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目录法律-法理学 (2)法的概念 (2)法的要素 (4)法的作用 (5)法律体系 (6)法律关系 (8)法的运行 (9)法的效力 (11)法律责任 (12)法治 (13)法律-法理学知识框架基本概念:法的概念、作用、法律关系法的运行:立法、法的实施、法律责任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理念法的概念一、法的特征(对比道德、政策)1.规范性(权利、义务)调整对象:社会关系(通过行为调整)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国家强制性5.程序性【真题-判断】社会主义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真题-单选】法的调整对象是()A.人的行为B.法律关系C.一定的社会关系D.事件C【真题-单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且有( )的社会规范。
A.特殊效力B.普遍约束力C.一定强制力D.特定效力B【真题-单选】法之所以具有普遍约束力,直接原因是因为法是()。
A.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B.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C.上层建筑现象之一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真题-多选】有关法的强制性的论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 A.法具有强制性,使其与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B.法的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C.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受法律规范的约束D.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第2页BCD【真题-多选】法律与政策的主要区别在于()的不同。
A.制定主体B.实施保障C.表现形式D.内容具体程度ABCD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人民)【真题-判断】统治阶级创制各种法律规范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确认、保护和发展现实中有利于本阶级的利益的政治关系。
√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真题-单选】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的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C【真题-单选】以下有关法的表述中,哪项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正式行为规范B.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C.法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B【真题-单选】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是( )A.法始终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B.经济基础始终与法保持一致C.法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法D.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D三、法律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指法典形式,大陆法系为成文法,英美法系为不成文法(即判例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第3页4.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注】另有公法和私法之分,私法即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如民商法。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讲义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法的演进
法的起源
法的演进
法的发展与传统 法的现代化
法治理论
法的起源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发展与传统
法的发展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法的传统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指义务人不得不作出一定行为的 义务,如严禁刑讯逼供
法的渊源
概念
概念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规范性
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 判例 政策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练习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 ) A.子女赡养父母 B.严禁刑讯逼供 C.公民依法纳税 D.紧急避险 答案:AC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规范作用 :指引 评价 教育 预测 强制
社会作用
练习题
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点在于( ) A.法律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 B.法律可以调整市场经济关 C.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法律为人们提供了行为模式
答案:C
法的价值
含
法 理学
法理学
法与社会
法的本体 法 法的运行 的 演 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 法的价值 法的要素 法的渊源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效力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法的概念
概念的争议
法理学讲义
1.马克思主义以辩证唯物史观为指导,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与经济的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人们并不清楚法是从哪来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是混乱的。
人们并不清楚法是从哪来的问题。
法是一种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要求的反映。
马克思主义认为它来源于社会的物质条件,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样就把法这样一个现象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
我们看一个国家的法律,就要看这个国家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
怎么来区分社会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法呢,就要看它的经济基础。
这是第一个问题。
2.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明确提出法不是超阶级的,是有阶级性的,这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我们看待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明确只要法存在,都有阶级性。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前,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也是混乱的。
以前的法学家都认为法和阶级没有关系。
马克思主义产生后认为,法这个东西和法是紧密联系的。
特别是和统治阶级紧密联系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观点。
这个观点在我们国家还存在着争论,但我们学习时还要以这个观点为指导思想。
3.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明确揭示了法的产生与发展的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一开始并没有法。
随着国家的产生,就产生了法,将来国家消亡了,法也随之消亡。
这种观点也是我们现在要掌握的指导思想。
在马克思产生之前,认为法这个东西是永远存在的。
我国有不同看法。
也有一些同志认为:法是人们行为规则,不会消亡的。
但是这种观点对法的基本界定和马克思主义不一样。
即使我们毕业了,拿到了法学硕士也应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
这也将是我们实际工作中的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
看法律首先应该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思想,法律中就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物质条件决定的。
第二个指导思想,这个法是有阶级性的。
法还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跟阶级有一定的联系。
第三个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又产生发展规律,它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它有两个基本涵义:第一,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工作;第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第一,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第二,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第三,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二、法的现象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现象和法的本质是法学认识的统一对象的不同方面。
在认识法的本质时,必须首先揭示法的现象。
法的现象是具体的、活生生的、无限丰富的。
其次,法学研究又不能仅仅停留在现象阶段(尽管现象本身同样具有研究价值),而是必须揭示法的本质。
抓住了法的本质,就抓住了法的根本。
三、法的本质在历史上,思想家和法学家们曾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认真地思考,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学说。
这主要包括:(1)神意说。
(2)理性说。
(3)主权命令说。
(4)意志说。
(5)自由说。
(6)事物性质说。
(7)民族精神说。
(8)利益说。
与上述诸学说不同,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认为:1)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2)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
它取决于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也取决于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集团或个人的矛盾和斗争。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3)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四、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法理学讲义第一部分
法律应用方法的重要性——如何在 事实和规范之间构筑桥梁
•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只有少数案件有相应的明确的法律规定,严格上 指有清楚确切的数字规定(如年龄,时间,注册资本,盗窃数额,亲 等计算),它们不存在扩张或缩小的例外。宽泛上还包括有关明文列 出的权限、程序、生效范围、效力等级、主体身份,只需对规定作如 “字面解释”,用演绎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可将规定适用到案件。多 数案件找不到完全对应的法律规定,一是存在一定扩张或缩小及自由 裁量的例外,如合同实质性变更;二是存在较大扩张或缩小及自由裁 量的例外,如合理期限、合理注意、显失公平、恶意串通、公共利益、 内容适当等价值评判规定;情节严重或轻微、重大损失、严重后果、 数额巨大、必要限度、重大误解等程度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内容具体确定等确定性规定;保管不善、不可抗力、明知、危险方法、 情势变更。还有事实缺乏规范标准。对这类情形要么不进行法律评价, 如同事关系、朋友恋爱关系、同性恋、安乐死、吸毒;要么依据禁止 法官在法律上沉默原则进行法律评价,如对依校规作出的处分不服提 起的诉讼,是适用行政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法官不能因无规定而 拒绝受理。 • 在上述案件中,都需要妥当的法律应用方法来指导和约束法律人的判 断,从而避免其信口开河、任意专断。
“灋”的含义的争论
• (1)蔡枢衡的解读:“氵”的含义不是象征“公平”, 而是表达一种功能。它指把有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去, 即今天所谓放逐。 • (2)梁治平的解读:古文中的法并无正义含义,其核心 内容就是指刑罚。古代中国法文化之所以与西方法文化不 同,原因在于二者是不同民族进程和价值取向不同所造成 的。 • (3)朱苏力的解读: 20世纪以来,中国法理学家较为普 遍地接受许慎对“法”字的解释,其重要原因是,这种解 释符合学者们对关于世界历史发展和人类知识体系的一般 判断:中西方的法在起源上都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中西 方的法学都是研究正义的学说。
法理学讲义
就要求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律师具有熟练的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 力和通过网络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能力。第三,人际沟通能力。 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人才,甚至无法从事 这种职业。
3.身体心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是人才素质的基础部分。法律人才良 好的心理素质包括:第一,正当的动机和兴趣;第二,恰当地进行自我 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第三,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 压力承受能力;第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 断的性格。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对高等教育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大学法律院系的 基础理论课程仿效当时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称为“国家与法的理 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基本上使用苏联在1940—1950年出版的同 名教材。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国家理论为主导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合 二为一,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和价值,不利于对法进 行专门的、深人的研究。在当时,“法理学”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意 识形态和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苏联大百科全书》明确宣布,法理学 或法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我国1979年出版的《法学词 典》还把法理学解释为“资产阶级法哲学的别称”,同时把法哲学定性 为“剥削阶级法学家用唯心主义哲学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 思想学说”。
法理学地位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他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基础理论 和方法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的材料 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的,所以法理学提 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 观点和方法,同时他所阐述的基本概念 基本 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具有指导意义。法理学是把对法 律现象的哲学研究和专门法律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从不同的角度阐明 法学现象的共同问题。因此,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 地位。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法理学讲义导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
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试举一个事例:事例0—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法理学讲义
第四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释义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必不可少的要素。
二、法的效力范围(一)概念:指法对什么对象、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
(二)法的对象效力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中国——综合原则(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
(3)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三)法的空间效力1、概念: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2、种类:(1)全国范围——宪法及许多重要法律。
(2)一定区域——①地方性法律、法规②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专为某区域制定的法③某区域有特殊情况,如特别行政区(3)域外效力——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其最高刑为3年以上尤其徒刑的适用中国刑法(4)国际法——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除外(四)法的时间效力1、概念: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2、种类:(1)生效时间??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③到达期限生效(2)终止生效??①新法取代旧法②完成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③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项法④法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时间⑤同一机关中的新法改废旧法三、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1)上位法——下位法???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2)此类法——彼类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3)新法——旧法??????? “新法优先于旧法“?第七章???????? 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一、法的要素定义(一)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本质和产生发展规律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a.某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但这是以不违背、不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其中部分人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意志。
2.法体现的意志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a.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社会生产方式。
b.社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在其中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c.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直接由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来决定,因为生产关系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意志和利益是分不开的。
d.法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
e.经济规律的发展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而法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创制出来的,它可能正确反映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也可能不符合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背离。
f.经济对法起最终决定作用,而不是唯一决定作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概括性。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规范作用主要是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个特征来解释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维护阶级统治的本质和目的这个角度来解释的,二者构成手段和目的关系,即通过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
第一.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第二。
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第三。
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
第四。
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
第五。
对违法者行为的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包括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维护阶级统治是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作用的核心。
第一.实现政治统治。
第二。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略)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理学讲义
第一章导论(略)第二章法与法律第一节法和法律的语义分析第二节法律的特征第三节法律的作用第四节法律的分类第三章法律渊源一、概述二、当代中国三、法律效力1.法的对人效力2.法的对事效力3.法的空间效力(1)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2)4. 法的时间效力5.法的效力等级6.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及冲突规则附图: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位阶关系宪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法律=授权法规一般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级规章地方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注:箭头表示效力大小关系,直线表示效力相等。
第四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可分为三类: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一、法律概念二、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1、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2.法律规则的种类三、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法律原则的种类3.法律原则的作用4.适用的条件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非为个案正义,不得舍弃法律规则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概述1.概念: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特征(1)以法律规范为前提;(2)以法律权利义务为内容;(3)体现国家意志;社会关系;(4)合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法律关系种类第二节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一、法律关系主体二、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注意整个人身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权力、义务四、法律关系的演变第六章权利和义务一、权利义务释义二、权利义务分类三、权利义务的关系1.逻辑上相关;2.数量上等值;3功能上互补;4.价值上有主次;5存在上一致。
第七章法律责任一、概述【可能出论述题】释义: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本质:规范责任论。
法律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社会强制分配的一种负担。
二、种类民事、行政、刑事、违宪。
法理学讲义文档
一、法理学的定义和特征●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广义的法理学就是法哲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法理学有下述三个特征:●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性的法律问题●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疑难性●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运用二、法理学的学科意义:科学、价值与批判●使法律认识价值化●对法律认识和法律实践的检视与批判●使法律认识体系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三、法理学的主要流派(一)自然法学派●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斯格拉底之死》。
●古罗马:西塞罗对自然法理论的体系化。
●中世纪:圣.奥古斯丁《上帝之城》、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
●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二战后的新自然法学派(二)分析法学派●边沁和奥斯丁把法学研究限定在实在法,开创了分析法学的先河●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剔除一切价值判断●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拉兹、比克斯对分析法学的发展(三)社会学法学●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的“活法论”●美国的庞德对社会利益的推崇●美国的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国的卢埃林和弗兰克把法律视为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四)统一法学●统一法学,也称综合法学或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是美国法学家杰罗姆.霍尔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溶合”,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
它是二十世纪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其主要思想是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进行综合,倡导法哲学的一体化运动。
●统一法学认为法律研究应当是对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的研究,而以往的法学流派只侧重其中一个方面的关注是不正确的,统一法学提倡的全面考察法律的方法是一个创新,但是统一法学忽视三大法学流派产生的社会根源,意图消除它们的界限对其进行统一的思想是不切合实际的。
(五)经济分析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微观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引入法学领域,试图以“成本——效益”关系解释法律行为,并进而期望以效益极大化的思路改革传统的法律制度。
法理学讲义
五大学派(1)分析法学派着重于法的自然面貌(包括外在形象及躯体结构);(2)自然法学派着重于法的内在精神(心灵);(3)现实主义法学派着重于法的日常(现实)活动;(4)历史法学派着重于法的历史表现;(5)社会法学派着重于法的社会关系。
〔分析法学派〕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1、法律职业(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1)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专业化的工作(2)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2、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1)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一)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关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两大类,在我国,这一划分具有重要意义。
◎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这种观点的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来讨论法的问题(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洽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源于主权者的命令。
(3)判决论或预测论,认为法就是对法官判决的预测。
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法律、判例、习惯等不过是法的渊源。
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律的根源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1)神意论,世界各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的法律思想,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
(2)意志论,许多非马克思主义法学都是从人的意志、理性、人性的角度规定法、理解法的,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的观点。
法理学 讲义 ppt课件
(1)作为哲学的法理:研究焦点集中于 法律的本质、规律、意义和价值问题上。
* 法理学是一个以研究法律问题为宗旨的 学术门类。
* 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本问题或者说 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问题。
* 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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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规范中的法理:重点关注立 法的精神和法条中的原理问题 * 法条背后的法理 *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 法律知识的和谐统一 (3)生活中的法理:研究焦点集中于 社会生活实践提出的法理问题
3.法学是正义之学
首先,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律与正义有着 密不可分的关系。
其次,法学围绕正义问题展开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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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学的体系
(1)含义
法学体系是由各法学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 联系的知识整体.
(2)分类:
* 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 从各种法律类别角度,分为国内法学、国际 法学、法律史学和外国法学。
第一专题 总论
The Pandect of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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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语录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一 般理论,其研究的内容是法律的一 般性、普遍性问题,提供的是法律 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 它是法学的入门导向,是学习其他 法学学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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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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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法学到法理学
form law study to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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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 么 是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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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名人言论】
大部分英国人想象中的法律,呈现出千奇百怪 的现象:头戴头盔的警察管理公共交通和处理公共场所 的纠纷;议员们对某些立法文件进行争论,直到擦得光 亮的大笨钟宣告休会时间已到;头戴假发、面无表情的 法官刻板无味地宣布某个被告做了不应做的事情;或一 副猫头鹰架势的律师透过厚厚的眼镜片,从四面镶着黑 色珐琅质护板的桌子上四下张望。所有这些,在某种程 度上“体现着法律”。
《法理学》精品讲义
《法理学》精品讲义第一章法学导轮第一节法学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西语中有关法学的语源,最早见于拉定语Jurispradentia,意指关于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而真正将纳入科学范畴的努力,大致始于古罗马。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概念,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学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与西方的法学不同,中国的律学更多关心的不是正义等问题,而是法律条文的注释及个案中的法律应用技术。
中外法学界关于法学的定义林林总总,难以一一罗列。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法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关于法学的整体性印象。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做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作为一门科学,法学不但要研究形式的东西,也要研究本质的东西;不但要研究法的现状,也要药酒法的历史和走向,总之一句话,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范围。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学的体系与分科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法学从未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学科,或者被包括在神学、哲学、政治学、论理学中,或者依附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中,因而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也就不存在体系或分科的问题。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的解析,即对法学的分科。
但是始之今日,也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比如英国《牛津法理指南》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一)理论法学:1、法律理论和哲学;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3、比较法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际法;2、跨国家法;3、国内法;4、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将法学分为四大部类:(一)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二)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国际私法;(三)刑事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学;四、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等。
法硕《法理学》讲义
第一讲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一)法学与法律科学1.历史与文化2.学科与科学3.理论与实践法学/法律科学//法律哲学法学是法的不同知识形态的总称。
法律科学是法的高级知识形态。
法律哲学是对法律的追问、反思和超越。
(二)法学研究的视角、方法与流派1.研究视角:法的规范、法的事实、法的价值2.理论流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社会法学3.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与价值分析方法二、法理学(一)法理学之“理”1.本体之理:事理、物理2.价值之理:义理、情理3.方法之理:文理、名理(二)法理学之“用”1.法理学的法学之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2.法理学的社会之用(1)理论认识职能;(2)意识形态职能;(3)实际应用职能。
思考讨论:1.如何理解法学的知识属性?2.如何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3.如何进行法学的科学研究?4.如何理解法理学如何功用?第二讲法的概念一、法的词源与词义(一)法的词源1.法、刑、律2.Jus / Lex(自然法与实在法)(二)法的词义1.国法2.法律的广义与狭义二、法的概念中涉及的几个焦点(一)法的实在性与应然性“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二)法的国家性与社会性国家法与社会法之争三、法的概念的几个维度(一)从现象或特征上看,法是什么?(二)从本源与本质上看,法是什么?(三)从作用与价值上看,法有何用?四、关于法的定义的看法(一)充分重视法的本质的理性论(二)综合的多维视角的法的定义问题思考讨论:1.如何看待法与法律的二分?2.如何看待当代中国宪法的可诉性?3.民间法是什么样的法?对民间法进行研究有什么意义?4.如何看待法的道德性?5.认为应如何认识法的本质?6.如何认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本质观?7.法与理性是什么样的关系?8. 应如何定义法?第三讲法的构成与表现一、法律的外在构成——法律要素(一)问题与方法1.把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剖析,看它的构成要素。
法理学讲义
第一部分法的本体(重点)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法的概念的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基于此,法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定义法的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以这两个要素的联接不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可以分为: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定义法的要素:内容的正确性,社会实效性,权威性制定。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的,超越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1)正式性的定义也叫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法的正式性体现:①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
③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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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与哲学
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哲学与法学的关系十分密切,19世纪之前,法学一直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随着人们对法学认识的发展,法学逐渐成为独立的一门学科,但法学始终受到哲学的巨大影响。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法理学是对法的基本问题的哲学思考。
3.比较方法:就是对不同国家、地区、民族和法系的法律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法律加以比较研究的方法。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
2.如何划分法学体系?如何理解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间的关系?
3.怎样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4.简述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过程。
5.代表性的法学派有哪些?它们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社会实证研究方法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主要的社会实证研究方法具体有:
1.社会调查方法:即通过社会调查的手段对立法、执法、守法等法律运行机制进行实证研究的方法。一般可分为普遍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个案调查四种。
2.历史考察方法:就是把法律现象同一定的历史条件联系起来予以考查的方法。
法理学讲义.txt大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需要不停地做出选择;而小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从来没有选择的机会。男人因沧桑而成熟,女人因成熟而沧桑。男人有了烟,有了酒,也就有了故事;女人有了钱,有了资色,也就有了悲剧。《法理学》讲义
导 论(2个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6,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是什么?
7.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讨论题:
本体
法的概念(2个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的本体中的最基础的知识,了解法的词义、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理解和掌握关于法的本质,熟悉法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的重要特征,这些是进一步解决法律现象论所有问题的出发点和基本前提。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一、法学释义
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二)法学与政治学
政治学是研究政治现象(主要是国家和政治管理)的学科。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在历史上,政治学与法学曾经长期不分。
(三)法学与经济学
法学与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的决策、运行,经济过程、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都有可能具有法律意义。法学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来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而经济学则从生产力、经济制度、经济规律和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这种关系。
3.法学的方法论:由于法理学要从宏观上、从总体及其与其他现象的联系上来提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运动发展的规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研究,具有方法论原理的意义。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而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它对后来西方法律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中世纪时期的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科目,产生了神学自然法思想。
历史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法学与历史学的联系在于:
第一,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第二,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重要的是经验。第三,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第四,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三)从法的作用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
代表性定义有:1.正义论,认为法是正义的工具;2.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形式;3.事业说,认为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三、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代表性的定义有:1.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2.命令说,认为法是国家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3.判决说,认为法即判决。
(二)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处。
代表性的定义有:1.神意论,认为法即神意;2.理性论,认为法是理性;3.公意论,认为法是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4.权力说,认为法即权力的表现或派生物。
(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1.理论法学主要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和规律的学科。
2.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用的法学分科,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边缘法学,又有称为法学的交叉学科,这是指横跨两个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法学,它们有的侧重理论研究,有的侧重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可分别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六)法学与逻辑学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以推理形式为研究对象,是人们直接思考的规则。在这一意义上,逻辑是创制、理解和运用法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法学与逻辑学就密切联系在一起了。
四、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门理论学科,它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它不关心每一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进行考察。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一)阶级分析方法
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二)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这一概念的重要性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从价值关系的角度来看,任何社会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因为它作为一种规范必然会要求人们做出某种行为或禁止做出某种行为。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
(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三)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四)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
西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学,以律学为正统,即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除律学以外,还有各种风格不同的法学研究方法和价值取向不同的法律思想。
近代的中国法学受到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的冲击和影响,是封建地主法律思想和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大杂烩。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马克思、恩格斯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
近代西方法学主要有以下以几个主要学派: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其中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问世。二战后,出现了西方法学史上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夏、商和西周时代,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学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
我国当代法学理论和立法用语中法与法律亦有区别。在法学理论上,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立法用语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二、法学史上对法的各种界说
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定义大致有三个角度:
(一)从法的本体下定义,着重以简化或抽象化的揭示法是什么。
(二)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三)以毛泽东主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律理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四)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理论极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90年代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人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思想。
第二节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一)行为关系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确定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实现的。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的特征和法的本质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要掌握法的特征和理解法的三层本质属性。
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的词义
古汉语中的刑、法、律是同义词,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是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西方民族语言中法与法律的语义是有区别的,通常法是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导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二、法学的体系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可分为
1.国内法学:这是对一个国家各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2.法律史学:这是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科类别。
3.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是对外国的法律制度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4.国际法学:这是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