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加强,有机产品已经成为了市场中备受关注的产品,有机食品、有机药品、有机化妆品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认证标准和流程,以确保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办法》进行详细介绍:认证适用范围、认证标准和评价方法、认证流程和管理措施、认证结果公示等。
二、认证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认证管理。
其中,有机产品是指符合有机认证标准,经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全过程都采用了有机农业、有机畜牧、有机渔业等有机生产方式,且无任何化学合成农药、化学合成肥料和生物工程技术等不符合有机认证标准的成份和处理方式的产品。
下面,我们将对认证标准和评价方法、认证流程和管理措施、认证结果公示等进行详细介绍。
三、认证标准和评价方法(一)有机农业认证标准有机农业认证标准是指以绿色、食品安全为基础,以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人类健康为出发点的,采用有机耕作技术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原则,达到符合有机认证标准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全过程都采用了有机生产方式的产品。
有机农业认证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化学合成农药、化学合成肥料和转基因技术等不符合有机认证标准的成份和处理方式。
同时,应尽可能采用有机绿肥、有机堆肥等安全、环保的肥料。
2.使用天然淘米水、干燥剂等进行精细管理,控制病虫害等有害生物的数量,确保生产的安全与环保。
3.加强生态系统保护,采用蚕豆、苏子等植物作为绿肥和固氮作物,保证土壤营养物的充足。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广林木、果树和食用菌、绿化林荫等多样化种植方式,避免单一农作系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5.加强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土壤、水源、空气等进行全面的监测与统计。
有机食品的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3年11月15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有机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及认证浅析
有机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及认证浅析摘要:有机食品的出现,体现了人们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人们身体健康保护的认知不断提升。
在绿色理念的带领下,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更高,此时有机食品快速发展,受到了人们和质量安全管理的关注。
对有机食品的认证,不仅是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也是对农业生态文明发展的一种助力。
基于此,本文立足于有机食品,对其质量安全管理以及认证进行探究,旨在为日后相关人员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质量安全认证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而食品安全则是保障人们生命健康与安全的根本。
在时代发展的过程中,食品需要以保障其安全质量为前提,并非根据人们需要进行数量的供给。
但是即使人们对于食品质量、营养、自然生态环境安全地注重度不断提升,现有的食品发展环境仍旧不够乐观。
因此,进行有机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和认证具有重要作用。
一、有机食品概述有机食品又被称为生态食品或是生物食品[1]。
目前通过认证的有机食品包括:一般的有机农产品(粮食、水果、蔬菜等)、有机食用菌产品、有机茶产品、有机畜牧产品、有机蜂产品、有机水产品、采集的野生产品以及用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有机食品,且有机食品的销售也在不断增长。
因此,在此背景下进行质量安全管理和认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有机食品认证流程有机食品的认证,主要以市场化的运营方式为主,所以每一个认证机构在认证过程整体的流程存在差异[2]。
总体而言,有机食品的认证过程包括了以下四个阶段: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受理、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认证决定。
在申请认定的过程中,申请人须持有相关的资格条件,并提交所需的资料。
认证组织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将认证费用、认证范围等信息告知申请人。
在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现场验收和样品检验,以确认有机质转化方案,最终由权威部门做出最终判断。
三、强化有机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及认证的有效方式(一)完善安全认证食品市场准入管理1.完善食品市场准入的法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保证我国有机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基础。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概述有机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合成肥料、化学合成物或其他不符合有机标准的物质,符合有机农业生产规范、有机农产品加工规范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农产品。
有机产品具有无公害、营养丰富、口感好和环境友好等优势,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有机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我国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二、认证标准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准是指有机农业生产规范、有机农产品加工规范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农业生产规范规定了有机农业生产的基本标准,包括土地管理、施肥、作物管理、动物管理、有机产品贮存等。
有机农产品加工规范规定了有机农产品加工的基本标准,包括原料选择、技术流程、清洁卫生等。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了有机产品的认证程序和监督管理。
三、认证机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是指由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专门从事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必须得到国家认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书管理规定,以提高有机产品的认可度和市场份额,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必须具备专业技术人员,采用科学方法进行检测和评价,确保有机产品符合有机认证标准。
四、认证程序1.申请认证。
申请人应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网站或办公室领取认证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证明材料。
2.审核。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生产和加工环境、设施、原料等的查验工作。
3.测试。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样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有机认证标准。
4.决定。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根据审核和测试结果,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认证决定,并发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5.监督。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已认证产品进行定期监督,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有机认证标准。
五、认证费用有机产品的认证费用包括审核费、测试费、认证证书费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认证机构应当公示有机产品认证费用标准,确保标准公正、合理。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 ) 人 的 资 格 证 明材 料 ; 一 法 ( -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的资 格 证 明材 料 ; -)
( ) 事 有 机食 品 认 证 活 动 的 资 金 、 施 、 定 三 从 设 固
总
则
为 规 范 有 机 食 品 认 证 管 理 , 进 有机 促
认 可 委 员 会对 其 认证 活 动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有 机 食 品认 证 机 构 应 对 其 认证 的 有机 食 品进 行
定期检查 。
第 十 二 条 有机 食 品 认 证 机 构 应 自颁 发 有 机 食
品 认 证 证 书 后 1个 月 内 , 其 颁 发 的认 证 证 书 复 印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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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环境
第 1 9卷
增刊
20 0 2年
品认可委 员会统一规定 。
信 息 的共 享 。
第 十 三 条 有 机 食 品 认 证 机 构 应 在 每 年 1月 1 日前 向 有 机 食 品 认 可 委 员 会 提 交 上 年 度 工 作 报 5 告 , 接 受 有机 食 品 认 可 委 员 会 组 织 的年 审 考 核 。 并 第十 四 条 有机 食 品 认 证 机构 及 其 工 作 人员 不 得 从 事 有 机 食 品 的 有 偿 咨 询 活 动或 有 机 食 品 的生 产
5名 以上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中级 技 术 职 称 , 专 职 从 事 并
有机 食 品认 证 的 技 术 人 员 ; ( ) 备 从事 有机 食 品认证 活动所 需 的资金 、 三 具
件 报 有 机 食 品认 可 委 员 会 备 案 。 有 机 食 品 认 证 机 构 之 间 应 相 互 配 合 , 现 认 证 实
有机食品认证
3)内部检查的结果发现有不附合标准的情况时,重 要的是不能把该情况隐藏、搁置起来,而是应该据 此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只有当检查结果与改进意见 结合起来,作为强化本企业确保按《有机食品认证 技术准则》进行生产和管理的手段利用起来才能真 正发挥内部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证 书中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并应当 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9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和 个人、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查,保证认证结 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三、 认证实施
10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 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 品进行有机认证。
2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 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 收费标准等信息。
三、 认证实施
3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 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 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 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
(一)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 求的;
(二)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三)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四)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 (五)未按规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 对于撤销的证书,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予以收
回。
四、 认证证书和标志
7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 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图 案见附件。
4 申请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 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结论、决定的认证机构 提出申诉,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 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者投诉。
农村有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有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农村有机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有机产品认证2.1 有机产品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机农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不得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不得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和辐照技术,经过有机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者,可以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申请有机产品认证。
2.3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其认证的产品负责。
第三条有机产品生产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有机产品生产计划,严格按照有机农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
3.2 有机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农业生产记录,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肥料、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物质的使用情况,以及病虫害防治措施等。
3.3 有机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有机产品生产档案,包括生产计划、生产记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四条有机产品销售4.1 有机产品销售者应当持有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在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显著位置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认证编号。
4.2 有机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录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购买者等信息。
4.3 有机产品销售者不得将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混合销售,不得冒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五条有机产品监管5.1 农村有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有机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行为。
5.2 农村有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机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有机产品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的行为。
5.3 农村有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机产品质量的监测和抽查,确保有机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对有机产品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有机产品的认证与管理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增强产品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当务之急。
二、认证主体和范围1. 认证主体有机产品的认证主体一般由政府部门或认证机构负责。
政府部门应制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确保认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认证范围有机产品认证范围包括农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各个领域。
认证时需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原材料选择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产品的有机性。
三、认证程序和标准1. 认证程序有机产品的认证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认证、监督等多个环节。
申请人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支付认证费用。
认证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
经过审核合格后,认证机构将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2. 认证标准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准一般包括有机生产标准和有机标志标准。
有机生产标准主要涉及生产过程、原材料选择、使用禁止物质等要求,确保产品的有机性。
有机标志标准则是对符合有机生产标准的产品进行标识,方便消费者识别。
四、监督和处罚措施1. 监督机制有机产品的认证机构有责任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确保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保持有机性。
监督可以包括定期抽检、现场检查、投诉受理等方式,确保认证产品的质量。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行为,可以采取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警告、罚款、取消认证资格等方式,以提高认证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五、宣传推广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有机产品认证的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有机产品的认证意义,提高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认可度。
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也应积极参与宣传推广活动,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
六、总结有机产品的认证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增强有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可信赖的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认可活动的管理,推动我国有机产品的发展,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机产品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按照有机产品标准生产、加工、销售,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认可活动以及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有机产品认证认可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国家对有机产品认证实行统一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准,统一认证标志。
第六条(国际互认)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国际互认。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从事有机认证经营活动的认证机构,均可以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及其人员的规定)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可机构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第八条(境外认证机构的规定)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境内开展有机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产地[基地]环境检测机构、产品检测机构的规定)从事有机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取得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资质。
食材有机认证组织管理措施
食材有机认证组织管理措施(食材配送项目-食材配送方案)在建立针对食堂蔬菜食材的有机认证组织管理措施。
通过确保蔬菜食材的有机认证合规性,促进有机农业的发展,保护环境,同时提供高品质、安全的有机蔬菜给食堂,满足员工和患者的健康需求。
1、有机认证组织建设(1)设立有机认证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有机认证管理部门,负责蔬菜食材的有机认证规划、组织、监督和跟进工作。
(2)建立有机认证团队:组建具备有机农业知识、了解认证标准和程序的团队,负责具体的有机认证实施工作。
(3)与权威有机认证机构合作:与国内外权威的有机认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获取认证指导、技术支持和认证服务。
2、有机认证管理流程(1)供应商选择与审核:选择有良好有机农业实践、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供应商,并确保其拥有有效的有机认证证书。
(2)蔬菜食材生产与监控:要求供应商按照有机认证标准进行蔬菜的生产,严禁使用禁用物质,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友好性和质量安全性。
(3)认证申请与审核:指导供应商按照有机认证机构的要求,进行认证申请,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协调有机认证机构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确保认证流程的顺利进行。
(4)定期监督与复评:定期对供应商进行有机认证的监督和复评,确保其持续符合有机认证标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5)标识与追溯:对经过有机认证的蔬菜食材进行标识,明确标注有机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信息。
建立蔬菜食材的追溯体系,确保食材来源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3、持续改进与推动(1)提高供应商意识:通过与供应商的合作与交流,宣传有机农业和有机认证的重要性,提高供应商对有机认证的认知和意识。
(2)技术支持与培训:为供应商提供有机农业生产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帮助其提高有机农业生产水平,促进蔬菜食材的质量和安全。
(3)推动供应链协同:与供应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有机蔬菜食材的发展,形成有机的供应链协同机制。
(4)拓展有机认证范围:根据市场需求和食堂的要求,逐步拓展有机认证的蔬菜品种和范围,提供更多多样化的有机蔬菜食材。
有机蔬菜认证管理制度
有机蔬菜认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机蔬菜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机蔬菜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包括有机蔬菜的认证、检测、监管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有机蔬菜认证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权威、严格、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有机蔬菜认证管理应依法行政,适度放权,加强监督,提高服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有机蔬菜认证管理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农民增收,保护环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机蔬菜认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第二章有机蔬菜认证的范围第七条有机蔬菜认证是指符合国家有机农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有机蔬菜进入认证范围内。
第八条有机蔬菜认证的范围包括有机蔬菜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九条有机蔬菜认证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有机蔬菜认证管理的程序第十条有机蔬菜认证管理的程序包括有机蔬菜生产过程的认证、加工过程的认证、销售过程的认证等。
第十一条有机蔬菜生产过程的认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有机农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有机蔬菜加工过程的认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有机农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有机蔬菜销售过程的认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有机农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有机蔬菜认证管理的监管第十四条有机蔬菜认证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提高服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有机蔬菜认证管理的监督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形成科学、规范的工作体系。
第十六条有机蔬菜认证管理的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对有机蔬菜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
第十七条有机蔬菜认证管理的监督工作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有机蔬菜的安全、健康。
第五章有机蔬菜认证管理的责任第十八条有机蔬菜认证管理的责任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的责任、地方政府的责任、认证机构的责任等。
管理制度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促进有机食品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符合国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要求;于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且使用有机食品食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及有机食品生产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管理第四条国家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的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申请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五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3名之上具有关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之上具有关联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且专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技术人员;具备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专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等情况的证明材料;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
对经审查,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条件的单位,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对其颁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 引言有机产品认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设立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有机产品认证的管理办法,确保有机产品在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的合规性,并保证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术语和定义•有机产品:指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合成肥料、农药、除草剂等化学物质,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农产品或加工食品。
•有机农业:指以生态农业原则为基础,依靠有机物质和绿色技术,实现农产品的自然生产和健康发展的农业生产方式。
•认证机构:指专门负责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
•认证标准:指有机产品必须符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用于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有机认证的标准。
•认证程序:指完成有机产品认证所需的步骤和程序。
3. 认证流程有机产品的认证流程如下:1.申请:生产或加工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审核: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员进行实地考察和取样,确保申请企业符合认证标准。
3.报告编制:认证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报告,包括审核过程、取样结果、问题反馈等内容。
4.决定:认证机构根据审核报告和相关法规、标准进行评估和决策,决定是否授予有机产品认证。
5.计划检查:认证机构会定期对已认证的企业进行计划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标准。
6.变更和暂停:认证机构会对认证企业进行变更和暂停管理,包括企业迁址、产品变更等情况的处理。
7.撤销和注销:认证机构会对严重违反认证标准的企业进行撤销和注销处理。
4. 认证标准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肥料和农药的使用:有机产品应不使用合成肥料、农药、除草剂等化学物质,且应使用符合有机农业标准的有机肥料和农药。
•生态环境保护:有机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应符合生态农业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并促进生态平衡的发展。
•动物福利保护:对于养殖业有机产品,应保证动物福利,并禁止使用激素、抗生素等药物。
•合规追溯管理: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应进行严格的追溯管理,确保产品的来源可追溯和真实可信。
有机食品标志管理制度
有机食品标志管理制度随着人们对健康生活的关注不断增加,有机食品作为一种健康而安全的食品逐渐受到人们的追捧。
有机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不仅在国内市场受到关注,在国际市场也备受瞩目。
然而,有机食品的标志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一些假冒伪劣的有机食品出现,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
因此,建立健全的有机食品标志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有机食品的概念和特点有机食品是指不含人工化学合成农药、化肥、激素等农业生产资料,在符合自然规律的条件下,采用原始农业生产方式进行培育的食品。
有机食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绿色健康:有机食品不含化学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有益。
2. 原始天然:有机食品采用天然方式生产,不会破坏生态环境。
3. 清香可口:有机食品味道鲜美,口感良好。
4. 价格略高:由于有机食品生产成本略高,因此价格较普通食品要贵一些。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1. 标志混乱:目前市场上关于有机食品的标志形形色色,消费者很难分辨真假。
2. 质量不稳定:有机食品的质量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导致质量参差不齐。
3. 假冒伪劣: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取暴利,会假冒有机食品标志销售假冒产品,严重影响了有机食品市场的信誉。
三、建立有机食品标志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保障消费者权益:有机食品是一种高端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有很大的影响。
建立有机食品标志管理制度,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购买到真正的有机食品。
2. 促进有机食品产业发展:有机食品是一种绿色食品,对环境友好。
建立有机食品标志管理制度,可以促进有机食品的发展,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
3. 提升行业信誉:有机食品市场的混乱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有机食品行业的形象。
建立有机食品标志管理制度可以提升行业信誉,推动有机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有机食品标志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建立有机食品标志管理制度应该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合法的管理办法。
2. 严格管理:对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应该严格把关,确保有机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知度。
03
品牌保护
• 企业需要保护有机产品认证的品牌价值,遵守有机产品
认证的规定,确保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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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检查
• 认证机构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进行定期监督,确
• 认证机构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进行检查,包括生
保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持续符合有机产品标准。
产现场检查、产品抽样检测等,确保有机产品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有机产品认证的风险管理
01
风险识别
• 认证机构需要识别有机产品认证过程中的风险,包括生
全,提高购买意愿。
提升品牌形象
•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可以通过认证标志和证书来展示其有机产品的特点和优
势,提升品牌形象。
有机产品认证的市场推广策略
定位策略
• 企业可以根据有机产品的特点和目标消费者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市
场定位策略,突出有机产品的优势。
价格策略
• 企业可以根据有机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合理的价格
产品抽样检测
• 认证机构对申请者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有机产品
标准。
查阅记录与文件
• 认证机构查阅申请者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文件,核实有机产品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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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审核与发证
审核申请材料
审核生产现场
审核产品
发证
• 认证机构对申请者提交
• 认证机构对申请者的生
• 认证机构对申请者的产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7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04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第六条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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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有机食品认证
管理办法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促进有机食品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符合国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要求;
于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
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且使用有机食品食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及有机食品生产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的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申请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五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3名之上具有关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之上具有关联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且专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技术人员;
具备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专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
对经审查,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条件的单位,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对其颁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
第九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制作、颁
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于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平、独立;
认证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
保守客户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壹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接受有机食品认可委员对其认证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对其认证的有机食品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自颁发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后1个月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报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备案。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之间应相互配合,实现认证信息的共享。
第十三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方案,且接受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组织的年审考核。
第十四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机食品的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生产运营活动。
第十五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规定的技术规范,开展有机食品认证活动,不得弄虚作
假或欺骗客户。
第三章有机食品生产运营认证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有机食品生产运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章规定,且根据其拟从事的有机食品运营活动的种类,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申请下列种类的有机食品认证,取得相应的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
有机食品加工认证;
有机食品贸易认证。
第十七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提出书面认证申请,且提供营业执照或证明其合法运营的其他资质证明。
申请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的,仍须提交基地环境质量情况方案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其他关联文件。
申请有机食品加工认证的,仍须提交加工原料来源为有机食品的证明、产品执行标准、加工工艺(流程、程序等)、市(地)级之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达标证明,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其他关联文件。
第十八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于收到书面认证申请及有关材料后10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应于同意受理之日起90日内组织完成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根据其申请及认证的有机食品认证种类,颁发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证书、有机食品加工证书或有机食品贸易证书(以下统称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格式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壹规定。
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必须于限定的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第二十壹条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俩年。
有机食品生产运营单位或个人于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认证证书的,必须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其运营的有机食品未获得重新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继续使用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有机食品认证的样品检测工作由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
有机食品基地环境质量情况检测工作由地(市)级之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二十三条于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机食品生产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向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持证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的;
产品类型(规格)变更的;
产品名称变更的;
使用新商标的;
有机食品加工原料来源或有机食品贸易产品来源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有机食品生产运营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接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认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方案变更情况,且办理变更手续;
建立有机食品运营管理制度及生产、加工和贸易的档案;
进行有机食品销售宣传时,必须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对本单位从事有机食品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二十五条取得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划定地域范围,标注地理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及时予以公告。
第四章有机食品标志管理
1.取得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能够于其有机食品认证证书规定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2.有机食品标志的图形式样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壹规定。
使用有机食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
变色。
使用有机食品标志时,应于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该产品的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号码。
第二十八条有机食品标志必须于限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标志。
第三十条于生产、加工或销售过程中有机食品受到污染或和非有机食品发生混淆时,有机食品生产运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通报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对该食品停止使用有机食品标志,且不得再作为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或销售。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壹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壹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给予警告,且限期改正;限期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
年考核不合格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有机食品有偿咨询活动或有机食品生产运营活动的;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于认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欺骗客户的。
第三十二条已获认证的有机食品不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时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视情况暂扣或撤消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壹九九五年发布的《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