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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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请示》(琼财税政字[1997]4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00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耕地租赁业务应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的批复

锡盟地税局:

你局《关于对耕地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锡地税政[1996]40号)收悉。关于耕地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乌拉盖开发区国营农牧总场或分场(以下简称“出租人”)以定期收取租金的形式将部分耕地租赁给承租人,土地出租人及承租人并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土地的使用权仍归出租人。因此,对乌拉盖开发区国营农牧总场或分场出租耕地业务,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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