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号文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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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

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统一机构设置、统一人员配备、统一工作职能、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设备配置、统一标牌标识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统一机构设置

按照整合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整合现有县级公共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险经办、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机构场所,建成功能集中、方便服务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设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加挂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牌子);行政村(社区)设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

二、统一人员配备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现有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单位性质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按辖区内人口数量与工作人员数量6000-8000:1的比例确定,一般常住人口不足2万人的,每个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常住人口2-5万人(含)的,每个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每个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6人,所需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编制人员内调剂,调剂有困难的,列入当地政府事业单位招聘计划进行公开招录,并优先录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医等基层项目人员。辖区内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在编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公开聘用等方式补充人员。行政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可由村(社区)干部或大学生村官兼任,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市所属社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工作人员。所、站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数比例不低于工作人员总数的2/3。

三、统一工作职能

(一)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个服务机构执行现有服务工作职能。

(二)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职能

1.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

2.负责辖区内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创业、就业援助等服务;负责档案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发布和就业实名制数据库动态管理,及时采集、更新基础数据信息;负责审核、上报小额担保贷款资料,做好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创业服务工作。

3.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4.负责辖区内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和社会保险信息采集及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日常资格认证工作。

5.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备案,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开展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负责组织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薪酬调查和用工备案信息搜集和初审工作。

6.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报送劳动者举报投诉材料,调处一般性劳动纠纷,协助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7.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管理。

8.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和专项调查工作。

9.承办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理员)工作职能

1.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2.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登记卡动态管理等就业服务;负责提供就业失业状况证明,承担失业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就业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劳动力培训就业和农村低保家庭及农村劳动力零转移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

3.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居民养

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协助上级做好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日常资格认证工作。

4.协助上级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5.负责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调查统计和专项调查工作,建立各类基础台账,并及时更新信息变化情况。

6.承办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统一建设标准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根据当地常住人口规模确定,常住人口在20万人(含)以下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20—50万人(含)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50—100万人(含)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100万人以上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建筑面积根据辖区面积和人口数量,一般要达到150—300平方米。行政村(社区)在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场所内设立服务窗口。

(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要求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是直接为人民群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的公共场所,主要提供公共就业、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协调仲裁、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服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部空间一般由服务大厅、机房、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组成。其中,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公共服务平台,其面积应控制在总面积的

60﹪以上,并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层高适宜、空气流通,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服务大厅:一般划分为政策咨询区、信息发布区、业务办理区、等候休息区四个功能区。

政策咨询区:在服务大厅显要位置设置政策咨询引导服务台,为群众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规政策咨询、业务办理咨询、投诉举报接待、引导服务等。配备法规政策宣传资料架,向群众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类政策法规、知识手册、办事指南等资料,开展有关政策法规宣传。

信息发布区:配置电子显示屏、自助查询和自助服务终端电子设备、纸制信心栏等装置,用于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人工成本、薪酬调查、创业政策规定、社会保险、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装置应注意空间布局,避免功能区域之间的相互干扰。

业务办理区:业务办理区划分为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协调服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劳动保障监察服务等区域。

1.公共就业服务:设置专项业务服务柜台,用来开展职业提供信息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发布、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设置职业指导室或多功能教室,为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设置招聘摊位,供用人单位开展现场招聘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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