英国法

英国法

(五)制定法P131

相对于普通法和衡平法来说比较简单,英国最 早的相对最重要的制定法是——1215年《大 宪章》
(六)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法律渊源的多样化



1、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 2、制定法数量上逐渐增加,但在整个法律体 系中的比重仍不如判例法。 3、国会的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增多。 4、制定法在效力上高于判例法,但国会立法 现已不再至高无上,它受到一定限制。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1、联系:a两者的性质相同:无论是衡平法还是普通 法都是封建法;b两者的背景相同:都是以王权为依托; c两者的调整范围相互补充。 2、不同:a在程序上不同:普通法相对复杂;衡平法 相对简单。 b在渊源上不同:普通法主要以日耳曼习惯法为主要渊 源;衡平法是以罗马法中衡平、理性观念为主要渊源。 c在调整对象上不同:普通法是全方位的;衡平法以民 商事为主。 d在救济方法上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有限;衡平法 的救济方法多样化。 e当普通法与衡平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原则。
二、宪法P135



(一)英国宪法被称为“近代宪法之母” (二)英国宪政的基本制度——君主立宪制 1、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主要是通过宪法性文献 a1215年《大宪章》;b1628年《权利请愿书》; c1679年《人身保护法》;d1689年《权利法案》 (Bill of right);e1701年《王位继承法》;f1911年 和1949年《议会法》等 2、当代英王的作用。a王权是君主立宪制的构成要素; b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国王仍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国 家的化身,他(她)从事一系列礼节性国事活动;c国 王是英国国会的组成部分,国会是国王之下的国会; d国王一定程度地制约国会和内阁的活动和职权;e国 王是维系英联邦的纽带 3、今后的展望

英美法系与英美法院系统

英美法系与英美法院系统

大陆法系的法律就像长在盆里的树。

法典的结局就如同盆景的命运一样。

绝世经典的盆景正如旷世法典一样稀少而弥足珍贵。

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维)就像大地里的树。

大地的树扎根于土壤的深处,自取所需,自生自灭,它顺应的是自然的法则——最为神圣也最为稀松平常的法则。

一、英国宪法1.宪法的构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和原则的判例。

《权利请愿书》:(1628年,查理一世)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集议于国会,谨奏于圣主国王陛下:昔国王爱德华一世临朝时,曾制订一项条例,通称为“statutum de Tallagionon Concedendo”,明定凡贡税或补助金,如未经本王国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之惠然同意,则国王或其嗣君不得于本王国内征课之。

又国会复于爱德华三世御极之二十五年制定法律规定,此后不得强迫任何人违反本意,借贷款项与英国之君主,良以此种贷款既背天理,且又违反英国人民所享之权利与特权,又按英国其他法律之规定,亦不得强迫任何人向英国君主作任何类似之捐献,或任何其他类似之捐献。

是故根据上述法律、与其他法良意美之英国法律与规章,陛下臣民可谓生而享有此种自由,即非经国会同意,得有不被强迫缴纳任何租税,特种地产税,捐献及其他各种非法捐税之自由。

但在最近,却不幸有与上述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情况发生。

于是有些委员会派出人员,分赴各郡,称奉诏命,强迫人民,对于陛下缴纳种种之款项,人民如不遵照办理,则彼等动辄勒令立誓,必须恪遵枢密院及其他机关之传唤,出庭应询。

凡此措施,均为违反英国法律之规定,实非英国法律之所能容许。

但在若干地区,若干人民却竟因此而被监禁、羁押、与种种之骚扰。

又有若干人民己因郡长、副郡长、警察官、法官、及其他之官吏,称奉诏命,或枢密院命,致被迫缴纳种种款项,尤其违背法律与英国之习俗。

《人身保护法》(1679年,查理二世)全文20条,主要内容为:非依法院签发的载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逮捕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视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申述逮捕理由,解送、保释或释放被捕人,违者可处罚金。

中外军事审判制度比较

中外军事审判制度比较

中外军事审判制度比较由于国体、政体和军队性质有别,各国军事审判制度也不尽相同。

一、外军基层审判组织多是临时组建,高级审判组织则是常设机构我国军事法院是国家统一的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专门法院,是固定的常设机构,依法设立三级,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军区级军事法院和基层军事法院。

而外军审判组织的组设情况比我军复杂得多,且很多地方大相径庭,其中最主要的特点是基层审判组织多临时组建,高级审判组织则专门常设。

如美国军事审判组织分为军事上诉法院、军事复核法院和军事法庭三级。

其中,军事法庭又分为简易、特别和最高三类。

军事法庭由相应的召集人根据具体案件建立临时性的、非常设的审判机构,军事上诉法院则是常设专门机构。

其中,军事复核法院设于各军种的军法总署内,军事上诉法院设于国防部,是军内的最高审级,由3名文职法官组成。

英国军事审判组织由初级军事法庭、高级军事法庭、战地军事法庭和军事上诉法院构成。

英国的军事法庭也是临时召集的,召集人和组成人员通常都是现役军官。

英国的军事上诉法院也是常设机构,由平民法官组成,其院长由上议院提名,女王任命。

不同于美国的是,英国的军事上诉法院独立于国防部之外。

二、外军审判组织人员构成复杂,形式多样我国军事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形式,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其各自的组成、职能及适用范围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对应、统一,差别不大。

而外国军事法院审判案件因审级不同有多种组织形式。

如美国军事法庭有四种审判组织形式,包括1名军官组成的简易军事法庭、1名军事法官组成的特别和最高军事法庭、不少于3名法庭成员相当于陪审员组成的特别军事法庭、1名军事法官和3至5名法庭成员组成的特别和最高军事法庭;军事复核法院的复核有陪审小组和全体出庭法官参加两种形式,陪审小组—般由3名以上军事法官组成,全体出庭法官即复核法院的全体法官;军事上诉法院的审判员统一由总统任命的3名文职法官组成,并由1名首席法官主持进行。

三、外军法院管辖范围宽泛,审判监督较少我国军事法院主要受理现役军人、军队文职干部和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而外军法院管辖的范围比较宽泛。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摘要:本文根据英国行政法的晚近研究成果,整理了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历史沿革,探讨了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司法化性质及其制度机能,对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组织结构、裁判程序,以及相应的监督和救济,展开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英国行政裁判所裁判程序司法化在英国,行政裁判所作为一种卓然不群的机制,在解决行政争端,处理行政争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尽管1957年颁布的《裁判所和调查法》对裁判所制度较为整齐划一的规定,但是各个裁判所在人员组成、制度机能、裁判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都不尽相同。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究竟是哪些裁判所会在这谱系中占据一席之地,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有慎思后的选择,环境的驱使,历史的偶然,议会的压力,当然,还有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

该谱系的色泽摹绘自法律、政策和行政的交互作用,而非任何既定的原则。

”1本文所讨论的英国行政裁判所,以一种更为司法化的姿态,来处理个人针对国家的申诉,或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用以处理私人之间的争议。

这充分满足了福利国家的热望,和现代行政活动的需求。

目前英国大约有近70类行政裁判所,数量近3000个,涵盖移民、社会保障、劳动、教育、税收、运输和土地等领域。

1996年英国行政裁判所处理的案件为895107件,数倍于高等法院和郡法院处理案件的总量。

某种意义上,裁判所构成了比法院还重要的行政决定审查机制。

一、行政裁判所的制度沿革在英国,最早原初意义上的裁判所,可以追溯到都铎王朝时代(Tudor times)。

而现代意义上裁判所,应从二十世纪之初开始追溯。

因为此前,英国传统的法治观念认为,法院应当排他性的具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权力。

最早的例外是1660年依法建立的关税和消费税委员会,以及之后于1799年建立的所得税委员会专员,和再后来的1846年的铁路委员会和1873年的铁路和运河委员会。

2英国行政裁判所的风行,其背景是20世纪初期现代福利国家的兴起,以及由自由派执政的政府所推进的社会改革。

英美法德国家政权组织体系

英美法德国家政权组织体系
英、美、法、德四国的国家政权组织体系表
国家项目
行政权
立法权
司法权
军权
政治体制
宪法内容及特征
意义
其他
英国1689 年《权利 内阁 法案》
议会下院
议会
国王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 议会制、君主 内阁对议会负责,不对国王负 议会 立宪制 责;国王统而不治;政治制度 的核心是责任内阁制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议会主 权,国王的权利受到议会的 明确限制,它标志着英国确 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和资产阶 级专政。 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 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 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创立联邦制共和体促进美国 社会经济的发展。
美国1787 总统 年宪法
国会
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肯定了 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 联邦法 总统制、民主 立,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最 总统 院 共和制 高法院行使,又互相制约。相 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 共和政体。
法国1875 年法兰西 总统 第三共和 国宪法
议会
国歌《 宪法规定行政权力归于总统; 为工业资产阶级提供分享政 马赛曲 联邦法 总统制、民主 总统 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 权的机会,促进法国工业资 》7月14 院 共和制 组成的两院制议会 本的发展 日为国 庆日
德国1871 名归帝国议 年《德意 会,实际掌 皇帝 志帝国宪 握在皇帝手 法》 上
结束了分裂和封建割据,实 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 现了德意志的统一,促进了 联邦制、君主 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联邦议 皇帝 资本主义的发展,为近代民 立宪制 会和帝国国会是立法机构,行 主政治的建立、发展奠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一律经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 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 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 法官等级森严, 法官等级森严,由低级到高级共有 7类,即: 类 治安法官(业余法官); 领薪治安法官; );② ①治安法官(业余法官);②领薪治安法官; 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 ③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④巡回 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 上诉法官; 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诉法官;⑦最 高法院法官。 高法院法官。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高 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 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 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2、刑事法院(皇家法院) 、刑事法院(皇家法院) 根据《 年法院法》 根据《1971年法院法》设立; 年法院法 设立; 拥有上诉管辖权和原始管辖权; 拥有上诉管辖权和原始管辖权; 是被告首次有权要求有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法 院; 刑事法院可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任何地方 开庭; 开庭; 刑事法院的法官由高等法院法官、 刑事法院的法官由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 和首席司法官组成; 和首席司法官组成;
?历史悠久的自治组织起源于爱德华一世年代17271307?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inns1422?格雷律师学院graysinns1569?内殿律师学院innertemple1505?中殿律师学院middletemple1501林肯律师学院林肯律师学院?二法学教育和律师资格考试?1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的法学教育在律师学院由辩护律师监督培训?英国法律教育委员会对学员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并且满足晚餐期diningterms要求后可向资格会申请辩护律师资格?辩护律师总委员会负责辩护律师的一系列事务?2事务律师?事务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程序十分严格

英国司法制度特点

英国司法制度特点

英国司法制度特点篇一: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英国法院系统简介

英国法院系统简介

英国法院系统目录[隐藏]基层法院郡法院治安法院验尸法院最高法院刑事法院(一译皇家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上议院•军事法院和军事上诉法院•行政法庭英国司法组织因袭历史的传统,体系比较错综复杂。

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属的法官组成,而是由一定等级的法官到院组成法庭进行审判。

英国1066年被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以前,各地设有郡法庭和百户法庭,根据地方习惯法行使司法职能;教会也自设法庭,依照教会法进行审判。

诺曼王朝开始建立王国法院(Curia Regis,或译御前会议),并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

其后,陆续建立衡平法院(Court ofChancery)、星法院(Star Chamber,即国王掌握的特种刑事法庭,因法院建筑有星状装饰而得名)、普通诉讼法院、继承和离婚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各行其是,并无统一法院体系。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法院组织没有重大改革,只是陆续作了一些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875年英国司法改革以后,虽已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体系,但是,在法院名称和诉讼程序方面仍保留了许多封建痕迹,审级和管辖都相当复杂。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一律经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

法官等级森严,由低级到高级共有7类,即:①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justice of peace),是业余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③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④巡回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诉法官;⑦常设上诉议员,是由上议院议员兼任的法官。

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档案长和家事庭长。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

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编辑本段]基层法院对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管辖基本分开。

[编辑本段]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主要由巡回法官开庭,一般不召集陪审团(见陪审制度)。

对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

西欧政治教案——了解英国、法国等国家的政治制度

西欧政治教案——了解英国、法国等国家的政治制度

为了更好地了解西欧国家的政治制度,本篇文章将重点介绍英国和法国两个重要的国家。

一、英国政治制度英国政治制度是以君主制为基础,法律制度为主体的西minster政治体制。

英国政治体系包含三个分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

由于英国君主制度已经形成数百年,因此这条政治体系已经成为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政治体系。

1、行政权英国的行政权由君主、首相和内阁三部分组成。

英国王室是英国国政机构的象征,但君主无权干预行政,其作用主要在国际关系上起到媒介作用。

首相是英国内阁的主要负责人,由议会选举产生。

内阁是英国政治生活中最高的行政机构,是以首相为首的政治凝聚力量。

2、立法权英国立法权主要由议会行使,也就是由下议院和上议院组成的国会。

下议院是英国国会的主要机构,它由650名议员组成。

议员们由选民直接选出来。

上议院是个不民选机构,它主要由贵族和主教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审查和修改通过下议院审议的议案,并将它们送交君主进行批准。

不过,自2024年以来,该制度已经发生了变化,上议院选举成为更多人的关注对象。

3、司法权英国的司法机构主要由三个部门组成:最高法院、上诉庭和各地级下诉各级法院。

英国的司法部门在政治上独立。

法治的根本原则是“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英国司法部门高度重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法国政治制度法国政治制度是以半总统制为主题的西minster政治体制。

在政治体制方面,法国分为三个分支: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

1、行政权法国的行政权主要由总统和首相担任。

总统的权力很大,他是法国国家的象征,但法国总统却不直接参加现实的政治运作。

首相是法国内阁的主要负责人,也是法国政府的领导人。

在法国政治体系中,首相的作用非常重要,他掌管着所有政府部门并负责政府各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2、立法权法国的立法权由议会行使,也就是由国民议会及参议院这两个机构组成。

国民议会是一个单一的立法机关,由577名议员组成。

议员由公民选举获得,任期五年。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属英美法系国家。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行的司法制度。

它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由大贵族、大僧侣等组成的智人会议就已具有司法机关的职能。

诺曼王朝时期,英国建立了君主专制制,设立了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在全国分设由国王任命法官的法院来代替原有的地方法院,从此以判例法为渊源的司法制度开始形成。

1215年《大宪章》颁布以后,最高司法机关从御前会议中独立出来,逐步形成了包括由申请法院、王座法院、财产法院和衡平法院等组成的复杂的司法组织系统和适用普通法的封建司法制度。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没有对司法体系和法律形式作重大改革,而是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19世纪末叶司法改革后,司法组织初步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普通法院平等地适用衡平法。

1971年制定的《法院法》,对法院组织系统又进行了一次改革。

但英国的司法制度仍保留许多封建痕迹,除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十分繁复,封建时代的许多判例至今仍有法律效力外,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

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成员,一身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由上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

司法组织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专门法院三个组织系统。

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组成,专门法院系统主要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和行政法庭等。

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郡法院仅管辖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民事案件还可上诉到上院。

苏格兰还有特设的土地法庭。

(中英版)英国法院体系

(中英版)英国法院体系

英国法院体系英国法院体系是由包括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在内的多个法院组成的。

它是英国政府的重要部门,对于制定和实施英国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英国的最高上诉法院,于2009年成立,其前身是英国上议院。

最高法院负责审理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苏格兰法院的一些重要案件。

最高法院的职责还包括确定英国法律的含义、解释和适用。

在最高法院中,有12位法官,包括一位院长和两位副院长。

法官由英国大臣任命,任期为65岁退休。

在确定法官的任命时,政府将考虑一系列的因素,例如专业背景和能力。

最高法院的决定对于整个英国法院体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其判决对英国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最高法院之一,由高等院长领导。

高等法院分为三个部分: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和家事司法。

它负责审理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中,地区法院和刑事法院是高等法院下属的法院。

在这些法院中,地区法院主要审理较小的刑事案件和一些民事案件,刑事法院则负责审理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

苏格兰最高法院苏格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Scotland)是英国法院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它是苏格兰法律体系的最高上诉法院,负责审理苏格兰的刑事和民事上诉案件。

最高法院由15位法官组成,包括院长和两位副院长。

除最高法院以外,在苏格兰法院体系中,还有许多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它们主要负责审理苏格兰地区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北爱尔兰法院北爱尔兰法院(Northern Ireland Court)独立负责处理北爱尔兰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北爱尔兰法院由若干个专用的法院组成,例如地方法院、上诉法院以及独立法院。

这些法院由专业的法官负责处理涉及北爱尔兰法律的事项。

总结英国的法院体系是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苏格兰最高法院和北爱尔兰法院等多个法院组成的。

英国法院组织

英国法院组织

英国法院组织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Youth 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美国法院组织美国法院组织划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

除某些基层法院外,均不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联邦系统的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

英国的制度

英国的制度

英国的制度
英国的政治制度
一、英国的政体类型
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它是一个以王权政府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坐落在英国君主身上。

这种政治体制在英国有着悠久的传统,早在五世纪就已经形成。

二、行政体系
英国的行政体系由国王/女王、英国议会及其派系、英国最高法院(英格兰、威尔士及苏格兰)、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组成。

其中,国王/女王仅仅是头衔,实质上是议会主导了国家大事。

三、立法机构
英国的立法机构是议会,它在国家的立法政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英国议会分为两大院:上议院和下议院,他们一同工作,制定和修改政策法规。

四、司法机构
司法机构主要分为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由英格兰、威尔士及苏格兰三方法院组成,它们分别受英格兰、威尔士及苏格兰立法机构的管辖,负责司法鉴定。

下级法院则有英国国内的高级法院、诉讼法院,以及地方法院。

五、选举制度
英国将君主立宪制中的民主制度以选举制度体现出来,实行一人一票的等级制。

在英国,每个常住公民都有投票权,他们可以投票选择他们自己认为最合适的参加立法机构的公民。

六、宪法
英国并无统一的宪法文件,但它拥有一套古老的法律,即大约在12世纪产生的英国法体系,由律师和法官制定。

七、国际事务
英国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推动力,也是联合国和英联邦组织的成员国。

英国仍是有影响力的政治、经济、军事及文化中心。

2019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国司法制度

2019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国司法制度

2019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国司法制度1.英国的法院组织(1)英国长期存有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低级法院;法院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

法院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部分。

依据2005年英国的宪制改革,英国将原终审机构——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独立出来,改为联合王国法院,该法院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成立。

原法院一词所指的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皇家刑事法院改称高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2. 陪审制度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使用。

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实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实行判决。

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有重大错误时,能够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3.辩护制度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

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4.律师制度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

出庭律师能够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

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

近年来,英国律师制度实行了改革,两类律师的划在分已不再泾谓分明。

英国法官制度概述

英国法官制度概述

监察机构(Ombudsman)
• 根据改革议案,在JAC之外还建立了一 个独立的监察机构(Ombudsman),负责受 理和处理那些认为自己的申请受到错误处 理的申请人的投诉。当然,申请人如果不 满JAC或事务大臣的处理,可以先向JAC或 事务大臣申诉,当申请人对申诉结果仍然 不满时,即可向监察机构投诉。
(2)上议院法律议员 (Lords of Appealin Ordinary)。
• 又称上议院常设上诉法官,上议院是英国的终审法院,因 此他们又被称作法律大臣(Law Lords)或法律贵族,因为 一旦他们进人上议院就任这个职位以后,他们就杖封为贵 族。上议院法律议员有7至12人,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和审 查下议院移送的法令草案,并为上议院起草一些法令草案。 在上议院,审理案件通常必须出3名或3名以上法官,实践 中则往往由5名法官组成一个法庭。特别疑难的案件出5名 以上的法官审理。随着宪法改革方案的施行以及新的最高 法院的设立,上议院高级法官已改名为最高法院法官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并且不再被允许作为成 员参加上议院的活动。
(7)治安法官(Magistrates)。
• 在治安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称为治 安法官。治安法官分为两类:领薪治安法 官和不领薪的业余治安法官。领薪治安法 官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专职法官,领薪治安 法官大约有100名,他们在大城市的治安法 院任职,特别是在伦敦可以独立审理简易 案件,伦敦的领薪治安法官还有权裁决引 渡要求。1999年《司法介入法》采用“地 区法官”(district judge)这个名称取代了 “领薪治安法官”。
年历史的大法官职务(Lord Chancellor,该职务由首相
提名、国王任命,一直兼任上院议长一职)。原工党政府

英国的法律制度

英国的法律制度

英国的法律制度英国的法律制度扎根于英格兰的传统法律,并逐渐发展为包括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介绍英国法律制度的概况。

首先,英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普通法制度。

普通法源于法官制定的判例法,即根据过去类似案件的裁决创立的法律原则,被称为“先例”。

这些先例通过国家的上级法院的裁决成为法律准则,逐渐形成一个可预测、一致和发展性的法律框架。

其次,英国的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主要领域。

公法主要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和刑法等。

私法则处理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家庭法和侵权法等。

这些法律形成了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并规范了个人和组织的行为。

第三,英国拥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由各级法院组成,最高法院是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最高级别的法律解释和裁决。

下一级别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系统,最终级别是地方法院和犯罪法庭。

另外,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各自拥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和部分独立司法权力。

第四,英国的法律体系被高度尊重和维护。

在宪法基础上,英国政府、公民和组织都有责任遵守法律。

法律是平等和普遍适用的,任何人都可以依靠法律寻求公正。

此外,英国法律允许人们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司法救济,例如起诉、上诉和仲裁等。

最后,英国的法律体系也具有改革和发展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新的法律挑战的出现,英国政府和司法机构不断努力更新和改进法律制度,以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

这种法律体系的灵活性和容错性使得英国的法律制度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总之,英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普通法制度,作为一个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国家,英国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司法体系。

这个制度通过判例法和法律程序来确保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发展。

英国行政裁判所[整理]

英国行政裁判所[整理]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一、概述1 行政裁判所的特点1.裁判所的司法性质。

长期以来,有关行政裁判所性质的争议一直不绝于耳。

因为按照最高法院的理解,裁判机构一词比法院要宽泛得多,“所有的法院都是裁判机构,但不是所有的裁判机构都是法院”[12].然而,随着2005年《宪政改革法》和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的实施,争论似乎尘埃落定。

这两部“宪法性法律”均宣布裁判所是英国司法体系的一员,且受到司法独立原则的保障。

[13]因此,今天我们可以说,无论从性质上还是技术上,裁判所实际上就是一个法院。

2.裁判所与政府部门的分离。

2003年6月,英国政府出人意料地宣布了一项庞大的司法体制改革计划,并成立了宪法事务部,以替代原来的大法官部,负责所有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事务。

2006年4月,作为英国政府宪法事务部的工作部门之一的裁判所服务局正式成立。

2007年6月,一个新的司法部成立,取代了原来的宪政事务部。

目前,司法部裁判所服务局承担管理所有中央裁判所的职责。

3.新的两级裁判所结构。

按照《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的设计,英国现有裁判所的管辖权将全部移交给两个新设立的裁判所,即一个初审裁判所(First-tier Tribunal)和一个上诉裁判所(Upper Tribunal)。

[14]初审裁判所主要负责审理一审案件,可以处理事实和法律问题。

上诉裁判所主要负责受理不服初审裁判所裁决的上诉案件。

[15]两个裁判所将各分设若干个法庭,每个法庭负责一个类别的案件。

2008年11月3日,这个统一的裁判所体系正式诞生。

截至目前,初审裁判所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健康、教育和社会福利法庭、战争补助与军人赔偿法庭、税务法庭;上诉裁判所设立了行政上诉法庭、财政和税务法庭、土地法庭。

4.人员组成的变化。

行政裁判所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人员组成,即由法律人士和专家组成,分别被授予“裁判所法官”和“裁判所成员”身份。

但无论是裁判所“法官”还是成员,都享有完全独立的司法权。

英国法官制度概述

英国法官制度概述

(5)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
• 巡回法官是英国职业法官的一种,大多数 都固定于某一郡法院或刑事法院,但大法 官有权予以调动。巡回法官主要在刑事法 院审理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在郡 法院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巡回法官一般 人数比较多。
(6)记录法官(Recorders)。
• 记录法官是皇家法院的兼职法官,其主要 任务是帮助巡回法官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尤其是负责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他们也可 以在郡法院任职。记录法官大约有500名。 作为一种业余法官,其每年担任法官的时 间为4周,其他时间仍然以原有的律师身份 开业。
完善,现在的治安法院,除了伦敦金融城 的4个外,均内设民事和刑事审判庭。
(2)郡法院(County Court)
• 郡法院(County Court),是设在农村、乡 镇的基层法院。专门审理能进入快速通道 的、不超过5000英镑的小额债务案件,以 及各类诸如遗嘱、侵权(赔偿额不超过1000 英镑)等民事案件和各类轻微的刑事案件。 治安法院和郡法院都是最基层的法院;但 治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高等法院和王座 法院,而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上诉法院。
(4)王座法院(CrownCourt)
• 王座法院(CrownCourt),只受理治安法院 一审的刑事上诉案件及其一审的重大刑事 案件。县法院、高等法院、王座法院共同 的上一级法院也是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设有民事审 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受理不服县法院、 高等法院或王座法院一审的民事或刑事上 诉案件。上诉法院有35名大法官,他们是 当然的枢密院成员,并加了个“the Right Appeal Sr .”的头衔。案件开庭由3名大法 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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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2008/11/04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Youth 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

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

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地方法院700个,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95%。

地方法院主要受理简易罪和可诉罪,可判处的最高罚款额为5000英镑,最长监禁期为6个月(如连续判刑,最长为12个月);如犯罪为可诉罪,地方法官认为被告应受更严重处罚,会将案件呈交刑事法院判决。

地方法院通常由三名当地人士充当地方法院法官,称太平绅士(Justices of the Peace,不拿薪金,享受旅行和生活津贴,通常不具备律师资格,但需经司法研究学会<Judicial Studies Board>组织的大量培训)组成审判庭共同审理,由受过法律资格培训的法庭书记员(Court Clerk)协助,没有陪审团。

有时案件只由一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称地区法官(District Judges,拿薪金,必须具有最少7年从事大律师<Barrister>或文书律师<Solicitor>和三年助理地区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工作的经验,主要处理涉及引渡法<ExtraditionAct>、逃犯法<Fugitive Offenders Act>和严重诈骗<Serious Fraud>的较复杂和敏感的案件)。

地方法院的法官和出庭律师都不带银色假发,法庭传达员穿黑色法袍。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方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由刑事检察院(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提起指控,很少一部分案件由其他执法机构提起指控。

地方法院开庭时,如果被告作认罪答辩,就不再出示证据和传唤证人,法官直接量刑;如果被告作无罪抗辩,法庭将考虑证人人数和出席的可能性,确定审判日期,在传唤证人,听取所有证据后,判定被告是否有罪。

如某一犯罪属于可诉罪,地方法院法官在听取案件的初步事实后,将决定案件是在地方法院审理还是呈交刑事法院审判,如案件需呈交刑事法院审理,呈交准备时间通常为4至8周,88%的案件不超过10周。

即使法官已决定在地方法院审理,被告仍有权申请到刑事法院审理。

有的地方法院兼受理某些轻微民事案件,如有关婚姻、收养或抚养纠纷等家庭案、酒类销售执照和赌博等。

青少年法院:被告年龄为10至17岁的案件,大多数由青少年法庭审理。

青少年法庭没有陪审团,审判不公开,由3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

法官可判处将被告监禁到拘留和教改所(Detention and Training Order),最高刑期为2年。

刑事法院:刑事法院是高层级的一审法院,主要有三项职能:审理性质较为严重的必诉罪,判决地方法院呈交的可诉罪和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刑事法院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按地域分为6个巡回区(Circuit):米德兰和牛津(2001年4月后改称米德兰巡回区,总部在伯明翰)、东北(总部在利兹)、北部(总部在曼彻斯特)、东南(总部在伦敦)、威尔士和切斯特(总部在卡迪夫)和西部(总部在布里斯托),每个巡回区设置刑事法院若干,共设78个审判中心。

设有刑事法院审判中心的城镇划分为一、二、三级三个层次:第一级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第二级审理严重和一般的刑事案件;第三级只审理一般刑事案件。

伦敦的刑事法院称中央刑事法院(The Central Criminal Court,通常称Old Bailey),是英格兰最著名的刑事法院。

在刑事法院开庭的法官有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s)和记录法官(Recorders)。

在刑事法院开庭的法官和出庭的律师通常带银色假发和穿黑色法袍。

刑事法庭开庭时,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庭就直接进入刑罚宣判程序。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抗辩,法庭就要召集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陪审团由12名最能代表大众(General Public)的社会人士组成。

陪审团在聆听所有证据后,进入一个隔离的房间,讨论证据直至他们同意被告有罪或无罪。

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法官会接受“大多数裁决”,即陪审团12名成员中至少10位成员同意的结果。

陪审团中的一人会被选为“团长”(Foreman),负责向法庭报告陪审团最后的决定,即陪审团的裁决,法官在此基础上量刑。

被拘禁的被告等待刑事法院审判的平均时间为13周零3天;获得保释的被告等待审判的时间平均为15周零4天。

上诉法院(刑事庭):上诉法院刑事庭不受理初审案件,只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由上诉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3名法官审理,不听取证人证言,主要根据有关文件做出判决,判决采取多数制。

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上诉法院是最后的审级。

该院的判决作为英格兰法律权威的体现,对英法律的形成、改变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这种影响甚至超过上议院,上议院:上议院是英国国内的最高审级,它不仅行使立法权,而且受理来自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军事上诉法院的民事、刑事和军职诉讼案件(不受理苏格兰刑事上诉案件)。

三、英国刑事法院系统的上诉制度1、对地方法院定罪和判决的上诉如被告对地方法院的定罪(Conviction)不服,可上诉至刑事法院,由一名法官和两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如对地方法院的刑期判决(Sentence)不服,由刑事法院的一名法官审理。

如刑事法院法官判决上诉人胜诉,有权维持地方法院原判、予以撤销或部分修改;如判决上诉人败诉,有权维持原刑期判决或对上诉人加重判刑。

上诉人等待刑事法院对上诉判决的时间为8周多,有90%的上诉人等待14周或不到14周。

如被告认为地方法院法官引用法律不当,可以“报核”方式上诉至高等法院(High Court),进行法律审,如高等法院判决治安法官引用法律不当,会要求地方法院法官更改判决,但案件不会重申。

如被告上诉被驳回,可向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ttee)提出申请。

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对上诉过程提出的审判不公控诉。

如刑事审查委员会判定地方法院对被告的定罪和刑期判决不当,会将案件报上诉法院审查,但这样的案例很少。

2、对刑事法院定罪和判决的上诉如案件在刑事法院定罪,对刑事法院的定罪和刑期判决不服,可在28天内向上诉法院刑事庭提出上诉申请。

上诉申请不会直接递交到上诉法院刑事庭,而由上诉法院伦敦办公室(The Criminal Office in London)受理申请,并准备案件材料交由法官审理。

法官决定上诉人是否具备上诉许可(Leave to Appeal),若受理,则法官会将案件交由上诉法院刑事庭审理;若驳回,上诉人可重新提出申请,由3名法官决定其上诉申请;如再次驳回,可向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决定是否将案件交由上诉法院刑事庭审理。

上诉法院刑事庭如判定刑事法院的刑期判决不当,有权更改刑期或减少刑期。

上诉法院刑事庭如判定刑事法院的定罪不当,有权取消,将案件发回重审或将被告判定不同罪行。

3、对上诉法院刑事庭判决的上诉上诉法院的审理结果不是终审裁决,可以再上诉到上议院,但对此限制很严。

上议院只受理极少数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

上诉案一般来自上诉法院,个别来自高等法院或出于上议院自己的决定。

同一般法院不同,上议院是通过讨论和表决做出裁决,而非开庭审理。

四、法庭程序(一)出庭答辩获得警方或法院保释的嫌疑人,必须按保释令上的日期和地点按时出庭,如嫌疑人无故出庭,法庭会采取如下措施:发出拘捕令将其拘捕,并拘禁至审讯;缺席审判;给嫌疑人增加一条“不出庭”罪名(该项罪名在地方法院最高判刑3个月,在刑事法院最高判刑12个月,即使嫌疑人原来罪名不成立,不影响该处罚,如原罪名成立,则加重处罚);可能失去以后保释和减刑的机会。

嫌疑人在法庭上称被告(Defendant)。

被告第一次出庭时,要对控罪提出答辩,即认罪或不认罪。

若被告认罪,法庭即判刑;若被告不认罪,法庭会将案件压后再审,同时定下再审日期,同时考虑是否批准给与被告保释。

被告第一次出庭时,如无法聘请代理律师,可请求法院提供当值律师(几乎每个法院都有当值律师)。

除少数小的案件外,当值律师都会向被告免费提供法律建议和建议性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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