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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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 件 号】冀劳社[2008]44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6-26

【实施时间】2008-06-26

【时 效 性】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企业养老、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

2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建章立制,提高执行力,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要按照本细则要求,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加以整合、完善,进一步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操作流程。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质量与效率,使内部控制贯穿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

各级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推动内控制度建设,把各项内控制度落到实处,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考评机制。稽核部门要切实履行内部控制监督管理

和内部审计职责,每年都要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要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内控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流于形式。各设区市经办机构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含所辖县市区)当年的内控工作总结上报省级经办机构。

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省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细则依据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和持续性原则,对我省经办机构的各项经办业务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本细则对内部控制过程中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分别做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各级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与评估工作,并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办理监督检查事项,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

第八条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经办机构应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会议纪要、审批归档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涉及经办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具体经办业务部门提出建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第九条经办机构要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高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既要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又要保证经办工作效率。

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基数审核、社会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和调整、待遇支付和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等应设立独立的工作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各岗位要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主要业务岗位不能一人兼任。业务工作关键环节应当设立审批、复核岗位。

第十条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除应当共同遵守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外,还应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配备与任用、学习与培训、考核与奖惩作

出详细规定。

科学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内部各经办岗位,因岗定编,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权限明晰,既要实行AB角制,又要建立岗位之间的制约机制。

业务经办各部门提出培训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综合部门定期组织并实施对各经办机构、各业务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制度。对授权的人员与范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岗位轮换或分工调整、常规审计与离任审计等作出明确规定。

经办机构中层干部应当适时轮岗,在同一岗位任职3至5年的应当轮岗。负责待遇核发、基数核定、基金财务、信息系统维护、参保人员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人员应不定期轮岗。

第十二条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对风险控制情况的评估、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建立透明的监督制度。实行政务公开,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各项业务内容、办理时限、经办人、监督电话应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或公共媒体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四条业务操作实行严格的层级管理制度。对于单项业务,一人不能同时进行二级(含二级)以上业务权限的操作。各岗位的业务管理员、操作人员必须在本职权限内开展工作,实行业务初审、复审及签批制度,不得超越权限。各部门之间既要独立操作,又要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十五条登记申报与缴费基数核定环节,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与核定工作。具体实施以下内控制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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