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号文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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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劳社[2005]6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5.12.06【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暂行)》的通知(冀劳社[2005]60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暂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厅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劳动保障厅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省劳动保障厅及直属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省劳动保障厅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第五条省劳动保障厅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由省厅办理的事项:(一)制定的文件1、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与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统计1、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2、劳动保障统计公报、统计年鉴;3、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推进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按照人社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统筹开展全省2022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与线上线下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招聘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平台,促进市场对接匹配,共同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

二、活动安排(一)就业援助月。

2022年1月,以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去产能职工及困难企业职工、脱贫人口及农村低收入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开展,为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重点帮扶。

(二)春风行动。

2022年1-3月,以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农民工、有用工需求的企业等为服务对象,将受疫情影响滞留就业地的劳动者、春节期间有连续生产用工需求的企业作为重点,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乡村振兴、工会、妇联等部门开展,支持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告
人社部公告〔2023〕1号
关于发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局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我们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规章名称不标准、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点窜。

其他内容需要点窜的规章,将在此后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现将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5]26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5.10.31【实施日期】2005.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267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和记载我厅履行职能和工作情况,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厅机关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方面的利用。

二、管理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机关各处室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

(四)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服务。

(五)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本机关档案保管期限,并督促检查、实施。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七)在抓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同时,对直属单位和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按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三、立卷归档(一)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办理完毕,具有历史价值和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归档要求1、各处室要按照立卷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科学整理立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冀劳社[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冀劳社[2004]53号2004年06月28日)厅内各处室(单位):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配套制度已经2004年第二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将在《河北劳动保障网》()公示,请全厅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厅法制处。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范围、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优质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并符合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冀人社字[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4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央驻冀及省属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更好地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课题研究参考目录《参考目录》所列出的选题,是根据当前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列出的。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单位,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安排,结合各地实际,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

二、关于课题研究申报和立项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面向全社会开展。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申报省课题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研管理部门初评后统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及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申报省课题的,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凡申报2013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的单位或个人,都要认真填写《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立项申请书》(附件2)。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立项申报截止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通过立项评审的课题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并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梳理就业政策,集中开展分类宣传。

9月份起,全省启动实施“就业政策在身边”滚动宣传,利用河北公共招聘网、“河北惠企利民政策通”等宣传平台,综合运用H5、短视频、图文图解等多种解读方式,通过全媒体传播渠道,分群体分类别发布全省就业创业政策清单,逐项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宣传解读,制作政策宣传海报、政策问答,细化形成本地的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逐项发布政策内容、享受条件、补贴标准、流程材料、经办渠道、办理期限等要素。

发挥好各类新媒体、自媒体作用,对重点群体和用人单位较为集中的社区、园区,主动开展送政策上门。

充分利用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和统一政务服务平台等载体,全面公开、及时更新就业政策服务信息,让群众知道就业政策服务有什么、怎么办、去哪儿办。

要优化政策宣传解读,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既讲清政策内容、申领流程,也讲清政策目的、基本考虑,增强政策传递的准确性有效性。

(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处、宣传中心、群体就业服务中心,各市人社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二、盘点政策落实进度,开展重点内容排查核查。

各地要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就业相关文件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巡视审计、督查核查、信访反映、媒体报道发现问题台账,开展2021年以来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进度大排查、问题整改“回头看”。

134号文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的通知

134号文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统一机构设置、统一人员配备、统一工作职能、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设备配置、统一标牌标识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统一机构设置按照整合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整合现有县级公共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险经办、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机构场所,建成功能集中、方便服务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设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加挂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牌子);行政村(社区)设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

二、统一人员配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现有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单位性质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按辖区内人口数量与工作人员数量6000-8000:1的比例确定,一般常住人口不足2万人的,每个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常住人口2-5万人(含)的,每个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每个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所需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编制人员内调剂,调剂有困难的,列入当地政府事业单位招聘计划进行公开招录,并优先录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医等基层项目人员。

辖区内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在编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公开聘用等方式补充人员。

行政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可由村(社区)干部或大学生村官兼任,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城市所属社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工作人员。

所、站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数比例不低于工作人员总数的2/3。

三、统一工作职能(一)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个服务机构执行现有服务工作职能。

(二)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职能1.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9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9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9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冀人社办[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9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80号)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9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9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事业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和《河北省2009年民主评议方案》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为中心,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程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总体目标:巩固政风行风建设成果,坚持“纠建并举、重在建设、分类指导、统筹推进” 的原则,在抓深化、抓提高上有新发展;结合“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要求,深入开展阳光服务、阳光咨询、恳谈日、评议代表质询和下基层、送服务等活动,在转变观念、转变作风、服务群众上有新成效;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和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在严格依法行政、办事公开透明、优质高效服务和群众满意度上有新提升;做深做实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在保民生、保稳定上有新举措;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和督导检查,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预防腐败上有新突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6月16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创业是全省人社系统的重要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社领域公共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人社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省级机关作风整顿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社领域公共服务便利化方面的突出矛盾,梳理规范面向基层和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坚决砍掉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改进服务方式,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着力解决“不能为、不想为、不敢为”问题,促进思想解放,提振精神状态,提升工作效能,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二、基本原则(一)便民利民。

以解决基层和群众办事过程中“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为核心,简化办事手续,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标准时限,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让基层和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二)依法依规。

以规范公共服务事项、明确审查细则、界定自由裁量权为目标,严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维护基层和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优质公共服务供给的标准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鼓励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3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鼓励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3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鼓励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鼓励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3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鼓励柔性引才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6日河北省鼓励柔性引才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号)精神,加大柔性引才工作力度,发挥人才聚集效应,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柔性引才是指我省用人单位在不改变省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吸引省外高层次人才通过挂职、兼职、技术咨询、周末工程师等形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柔性引才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挂职引才。

用人单位通过选拔或邀请省外高层次人才到本单位挂任管理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等方式引进人才。

1.挂任管理职务。

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挂任管理职务的形式引进各类人才。

2.挂任专业技术职务。

企事业单位视情可安排引进人才挂任单位首席专家、技术顾问等职务。

(二)兼职引才。

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特聘兼职的方式,邀请省外各类高层次人才担任外部董事、兼职教授等职务。

1.兼任外部董事。

积极选聘条件适合的高层次人才担任国有企业兼职外部董事。

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实行在高层次人才中选聘外部董事的制度。

2.兼任高校学术职务。

省内高校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选聘高层次人才担任学术领导职务,以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方式吸引省外高层次人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论文征集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论文征集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论文征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论文征集活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内有关处室、省属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更好地服务新时代人社工作,省人社厅面向全省开展征文活动。

请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人力资源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围绕“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及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研究”中的有关问题撰写论文,题目自定。

届时,我厅将组织论文评审,除进行会议交流外,还将选取优秀论文汇编成册,公开出版。

论文篇幅控制在5000-10000字之间,论文格式附后。

请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论文电子版发至征文邮箱。

联系人:王峰电话:*************邮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5月13日论文格式要求一、论文结构1、论文应由标题、作者姓名、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构成;2、摘要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关键词一般选取3-5个词;3、一级标题使用“一、”,二级标题使用“(一)”,三级标题使用“1.”,四级标题使用“(1)”,五级标题使用“①”;4、表格或图片分别统一排序,排序格式如“图2-1”、“表2-1”;5、参考文献排序和具体格式参见《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15)。

6、作者简介附于论文最后(包含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E-mail、邮寄地址、邮编等信息)。

二、字体、字号、行距1、论文标題使用“黑体”小二号字加粗,居中;2、一级标题使用“黑体”三号字加粗,居中;二级、三级、四级标题使用“宋体”四号字加粗,使用“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3、正文文字使用“宋体”四号字,使用“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4、正文中的“表、图”编号、标题及说明,均使用“楷体”5号字加粗,“居中”;5、页眉用小五号字体打印“2020年全国人才与人事研究征文”字样,并右对齐;6、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四个字使用“黑体”四号字加粗,居中;参考文献内容使用“楷体”四号字,左对齐;7、正文和参考文献等均使用“1.5倍行距”。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办字[2012]8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7.30【实施日期】2012.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12〕8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7月30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全面提升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根据《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试点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12〕139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目标,坚持“整合资源、合理配置、规范建设、整体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全面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为城乡居民提供规范、便捷、高效、均等的公共服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6]18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6.12.26【实施日期】2006.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82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06年-2010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2006年-2010年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

为更好地服务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干部教育培训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河北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十一五”时期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目标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重点,提高劳动保障系统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创新精神和服务意识,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开拓进取,适应时代要求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一)分类培训,分级负责在教育培训对象的划分上,按局处级干部、科级干部、一般干部进行分类,根据对不同级别干部知识水平、能力结构的不同要求进行分类培训;适应劳动保障干部专业化发展的要求,按不同的业务类别对干部实施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的专业化水平。

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注重提高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能力,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政策、经费、基础建设上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冀人社字[2010]302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30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事业单位:为了适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应对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统计分析能力建设,切实做好统计分析宏观决策的前瞻性和决策性研究,充分发挥统计工作服务决策的作用,特建立统计分析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计法》为依据,从深度和广度上,从理论性和实践性上,分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提升统计分析的整体能力,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组建统计分析咨询专家库。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相关专家为主,聘请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所的专家学者,组建统计分析咨询专家组。

专家要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有较新的观点和思路,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写作水平,能够保证参与统计分析研究工作的时间。

受聘的专家库成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给聘书,并签定保密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统计分析课题择优纳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年度课题研究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研究成果采用后,适当支付课题研究费。

(二)确定年度统计分析决策咨询的方向。

围绕中心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统计分析咨询专家组共同研究,提出年度统计分析决策咨询的重点参考专题,经厅领导审定后,向统计分析咨询专家库成员和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发布年度统计分析专题,明确年度统计分析决策咨询的重点研究方向。

(三)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研讨、交流活动。

依据统计指标走势、统计数据,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宏观形势作出研判,对领导关心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研讨,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预测展望,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宏观形势分析报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冀人社字[2015]7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5.11【实施日期】2015.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定》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78号)厅属各单位:为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推进厅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5月11日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推进厅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其委托的单位(以下统称厅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厅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答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厅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级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厅机关依法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应讼、行政复议答复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厅法规处负责厅机关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作出被诉或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厅机关内设机构、厅属单位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答复具体工作。

厅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规处承办行政应诉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县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县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县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冀财预〔2019〕61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县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为规范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合理适度和民生政策可持续,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79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县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9年10月28日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县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合理适度和民生政策可持续,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7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分为省级标准和市、县级标准。

省级标准分为省级基础标准和省本级标准。

市、县级标准分为市、县级基础标准和市、县本级标准。

基础标准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一定程序组织制定,由本级和下级执行的最低保障标准;本级标准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一定程序组织制定,由本级执行的保障标准,本级标准不得低于基础标准。

第三条省级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及中央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冀人社办[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人社办[2013]1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2013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3年4月7日2013年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2013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宣传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着重抓好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典型宣传、文化培育等工作,坚持转作风、正学风、改文风,切实增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时代性、群众性和实效性,进一步聚集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的正能量。

一、宣传党的十八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部署以党的十八大报告为主要内容和基本依据,在新闻媒体重点解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造就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等内容,通过宣讲会、记者专访等形式,全面准确地阐释其时代背景、主要内涵和根本要求,引导系统干部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目标、新任务和新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事业中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创新发展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1]7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9.15
【实施日期】2011.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通知
(冀人社发[2011]76号)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结合省直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省直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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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统一机构设置、统一人员配备、统一工作职能、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设备配置、统一标牌标识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统一机构设置按照整合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整合现有县级公共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险经办、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机构场所,建成功能集中、方便服务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设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加挂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牌子);行政村(社区)设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

二、统一人员配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现有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单位性质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按辖区内人口数量与工作人员数量6000-8000:1的比例确定,一般常住人口不足2万人的,每个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常住人口2-5万人(含)的,每个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每个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所需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编制人员内调剂,调剂有困难的,列入当地政府事业单位招聘计划进行公开招录,并优先录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医等基层项目人员。

辖区内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在编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公开聘用等方式补充人员。

行政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可由村(社区)干部或大学生村官兼任,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城市所属社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工作人员。

所、站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数比例不低于工作人员总数的2/3。

三、统一工作职能(一)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个服务机构执行现有服务工作职能。

(二)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职能1.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

2.负责辖区内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创业、就业援助等服务;负责档案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发布和就业实名制数据库动态管理,及时采集、更新基础数据信息;负责审核、上报小额担保贷款资料,做好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创业服务工作。

3.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4.负责辖区内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和社会保险信息采集及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日常资格认证工作。

5.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备案,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开展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负责组织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薪酬调查和用工备案信息搜集和初审工作。

6.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报送劳动者举报投诉材料,调处一般性劳动纠纷,协助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7.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管理。

8.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和专项调查工作。

9.承办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理员)工作职能1.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2.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登记卡动态管理等就业服务;负责提供就业失业状况证明,承担失业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就业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劳动力培训就业和农村低保家庭及农村劳动力零转移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

3.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协助上级做好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日常资格认证工作。

4.协助上级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5.负责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调查统计和专项调查工作,建立各类基础台账,并及时更新信息变化情况。

6.承办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统一建设标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根据当地常住人口规模确定,常住人口在20万人(含)以下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20—50万人(含)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50—100万人(含)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100万人以上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建筑面积根据辖区面积和人口数量,一般要达到150—300平方米。

行政村(社区)在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场所内设立服务窗口。

(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要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是直接为人民群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的公共场所,主要提供公共就业、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协调仲裁、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服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部空间一般由服务大厅、机房、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组成。

其中,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公共服务平台,其面积应控制在总面积的60﹪以上,并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层高适宜、空气流通,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服务大厅:一般划分为政策咨询区、信息发布区、业务办理区、等候休息区四个功能区。

政策咨询区:在服务大厅显要位置设置政策咨询引导服务台,为群众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规政策咨询、业务办理咨询、投诉举报接待、引导服务等。

配备法规政策宣传资料架,向群众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类政策法规、知识手册、办事指南等资料,开展有关政策法规宣传。

信息发布区:配置电子显示屏、自助查询和自助服务终端电子设备、纸制信心栏等装置,用于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人工成本、薪酬调查、创业政策规定、社会保险、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信息。

信息发布装置应注意空间布局,避免功能区域之间的相互干扰。

业务办理区:业务办理区划分为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协调服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劳动保障监察服务等区域。

1.公共就业服务:设置专项业务服务柜台,用来开展职业提供信息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发布、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

设置职业指导室或多功能教室,为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

设置招聘摊位,供用人单位开展现场招聘洽谈活动。

有社会需求和办公条件的,应开设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专用服务窗口。

2.社会保险经办:按照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设置柜台,用来开展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缴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审核、待遇发放、社会保险转移等业务。

配置自助服务终端设备,方便群众查询相关政策、本人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金额等信息,自助办理有关业务。

3.人力资源服务(毕业生就业服务):按照毕业生就业经办业务流程设置柜台,办理毕业生就业接收等相关业务。

4.劳动关系协调:为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接待受理来访群众,处理信访、来访事件;分别开设仲裁庭和调解室,配置摄录像设配,能存录影像、声音资料。

6.劳动保障监察:接待前来举报投诉的群众并负责登记,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整理案件文书并归档,参与处理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和突发性事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开设相应服务窗口并提供服务。

等候休息区:配备适当数量桌、椅、饮水设备等,方便服务对象填写资料、等候休息。

机房、档案室:机房用来安放服务器、交换机等电子设备。

档案室用来存放、查询档案资料,档案室的面积应保证档案资料存储和查阅需要。

机房、档案室的建设要求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机房和档案室内均应配备防火、防水、防盗、防蛀设备和器材,确保各种设备和档案资料安全。

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室面积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标准的10%以内。

(二)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建设要求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当满足其现实主要服务功能的需要。

基础设施一般由服务大厅、档案室、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室、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必要的辅助用房组成。

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公共服务平台,其面积应控制在总面积的60%左右并应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大厅主要功能是为辖区内城乡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必要的公共服务。

根据业务需要一般应设立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柜台。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可加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和“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牌子。

(三)行政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建设要求行政村(社区)在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场所内设立服务窗口,配备专用档案柜以及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

五、统一设备配置(见下表)六、统一标牌标识为树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良好形象,且便于群众识别,全省所有公共服务机构悬挂规格统一的机构标牌和标识。

(一)标牌种类和颜色标牌分为竖式标牌和牌匾式标牌两种,县(市、区)和乡镇(街道)采用竖式标牌,行政村(社区)采用牌匾式标牌。

标牌底色为白色或铜色,字体为宋体,字体颜色为黑色。

(二)标牌制作标准1.竖式标牌采用木制或铜制长方体,参照党政机关的名称标牌制作标准,具体尺寸根据单位名称、建筑物规模综合考虑,大小适中(如图1)图12.牌匾式标牌一般为铜制长方体,长度为50cm ,宽度为40cm (如图2)。

图23.机构所用标牌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省的要求,负责统一标牌的规格、字体、色彩、使用材料等,并负责统一制做,做到所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统一标识、整齐划一,便于群众识别。

(三)标牌安装位置和要求竖式标牌悬挂在服务中心(所)大门右侧,牌匾式标牌悬挂在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地点的醒目位置。

标牌安装要牢固,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脱落。

标牌所使用的文字要规范,不出现繁体字和错别字。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标识的制作和使用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后统一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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