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保护管理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8.02•【文号】国务院令第313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八月二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第四条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
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市政府令第331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2015年8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发布,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
炼油、化工和电力等企业厂区以及海洋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用户自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管道包括城市燃气管道和天然气长输管道。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建设、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城管、海事、应急、气象、城建档案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成,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市住房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二召集人。
地铁、水务、电力、通信以及管道燃气企业可以列席联席会议。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实施市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监督管道燃气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并落实相关保护措施;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整改,查处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
区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主要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实施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组织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以下简称安全保护协议)的协商和签订工作。
2024年天然气管道系统安全保护
2024年天然气管道系统安全保护
天然气管道系统的安全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以防止泄漏、爆炸和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保护措施:
1. 定期检查和维护:管道系统应定期接受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这包括检查管道的腐蚀情况、阀门和连接件的完好性,并定期进行泄漏测试。
2. 管道标志:在地面上标示出管道的位置,以便工人和公众避免对其进行施工或其他可能损坏管道的活动。
3. 安全阀和紧急关断装置:在管道系统中安装安全阀和紧急关断装置,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可以迅速切断气体供应,并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4. 安全培训和紧急响应计划:对从事与管道系统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制定紧急响应计划,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
5. 周边监测:使用监测设备对管道系统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实时监测,以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6. 公众宣传和教育:向公众提供有关管道系统安全的信息和教育,以提高公众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认识,并向他们传达正确的应对措施。
这些只是一些常见的安全保护措施,具体的安全要求可能因地区和管道系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您在与相关专业人士和当地管道运营商咨询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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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ppt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
相遇关系的处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
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
安全,制定本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 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 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 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 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 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 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
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 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 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 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 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 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
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
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
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 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 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 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新版)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条例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行保护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保护、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以及石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和厂际管道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条例所称管道包括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企业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协调解决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管道保护的奖惩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道保护的部门(以下简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管道巡护保养、隐患防治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和操作规程,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管道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保护管道的法律意识,并对危害管道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
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一)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二)管道站场、油库、装卸栈桥和各类阀室;(三)管道防腐设施;(四)管道水工防护、防风、抗震、通讯等设施,以及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五)管道标志、标识;(六)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实行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管道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管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第八条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铁路、公路、水运通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管道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输送天然气、原油、成品油、化学品、水、热力等介质的管道;(二)工业生产、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等领域使用的各类管道;(三)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管道。
第三条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三)企业负责,政府监管;(四)技术保障,持续改进。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管道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以下工作:(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化工等管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管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道环境安全监管;(四)公安部门负责管道治安保卫工作;(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第七条管道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管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第八条管道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管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管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管道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行与维护第十二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道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当对管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制度石油和天然气是重要的能源资源,其管道运输系统在能源供应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营以及居民和环境的安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并讨论其在保护管道安全、防止事故以及处理问题方面的重要性。
1. 管道保护责任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营单位必须承担管道保护的主体责任。
他们应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管道保护措施,确保管道在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施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安全。
同时,管道建设单位还应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推进管道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的协调机制。
2. 管道安全检查和维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在运营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
检查工作应包括管道的材料、腐蚀情况、泄漏情况以及周围环境的变化等方面。
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行动解决,并保证管道的正常运行。
3. 预防事故发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预防事故的发生。
为达到这一目标,管道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确定潜在威胁,预测可能的事故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4. 应急响应和处理尽管预防措施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但事故仍有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制度也涵盖了应急响应和处理程序。
在事故发生时,管道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采取措施控制危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 法律法规与监督机制为了保护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制度应与现有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并与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合作,共同维护管道的安全。
结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制度对于保护管道安全、预防事故以及处理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管道保护责任、进行管道安全检查和维护、预防事故发生、建立应急响应和处理程序以及依法监督,可以保障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营,减少事故风险,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1、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
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
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五)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六)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的,应当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经管道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爆破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工10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管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内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管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安全监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岛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管道)输送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企业)的管道保护和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厂际管道的保护和安全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对管道的外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第四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安委会《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安委…2015‟4号)、《质检总局国资委能源局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6‟560号)和有关规定对管道本体的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安监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有关规定负责管道权属方的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及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协助上级安监部门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管道建设项目(港区内除外)进行安全审查。
第六条区公安机关、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管道途经的大功能区、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管道保护及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管道企业对本单位管道保护和安全履行主体责任,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管道保护和安全全面负责。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4•【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0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现将《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发布,自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
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颁布日期:20000424 实施日期:20000424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第三章钢管制造第四章管道施工第五章管道运行第六章管道检测第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八章附则现将《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发布,自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
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正文:----------------------------------------------------------------------------------------------------------------------------------------------------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221号《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已经2016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6年1月9日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
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随着天然气的广泛应用和使用,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天然气管道是将天然气从生产地输送到各个使用地点的关键设施,一旦天然气管道出现问题,不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对社会经济稳定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加强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至关重要。
一、完善监测系统为了保障天然气管道的安全,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
监测系统可以通过安装传感器、监测仪器等设备,实时监测天然气管道的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
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监测系统能够及时报警,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同时,监测系统还应设立监控中心,负责对各个管道的监测数据进行统一分析和处理,提供及时的决策支持。
二、加强维护与检修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还需要加强对管道的维护与检修工作。
定期对天然气管道进行巡视,及时发现管道的漏损、锈蚀等问题,并进行修复和更换。
同时,对天然气管道的周边环境进行清理,防止杂草、树木等植被物对管道造成损害。
在维护与检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三、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为了增加天然气管道的安全性,需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
首先,需要对天然气管道周边区域进行隔离,防止无关人员的进入。
其次,对天然气管道进行围护墙的建设,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对管道的安全监控。
此外,还应制定天然气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提前部署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应对。
四、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同时,加强对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处理,形成有力的法律法规执行体系。
综上所述,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通过完善监测系统、加强维护与检修、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可以有效提高天然气管道的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承担属地监管职责,加强管道保护执法能力建设,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管道安全运行;(二)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四)宣传、贯彻有关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管道保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并协同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一)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管道保护治安秩序;(二)财政部门加强对管道安全预防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政策支持,落实国家管道通过地区税收分享政策;(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临时用地、新征土地与管道保护工作的衔接,依法查处毗邻管道保护范围的矿山领域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五)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审核管道建设的选线方案,加强对管道周边施工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与管道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相衔接,组织协调解决公路、水路建设项目与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七)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参与协调解决水利工程设施与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经营管道业务的地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工作;(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道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十一)气象部门负责管道设备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管、极端灾害天气的预警发布工作,依法开展管道与设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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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维护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企业的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保护管理,是指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改造、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动力厂负责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安全职责落实及操作规程制定完善工作。
第五条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安全监督与保护管理,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情况。
第二章管道设计改造施工运行
第六条管道改造设计必须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进行,设计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规范,跨越公路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管道改造施工必须由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的单位在等级范围内施工。
第八条采购的钢管必须是国家规定资质单位生产的达到技术标准的钢管。
第九条管道施工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由取得相应资质第三方承担。
第十条管道施工由施工单位办理开工告知书, 施工完成后由国认可的检验单位出据监督检验检验报告,并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管道投入试运行,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压力试验,并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新建、停用再启动的管道,投入使用前要编制投产方案。
第十三条动力厂负责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安全环保健康部根据用气量改变和季节变化及时准确地调整管道运行的各项工艺参数,管道及附属设施要定期检查巡查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对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或发生管道破裂、断管等重大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管道检测、检验必须由国家认可的单位定期检测检验。
第三章管道保护
第十七条动力厂负责下列管道设施保护:1、对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及阳极装置。
2、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于造成车辆碰撞和人为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保护措施,并设标志。
3、严格执行管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4、定期对管道巡查、维修、保养。
5、设专职护线员或者聘任兼职护线员。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和公安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安全的活动,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取土、爆破、排放腐蚀物质,堆放大宗物资、盖房、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种深根植物。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安全范围内建筑施工、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必须经安全环保健康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移动拆除、损坏管道及附属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处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其它原因造成管道支柱、附属设施受损,视情节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在管道保护范围内架设电力线路,埋设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处4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取土、爆破、排放腐蚀物质,堆放大宗物资、盖房、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种深根植物的,处3000元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