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强化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诚信要求:(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及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学术诚信的管理(一)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二)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学生违规学术行为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学术行为处理办法随着高校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学生违规学术行为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违规学术行为不仅损害了学术诚信,影响了学术环境,更严重地威胁了高等教育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了保护学术诚信,维护教育公平,学校针对学生违规学术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理办法。
一、违规学术行为的定义和分类违规学术行为是指学生在学术领域违反学校规定和学术道德的行为。
常见的违规学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替代他人或让他人代写论文等。
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将违规学术行为分为轻微违规、一般违规和严重违规。
二、学生违规学术行为的原因学生违规学术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学术压力过大,学生为了达到或超过期望的成绩而采取不正当手段。
其次是道德观念不完善,部分学生缺乏对学术诚信的重视。
同时,缺乏正确的学术规范和引用方法也是学生违规学术行为的原因之一。
三、学生违规学术行为的危害学生违规学术行为对学术诚信产生直接冲击,严重破坏了学术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违规学术行为不仅会误导他人,影响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还会削弱学术界和雇主对学生的信任。
此外,违规学术行为不仅丧失了学问积累和创新精神,也严重影响了学生自身的学习和成长。
四、学校建立和完善的违规学术行为处理机制为了防止和惩治学生违规学术行为,学校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处理机制。
首先,学校明确了学生违规学术行为的定义,将其纳入学校规章制度中。
其次,学校设立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课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
同时,学校还建立了举报渠道和监督机构,及时发现和查处学生的违规行为。
五、学生违规学术行为的处理原则学校对学生违规学术行为的处理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公正、以及教育性的处理。
首先,学校要保证对学生违规学术行为的处理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其次,处理措施要公正,符合学校制定的处分规定。
最重要的是,处理措施应具有教育性,引导学生从错误中汲取教训,并重新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
六、轻微违规学术行为的处理方式对于轻微违规学术行为,学校通常采取警告、口头训诫或者学术道德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
临沂大学文件
临沂大学文件临大校发…2017‟14号临沂大学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的通知各单位:现将《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大学2017年8月12日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和《临沂大学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分学生,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因违纪造成他人或集体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四)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三)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相互串供、隐瞒真相、毁灭证据、伪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在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与学生的学术成长。
为了维护学术的健康环境和促进学生的良好学风,各级学校纷纷制定了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本文将依次从定义、种类、影响、处理、预防等方面展开,探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生在学术活动中违反道德伦理、操纵数据、剽窃他人成果、抄袭文献、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这些行为背离了学术诚信的原则,损害了学术的公正公平,并严重扭曲了他们的学术成长。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类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抄袭、剽窃、代写、论文买卖、替考、涂改成绩、伪造实验数据等。
这些行为在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发生,对学术的真实性和学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产生严重的侵害。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学术不端行为不仅影响了学校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的学业成果,还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如果学术不端行为泛滥,将严重损害学术研究的真实性和学术权威的信誉,导致知识产权的流失和学术造假的普遍化。
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一方面,学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谨的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取消荣誉称号、降低学术评价等;另一方面,学校通过开展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加强学生对学术道德和诚信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心。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预防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
学校要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的学术道德水平,深化学术诚信建设。
家庭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倡导诚实守信的行为。
社会应加强学术评价制度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维护学术环境的公正公平。
六、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的重要性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的制定对于维护学术的公平性和学生的学术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学术规则和处罚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保障学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惩处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在高校内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它严重损害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对于高校的学术声誉以及教育质量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因此,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惩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合法性、种类和法律措施等方面探讨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惩处。
首先,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惩处必须是合法的。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也是如此。
在高校内,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篡改实验数据等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对于学术界掀起了一场严峻的风暴。
因此,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经过公正的程序进行。
其次,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类繁多。
抄袭、剽窃是最为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
抄袭是指在没有注明引用出处的情况下,将他人的作品贴为己有;剽窃则是将他人的观点、实验结果等援引为自己的。
这些行为破坏了学术界的诚信,严重影响了知识的创新和传承。
除此之外,还有篡改实验数据、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它们同样严重损害了学术界的信誉和可信度。
因此,针对不同的学术不端行为,法律应当给予相应的惩处措施。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措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首先是责令改正和警示教育。
对于首次违纪的学生或教师,可以通过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等方式,让其意识到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性,并敦促其严守学术道德和规范。
其次是处以经济处罚。
学术不端行为不仅损害了学术界的声誉,还破坏了学术市场的公正竞争。
因此,可以通过罚款等方式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经济惩处,以此形成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震慑力。
最后,对于严重违规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采取停职、开除等措施。
这是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重罚,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确保学术界的正常秩序。
除了以上措施,可能还可以考虑强化学术道德教育,并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
学术道德教育不仅需要从小培养,也要在高校内进行深入的宣传和教育,让学生和教师明白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此外,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科研项目和论文的审查,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学校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1. 背景学术规范是保证学校教育质量和学术声誉的重要基础。
然而,偶尔也会发生学校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情况,这对学术环境和学生权益都会造成一定的伤害。
因此,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在于明确学校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惩处措施和责任追究程序,以维护学术秩序、规范学校行为,促进学校良好的学术环境。
3. 惩处措施学校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采取以下惩处措施:1. 停止或取消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涉及的学术活动资格,如参与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
2. 调整或取消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的研究经费和项目支持。
3. 对涉事个人进行警告或纪律处分。
4. 在学校内部或有关机构公开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的违规行为。
5. 向有关行政机关或法律机构举报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涉及的违法行为。
4. 责任追究程序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时,学校将遵循以下程序:1. 收集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
2. 如果初步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将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3. 在正式调查中,对涉事人员听取陈述、收集证据,并进行充分的审查。
4. 正式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判断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5.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学校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 公平与透明原则在执行惩处措施和责任追究程序时,学校将始终坚持公平与透明的原则。
确保每个涉事人员都能享有合理的辩护权,并有权申述不服。
6. 宣传与教育工作学校将积极开展学术规范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加强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提升他们的学术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 生效与修订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为适应学校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本办法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以上是学校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的文档。
通过明确惩处措施和责任追究程序,并积极开展宣传与教育工作,学校能够更好地维护学术规范,保护学术环境和学生权益。
最新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临大校发〔2012〕2号临沂大学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各分校:经学校研究,现将《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学生,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行政处分之一: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因违纪造成他人或集体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四)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三)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相互串供、隐瞒真相、毁灭证据、伪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在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二)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进行民族歧视、煽动民族情绪、从事民族分裂,情节严重者;(三)蓄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四)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者。
22号临沂大学本科生论文写作学术规范
临沂大学教务处临大教字〔2011〕22号临沂大学大学生论文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及写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精神,结合临沂大学大学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具有临沂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大学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临沂大学大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 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2. 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3. 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
4. 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
5. 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6. 在临沂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临沂大学。
7. 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8.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9. 遵守人文学科、社科学科、理学学科、工学学科、农学学科等各学科制定的学术规范细则。
第五条临沂大学大学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1. 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2. 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3. 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临沂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临沂大学的成果。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活动中存在的违反学术道德、科研规范、考试纪律等不合规行为。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保障学校的学术环境,制定了以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学术纪律,促进科研诚信, 全体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研究、教学、考试中涉及造假、抄袭、剽窃、篡改数据、捏造实验结果、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或其他侵害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为公正、严肃、及时,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曝光一例”。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学术处分和法律处分。
具体处分措施根据不同情况严肃处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术道德与诚信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分类和处分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分为严重违规和一般违规两类。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及处分(一)造假行为:指在科研实验、学术报告、学术论文等活动中以捏造、编造、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虚假填报、报告、发布信息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论文发表资格,责令停止相关项目研究,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二)抄袭行为: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的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三)剽窃行为: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创造的学术成果、研究成果等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四)违规评审行为:指在学术评审中,以贿赂、索贿、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干预评审结果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评审资格,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第八条一般违规行为及处分(一)学术规范违反行为:指违反学术规范,如论文作者顺序的不当安排,未获得学术合作人员的同意等;处理措施:责令改正,警告。
(二)考试作弊行为:指在考试中抄袭、交头接耳、使用非法工具等作弊行为;处理措施:本次考试作弊者,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我校师生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校学术声誉,维护师生学术诚信,促进学校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
根据科技处的前期调查意见,决定是否就有关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开展正式调查。
正式调查结束后,向校长办公会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五条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常设机构设在科技处。
第六条科技处负责建立健全针对我校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负责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等工作。
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学校有关学术诚信及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线索。
对涉及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开展前期调查,形成初步调查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将相关举报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理结论送达相关人员。
负责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
第七条科技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八条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临沂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程序(试行)
临沂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程序(试行)规范学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过程,特制定本程序。
一、材料准备若发现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监考教师及相关学院应及时制止,并形成相关材料。
由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表上按规定如实填写学生违纪违规情况,并确定学生违纪违规程度,同时,违纪违规事实清楚,不得引起争议。
其材料要求如下:1.学生学业考试(1)学生夹带小抄作弊,应由作弊学生在作弊材料上签名,由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形成处理建议,将作弊材料、试卷封面(监考教师签字、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复印件、学院处理建议在考试结束1小时内送交教务处考试与学籍管理中心。
(2)学生携带非纸质设备或材料作弊,在确认事实后,由监考教师形成书面材料说明学生作弊情节,然后,由作弊学生在说明材料上签名确认,暂扣学生作弊设备或材料。
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形成书面处理建议,将作弊设备或材料、试卷封面(要求同上)复印件、学院处理建议,在考试结束1小时内送交教务处考试与学籍管理中心。
处理结束后,再将作弊设备返还作弊学生。
(3)学生替考作弊,应由替考学生写明替事实并签名确认,同时,被替考学生也应在材料上签名。
将学生证件、试卷封面(考场记录单)复印件、学院处理建议,在考试结束1小时内送交教务处考试与学籍管理中心。
(4)其它违规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及考场规则处理。
2.省级、国家级统考(1)学生夹带小抄作弊,需由作弊学生在作弊材料上签名,监考教师按规定填写考场记录单(主考签字),考试结束后,首先将作弊学生证件、作弊材料、考场记录单复印件送交考务组。
由考务组汇总后,交教务处考试与学籍管理中心。
(2)学生携带非纸质设备作弊,在确认事实后,由监考教师形成书面材料说明学生作弊情况,然后,由作弊学生在说明材料上签名确认,暂扣学生作弊设备或材料。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将作弊用的设备、作弊情况说明材料、考场记录单复印件送交考务组。
由考务组汇总后,交教务处考试与学籍管理中心。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模版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的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和学生,以及以学校的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适用于本办法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条约和惯例。
第四条进行学术研究,应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成果,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第五条应遵循学术界的引证公认准则。
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或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六条合作成果应按照当事人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遵从学术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
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应为实名制,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注明通讯作者的由通讯作者负全责,未注明通讯作者的由第一署名作者负全责。
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的,由指导教师负全责。
第七条论文、著作应是作者亲自进行深入研究获得的创新性知识成果。
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已经发表的论文、著作,如需用第二种文字再次发表时,必须注明其第一种文字已在何时何种文字版期刊、论文集、网站等媒体上发表。
第九条坚持诚实求真的科学态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关系在科研项目、研究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
不得利用学术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进行学术贿赂。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一、总则1. 为规范我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及在校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与处理。
3.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数据、买卖论文、虚假署名、一稿多投等。
4. 学校设立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二、调查程序1. 举报:任何人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均可向委员会举报。
2. 初步审查:委员会收到举报后,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3. 调查:委员会组织调查组,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4.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5. 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向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三、处理程序1. 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2. 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影响,提出处理建议。
3. 处理建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学籍、取消学位等。
4. 处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5. 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并公示。
四、申诉程序1. 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校设立学术不端行为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
3.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5. 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公示。
五、附则1. 本规程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模版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模版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大学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推进学术诚信建设,制定本《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涉及学术评估、学术交流、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论文和出版等方面的不当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抄袭和剽窃;(二)虚假论文;(三)弄虚做假;(四)数据造假;(五)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有效地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保护知识产权。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二)公正、公开、公正的原则;(三)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举报。
接受学生、教职工及其他用户的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相应证据。
(二)立案调查。
大学应当在收到举报后立即开始调查、采用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三)听证审理。
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应及时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适当举行开放听证。
(四)作出处分决定。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按照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并向学校领导及相关单位报告。
第五章具体处理方法对于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应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分方式:(一)口头警告。
对于一般性的学术不端行为,如人为抄袭、造假等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重的行为,可以进行书面警告。
(三)严重警告。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行为,可以进行严重警告。
(四)降低学术评级。
对于涉及评定职称、评定学位等环节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降低该当事人的学术评级。
(五)解除学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于涉及学术导师、编辑等职务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解除该当事人的学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暂停研究生导师资格。
对于涉及研究生导师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暂停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照《高校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参与学术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启动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事实;(三)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
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立案和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资助方。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须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
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案件,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书面调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自己调查更适宜的,可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对举报行为进行独立调查。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和规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捏造数据、篡改实验结果等。
为了维护学术界的公正和诚信,学术机构需要制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介绍一套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措施。
其次,制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学术机构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包括确定举报的受理单位、审核举报材料、调查取证、组织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
在整个处理程序中,要确保公正、公平、透明和迅速。
将举报的受理单位设置在学术机构的高层组织,以确保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三,设立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专业团队。
学术机构应该组建专业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团队。
团队成员可以包括学术界专家、律师、相关技术人员等,他们应该具备丰富的调查经验和专业知识,以确保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能够科学、准确地进行。
第四,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教育。
学术机构应该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工作。
可以组织学术道德和伦理的培训,向教职工、学生和研究人员普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并告知他们如何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五,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制度。
学术机构应该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
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采取警告、撤销职位、取消资助、开除学籍等严厉的处罚措施。
同时,应该建立一个黑名单制度,将被证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公开发布。
最后,学术机构还应与其他学术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加强学术不端行为的跨机构和跨领域打击。
可以建立学术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共享信息和经验,提高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对能力。
综上所述,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制定一套细致的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包括举报渠道的设立、处理程序的建立、调查专业团队的组建、预防和教育工作的加强、处罚制度的建立以及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只有做到全面、公正地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才能保护学术界的诚实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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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全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人员及学生应共同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
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严重抄袭: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
(四)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五)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在非法出版物上出版作品、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等。
第三章学术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第六条学术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二)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四)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学校工作人员、学生有权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
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校学术委员会为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可以积极主动地和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公布。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30日内,指派一位学术委员会成员分别联络举报人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院(所)院(所)长及其教授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在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会上报告有关情况,以简单多数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九条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有可能,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校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
学术委员会应责成相关院(所)教授委员会于60日内,在有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院(所)教授委员会必须及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
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应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成员或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对院(所)教授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并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
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60日内要求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人事处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60日内,应向人事处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
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应于60日内作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
复议决定是校内的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校学术规范委员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
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
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五章惩戒标准
第十三条依据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校内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二)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训诫、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三)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并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中的惩戒标准执行。
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原处分单位做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范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