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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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

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严惩不法企业的“组合拳”相继打出,环保利剑锋利出鞘——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

作为落实新《环保法》54项配套措施的一部分,与新《环保法》一起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4个配套办法,将有助于各级环保部门将新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

这4个配套办法分别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保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认为,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是贯彻执行《环保法》、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

罚到违法企业不敢“侥幸”曹立平介绍,4个配套办法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负不起的代价。

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可以并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认为,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

根据办法,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

这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

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行政处罚工作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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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工作总结范文行政处罚工作总结范文时间不知不觉,我们后知后觉,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相信你有很多感想吧,是时候在工作总结中好好总结过去的成绩了。

好的工作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行政处罚工作总结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行政处罚工作总结1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格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林业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我局组织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有关人员参加的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组,对xx年以来,我局及其委托的森林派出所办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认真检查,现就自查情况总结如下:一、基础标准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1、主体合法:从xx年元月至今,我局适用一般程序立案办理的19件,全部以林业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处罚,而且严格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内实施,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每个案件的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主要证据都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3、适用法律正确。

实施行政处罚都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引用法律的条、款、项、目准确、完整,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凡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节的,都严格按法执行。

4、程序合法。

我局认真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在调查取证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都告知当事人听证权,每件行政处罚都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需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我局立足林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抓好四项措施落实,全县林政执法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狠抓业务素质培养,大力提高执法水平。

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律讲座,组织集体学习等形式,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理论修养、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以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决策。

关于报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政府采购透明度的自查报告两篇

关于报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政府采购透明度的自查报告两篇

关于报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政府采购透明度的自查报告两篇关于报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政府采购透明度的自查报告两篇关于政府采购透明度的自查报告根据xx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整改通知书》和《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透明度督查的通知》要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度重视,结合中心具体工作实际,对一年来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査。

现将2017年9月至20xx年8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自査情况报告如下:一、交易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中心高度重视,把信息公开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把它列入重要的工作议程,扎扎实实抓好工作落实。

中心指定一名领导作为信息工作的分管责任人,指定两名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操作员,负责本单位交易信息的采集、上传等具体工作。

落实公开信息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批制度,及时调整和充实领导小组成员。

通过健全信息公开组织机构,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交易信息公开工作。

2.广泛公开,阳光采购中心严格按照交易信息公开的制度规定,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形式与范围、时限,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审核、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了交易信息公开工作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轨道。

目前进入中心项目所有交易信息全部在xx市市县一体化交易平台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推送至xx省政府采购网。

一年来,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条,其中包括采购公告条,中标(成交)公告条,答疑变更条,采购异常条,单一来源公示公告条。

强化了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及时主动公开。

3.全程电子化,增强透明度中心稳步推进市县“一体化”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在市交易中心精准指导下,与平台开发商xx公司密切合作,在原有开评标设施基础上继续投入万余元购置全流程电子化软硬件设备。

目前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全部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平台交易,实现了从计划受理、项目分包、场地预约、公告文件发布、保证金收退、中标成交结果公示等业务全流程电子化。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全民参与环保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 到环保中来,形成全民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06
学习与探讨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的意义和方法
意义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对于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问题的解 决以及环境法治的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方法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的方法包括逐章逐条仔细研读、与其 他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理论联系实际等。
新《环境保护法》的亮点和特点
强化了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
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增加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内容。
目的和意义
目的
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
意义
新《环境保护法》对于保护中国的环境和生态具有重要意义,为维护人民群 众的环境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奠定了 基础。
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环保责任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加大了企业的环保压 力。
个人行为受到约束
新《环境保护法》对个人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环保行为的要求更高。
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环保执法将更严格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将使环保执法更加严 格,违法成本也将随之提高。
绿色发展成为主流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将推动绿色发展成为 全社会的主流趋势,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探讨新《环境保护法》的应用和实践
应用
新《环境保护法》在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 定,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实践
新《环境保护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环境 监测、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案例。
如何结合实际工作贯彻新《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

实。

《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环办厅〔2016〕59号)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拓展公开平台。

2016年环保部启动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2016年环保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各类政府环境信息16432篇,总访问页面浏览量达7.1亿次,总访问人次达9.1千万次。

另外,在信息公开形式上,环保部更新官网并运行APP客户端,开通12369微信举报平台,以更加便捷的方式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2016年11月,环保部开通微博、微信,微博阅读量达100万次。

如何使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如何使信息公开成为公众参与的有利支撑,需要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努力来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和制度性发展。

首先,政府需要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其次,企业要严格把控环境污染排放准则,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发布平台,保证信息真实可靠;同时,公众要发挥积极的环保建设和监督作用,做到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构成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构成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1)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文现行1982年宪法第26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体现了国家环境保护的总政策。

(2)环境保护基本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目前,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几乎覆盖了所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前,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着大量的行政规章,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

(6)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在本地范围内实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各地都存在着大量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

(7)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实施污染控制,而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五类三级组成。

“五类”指五种类型的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及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三级”指环境标准的三个级别: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及地方环境标准。

国家级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级标准包括五类,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

地方级环境标准只包括两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方案

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方案

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方案为了贯彻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本方案,以解决《X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关于X市环境保护督察的反馈意见》中指出的问题为重点。

我们将加强领导,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和时限,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深化环保执法监管,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提升区域环境质量,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不断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一、整改目标我们将根据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问题,对照《反馈意见》中“部分地区及有关部门环保责任落实不到位”“环保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整改要求、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同时,深化环保执法监管,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切实提升区域环境质量,确保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不断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整改原则一)高度警醒,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以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为导向,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和相关精神,切实增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认真抓好省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层层压实责任,逐项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将环境保护职能职责分解细化落实,确保整改到位,推动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依法依规,坚决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

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要求,对辖区内、行业内、责任范围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深入排查整治,并切实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决策部署落实相应整改要求,确保中央、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快速推进,切实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

我们将加大投入,不断完善“河长制”工作体系,加快推进各类工业园区(集中区)、各乡(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各污水处理厂(站)配套管网建设;督促各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积极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办法,严肃查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废水、废气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新旧环保法的区别

新旧环保法的区别

新旧环保法的区别.doc
新旧环保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规体系的完善:旧版《环境保护法》自1995年开始施行,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2014年新版《环境保护法》发布后,将原有的11个附则缩减为4个附则,并加入了新的内容。

此外,从配套文件的角度出发,2016年环保部颁布了《环境监
测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为新版《环保法》实施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指引。

二、监管措施的加强:在新版《环保法》中,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加强,处罚额度明确。

同时,为了强化监管,新版《环保法》还规定了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并加强了对环境监测站、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等机构的监管。

此外,新版《环保法》还加大了对环境监察员的职责和权利。

三、环境损害的认定:在新版《环保法》中,对环境损害的认定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比如,新版《环保法》中规定:“环境空气、水、声、光、土壤和草原、森林、湿地、海洋环
境等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生产、建设、生活活动等导致的污染、破坏和危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公众参与的强化:新版《环保法》中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制定等方面应当加强公众参与,并加强对公众意见的听取。

此外,新版《环保法》还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布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解读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环境保护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的重要议题。

为了规范和保护环境,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背景和意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状况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它们的制定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的威胁。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背景和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通过限制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它们不仅保护了生态环境,还保护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维护公众权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障了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过规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限制,保护大众免受环境污染的侵害。

3. 调整产业结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限制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

4. 促进国际合作:环境保护是全球性问题,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来解决共同面临的环境挑战。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

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颁布,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也是全球最早的环境保护法之一。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环境监测与评估等内容。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针对特定的环境问题,细化了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是确保其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

我国建立了环境保护部门,并授权其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执法。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情况的通报-黑环办〔2017〕47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情况的通报-黑环办〔2017〕47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情况的通报正文:----------------------------------------------------------------------------------------------------------------------------------------------------关于全省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情况的通报黑环办〔2017〕47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积极运用新手段新措施,持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仍有部分环保部门责任意识不强,环境监管力度不够,至今没有运用《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办理环境违法案件。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至目前,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适用《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和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数量共计492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71件、查封扣押案件133件、限产停产案件241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43件、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4件。

从全省调度情况看,齐齐哈尔市、鹤岗市本级及辖区内县(区)均运用《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办理了环境违法案件,环境执法效果显著。

然而,哈尔滨市五常市、延寿县,牡丹江市西安区、开发区、海林市,鸡西市恒山区、梨树区,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佳木斯市同江市,大庆市萨尔图区、高新区、红岗区、龙凤区、让胡路区、大同区、杜蒙县、肇源县、肇州县、林甸县,绥化市青冈县、庆安县,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七台河市新兴区、桃山区、茄子河区、勃利县,伊春市伊春区、上甘岭区、美溪区、金山屯区、友好区、西林区、带岭区、翠峦区、五营区、乌马河区、新青区、红星区、乌伊岭区,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加格达奇区、新林区、松岭区、呼玛县,垦区本级及宝泉岭分局、红兴隆分局、建三江分局、北安分局、九三分局、哈尔滨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等15个县(市)、31个区、垦区及其6个分局未运用《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办理环境违法案件。

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

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

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与新法相配套,环保部出台的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四个规章,也于近期实施。

环保部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新环保法的“四大护法”。

新规1:五种排污行为按日计罚根据新发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拒不改正的五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将列入按日计罚的处罚范围。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说,该办法取消了“限期整改”,不给企业“合法”超标排污的空间,环保部门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排污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

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环保部门将以暗查的`形式进行复查。

如发现拒不改正,就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新规2:六种情形将被查扣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可对六种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设施设备。

根据该办法,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时考虑到了对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查扣设备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解读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解读

推动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提高环保公共事务参与水平——解读《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自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首个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深入了解《办法》出台的背景、亮点及下步宣传贯彻工作,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主要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推动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是党和国家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快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和全面深化改革步伐的客观需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并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专章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和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热情,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7月发布了《办法》,作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重要配套细则。

希望通过《办法》的出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更加健康地发展。

问:近年来,环境保护部门在推动公众参与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对《办法》的出台具有哪些参考和借鉴价值?答:从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标志性事件——圆明园听证会的成功召开以来,环境保护部在推动公众参与方面做了很多探索和尝试,先后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均对公众参与做出了明确规定。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文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文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发布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发布 为贯彻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发布了4个配套办法。

下⾯,跟中国⼈才⽹⼩编⼀起来了解⼀下配套办法的全部内容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令第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15⽇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1⽉1⽇起施⾏。

部长周⽣贤 2014年12⽉19⽇ 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连续处罚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实施按⽇连续处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连续处罚的,适⽤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按⽇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 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为。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章 适⽤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为之⼀,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连续处罚: (⼀)超过国家或者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为。

第六条 地⽅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连续处罚的违法⾏为的种类。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 污染物的,应当进⾏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

按⽇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四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实施典型案例解析

四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实施典型案例解析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
行为
具体分列
分列了“可以”和“应当”适用情形;
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有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适用的例外情形(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
施的运营单位
➢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实施主体——
环保部门、农业 等有关部门、公安机关
实施对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罚则——
一般:处10—15日拘留 情节较轻:处5—10日拘留
实施程序——
移送材料 移送时限 案卷规范 公安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稽查——发现下级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责令移

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环保与公安联合执法 查处12家印染作 坊、行政拘留26人
地方环保部门要做的——
(一)加大惩处力度,切实发挥新法新规作用 解决不会用、不敢用、适用不平衡问题
(二)加强信息公开和报送工作 (三)完善衔接机制,加强司法移送
汇报结束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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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下达行 政处罚决定66000余件, 罚款23亿多元。
2014年,全国下达行政
处罚决定83195件,罚款31 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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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8月《环保法》实施情况
◆按日计罚——405件 罚款数额32847.85万元 ◆查封扣押——2400件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1524件 ◆移送行政拘留——1116件 ◆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029件
《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实施 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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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4个配套办法实施情况
二、4个配套办法要点提示与典型 案例解析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与实施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与实施

党的大会 2012,十八 大 2013,十八 届三中全 会 2014,十八 届四中全 会
2012,十八大,【八、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 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 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 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 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 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 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 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 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 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亮点一: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 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 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 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解读】 新环保法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由原来规定环境保护工作 要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现在坚持经济社会发展要 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这是立 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新环保法修订中的“四次审议”和“两次征求意见”
(一)四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和2013年6月对环保法修正草 案进行两次审议,2013年10月和2014年4月,对环保法修订 草案进行两次审议,共四次审议。 (二)两次征求意见 2012年8月下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环保法修 正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一个月内,共收到 9572位网民的11748条意见。 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 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7月19日至8月18日,修正案草案 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有822人提出2434条意见。

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环境权

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环境权

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环境权作者:许琬琦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0期摘要:环境权是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

在我国,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与环境权相关的立法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

本文梳理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关于环境权的规定,试图对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环境权的内容进行归纳。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57-01作者简介:许琬琦(1989-),女,河北保定人,天津工业大学,2013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一、引言环境权是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

公民环境权是由生存权发展来的一种新型人权,它的存在基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

本文所探讨的环境权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公民”,还包括“国家”与“法人”这两种主体所具有的环境权。

二、我国法律中关于环境权的规定在中国,自1972年以来,有关环境权的立法已经获得相当大的发展。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宣布环境权,但已有涉及环境权的法律规定。

①(一)关于国家环境权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第1条中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作为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这一规定体现了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国家环境权的含蓄表达。

(二)关于公民和法人环境权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解读

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解读

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解读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也不例外。

为了守护我们的蓝天白云、绿水青山,一系列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相继出台。

这些法规政策不仅是我们保护环境的有力武器,也是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解读这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规政策。

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这部法律被誉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它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如“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这意味着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当发生冲突时,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要注重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不是等到问题出现后再去治理;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包括法律、经济、技术等,来解决环境问题;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对于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是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的法规。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气污染日益严重,雾霾等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这部法律对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等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治理提出了严格要求。

比如,要求企业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检测和管理,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建筑施工等场所,要采取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聚焦于水资源的保护和污染治理。

水是生命之源,但当前水污染问题依然严峻。

该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了对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

同时,强化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喝上干净、安全的水。

除了这些综合性和专项性的法律,还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也在为生态环境保护保驾护航。

例如,生态保护红线政策。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比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涵养区等。

新环境保护法

新环境保护法

❖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 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6、移送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尚不构成犯罪的四种行 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者实施 拘留的处罚。(第六十三条)
7、层级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 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 建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 新法确定的政府环境保护职责包括22项: ❖ 1、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
六条第二款) ❖ 2、加大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
使用效益。(第八条) ❖ 3、环保宣传。加强环境保护宣
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 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 环境的良好风气。(第九条第一 款) ❖ 4、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10、接受人大监督。每年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 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11、限期达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 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 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八条) 12、生态保护。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 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 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 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二十九条)

新环境保护法 四个配套办法对应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

新环境保护法 四个配套办法对应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
日以下行政拘留。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直至验收合格,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发条规定的实施机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第
序号 一、通用类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及相关命 令措施
发条规定的实施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依据
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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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因前列规定受到罚款 处罚,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实
《环境保护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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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 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门实施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办法》第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六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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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及相关命 令措施
责令停业、关闭
发条规定的实施机关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依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实施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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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一、按日计罚(一)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该条款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之外,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未批先建”可以进行按日计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由于环境监察部门属于委托执法机构不属于法律授权部门,具体操作可以解释为由行政机构决定、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实施。

(三)适用情形: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1、超标超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对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浓度的限量规定;总量控制指标则是国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环境质量要求推算出达到该目标的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

目前我国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2、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如将未经有效治理的污水通过“明管”排入外环境、将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厂区外环境等。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些污染物由于对环境危害大,是禁止排放、倾倒的。

如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主要列举医疗废物,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由于上述四种情形并没有涵盖全部的违法排污情形。

比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也构成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所以采用了“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这一兜底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违法”不等于“排污”,如未进行排污申报、检查时弄虚作假等,就不属于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四)按日连续处罚相关知识点1、计罚条件。

按日计罚,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必须有违法排污行为;必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这里主要讲一下拒不改正的认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2、计罚天数。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

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3、计罚数额。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数额不能变化,是固定的。

4、处罚次数。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

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就是说企业违法排污不停,行政处罚就不止。

5、复查。

复查可以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复查。

需要注意的是复查时已经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或者复查时处于停产、停业、关闭状态的,不启动按日计罚。

比如说,1月1日送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这一天也是决定书生效的日子。

从1月2日开始,环保部门在30天内可以选择任意一个时间点回去复查。

假定1月10日去复查,发现企业还在违法排污。

这个时候按日计罚就开始启动。

”从1月2日到1月10日,可实施按日计罚,“假定每天罚款10万,可连续罚9天。

”再比如,“10日再去查时,针对违法排污行为,可以再下一个责令改正决定书,从11日之后的30天内,环保部门可以在任何一个时间点再回去复查。

”如果20日去,发现企业仍还在违法排污,环保部门可以从11日开始到20日再实施按日计罚。

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这个过程可以循环往复下去。

6、计罚程序。

按日连续处罚要符合行政处罚程序。

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等。

需要注意的只有当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受到罚款之后,才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且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数额还要依据原罚款数额确定。

还有就是排污者对原处罚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不停止实施,也就是说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可以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前作出。

按新《环保法》要求,黑龙江省已有两起按日连续处罚。

分别是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被罚200万元;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被罚174万。

二、查封、扣押(一)定义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需要说明一下行政强制措施实质上是限制相对人某项权利的临时性控制措施,不是最终处理,满足一定条件后即可解除。

法律依据是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二)适用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的有关规定。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1、特殊物质。

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特殊区域。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3、特殊时期。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4、典型行为。

违法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5、逃避监管。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三)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

存在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

(四)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要求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3、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

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4、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

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5、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6、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三、限制生产、停产(一)定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适用情形1、限制生产的适用情形(2种):一是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这里指出的是重点污染物年总量控制指标平均到每日的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2、停产整治的适用情形(6种):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①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②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③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④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⑤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兜底条款3、停产整治的例外情形(3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①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②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电力、供暖、医院等)③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兜底条款。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理行政原则中包含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所以按照比例原则,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考虑,“两害相较取其轻”,在企业实施停产整治而产生的惩罚效果和社会公共安全、民生利益进行比较时,更加注重后者。

4、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4种):——报请政府《环保法》第六十条的“情节严重”作了一个界定,符合《办法》中所列4种情形之一的即属情节严重,由环保部门报经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①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两年内违反限制生产此情形两次以上,又实施的)②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③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兜底条款。

虽然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但前提是环保部门对“情节严重”的排污者上报政府,因此有必要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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